北流泉州市电信局局长长

罗忠(广西北流市招商促进局副局长、党组成员)_百度百科
?广西北流市招商促进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广西北流市招商促进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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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忠,男,汉族,1969年10月生,广西北流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党政管理专业毕业,本科学历。
现任广西北流市招商促进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85.09——1988.07 广西容县师范读书、任团支书  1988.07——1991.08 广西北流市大里中学团委书记  1991.08——1993.07 广西玉林师院汉语言文学专业脱产学习、任团支书  1993.07——1998.07 广西北流市教育局工作,任市教育局督导室副主任(负责人)、北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市政府专职督学(其间:1996.08——1998.12在中央党校党政管理专业本科班学 习)  1998.07——1999.10 广西北流市信访局负责文书及案件查办工作  1999.10——2006.06 广西中共北流市委办公室工作、任科长、市委督查室专职督查员(其间:2005.10——2005.11参加北流首届青干班学习,任班长)  2006.06—— 广西北流市招商促进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其间:2010.04——2011.04挂任北流市大里镇党委副书记、北流市大里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组组长)
协助局长分管外资审批、年检;分管投资投诉股。[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引用日期]
企业信用信息北流两姐妹举报公安局长 诬告陷害还是检举失实_新浪广西资讯_新浪广西
北流两姐妹举报公安局长 诬告陷害还是检举失实
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黄乒宾)2月24日,在博白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北流曾宪萍、曾宪芳姐妹等人因涉嫌诬告陷害等罪名出庭受审。据检方指控,曾家姐妹等人捏造事实,向自治区有关部门邮寄举报信,并在网上发帖,诬陷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郑某制造冤案、拥有7处房产。曾宪芳的司机李建中帮邮寄、传真举报材料,曾宪萍女儿的朋友陈淼因帮发帖,一并被控诬告陷害罪。此前,陈淼与3名跟帖、顶帖者已被北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缘起:举报公安局长并在网上扩散
  2011年,北流警方打掉一黑社会性质团伙,曾家三兄弟——曾宪贵、曾宪军、曾宪金均涉案。
  曾宪贵、曾宪军的两个妹妹曾宪萍、曾宪芳分别出生于1964年、1969年,都只有初中文化。2010年11月,“二曾”被捕后,姐妹俩认为此案是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郑某干预造成的冤案,认为只有告倒郑某,才能为哥哥们翻案。她们先后请了多名律师为哥哥们辩护,但都没有什么效果。
  据检方指控,曾宪芳带着司机李建中,通过南宁街头的多个邮政信箱,向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玉林市检察院等部门邮寄题为“举报信”的材料,“捏造事实”,反映郑某“拥有大量房产、卖官鬻爵、致使公安人员实施刑讯逼供、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
  举报信寄出后,发现郑某未被处理,曾宪芳决定把举报信扩散到网上。1986年出生的陈淼当时正在追求曾宪萍的女儿,曾宪芳让他帮忙发帖。陈淼把举报材料发到凤凰网、天涯论坛、猫扑网等网站,又让曾宪萍的女儿以及自己的两个朋友跟帖、顶帖。他所发出的帖子,被点击、浏览超过15万次,至今网上仍有未删的转帖。
  日,曾宪芳被北流警方刑拘。次年3月9日,曾宪芳的司机李建中又把未寄完的举报信传真给曾宪萍。两天后,曾宪萍到北流一家打字服务部重新打印这封举报信,有人注意到了她打印的内容并报警,民警赶来抓获了她。&
  核查:公安厅纪委认为属“失实举报”
  公诉人通过投影仪出示了被举报人郑某的书面证词。在证词中,郑某表示,曾宪芳等人捏造事实四处举报并在网上发帖,给他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曾宪芳等人向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玉林市检察院等部门寄出了举报信,目前仅有自治区公安厅纪委作出回应。
  自治区公安厅纪委在核查报告中表示,经过初查核实,信中反映的郑某制造“涉黑”冤案、刑讯逼供、庇护侄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受贿卖官等均不属实。
  关于反映“曾宪贵涉黑案”犯罪嫌疑人欧某被打死在看守所的问题,经查,日,欧某与同监舍在押人员打架致死,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此事件中没有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已受处罚。
  关于反映郑某有多处房产问题,郑某对其中的5处房产予以确认,并作了说明:3处位于北流的房产属于家族房产,只不过挂在他和女儿的名下;两处位于玉林市的房产确为他所有。
  关于反映郑某承包了1000亩山林的问题,经查,1999年至2002年,郑某的父母和妻子通过招标,承包了大容山林场共800多亩林地,承包金额将近23万元,由郑某的父亲种植并管理。2008年,郑某的父亲去世后,山林无人管理,至今未有收益。
  自治区公安厅纪委核查报告结论是,这封举报信“属于失实举报”,“建议此件作信访了结处理”。&
  争辩:“诬告陷害”还是“检举失实”
  庭审中,对于曾宪芳等人的行为是“诬告陷害”还是“检举失实”,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公诉人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曾宪芳等4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诬告陷害罪的指控,曾宪芳及李建中的辩护人均为他们做了无罪辩护:曾宪芳等人向有关部门的举报,并不是完全无中生有,比如关于犯罪嫌疑人欧某在看守所被打死、郑某拥有多处房产等,还是有部分属实的,只是被举报人夸大了而已,属于“检举失实”,自治区公安厅纪委的调查结论也是“失实举报”。依照《刑法》,检举失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李建中的辩护人、律师李见国认为,曾宪芳、陈淼等人在网上发帖举报郑某的行为,损害了郑某的名誉,也是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此外,曾宪芳等人邮寄举报信的地址是在南宁,案发地应该是南宁,按说郑某应该在案发地报警,由南宁警方来侦办此案。然而,此案却是由北流警方侦办。而且,翻遍整个案卷,里面除了郑某的一份书面证词以外,没有郑某的报案记录、询问笔录及警方的刑事立案报告书、刑事立案决定书等材料。尽管郑某身份特殊,但是在此案中他的身份只是一个普通公民,警方也应该按照程序办案。由玉林之外的司法机关来办理此案,更为合适,也更易为公众所接受。
  此外,曾宪芳还被控帮助她的三哥曾宪金逃亡越南、收存大哥曾宪贵高利贷利息款33万元,涉嫌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曾宪金潜回国内时,李建中曾为他提供住所,亦被控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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