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于百夹公路改建路边房屋改建手续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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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房屋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上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上犹新闻网
日期:&& 15:36:00
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房屋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上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1:1”的安置比例,根据确定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和套数。被征收人全部房屋面积或者按照最接近原则选房后剩余面积不足35平米的,不予进行房屋安置,按照《住宅主房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安置房户型分三室两厅(约120平方米)、三室一厅(约100平方米)、两室两厅(约80平方米)、两室一厅(约60平方米)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安置房的购置基准价格为非电梯楼房500元 /平方米,电梯房6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的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购置基准价向征收人补差,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50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补差。
安置房屋的面积以县房管部门测绘办证为准;安置房屋按照“先拆先选”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可以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屋产权证,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屋产权证。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可获得被安置总面积的5%的店面、写字楼股权,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和分红。
宅基地安置:
宅基地安置标准户型面积为90平方米和60平方米。
在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宅基地占地总面积内,按照 “1:1”的安置比例和符合宅基地标准户型的最接近原则进行安置,安置被征收人全部或剩余合法有效住宅主房宅基地面积超过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但不足60平方米安置一套60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宅基地,被征收人全部或剩余合法有效住宅主房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安置一套90平方米标准户型,被征收人合法有效住宅主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足45平方米或按照标准户型安置后剩余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予安置宅基地。
被征收人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与安置宅基地面积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与安置宅基地面积相等的,互不补偿。
原住宅主房屋占地超出安置宅基地面积的和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不足安置宅基地面积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对等补差:
在10平方米以内面积(含10平方米)由征收人或被征收人按照《县城规划区农村住宅主房有证宅基地占地补偿表》对应的地类标准进行补差;
在10-20平方米面积(含20平方米)由征收人或被征收人按照《县城规划区农村住宅主房有证宅基地占地补偿表》对应的地类标准的两倍进行补差;
在20-30平方米面积(含30平方米)由征收人或被征收人按照《县城规划区农村住宅主房有证宅基地占地补偿表》对应的地类标准的三倍进行补差;
在30平方米面积以上由征收人或被征收人按照《县城规划区农村住宅主房有证宅基地占地补偿表》对应的地类标准的五倍进行补差。
宅基地安置点由征收人负责场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被征收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立面、统一层高”的要求以及县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在统一安置的建设点内建设房屋,包括基础“正负零”在内的一切建设费用自行负责。
宅基地安置按照“先拆先安”的原则进行安置;宅基地安置用地办理国有划拨用地手续,不得用于商住开发,不得私自转让,被征收人之间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相互调剂。宅基地不能转为国有出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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