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店面建筑深圳垃圾清运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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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倒装修垃圾 小心被罚 房屋、店面装修必须审批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 17:14:58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浙江在线10月22日讯这段时间,和达御观邸、宋都东郡国际等新楼盘相继开售了。下沙的沿江区块、中心区块、北部区块都有各自的大型居住区。一个个住宅区开盘、一批批新下沙人入住,为下沙这座新城注入了更多活力。  不过,闹心的事也随之而来不断有新房交付入住,产生了大量装修(建筑)垃圾。开发区城管办说,现在开发区里装修(建筑)垃圾的偷倒、乱倒现象十分严重。偷倒、乱倒者故意选在深夜或者凌晨,把垃圾倒在空地、断头路、河边或偏僻路段。新加坡科技园的拇指路、五洋路等,是垃圾偷倒最严重的地段。  施工单位和业主可要注意了,偷倒、乱倒装修(建筑)垃圾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如果被发现,还要罚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开发区城管办说,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暂时把垃圾堆放在物业或者社区指点的地点,由物业或社区委托环境作业服务单位运到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目前,开发区的装修(建筑)垃圾由杭州固废直运有限公司下沙分公司统一清运。  另外,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还必须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置费。住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户,9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的300元/户,140平方米(含)以上400元/户。  开发区城管办还提醒大家,房屋装修前,必须先去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的建设局窗口办理装修备案。如果沿街商铺装修或者涉及到外立面装修的,必须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的规划局窗口办理门面装修审批。要是装修过程中需要占用公共道路,还要到城管办窗口办理临时占道审批。  为了使下沙新城更美好、生活环境更舒适,开发区城管办也请大家一起监督身边的装修(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行为。如果你发现偷倒(乱倒),可以拨打或者投诉,也可以登入http://www.的网上信访栏目投诉。  作者:贾歆琰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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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投诉:建筑垃圾堆放点就在自家楼下
近日,金华读者卢女士打来电话:我家楼下堆了很多建筑垃圾,臭都臭死了,窗户也不敢开,实在头疼。
随着天气越来越热,这堆小山一样的垃圾开始散发出阵阵恶臭
从卢女士家窗台边往下看,有人不断在这里倒垃圾
卢女士家住双龙南街的永盛新阳光小区,买的是沿街的排屋,从买房到装修前后花了600万元左右。哪里知道,住了两年就被楼下的垃圾臭了两年,连窗户都不敢开。
一个半星期没人清理垃圾
气得只好报警
卢女士今年53岁,两年前住进永盛新阳光小区1幢301室,一楼二楼是沿街店铺,楼上就都是她家的了。当时买这套房子,她花了300多万,后来装修又花了大概300万。
但住着这样的豪宅,卢女士却有苦说不出,原因就在她家楼下。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小区,在卢女士的指引下,看到1幢和2幢中间有一处十几平米的空地。这里堆满了垃圾,不仅有废旧的床板、旧沙发、马桶和碎玻璃,当中还混合着枯枝烂叶和杂土堆,靠近之后就闻到一阵臭味,苍蝇蚊子也到处乱飞。
记者采访时,小区里有人拉着一只大号垃圾桶过来倒垃圾,里头不乏枯枝烂叶和生活杂物。
这堆垃圾的正上方,就是卢女士家一侧窗口的朝向。记者到卢女士家中走了一遭,发现家里也泛着一股垃圾味,天一热,日子实在难熬。
“晚上必须要拉蚊帐,虫子太多。”卢女士说,这些垃圾从她住进来就有了,清掉了堆,堆满了再清,几天就能堆满了。“现在楼下的这些垃圾,起码已经堆在那里一个半星期没人清理了,我已经报警了。”
卢女士一度想逃离这个地方,“我隔壁的那户人家就因为这样把房子卖掉搬走了,本来我们也想卖,但是装修投入的钱太多没舍得出手。”
没有专门的地方堆放建筑垃圾
小区里只有这块空地
这些垃圾为什么要堆在这里,又为什么不及时清理呢?
记者找到了永盛新阳光小区的金华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唐建宁。
唐建宁说,建筑垃圾的处理是有严格规定的。“我们也不敢私自把小区里的建筑垃圾堆到外面去,也不敢在外面租块地来放,只能堆在小区里,隔段时间清理一次。”
根据物业的记录,永盛新阳光小区共27幢房子、800多户业主,已经入住了500来户,目前仍在装修的还有100来户,难免产生很多建筑垃圾。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垃圾为什么偏偏要堆到卢女士她们家楼下呢?
卢女士告诉记者,不管是在小区的规划图纸还是设计图纸上,并没有规定,哪个地方必须成为建筑垃圾堆放的场所。她希望,物业公司能够另选一处远离居民住宅楼的地方,用于堆放建筑垃圾。
唐建宁承认,小区的规划上确实没有详细提到这一点,现在堆在1幢和2幢中间,是从2009年开始就这样操作的。“小区里根本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堆,总不能叫我堆到大门口或者中央景观带里去吧?”
不过,唐建宁答应,以后会加强清运工作。
物业公司应该采取措施
分离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对于建筑垃圾,金华到底是怎么管的?记者也就此咨询了金华市建设监察支队的副支队长章雄飞。
按照规定,业主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是不能违规随处倾倒的,但小区内可以设置一处建筑垃圾的集中堆放点,然后再由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营企业进行清运。
记者了解到,目前金华市区共有3家经招标确定的建筑垃圾运营企业,分别是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亘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从日起,金华市区二环以内建筑工地、店面房、市区小区装修等处产生的建筑垃圾,都由这3家企业规范运输。
至于小区内的建筑垃圾集中点谁来定,章雄飞说,这方面倒是没有明文规定,“眼下一般都是物业自己定的”。
但对于卢女士的投诉,章雄飞给出几个建议。
“建筑垃圾堆在那里是不会臭的,业主碰到这种事情,肯定是其中混入了生活垃圾。”章雄飞说,这说明物业公司这方面没有管好,他建议物业要让业主知道建筑垃圾需要袋装化,而且必须和生活垃圾严格区分开来。“现在的小区物业一般都是收过垃圾清运费的,所以有责任有义务处理好小区里的建筑垃圾。”
另外,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也很有必要。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一位姓刘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公司出动车辆清运是按车次收费的,每车200元,所以有些物业公司为了节省开支,一般会等小区里的建筑垃圾堆到一定程度之后,再打电话通知企业前去清运。
(傅颖杰 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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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网络安全协会县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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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人次县建筑垃圾处理方案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县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回填建筑垃圾;
(三)负责对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检查督促;
(四)负责对本县域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中转站)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负责与本县域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建设、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城管局实施本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城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并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建筑工地、砖瓦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涉及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统一办理。
县城管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现场踏勘,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县城管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还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工期、数量、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名称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和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必须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防止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清运车辆必须按统一标准,符合密闭化要求,并配置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配备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等。
第十一条&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车辆户籍台帐、车辆行驶证;
(四)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1份。
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要继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一)在本年度内有2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
在本年度内有3台以上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注销该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县城管局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1次,工地转移的,应当交还旧证重新办理新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过程中放置于运输车辆驾驶室的前挡风玻璃上,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征求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驶经禁行路段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到县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六条& 严禁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车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严禁无证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区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可分别设置1至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
第十八条& 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者经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申报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由县城管局负责统一安排。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的单位,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因维修、装饰、拆除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清倒,或委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场料、渣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设置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撤除,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或不作密封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月日起施行。《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管理规定》(天政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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