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入伍的什么条件的2016年新兵入伍名单优待金是八万

2016年最新参军入伍条件及优惠政策【官方】
2016年最新参军入伍条件及优惠政策【官方】
编辑:莹莹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参军报国是当代青年的热切向往。以下为您带来2016年最新参军入伍条件及优惠政策,一起加入军人行列吧!
  2016年最新参军入伍条件及优惠政策【官方】
  征集对象
  男青年 为初中及以上学历青年。以本科、大专(含高职高专)、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为主体。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
  女青年 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也应当报名应征。
  时间安排
  男青年报名从2月1日开始至8月5日结束,女青年报名从6月上旬至8月上旬结束。根据征兵工作安排,初步确定8月中下旬组织体检和政治考核,9月初审批定兵,9月中旬开始起运新兵,9月底前完成征兵。(具体时间以兵役机关通知为准)
  征集条件
  年龄条件 男青年:初中毕业生为18-20周岁,高中(中职)毕业生为17-22周岁,大学在校生为17-22周岁,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为17-24周岁。女青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为17-22周岁。
  身体条件 身高:男青年为160厘米以上,女青年为158厘米以上。视力: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身体其它条件按照国防部2015年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政治条件 应征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其它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14年公布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应征公民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入伍时间统一为日,新兵的兵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
  征集程序
  报名地点及方式 ①征兵报名实行网上报名,适龄青年登录&全国征兵网&,按系统提示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完成报名后,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大学生同时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到应征地的乡镇(街道、高校)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②完成网上报名有困难的青年,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武装部报名,现场填写报名《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由工作人员协助完成网上报名。外出务工青年可由亲友代报名(同时完成网上报名),但要按照当地武装部的通知及时返回参加体检、政治考核。今年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未入学报到的高中毕业生报名应征,给予保留高校入学资格。
  参加体检 6月上旬,按照镇(街道)武装部的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到镇(街道)征兵体检站参加初检(已在学校报名应征的南宁各高校大学生可在放假离校前,参加学校武装部组织的初检初审,合格者预先定兵)。8月中旬,根据江南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知,初检合格人员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参加总检。
  接受政治考核 经过体检并合格的对象,要接受征兵机构的政治考核。应征公民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在校大学生的政治考核,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在校大学生应征,除政治条件兵外,不用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函调或走访调查。
  办理入伍手续 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并被批准入伍的青年由县级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青年接到入伍通知书后,要按规定转党(团)关系、调取大学(高中)毕业生档案交兵役机关一并装入新兵档案。在此期间,被批准入伍青年要十分注意安全,减少外出及社交活动,注意饮食卫生,避免过度组织或参加各种庆贺聚会活动,出行要乘坐正规交通工具,不要远离住地,随时准备集中起运到部队。起运前如发生意外情况,导致身体、政治条件不合格的,将取消入伍资格。在新兵到达部队后一个月内,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享受国家给予的军属待遇。
  检疫复查 检疫复查是指新兵到部队后,接受身体复查和政治复审。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发现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役的,要被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
  女青年应征入伍基本程序
  应征报名时间。2016年全国征兵网女兵网上报名开通时间暂未确定,请持续关注征兵网最新动态,或向江南区征兵办咨询。
  网上报名和择优初选预征对象。女青年应征必须登录&全国征兵网&参加网上报名(网址http://www.),并通过教育部学生信息数据平台审核。报名结束后,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依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相对分数进行排序,择优选择初选预征对象。被确定为初选预征对象的女青年,8月6日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大学毕业生和在校生同时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已放假离校的学生可直接交兵役机关先审核)。高校新生下载打印《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政治初审和体格初检。体检工作在8月上中旬由南宁市征兵办组织实施。女青年参加初检初审,应携带《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身份证、毕业证(在校大学生带学生证)、户口簿(在校大学生不用带)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初审初检主要审查户籍、年龄、学历、身高、体重、视力等项目。初审初检合格者确定为送检对象,不合格者取消应征资格。合格人数较多时,按照高考相对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定征集任务数3倍的合格初选预征对象为送检对象。市征兵办在网上同步确认送检对象。
  体格检查。8月中旬,南宁市征兵办从&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应征女青年送检对象花名册》,由江南区征兵办逐一通知送检对象参加体格检查。
  综合素质考评。8月中下旬,市征兵办公室组织体检合格(或待复查)女青年进行综合素质考评。考评采取查验证书、现场问答、体能测试(主要测试50米跑、仰卧起坐、立定跳远)等方式,对送检对象的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入伍动机等进行综合考评,现场公布考评分数。
  政治考核。8月中下旬,县(区)征兵办组织对体检合格(或待复查)女青年进行政治考核工作及走访调查。参加政治考核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同时向市征兵办提交《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申请表须履行学校审批手续并盖章)。
  审定新兵。对学历、年龄、体检、政治考核等全部合格的女青年,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批准入伍。
  参军服役相关优惠优待政策
  义务兵优待政策 参军服义务兵役期间,县(区)政府每年给予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对在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标准的2倍发放优待金。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当年给其家庭增发优待金: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80%;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增发60%;一等功,增发55%;二等功,增发50%;三等功,增发20%;优秀士兵,增发10%;荣立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级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义务兵家属享受军属待遇,乡镇(街道)、村(社区)给予其家庭挂&军属光荣&牌,落实上门送喜报、重要节日登门慰问,帮助军人军属解决实际困难。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县(区)政府发放优待金。以南宁市城区2014年发放标准为例,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为1.71万/年,两年3.42万元;农村户口义务兵家庭约6000元/年,两年1.2万。(2015年发放标准暂未明确)
  2.义务兵津贴费。列兵津贴7200元/年,上等兵津贴8400元/年,服义务兵役期间津贴费合计约1.56万元(由部队逐月发放给本人)。
  3.退役金和退伍补助费。义务兵退役时,部队发放自主就业士兵一次性退役金9000元,退伍补助费4000元,发放1个月津贴费、粮油补贴和服装费等约1500元,转移支付养老保险10456元,总计约2.5万元。
  4.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全区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服义务兵役期间按照4500元/年的标准发放,两年共计9000元(退伍时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发放给本人)。
  5.学费资助。入伍的本专科学生(含新生)可享有学费补偿或资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如:3年制大专毕业生最多可获学费补偿款2.4万元,4年制本科毕业生最多可学费补偿款3.2万元,入伍后半年内由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发放给本人(银行卡)。
  6.报考军队院校。对象为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高中生士兵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在校大学生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7.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8.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部队提干。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①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②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③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④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
  大学生参军15项优惠政策
  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2.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将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5.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6.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7.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含成人高校),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8.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9.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10.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直接获得学分。
  11.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12.发放一次性鼓励金。给在南宁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发放一次性鼓励金,其中,本科生及以上学历者每人8000元,专科生每人5000元。一次性鼓励金在新兵起运前,由批准入伍地县(区)
  民政部门发放给学生本人。
  13.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南宁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由批准入伍地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入伍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50%给其家庭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4.办理南宁市户籍。在南宁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非南宁市户籍的大学生,退役后完成大学学业被南宁市用单位接收的,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报到证》办理南宁户籍。
  15.在校大学生参军其它优惠政策。①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②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③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对入伍学生家庭发放优待金;如入学前户籍地与就读学校所在地均在广西区内的,由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当地城镇义务兵标准发放入伍学生家庭优待金。④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规定给予除家庭优待金外的其他方面优待。⑤退出现役后复学,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⑥两次荣立三等功或荣立二、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⑦服役期满退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
  大学生参军学费补偿资助审批程序
  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学费补偿审批程序。①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要通过&全国征兵网&报名,被兵役机关在网上确定为预征对象后,自行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盖章后,一份交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另一份自行保管(用于履行后续审批手续)。此阶段工作应在5、6月份参加网上预征时已完成,如当时未在网上报名,应及时在7月31日前补办理。②8月中旬,参加县(区)体检或政治考核时,将自己保管的《申请表》提交县(区)武装部工作人员统一管理。③9月上旬,县(区)武装部对批准入伍的学生的《申请表》审核盖章,填写入伍批准书号,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家长。④学生本人或家长将《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回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将补偿学费款拨付到《申请表》指定银行帐号(由学生本人填写的银行卡号)。
  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学费资助审批程序。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向学校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逐级向省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财政部审核下拨资金,学校收到退役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缴纳学费的收据交学生本人。
  高校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程序
  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伍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规定,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考研,已被高校录取但因参军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为高校新生,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程序如下:①根据高校录取情况,及时登录&全国征兵网&将原网上填报的学历修改为&高校新生&;②在&全国征兵网&在线打印《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到应征地县(区)征兵办领取一式两份表格,并填写完善;③高校新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申请表》及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到应征地县(区)征兵办核实信息后,将两份《申请表》交征兵办;④县(区)征兵办应在新兵交接后5天内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高校新生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高校招生部门;⑤高校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⑥高校将两份《申请表》审核盖章后,一份留学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县(区)征兵办;⑦县(区)征兵办收到材料后,将《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其委托人保管;⑧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继续学业。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碍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廉洁征兵监督
  为提高征兵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公平性,热烈欢迎广大青年、家长和社会公众,对征兵、接兵工作人员下列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反映存在的问题,如情况属实,将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宁市征兵办举报电话:,江南区征兵办举报电话:、5566577)
  ①是否利用职权索要、收受应征青年或家长钱物。
  ②应征青年从报名到批准入伍过程,不需要向任何征兵机构(含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县(区)、市四级)、接兵机构或个人缴纳与征、接兵工作有关的费用,重点监督是否巧立名目向应征青年或家长收取报名、体检、政治考核、交通、被装、箱包、伙食、订报、《入伍通知书》领取费等费用。
  ③报名、初审、初检、体检、政治考核等过程,是否存在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组织混乱及其它舞弊行为。
  ④应征青年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和定兵名单是否张榜公布。
  ⑤是否向应征青年或家长提出安排食宿、购买物品(保险)、提供交通工具、安排游览和娱乐性活动。
  ⑥征接兵人员家访时是否有空头许诺,提出不合理要求等行为,接兵人员是否曾在自己住所约见应征青年或家长。
  ⑦是否存在高学历青年未批准入伍,就违规批准低学历青年入伍。重点监督在高中以上学历青年未全部批准入伍前,是否存在违规批准初中学历青年入伍。
  ⑧是否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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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征兵优抚优待政策 大学生入伍国家资助学费
来源:漳州新闻网
  一、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
  (一)国家资助学费
  1、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摘自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号)]
  (二)大学毕业生士兵可直接提干
  2、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应具备七个基本条件:一是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二是中共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三是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本一、本二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本三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四是截止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在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五是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本三录取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六是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止当年6月30日);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七是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
  (三)享受一次性奖励金发放
  3、大学生返乡应征,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差旅补助,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原则上1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对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其中,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摘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四)优先征集入伍
  4、普遍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可享受&四个优先&政策:一是优先报名应征。7月底前,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大学生,可由本人或父母持《预征对象登记表》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对未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可直接到兵役机关报名,由兵役机关补办相关手续。二是优先体检政审。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预征对象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全部安排其上站体检。组织政审时,《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三是优先审批定兵。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大学生预征对象入伍,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如果批准大学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本级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由上级兵役机关调整指标。四是优先安排分配。批准入伍后,征兵办将根据大学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和学校及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大学生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依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和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号)]
  (五)新生录取通知书附寄征兵优惠政策
  5、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和就业就学政策
  (一)参加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岗位招考
  6、每年安排全省公务员(含政法干警)招录拿出10%,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其中下士、中士、上士笔试成绩分别加3分、5分、8分。国有企业招聘安排15%、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安排15%,用于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除享受退役士兵加分政策外,再另加5分。大学生士兵退役2年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次。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摘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二)复(入)学
  7、应征入伍服义务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8、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应征入伍后由高校保留其学籍,退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摘自教育部、总参谋长《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9、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摘自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
  10、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摘自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
  11、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摘自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
  (三)免试、升学和转专业
  12、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直接获得学分。[摘自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13、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14、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15、入伍前为高职(专科)毕业生,或入伍前为高职(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完成了高职学业准予毕业的,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实行招生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摘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16、参军入伍的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已取得规定学分,可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摘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17、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18、教育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19、教育部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四)考研加分
  20、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21、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22、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五)自主创业优待
  23、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创业担保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摘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24、省和设区市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退役大学生士兵企业专场招聘会,鼓励企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大学生士兵,并以此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单位的重要条件。[摘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25、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摘自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5〕13号)]
  三、参军入伍政治经济待遇
  (一)受到社会尊重
  26、应征入伍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依法享受军人、军属待遇。[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1条]
  27、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采取走访等形式,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进行慰问。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摘自日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28、应征入伍的公民在服役期间立功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地方人民政府可按立功等级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还可授予荣誉称号。[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1条]
  (二)享受优待金和退役金。
  29、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从入伍的大学生为优待金标准的120%)。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
  30、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依法领取的国家一次性退役金和退役费,服役满2年11000元、满5年40725元、满8年71190元、满12年138810元。士官还可领取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医疗保险,服役满5年25072元、满8年44420元、满12年69365元。[根据2014年军队一次性退役金和退役费测算]
  (三)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3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当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8条]
  (四)享受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32、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其标准不低于:一是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0%(从漳州市入伍的大学生为150%);二是荣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60%(从漳州市入伍的大学生为80%);三是荣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30%(从漳州市入伍的大学生为40%);四是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从漳州市入伍的大学生为15%)。[摘自日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五)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33、应征公民服役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是原租赁的公房,在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二是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三是入伍前是农村居民的,原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应当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四是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五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六是入伍前办理的各类执照,服兵役期间免予年检,执照有效期按义务兵服役期顺延;七是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其家属优先照顾;八是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其家庭。[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4条]
  34、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离退休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先:一是游览参观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馆、博物馆时,免收门票;二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三是在车站、港口、医院、银行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摘自日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35、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应当优先录(聘)用。[摘自日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现役军人子女需要在地方接受幼儿园和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到部队所在地附近幼儿园和中小学就读,免交国家和本省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摘自日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37、征收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征收人应给予及时补偿、优先安置。[摘自日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四、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安置办法
  38、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6条]
  39、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限为六个月,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6条]
  40、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应征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单位应当给予办理复工、复职;原单位编制已满或者撤销、倒闭、合并不能安排工作的,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由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
  41、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接收单位应当为退役士兵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享受相应待遇。[摘自《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
  42、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工勤岗位人员时,应优先安置列入政府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中央直属在闽、省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应提供其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3&的岗位(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按1人安置)用于安置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拟提供的安置岗位落实到本系统具体接收单位,同时将岗位数量及分布等情况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43、承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依法为接收的退役士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障、、生育保险等手续。[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44、我省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后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其现役年限均计算为工龄。[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二)创业优待
  45、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士兵,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余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46、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1年内可自愿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三)社会保险
  47、养老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回城镇原籍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障。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48、医疗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49、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50、失业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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