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野寨中学民政局农田违建可以管吗

安徽省潜山检察院腐败分子利用检察权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日,安徽省潜山县民政局副局长李爱民(分管县殡仪馆和县老年公寓工程建设工作)和刘春江(县老年公寓工程承建者,县老年公寓工程是县政府十件事实工程之一)到江海来(县殡仪馆馆长,法定代表人)办公室。李副局长说:局因老年公寓工程欠刘春江款,刘春江资金紧张,向殡仪馆款20万元,一个月归还,我签字。江海来说:为了支持工作,行。于是,刘春江写了20万元借条,注明一个月归还。李副局长签字:考虑到横向联系,同意暂借,并督促及时归还。馆长江海来叫来办公室副主任兼出纳黄国苗,把情况说明后,在其当面签字:同意李局长意见,请于办理。之后出纳黄国苗一手办理了借款,同时,馆长江海来将借款之事向会计查和平也说了。一个月后,刘春江未还款。黄国苗向馆长江海来报告。馆长江海来向李副局长报告。都催促刘春江还款。日,刘春江还款。借款由民政局李局长决定并批准——殡仪馆馆长江海来执行——殡仪馆办公室黄国苗等一手办理,殡仪馆账务完整地记录了这一经济活动。馆长江海来执行了民政局分管局长的批示,履行了馆长职责,县殡仪馆与刘春江之间形成了可诉性民事关系。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令人发指
民事借款怎会变成刑事“挪用”呢日,县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到殡仪馆调查此事,并将馆长江海来带走,悄无声息,其家属凌晨时分还在潜山大街小巷寻找其人,手机一直被关机,彻夜未归,彻夜未眠,无人通知无人告,直到第二天,出纳黄国苗到馆长江海来家中告诉其家属江海来的去向。借款事实经过和账务记录都有案卷记录。借款事实及经过材料:李爱民,江海来,黄国苗和刘春江的证言证词。殡仪馆与刘春江的往来帐:县殡仪馆付款20万元给刘春江的支票存根,刘春江的借条,刘春江还款现金缴款单,县农行对账单,殡仪馆记账单。另:2012年10月底,检察院调取县老年公寓土建及装修工程支付工程款情况的说明,银行存款明细表等。潜山县检察院11月2日决定对江海来和刘春江提起公诉。潜山县检察院潜检刑诉【2012】98号起诉书:“2011年8月,被告人刘春江向潜山县殡仪馆馆长江海来借钱,被告人江海来于日将公款20万元挪出借给刘春江使用。日,被告人刘春江将20万元归还给潜山县殡仪馆。”把刘春江向殡仪馆单位借款说成向馆长个人借款,将分管局长决定批示和办公室经办抹杀掉,说成江海来挪出公款借给刘春江使用。这是按“个人(如出纳)私自将公款出借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模型捏造指控,夸大成刑事案件,这是诬陷。更为荒唐的是:将决定批准人李爱民和办公室借款一手经办人黄国苗作为证人。还罗列证据:潜山县殡仪馆与刘春江的往来帐及江海来的县委任命任职文件。潜山县检察院某些办案腐败分子篡改事实,胡乱堆砌证据,按照一个“挪用”模型捏造指控,把馆长江海来落实上级分管领导批示的馆长职权行为说成是个人行为,私自行为。这么做,是掩饰办案错误还是另有阴谋?是将馆长江海来作为替罪羊还是作为错误的承担者?退一万步说,这一借款构成挪用,难道就执行者(殡仪馆法定代表人)江海来构成挪用?决定批准人李爱民和经办人黄国苗、会计查和平不构成?江海来、刘春江立案并起诉,而同一件事中李爱民、黄国苗、查和平都没有立案,尤其是借款决定批准者李爱民,这其中没有什么猫腻?借款给刘春江的合理性、适当性、合法性应由李爱民副局长解释和说明,然而,李爱民副局长的批示在案件中只字未提,不说法理,连常理都说不过去!潜山县检察院这是执法为民还是害民?这是人为制造社会矛盾、制造不和谐,是典型地坑害群众的行为,是典型的司法腐败!少数司法腐败分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公权力——司法权的尊严和权威。潜山县法院日审理此案。法庭上,馆长江海来质疑了起诉书歪曲了事实,否决了简化审程序。江海来陈述了事实经过并作了四点辩护(辩护律师终止委托):一、借款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我在借条上签字:同意李局长意见,请于办理,是代表殡仪馆作出的,是履行馆长职权行为。二、借款是公开的,不是秘密的。借款由经办人经办,殡仪馆有完整的账务记录。三、借款是支持工作,没有其他目的。民政局因老年公寓工程欠刘春江钱,我是替主管局解难。民政局欠刘春江工程款以账务记录及合同为证。四、借款是执行上级领导的批示和决定。我遵从了《党章》规定的组织原则,履行了《公务员法》规定的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义务。《党章》和《公务员法》是我们国家机器、国家机构得以有序高效运转的保证。馆长江海来最后陈述说:借款之事,主观上是执行上级领导的批示和决定,客观上是支持主管局工作,没有违法的动机和目的,更谈不上去犯罪。公诉人也陈述了借款经过,宣读了潜山县检委会决定:给你们一个自首情节,同时以挪用公款定罪并建议免于刑事处罚。县法院有罪推定,开了俩次审委会,于日给馆长江海来和刘春江判1缓1,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起诉书是一致的(【2012】潜刑初字00104号)。日,当事人上诉安庆中院。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韦忠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博士杨善长辩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原判并改判当事人无罪。安庆中院考虑到案情特殊(据说,认定李爱民副局长是个人行为,江海来是职权行为),报省高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书面审理)。其间,有发回重审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说法,当事人坚持无罪。安庆中院仍有罪推定,于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2013】宜刑终字第00024号),认定的“事实”仍和起诉书一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日,当事人向安庆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请求立案再审,并依据事实和法律改判无罪(目前,尚无消息)。当事人也已向安徽省检察院申请无罪抗诉。令人深思 人间没有是非曲直和黑白之分吗2012年6月,县检察院调查后,馆长江海来将借款事实向县主管局、政法委、纪委、房检察长(此案调查时在北京学习)汇报多次,当时意见,不起诉。起诉后,一审时,其向很多县委领导汇报,并多次向县委卓书记汇报,日再次书面向县几大班子及县法院汇报。二审时,日书面向安庆市几大班子汇报(挂号邮寄),号,馆长江海来请市人代会秘书处向市几大班子转呈书面汇报材料,在碧桂园会议处门口将材料面呈虞爱华书记(时为市长)。日,江海来收到安庆中院裁定后,于3月27日向省委书记写了公开信(关于挪用公款的血泪申诉),同时呈报给省人大藏世凯副主任、省政法委徐立全书记、省高院张坚院长、省检察院薛江武检察长。日,向省检察院呈报了《关于请求纠正潜山县检察院潜检刑诉【2012】98号错误的报告》,并呈报省人大藏世凯副主任、省政法委徐立全书记、安庆市检察院。司法机关少数腐败分子在作祟,千方百计地遮掩错误,阻止错案纠正,恶劣地影响了党和国家机关及领导的形象。常见的司法腐败:行刑逼供;将大事化小,将小事化了;重罪轻判,有期判免处;等等。但像潜山县检察院这样还真没见过:不依据事实和自己调查的案件材料,却搞捏造陷害,这是法律监督机关干的事吗?一个清白之人,随意弄一个罪名,再罗列一些所谓的证据,就办成案件了?恐怕是和尚念歪了经吧!是办案人一时之气,还是泄私愤?不!根据最高检自侦案件程序规定,此案要经过立案、侦查、公诉三关,彼此互相制约,再由县检委会决定。为什么此案一路绿灯直至一个冤假错案出炉呢?少数司法腐败分子如此操纵案件,没有人监管吗?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从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为什么办案人员不依据事实和自侦的材料,却捏造陷害当事人呢?这是监守自盗,比法官嫖娼、民警摔婴性质更恶劣,法官嫖娼、民警摔婴是业余时间。司法腐败已经威胁到:国家安宁,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发展,政治生态,群众幸福。历历在目的:厦门公交案,“冀中星式”社会悲剧。旧的伤痛还未抹去,新的伤痛又要来了吗?群众有安全感吗?人们在恐慌中生活,哪有幸福指数!人们害怕:哪一天会飞来横祸——天将大罪,哪一天会因他人泄错案之气“自杀式”攻击——命丧黄泉。当然此类事件,都是少数腐败之人在作祟,而酿出的严重后果,给党和国家带来了严重的信誉危机。司法机关涌现出“典型”:经济发达的东部上海——法官搞嫖娼,中原大地河南林州——民警摔女婴。近期,又有一“典型”:中部的安徽潜山县———检察搞陷害。潜山县检察院如此执法,这其中没有秘密?这背后没有阴谋? 这些干警能执法为民吗?他们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吗?他们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吗?司法机关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把一个遵从了《党章》规定的组织原则,履行了《公务员法》规定的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义务的清白之人,无中生有地让其受到刑事处罚。 这是挑战党的组织原则,是质疑中央的权威,是宣战中央的法治思想!真理何在,公理何在,正义何在?这是执法,还是践踏法律?这是为民,还是害民?这是密切群众,还是割裂群众?这是司法腐败还是人性的泯灭?中央若没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去惩治腐败,会动摇我党执政之基。人在做,天在看!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希望:“冀中星式”社会悲剧不会重演!潜山县殡仪馆馆长:江海来电话:,
@清清的流水888 ?
怒见不平一声吼!正义的人们,法律在召唤,正义在召唤,时代在召唤!赶快行动吧,不然,社会就充满着黑暗和肮脏。试想,没有了阳光和雨露的社会,怎么样呢?人性就会泯灭,很可怕哟!
司法公正的春天何日方能到来?!
这个热心为我办理复原安置接收受手续,骑着摩托车载着我这个素不相识的复原军官满县城跑,为我办理复原安置落户手续的公务员(当时他在民政局安置办的),就这样被缓刑了?法律成了整人的工具,法治在哪?
天柱山下打油诗
敬请人们把歌唱把冤诉青天
今夕是何年 ——我把冤情诉您听天柱山上风光好,潜山城里起波涛,事发潜山殡仪馆,馆长执行领导意,单位借款二十万,借予春江一月还,分管局长首签字,批示馆长暂借款,叫来出纳说明后,支持工作签下字,馆长代表殡仪馆,履行职权法定人,手续出纳经手办,同时告知会计人,此乃兔年八月事,款项如数还单位,借款事项公开办,单位帐务详记录。龙年检察来查办,借款事实案卷载,检察如此提公诉,不提批准和经办,帽子扣向馆长人,陷害馆长私挪用,本是批准经办人,为何竟成举证人?本是普通民借款,为何竟成挪用案?办案人员掩错误,还是另有大阴谋?倘若真是挪用案,为何只诉馆长人?仰望长空十万里,敢叫天公洗冤情!好在历史人民写,不留腐败做文章!潜山县殡仪馆馆长江海来“挪用”公款冤情反应
关于请求对江海来“挪用”公款案实施监督的报告潜山县人大常委会:现将江海来“挪用”公款案汇报如下:事实:一个普通的民事借款关系日,潜山县民政局副局长李爱民(分管县殡仪馆和县老年公寓工程建设工作)和刘春江(县老年公寓工程承建者,县老年公寓工程是县政府十件事实工程之一)到江海来(县殡仪馆馆长,法定代表人)办公室。李副局长说:局因老年公寓工程欠刘春江款,刘春江资金紧张,向殡仪馆借款20万元,一个月归还,我签字。江海来说:为了支持工作,行。于是,刘春江写了20万元借条,注明一个月归还。李副局长签字:考虑到横向联系,同意暂借,并督促及时归还。我叫来办公室副主任兼出纳黄国苗,把情况说明后,在其面签字:同意李局长意见,请于办理。黄国苗据此办理了借款。之后,我将借款之事向会计查和平也说了。一个月后,刘春江未还款。黄国苗向我报告。我向李副局长报告。我们都催促刘春江还款。日,刘春江还款。这一事实,县检察院侦查案卷里有完整记录。借款由民政局李局长决定并批准——殡仪馆馆长江海来执行——殡仪馆办公室黄国苗等办理,殡仪馆有完整的账务记录。我执行了民政局分管局长的批示,履行了馆长职权,县殡仪馆与刘春江之间形成可诉性民事关系。问题:借款怎会变成“挪用”案件日,县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到殡仪馆调查此事,借款事实经过和账务记录都有案卷记录。借款事实及经过材料:李爱民,江海来,黄国苗和刘春江的证言证词。殡仪馆与刘春江的往来帐:县殡仪馆付款20万元给刘春江的支票存根,刘春江的借条,刘春江还款现金缴款单,县农行对账单,殡仪馆记账单。另:2012年10月底,检察院调取县老年公寓土建及装修工程支付工程款情况的说明,银行存款明细表等。潜山县检察院11月2日决定对江海来和刘春江提起公诉。奥秘在:潜山县检察院潜检刑诉【2012】98号起诉书:“2011年8月,被告人刘春江向潜山县殡仪馆馆长江海来借钱,被告人江海来于日将公款20万元挪出借给刘春江使用。日,被告人刘春江将20万元归还给潜山县殡仪馆。”把刘春江向殡仪馆单位借款说成向馆长个人借款,将分管局长决定批示和办公室经办抹杀掉,说成江海来挪出公款借给刘春江使用。这是按“个人(如出纳)私自将公款出借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模型捏造指控,弄成刑事案件,这是捏造陷害!更为荒唐的是:将决定批准人李爱民和办公室经办人黄国苗作为证人,时为民政局长汪为民也为证人。还罗列证据:潜山县殡仪馆与刘春江的往来帐及江海来的县委任命任职文件。借款变成“挪用”奥秘之处:县检察院篡改并歪曲事实,胡乱堆砌证据,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按照一个“挪用”模型捏造指控。这么做,是掩饰办案错误还是另有阴谋?是将江海来作为替罪羊还是作为错误的承担者?若执行人(殡仪馆法定代表人)江海来构成挪用,那么批准人李爱民和经办人黄国苗、会计查和平可构成?这是潜山县检察院某些人利用检察权制造的冤假错案!请求:对此错案实施监督 并提出纠正意见为了还原借款事实和真相,日,我以实名和当事人的身份向县检察院递交了:关于江海来、刘春江“挪用”公款案遗漏犯罪嫌疑人的举报信。9月25日,县检察院答复:李爱民是滥用职权行为,建议县纪委给于纪律处分,黄国苗、查和平不构成犯罪。 请问:江海来是殡仪馆馆长——法人代表,执行分管局长李爱民的批示和决定是什么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职权行为,还是私行为?江海来的职权行为就“挪用”公款了?批准和经办人都不构成犯罪,就执行人江海来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说法理,连常理都说不过去吧!批准和经办环节为什么不在起诉书表述 ,为什么不完整描述事实?令人匪夷所思!去年侦查时, 他们三人 为什么不立案?我举报后,为什么才建议县纪委给于李爱民纪律处分?这其中没有秘密?这其中没有需要解释的?就这些问题,我多次与县检察院沟通交流,他们都置之不理!检察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不是个人的武器。一个在工作中,遵从了《党章》组织原则,履行了《公务员法》下级必须服从上级规定义务的人,无中生有地被判处刑罚(判1缓1),还讲不讲党的政治纪律,还要不要党的组织原则!还要不要法律!这不是鼓励和怂恿干部阳奉阴违吗?这样全党会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吗?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从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为什么自己不依据事实和自侦的案卷材料,却捏造陷害当事人呢?这是监守自盗!此案错误在于,起诉书及二级法院裁判书均将事实的“首”和“尾”即“批准”和“经办”俩部分抹杀掉,只取中间部分,把刘春江向殡仪馆单位借款歪曲成向江海来馆长个人借款,并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得出江海来私自将殡仪馆的20万元公款挪出借给刘春江使用的结论,这完全背离了“以事实为基础的”司法原则。从事实和证据上看,江海来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职权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是一个“公”行为而非“私”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的挪用公款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起诉书及二级法院裁判书,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此,江海来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是潜山县检察院某些人利用检察权制造的冤假错案!这是公然地践踏法律的行为!这是顶中央法治思想的风,顶密切联系群众的风,顶坚守法律底线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的风!如此顶风,那政令能畅通,令行能禁止吗?此冤假错案,不仅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肆意践踏,而且有损司法的公正价值;不仅是对江海来的不公正,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此错案若不予纠正,广大人民群众会竭斯底地怒吼:司法公信力在哪?社会公平正义在哪?法律的底线在哪?密切联系群众教育活动的实效在哪?人们会质问:吃人不需要吐骨头了?特此报告,请求对此错案实施监督,并责令县检察院纠正或以县人大名义向有关方面提出纠正意见。附:1、县检察院关于江海来举报信的答复;2、潜检刑诉【2012】98号起诉书; 3、(2013)宜刑终字第00024号裁定书。具报告人:江海来电话:,二0一三年十月七日报:中共安徽省委巡视组,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安庆市中级法院,安庆市检察院,中共潜山县委
为什么将这些材料在网络上发?是想告诉人们及社会各界:江海来怎样“挪用”公款了,法律监督机关(潜山县检察院)如何办案的。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若此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让历史、人民、法律去评判、去检验、去铭记!
此冤假错案,挑战了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挑战了法律的底线,挑战了道德和文明的底线,挑战了人性!若不予纠正,是党的耻辱、是历史的耻辱、是法律的耻辱!我坚信:支持工作,执行批示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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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是个没有司法的地方?我们新疆曙光贸易有限公司原员工,2009年8月中旬,我们要求公司执行董事余永发澄清先后共挪用公司200万元资金事实。余永发利用在安庆的关系,就贼喊捉贼,向无管辖权的安庆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公司经理涉嫌职务侵占。安庆市公安局违法、越权跑到乌鲁木齐办案,并利用办案为由恶搞了我们三年多时间,日安庆检察机关依法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至此,公司原经理的清白得到彻底证实,我们大家才结束安庆公安局长达三年之久的骚扰,过上安宁的日子。而我们多次向安庆市公安局报案,余永发挪用公司200万元资金的犯罪事实,安庆方面至今不将其绳之以法。2012年12月初,我们收到安庆迎江法院的快件,开始我们认为是骗子所为,就没有理会。随后安庆迎江法院打电话给我们,说受理了“新疆曙光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我们在电话中明确告知了办案人员,第一是此案原告及被告均在乌鲁木齐市,你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立案原则;第二是我们大家已经离职(2009年10月集体辞职)三年多时间,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你院为什么还受理此案;第三是如果原告认为我们在职期间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请到有管辖权乌鲁木齐相关法院审理;第四是我们与安庆相距四千多公里,我们没有经济能力前往安庆陪你们玩;第五是你们尽然能违法违规立案,此案在你院审理没有公平和公证可言;第六是如果你们继续胡搞,你们所做出的任何结果均是非法我无效的。在此情况下,2013年1月中旬,安庆市迎江法院在中国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称“受理新疆曙光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以此可以判断,安庆迎江法院一定会继续胡搞,于是我们写信分别向安徽省高级法院和安庆市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请求阻止安庆市迎江法院的违法行为,遗憾的是,没有任何效果。2013年5月中旬,安庆迎江法院还在继续胡搞。我们知道余永发在安庆市的实力,他犯罪了确至今没有受理惩处,反而会利用安庆市公安、法院来到乌鲁木齐欺负我们原员工。在当今的法制社会里,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复强调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社会氛围里,安庆迎江法院为何还大胆违法?我们给该院杨靖院长打了多达50个电话(),她始终不接听。
潜山县检察院为什么捏造指控馆长江海来“挪用”公款一是掩饰办案错误。因特权思想滥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不诉或撤销案件,要赔偿,自侦案件还要报安庆市检察院批准,李爱民等三人未立案,干脆将错就错,将江海来诉出去。同时,良心发现,不让当事人受到太大伤害,强加一个自首情节,并建议免于刑事处罚。如此,大家都好。公诉后,县检察院与县法院沟通达成免予刑事处罚共识,而人们都知道借款事实,县城就这么大。县法院有人不愿为县检察院办理错案收屁股,公诉又建议免予刑事处罚,于是,有罪推定判1缓1。二是阴谋。有人内外勾结,想搞掉馆长。免予刑事处罚,也是犯罪,县委要免去馆长,还要纪律处分。于是,潜检刑诉【2012】98号起诉书斩头除尾将上级批示和殡仪馆办公室经办抹杀掉,歪曲事实并隐瞒证据,按照“挪用”捏造指控,这是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检察权制造的冤假错案。唉,真是不可思议!结果,县检察院事与愿违,弄成现在的被动局面。说实话,一审如果免予刑事处罚,我保个公职算了,个人无法与公权力——检察权抗衡,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一审后,我很恼火,这种行为到底是否犯罪?要探个究竟。事关黑与白,是与非,对与错,正义与邪恶的大问题,是个大是大非的立场问题。此案赋予我推进法治,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职责,我一定不辱使命!新一届中央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觉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防止冤假错案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坚守法律底线,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一系列部署,密切联系群众教育活动如火如荼,三中全会指明了法治方向,馆长江海来的清白很快会来临。历史是公正的,法律是公正的,社会是公正的!
人们不会相信:支持工作,执行批示,签了“同意李局长意见,请予办理”没有任何经济损失的馆长职权行为,会是犯罪?会被判缓刑?要撤销职务,开除党籍和公职?恐怕是个玩笑,是个国际玩笑!人民群众应当怎样看: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司法的公信力!党的高级干部、广大的法律工作者、社会各界群众、新闻工作者应当思考与思索。历史如何记录这一事件?纠正此冤假错案,采取有力措施,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已迫在眉睫!
关于请求撤销江海来县殡仪馆馆长职务开除党籍公职的报告——
江海来“挪用”公款案与《党章》《公务员法》 谁之错中共潜山县委:日,潜山县民政局副局长李爱民(分管县殡仪馆和县老年公寓工程建设工作)和刘春江(县老年公寓工程承建者,县老年公寓工程是县政府十件事实工程之一)到江海来(县殡仪馆馆长,法定代表人)办公室。李副局长说:局因老年公寓工程建设欠刘春江款项,刘春江资金紧张,向殡仪馆借款20万元,一个月归还,我签字。江海来说:为了支持工作,行。于是,刘春江写了20万元借条,注明一个月归还。李副局长签字:考虑到横向联系,同意暂借,并督促及时归还。我叫来办公室副主任兼出纳黄国苗,把情况说明后,在其当面签字:同意李局长意见,请于办理。黄国苗据此办理了借款。之后,我将借款之事向会计查和平也说了。一个月后,刘春江未还款。黄国苗向我报告,我向李副局长报告。我们都催促刘春江还款。日,刘春江还款。县民政局欠刘春江工程款以建筑合同及账务记录为证。借款活动,县殡仪馆有完整地账务记录。潜山县检察院日立案,11月2日以“挪用”公款捏造指控我,并书面建议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潜山县法院开了二次审委会,于12月24日有罪推定判1缓1,我于12月28日上诉中院,安庆中院考虑案情特殊,经省高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书面审理),我坚持无罪,于日维持原判,我一直在依法申诉无罪。李爱民、黄国苗、查和平未立案,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我于日实名向县检察院举报了他们,县检察院答复:县民政局副局长李爱民尚未构成犯罪,属滥用职权行为,建议县纪委纪律处分(可能是党内警告),县殡仪馆工作人员黄国苗、查和平不构成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案卷里有完整详细地记录。 借款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李爱民决定并批示——县殡仪馆馆长江海来执行——县殡仪馆办公室黄国苗等办理,县殡仪馆账务完整地反应了这一经济活动。我支持了主管局工作,执行了民政局分管局长的决定批示,依法履行了馆长职责,县殡仪馆与刘春江之间形成可诉性民事借款关系。近期,县纪委立案调查,予以确认。我已书面申请县纪委将起诉书、裁判书描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认真分析产生重大差异的原因并进行定性。现请求县委根据事实,依据:《党章》组织原则、组织纪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讲政治纪律的要求;《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县殡仪馆馆长江海来支持主管局工作正确执行分管局长决定批示的遵从《党章》组织纪律和组织原则、履行《公务员法》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义务的馆长职权行为,召开常委会研究并作出撤销馆长职务开除江海来党籍的决定,县政府研究并作出开除江海来公职的决定,以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公务员法》的权威性,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器有序高效运转。此案件,剑指了《党章》《公务员法》 ,面对的是:我国司法坚持的政治方向和司法为民的重大课题,解决的是:司法机关为谁司法和司法为谁的问题,即:司法坚持党性与坚持人民性统一性的重大问题;挑战了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挑战了法律的底线,挑战了道德与文明的底线,玷污了中华民族之灵魂;反映了我国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说明司法腐败已令人发指;引发了社会各界人们对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深入思考。这一事件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鲜明性、特殊性和时代性,我请求将这一事件逐级报告,并将潜山县殡仪馆馆长江海来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当作一面镜子,作为当前密切联系群众教育活动的生动教材,通报给全党同志和全国公务人员及社会各界;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并由主流媒体采访报道,让历史、让人民、让法律去检验、去评判、去铭记。谨以此作为新年礼物献给党!潜山县殡仪馆馆长:江海来电话:,二0一四年元旦报: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刘云山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王岐山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中央第七巡视组马铁山组长,中共安徽省委张宝顺书记,安徽省高院张坚院长,安徽省检察院薛江武检察长,中共安庆市委虞爱华书记。
社会不公平的事情总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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