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超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定,分包还要闹事,怎么处理?

大家都在搜:李久凯律师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广东咨询&&&
工程款结算纠纷怎么处理
最近太多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总是闹得工程停工不能做,各说各理,有什么办法能解决这种款项结算纠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广东&汕尾|
房屋买卖咨询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的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其他人都在看
建设工程年复一年地进行着,彻底消灭工程结算纠纷是不现实的。政府应该关心的是将这种纠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过分泛滥的结算纠纷以及因此引发的全社会范围内的三角债将不仅会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承包方的工程款收入与政府税收息息相关),而且会严重危及社会的安定(例如大量的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与工程款的拖欠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因解决结算纠纷的司法措施不力引发严重的社会信用危机。这些将从根本上摧毁我国市场经济的生存基础。消除结算纠纷的隐患,截断建设领域三角债恶性循环的链条是个刻不容缓的法制课题。笔者建议从调整几个方面的法律政策入手:
(一)提升对建设工程公平交易的刑事保护力度,加强对商业腐败的监控与惩罚。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诸多诱因源于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不公平交易,建设工程领域是商业腐败最容易滋生的温床。因此,解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关键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除商业腐败,实现这一领域的阳光交易。
现行刑法侧重于公有财产与公民个人财产权(如盗窃罪)的保护,有时对市场的主体及其个别市场行为也予以监督与保护(如职务侵占罪、虚假注资罪、抽逃资本罪等),对市场交易行为本身却缺乏关注。其实在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对公平交易的保护是各国刑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焦点。连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有专门调查商业贿赂的专职机构。而我国的刑法条文却少有涉及,即便前述针对市场主体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例如私营企业就涉嫌职务侵占罪名的职员向公安机关投诉时,一般很难得到立案。至于虚假注资罪、抽逃资本罪则一般都是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最后由法院裁定由股东在虚假注资或抽逃资本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上升到刑事处罚措施的几乎没有。
笔者认为,维护社会治安只是刑法的一个使命之一,但并非全部。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保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维护市场安全与稳定已经日渐紧迫。前不久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改,明确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这一划时代意义的宪法修改标志着我国已经正视了对私人生产资料的保护,这是保护市场经济成果的重要措施。因应这一修宪精神,我国应立即着手对刑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保护市场公平交易刑事条款,对违反公平交易构成犯罪的,(例如商业贿赂、招投标舞弊等)应处以刑事制裁。同时,为了凸现对公平交易的保护的力度,笔者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之下设立公平交易检察分局,专事对违反公平交易行为的侦查、检控。
(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公示制度。
近年来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讨论已不鲜见,这一呼声在建设工程领域更大。笔者在长期处理结算纠纷的经历中切实体会到时下我国相当一部分的结算纠纷并非存在争议的真实纠纷。如前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很多结算纠纷是发包方缺乏诚信,故意采取阻滞、拖延付款甚至故意制造事端意图少付或占用建设工程款所致。也有些是利用政策漏洞,恶意逃废工程款。建设单位一般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之所以落入非诚信俗套是因为现行政策对非诚信行为制裁不力。也就是说即便不成功的拖欠带来的败诉诉讼对他们并无切肤之疼。败诉后,他们支付的只是早已应付的工程款,哪怕承担部分违约金也无关痛痒。因为现行的违约金处罚偏低(每天万分之二点一,相当于年利率7.66%),因此占用工程款所支付的违约金比起银行融资的代价要小得多(银行贷款除必须支付年利率5.31%外,还要申请贷款指标、贷款公关、提供贷款担保及担保物的评估等,其成本远远超过7.66%),何况在工程结算诉讼中调解成功率高,调解的成交条件一般就是承包方放弃违约金。这样发包方不仅没有损失,反而有商业利益。深谙此道的发包方不管有无真正结算纠纷,都乐意占用应该支付的工程款。
笔者认为,只有建立社会信用机制才能解决上述问题。因为该机制在解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时可以发挥两个作用:
1.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除承担诉讼败诉后果外,应该记入该发包方的信用记录,降低其信用等级,警示后来的交易者;
2.有关部门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应审查申请人以往信用记录。有不良记录者在其清偿旧的欠债前不得审批新的投资计划。
当然,信用制度的建立并发挥正面作用尚须另外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公正及时的采信机构;其二是有效的信用公示或查询体系。具体措施尚须细化。
(三)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政策与行政措施1.建立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行政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时,除审查其项目批文外,不能仅仅满足于发包方投资计划来源的陈述,必须要求发包方提供总投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例如20%)。这一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证,也可以是银行保函。重要的是这一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等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债权债务清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税金、地价款、拆迁补偿费等支付)后才能返还。笔者在法律服务实践中曾经发现有类似的保证金,但在处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时,从未从这类保证金中得到帮助,也无法得知其真正去向。笔者认为,今后应使项目保证金更加透明,更能发挥保证项目健康发展的作用,必要时如经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该保证金应可以直接用于支付工程款或其他项目债务。
2.废除或改革项目公司制度。
项目公司制度本来是为加强项目专门管理而设计的,但今天项目公司制度已经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虽然项目公司对管理项目确实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比起其被不法投资者当作逃废债务的盾牌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来讲要小得多。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形势项目公司应该予以废除。在今后建设项目中,应该以开发商或者投资商的名义直接作为发包方,并且由所有的投资开发商或者投资商直接对包括承包方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负责。即便因为投资者过多必须成立一个实体时,该实体也必须定性为特殊的法律主体区别对待:当项目公司注册资金等于全部项目投资总额时,可以作为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当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小于项目投资时,不能享有有限责任权利。为此,笔者建议引进外国公司法中“无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将后者定性为无限责任公司。理由很简单,第二类项目公司管理作用大于经营作用,并非普通公司法意义上的经营法人。既然项目公司只能管理全体股东在相关建设项目中的投资,那么,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并非项目投资的责任能力,而是管理的责任能力,建设项目实际上是个参与投资者的资本运作行为,那么项目的责任范围应该是全体投资者的投资总额。如果项目公司以有限的注册资金进行远远超过注册资金的项目运作,然后又罩上有限责任法人的面纱,这对包括承包人在内的债权人来说是一种商业欺骗。因此,修改公司法,将此类项目公司定性为无限责任公司十分必要。
3.完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虽然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就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却将优先权的范围限制于人员报酬、材料款等直接费用的狭小范围,将优先权行使期限限制设定为竣工或约定竣工后的6个月。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苛刻。因为:首先将工程款限制为直接费用,已经将工程款割裂开来,不包利润与损失使得承包人优先范围意义有限;其次,优先期为竣工后6个月更削弱了优先权的作用。因为所谓优先权是相对的其他请求权人。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很多其他债务人的诉求还没有提出,承包人还无法行使优先权,而承包人自己名下的工程款有的尚未到支付期。例如建设工程实践中常见的5%尾款都是竣工后一年内支付。也就是说建设实践中的5%尾款肯定无法纳入优先范围。
笔者建议将优先范围界定为成本加适当利润,优先权期限与诉讼时效相同,即为两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4.建立建设工程中期预警体制。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具有金额庞大,影响深远的特点,一旦泛滥并激化将难以解决。为了保证整个社会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笔者建议建立法定的建设工程中期预警体制。
笔者的设想是,当工程完成总投资的50%时,应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如监理公司、律师、会计师等组成中期预审小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主体审查。查是否有挂靠、非法转包、分包行为;(2)施工设计审查。查是否按照审定的设计施工;(3)施工进度审查。查是否按照合同进度施工;(4)投资债权债务进度审查。查已完成的投资量是否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或其他费用;(5)会计审查。查有关工程票据是否齐备,有关税收是否足额支付;(6)合法性审查。查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等。
通过上述审查,如果没有问题的,可以继续建设;如果审查发现问题的应该由预警小组立即告知有关各方,有缺陷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受影响的一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安抗辩权利,要求对方在澄清误解或提供履约担保后再继续履行。例如,通过审查,发现建设资金出现巨大缺口,可以立即通知发包方与承包方。发包方可以立即出示建设资金保证文件(包括拨款证明、融资合同、资金担保等);承包人提出不安抗辩要求中止履行,直到发包方提供相应保障,如无保障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这样就可以将大部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地区:四川&德阳|解答问题:条
拨打 400-64365-80 转1051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全新产品,如需全面分析,请向他发起律师诊断服务。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对工程造价约定为固定价的合同后发生纠纷,其起因往往在于施工成本的变化,若执行固定价则似乎对一方当事人不利,事实上,当施工成本发生变化时,双方当事人按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形:
(1)按固定价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低于市场通常建造同样工程的造价,这两者的差额造成的损失,纯属商业风险,理应由承包人承担。
(2)按固定价所确定的工程造价高于市场通常建造同样工程的造价,这两者的差额属超额利润,纯属商业收益,该部分的收益也理应属于承包人。而商业收益对应于商业风险。无论是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而言,上述两种情形反映了商业收益与商业风险均衡的结果,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商业博弈时预先确定的游戏规则,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无论出现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均是公平的。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时,当事人不能因原料等施工成本变化单方要求调整工程款数额。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上述规定同样旨在通过强调当事人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其实质同样是不允许任一方当事人单方改变双方事先的约定固定价结算方式
地区:广东&深圳|解答问题:条
拨打 400-64365-00 咨询该律师
全新产品,如需全面分析,请向他发起律师诊断服务。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话题,因为工程款的结算对发包方、承包方的利益都有巨大的影响。从发包方角度来讲,将影响到房地产工程的移交、综合验收的组织,继而影响到商品房的交楼日期及因此与购房户的预售契约纠纷;从承包方的角度来讲,会影响到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结算、承包方与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结算、承包商与建筑工人的工资结算等。笔者认为妥善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不仅能解决当事各方具体经济纠纷,而且对稳定社会大局都能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建设工程款结算争议。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与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过《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实施办法》;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抓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此后,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又公布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14条具体意见。
地区:上海&静安区|解答问题:条
拨打 400-64365-80 转1068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全新产品,如需全面分析,请向他发起律师诊断服务。
吉安房屋买卖律师
解答个咨询
擅长,个相关案例
房屋买卖最新问题:
相关法律咨询
热门房屋买卖法律百科
房产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手续,加名字是否有用。
房屋买卖相关知识
房屋买卖最新专题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网站地图|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怎么办?_百度知道您现在的位置: &&
>>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来源:环球网校
  【导读】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的复习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课程,系统的了解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如何处理?&,以下是知识点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如何处理的扩展,供大家参考,祝考试顺利。
  特别推荐:
  问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答疑: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友情提示:本文是环球网校频道为您整理的《》,您可点击【Ctrl+D】收藏此篇文章,也可登录,下载资料,交流学习!
您现在的位置: &&
>>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网络辅导试听
监理工程师最新资讯 ―>
监理工程师试题专区 ―>
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 ―>
监理工程师辅导在线 ―>权威专业的合同法法律频道
您的位置:>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Error: Call to undefined function eregi() in /opt///ssi/Lib/Common/ip.class.php:144
Stack trace:
#0 /opt///ssi/Lib/Common/ip.class.php(43): ip::getip()
#1 /opt///ssi/Lib/Common/Ssi.class.php(119): ip->getIpAreaInfoBygis()
#2 /opt///ssi/Lib/Common/Ssi.class.php(46): Ssi->getAreaInfo()
#3 /opt///ssi/Lib/Common/CmsCommon.class.php(45): Ssi->__construct()
#4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CmsCommon->__construct()
#5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A('zhishimood')
#6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App::exec()
#7 /opt///ssi/index.php(12): App::run()
承包人,发包人,延期,支付,不支,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我公司与工头签署了分包合同,按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的60%给工头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公司与工头签署了分包合同,按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的60%给工头,单年底了工人找工头要钱工头说没钱他要解除合同,让后带工人来公司要钱,并且要求公司支付剩余40%的工钱说是全部给工人的工资,请问公司如何处理这事情
我公司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我方可否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哪些损失?违约金和欠款利息可否同时主张?
乙方进场前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预付款,每月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60%给乙打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结算总金额90%,总工程款10%的余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向乙万支付其他住何费用。
由于公司不安合同付进度款!工程不做了叫公司给劳务费!自己垫进去的钱怎么拿?
由于公司不安合同付进度款!工程不做了叫公司给劳务费!自己垫进去的钱怎么拿?
工程完工后,建设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上访,公司也无力支付。
公司分包给个人了工程。但欠款能合公司要吗。有个人定的合同。没转包公司公张
你好,我有分包合同,工程结祘单,总包方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付我方工程款,请问各位律师可有什么好的办法?
跟公司口头协议,公司出钱我出力,没有签署任何合同,6.7.8月共挪用支付宝4w余元,属于什么性质?ps:公司盗用上海一家公司名字,实际公司注册的名字与网店名字不一
您好我们签了一份工程分包合同由于公司找了一个委托人签的字收的工程量也是委托人签的请问我们这个在法院起诉能要到钱吗
公司去年4.5.6.7.8月份欠薪未发,10月份将公司转给另一家公司并签署合同支付之前所欠工资,但现在迟迟未发,也未签署劳动合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