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举报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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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告诉你一个很好的方法,又经济又快捷,立竿见影&&劳动保障监察,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服务号码为12333。劳动者可以通过一个电话、一封举报信或一封电子邮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投诉,依靠国家机关,其它事情就由政府机关来帮你办,省时省力讨回自己的工钱。求助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为了保护正常的生产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赋予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一定的职责和权力,使其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是农民朋友对付那些不给上保险、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黑包工头、非法用单位的魔鬼克星。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如:对用人单位强迫农民工延长劳动时间、不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环境卫生保护的情况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具体条文)如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将受到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的罚款处罚;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将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将受到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受到按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决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被责令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均将受到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处罚;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不依法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将受到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等。
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与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通俗的讲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是管谁的,其职权范围有多大?劳动保障监察保护的对象很广,包括本市、县、市辖区的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包括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工作并签定了劳动合同,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于农民工朋友来说,出来打工,不论是用人单位直接招工还是跟着包工头出来打工,遇到工资被拖欠的事情,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不过不能瞎找,东城劳动监察大队只能管东城的,西城的就不行。
那么,劳动监察部门在哪里呢?农民工朋友该怎么找呢?劳动监察部门一般称为劳动监察大队,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而是设在劳动局之内的一个职能部门。所以农民工要是找劳动监察大队,只要找到本市或者本区的劳动局所在位置就行了。劳动局的办公大楼中就会有指示牌告诉你,去劳动监察大队该到几楼、到哪个房间。
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不要实名?是举报包工头还是举报公司?
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不要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心字头上一把刀&(不敢说,觉得忍了算了),这样只会给自己的权利带来危害,同时也增长了违法用人单位的嚣张气焰。劳动者应该依靠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的时候,最好能使用实名并找到相关证据。举报的时候说明用人单位的全称和地址及本人的姓名和电话,有助于劳动监察部门赶快了解情况,查明并解决问题。如果只是匿名举报的话,效果不是很好。
有些农民工是跟着包工头出来打工,包工头揽下工程后,就让农民工去干活儿。而农民工并不知道到底是给谁干的活儿。农民工朋友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当心了,劳动监察大队只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投诉,如果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包工头拖欠工资,那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很可能以你们投诉的是个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或者劳务费而拒绝受理。其实,在建筑工地干活儿的农民工,即使是跟着包工头出来打工,也并不是和包工头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和包工头上面的用人单位(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朋友一定要牢记这一点,举报时就要举报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的公司,或者是包工头挂靠的公司,总之,一定要举报公司,也就是用人单位,而不能举报个人(包工头)。
如果农民工在工地干活儿时只是知道公司的一个大概,具体叫什么名字、注册地在哪里都不知道的话,最好事先向工地的管理人员打听清楚,以便将来有麻烦时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在发生纠纷后还不清楚,那就要想办法了解,如果实在不好打听,就到工地所在地或本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查询。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由谁受理,其受案范围是什么?有没有时效规定?
对于你的举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乡镇政府的劳动监察科室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要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也就是说你在哪里干活就向那里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并不是你对用人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可以举报并由其来管,具体的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你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雇用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来工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每天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两天休息日的规定,或者在安排加班后没有给你相应的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给你的工钱和合同上约定的不一样,或者工钱还不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给你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上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等),或者只上了一段时间,没有连续缴纳保险金;或者你找工作时借助了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参加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评定,他们如果没有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相关规定的,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如果出现上面的情况,劳动者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及时举报。因为上述的监察规定,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2年。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再查处了。
上面所说的2年的期限,是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的;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处可以举例说明)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向劳动监察举报时需要那些证据?
向劳动监察举报时需要出示初步的证据。关于证据这一点,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不同,只要有初步证据能够证明你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就行。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由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只负责监督有关劳动法的执行情况,所以劳动者手里最好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先确认了与对方的劳动关系,劳动监察部门才容易受理。关于证据的内容,请参见本部分的第四个问题&证据&。
劳动者在举报提起劳动监察时,能否要求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在举报提起劳动监察时,能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补足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给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第一,实事求是,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
(2)被举报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举报人(组织和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个人举报应提供真实身份);
第二,举报人有责任客观地陈述违法事实,将举报的违法事实起因、过程、时间、涉及人员、有关证据、后果提供给办案人员。
第三,举报人有权利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监察应在多长时间内给予答复?
对于劳动者的举报,劳动执法监查大队不能不管不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这里要注意的是,60个工作日不是指60天。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和&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因此60个工作日是要多于60天的。
劳动者的工钱可不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解决?
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损,首先要分清是哪些权益受到损害,是劳动报酬、工伤待遇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或其它民事侵权纠纷。如果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单位没有给工钱,就是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经劳动行政机关认定为工伤的,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就是工伤待遇;如果是用人单位打伤劳动者,或强迫劳动者劳动造成劳动者的人身损害就应该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如果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加工和承揽等合同,索要价款或酬金的是民事合同纠纷。
如果劳动者是给用人单位工作,被拖欠了工钱,也就是说索要的是劳动报酬,那么劳动监察部门是有责任管理的。
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发布的《劳动监察条例》、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是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
在劳动保障监察中劳动者有何权利和义务?
首先,举报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二,投诉权,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要求保密和报酬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检举、控告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的办事程序是有哪些?
(一)简易程序。(增加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解释简易程序)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在执行劳动监察公务时,应有2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等证件。
(二)一般程序
查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依照下列程序。
(1)登记立案。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
(3)处理。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依法组织听证。
(4)制作处理(或处罚)决定书。
(5)送达。处理或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对违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
(三)听证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能做出哪些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做出的决定有(一)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二)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对劳动监察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劳动监察的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劳动者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第三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就是向劳动监察的上级部门请求审查劳动监察的处理决定,一般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所在的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审查劳动监察的处理决定。
监察文书得不到执行怎么办?
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因为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不予受理。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如果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察机关不作为怎么办?
如果劳动者举报后没有任何音讯,劳动者可以向监察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或向同级的行政监察机关投诉。对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失职,徇私枉法,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或滥用职权,对国家、单位或者劳动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另外劳动者应该注意,如果同时想提起劳动仲裁,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提起。
劳动保障监察的特殊规定有那些?
因为某些特殊的行业来说安全生产有特别重要作用,关系公共安全,国家对于特殊的行业进行了特殊的保护,如矿山、煤矿、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建设工程等都做出了更具体和细致的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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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是按劳取酬25%赔偿金还是50%~100%赔偿金,一定要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才有偿金吗?直接请申法院诉讼或劳动仲裁就得不到赔偿金吗?
因工厂拖欠工资(3月份现都没发),本人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及因拖欠工资另加付出100%赔偿金。但 仲裁委员会并赔偿金的请求,本人不明的不支持的事理是不是没有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是应请求另付赔偿金应为25%吗?请专家解惑
 问题来自:广东 - 东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7:36 咨询人:m804603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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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错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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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赔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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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这个请求应该不属于仲裁委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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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想得到50%-100%的赔偿金,必须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在限期过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才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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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入职时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了明确约定,然而用人单位却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呢?单位恶意拖欠工资2009年7月,孙先生与上海某信息公司签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入职时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了明确约定,然而用人单位却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呢?单位恶意拖欠工资2009年7月,孙先生与上海某信息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孙先生月工资为5000元。但是自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用人单位未向孙先生支付任何的劳动报酬,其理由是单位经营出现了严重的困难。2011年4月,用人单位向孙先生支付了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的工资,孙先生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上海某信息公司支付其2010年12月至仲裁结束期间的工资,支付2010年4月至今拖欠工资75%的经济补偿金。某信息公司虽承认了拖欠孙先生工资这一事实,但称事先已告诉了孙先生单位经营严重困难,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非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同意向孙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而向劳动者支付的对价,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要义务为提供劳动,而其享受的主要权利为获得劳动报酬。在本案中,孙先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上海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的上海某信息公司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而事实上,其却在几乎长达一年的时间中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是毫无疑问的,但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拖欠工资75%的经济补偿,是否能否得到支持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操作,劳动者需向有关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诉维权,由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监察部门将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支付加倍赔偿金。此外,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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