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与政府工作人员和政府有关系做生意的空地照样服垦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及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及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进一步加强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灭火工程临时用地及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地复垦管理,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复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各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和火区治理业主要在各自开采治理区域,组建专业复垦队伍,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方案,保障复垦工作按时达标完成,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二、为确保复垦工作有效、有力、有序的开展,成立临时用地及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金& 武&&&&&&& 政府旗长
  副组长:王& 兵&&&&&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云小平&&&&&&& 政府副旗长
  邬建勋&&&&&&& 棋盘井管委会副主任
  刘& 钢&&&&&&& 蒙西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武永宁&&&&&&& 政府办主任
  王瑞雪&&&&&&& 国土资源局局长
  吴凤琳&&&&&&& 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冯润冰&&&&&&& 财政局局长
  白朝曦&&&&&&& 审计局局长
  武子龙&&&&&&& 规划局局长
  乔世怀&&&&&&& 煤炭局副局长
  高广增&&&&&&& 安监局局长
  张鹏翔&&&&&&& 环保局局长
  白海峰&&&&&&& 农牧业局局长
  巴图德力格尔& 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局长
  李月生&&&&&&& 林业局局长
  金建军&&&&&&&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白牡丹&&&&&&& 乌兰镇镇长
  杨德力格尔&&& 棋盘井镇镇长
  白& 杰 &&&&&&&蒙西镇镇长
  孔垂军&&&&&&& 木凯淖尔镇镇长
  乌& 都&&&&&&& 阿尔巴斯苏木苏木达
  阿拉腾朝鲁&&& 苏米图苏木苏木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王瑞雪(兼)。办公室负责全旗露天开采、火区治理项目临时用地及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地复垦验收工作,并根据复垦标准及工作量确定企业复垦时限,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临时用地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产停业,复垦达标后再开工生产;对限期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临时用地企业由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复垦,费用从复垦保证金中支出;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临时用地企业,不予退还复垦保证金,由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复垦,并函告相关部门停止办理与该用地企业有关的一切审批手续。
  三、各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和发改、环保、煤炭、农牧业和林业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复垦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复垦领导小组监督临时用地企业高质量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发改局在批准、核准投资项目时,依据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对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不予批准、核准立项。煤炭局负责露天开采煤矿永久性排土场护砌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环保局应当将因生产建设项目破坏土地引发的污染和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监测内容,及时与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各有关部门加强本行业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无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费未列入或概(预)算不足的,不予批复设计文件和开工许可。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土地复垦工作在经济建设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力度,抓紧抓好土地复垦工作,努力做到土地复垦与破坏数量平衡,实现“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目标。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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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其他公文/全社会
铜梁区政府
关于农村宅基地复垦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城乡建设、土地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农村宅基地复垦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及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县农村宅基地复垦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复垦是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街道)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村已废弃、闲置、自愿放弃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实施综合整治,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二、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的入库、实施、验收及相关资料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的入库程序及相关资料
1.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2)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4)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在同一村社或镇(街道)范围内;
(5)复垦项目实施单个片块原则上不超过30个;
(6)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7)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8)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书;
(2)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
(3)项目所在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4)项目实施方案;
(5)项目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和土地统计台账;
(6)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7)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
(8)项目片块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9)复垦协议,指铜梁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复垦农户签订的复垦协议。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的实施
项目入库后,原则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区复垦农户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复垦农户;如项目区复垦农户不愿实施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建设单位。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和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质量、数量、进度和安全负总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等资料要求,对项目单项工程数量、质量据实进行竣工验收;同时,要健全工程验收台账,实行单项工程验收人、审核人签字制度并对其真实性终身负责。
(三)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验收程序及相关资料
1.项目竣工后土地质量应达到的标准
(1)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2)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
(3)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相连,相对集中连片;
(4)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美观。
2.项目验收程序
(1)初验。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初验。
(2)竣工验收。由县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3)验收确认。由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市国土房管局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3.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3)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4)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5)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6)审计报告;
(7)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8)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9)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0)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11)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12)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和土地整治标志牌照片;
(13)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14)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16)据实验收项目的图、表、册及验收意见。
三、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复垦政策及措施
(一)明确补偿标准,保障农户利益
按照地票收益绝大部分归农户所有的原则,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后,85%支付给退出宅基地的农户,15%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复垦农户按规定自愿退出&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宅基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费。
(1)农房及构(附)着物补偿费。在使用权人申请自愿退出并承诺不再申请的条件下,对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上拥有合法房地产权证书,并且结构完好的原有房屋实行一次性合并补偿,按退出时我县征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的1.1倍执行;对其拥有合法房地产权证书,但房屋已破损、不完整的,按废弃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补偿后,由农户按约定时间自行无偿拆除。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按1.4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按1.7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一户多宅&宅基地,如农户自愿申请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复垦,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结构完好的房屋实行一次性合并补偿,按退出时我县征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执行;如房屋已破损、不完整的,按废弃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补偿后,由农户按约定时间自行无偿拆除。
(二)明确支付程序,确保补偿到位
1.农房及构(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程序
(1)清理核实。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3人以上(含镇、街道国土房管所1人)对纳入复垦范围的宅基地、房屋等进行实地清理核实,登记造册,房屋结构由镇(街道)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认定。
(2)公示。在清理核实基础上,计算出各复垦农户补偿费后,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核。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核实无误并公示无异议的,在社、村、镇(街道)国土房管所签署意见的基础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复垦农户签订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房&两证&或房地产权证,交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用于复垦后注消。
(4)兑付。农户在领款凭据上签字确认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房及构(附)着物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到农户银行账户。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支付程序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在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确认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面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到农户银行账户。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支付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在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确认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复垦面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
(三)明确运行模式,有序推进工作
农村宅基地复垦工作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责任主体,县国土房管部门做业务指导的模式运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共同在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的测绘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竣工测量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监理单位。
(四)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资金管理
1.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的检测,并出具土壤质量检测报告。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资金以及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复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规范宅基地复垦成本的使用管理
(1)宅基地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即工程施工费,原则上按不高于1.2万元/亩预算,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费。
(2)宅基地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即实施项目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3400元/亩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2200元/亩、竣工验收费600元/亩、工程监理费300元/亩、业主管理费300元/亩。
3.实施宅基地复垦资金渠道及结算方式
由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全县宅基地复垦提供资金保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所需资金,通过向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的方式解决,具体核算方式按财务核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获得《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项目发生的工程成本、管理成本,按项目备案资料预算金额结算;农房及构(附)着物补偿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按银行提供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账户收入凭据证明据实结算。
4.规范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按《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证载新增耕地2000元/亩提取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从事农村宅基地复垦工作人员培训、办公、差旅、设备购置、奖励等支出。项目实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证载新增耕地6000元/亩提取工作经费。县政府按《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证载新增耕地2000元/亩的标准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年终考核。
本通知自制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县政府办公室此前制发文件中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011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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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昌市开展农垦文昌片区农场农用地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开展农垦文昌片区农场农用地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办〔2017〕29号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开展农垦文昌片区农场农用地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开展农垦文昌片区农场农业用地
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农垦文昌片区农场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工作,依法依规使用国有土地,规范农场农业用地经营管理体制,建立公平公正使用国有土地的管理机制,做好我市场社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场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总体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大力做好农场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工作,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利用2年时间,分二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在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东路农场、南阳农场、罗豆农场及橡胶研究所与我市文城、东路、抱罗、锦山、潭牛、会文、重兴、蓬莱等相关镇相邻村民小组土地纠纷核查及违法占用农用地清理整治工作,逐宗建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二阶段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东路农场、南阳农场、罗豆农场及橡胶研究所未确权土地的确权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清理摸底阶段(日~3月31日)
  印发《文昌市开展农垦文昌片区农场用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已掌握的东路、南阳、罗豆农场和橡胶研究所土地纠纷及违规占用农用地情况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调查摸底,逐宗核实土地争议及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原因、位置、面积、四至、当事人等,汇总建档。
(二)调查取证阶段(日~日)
开展业务培训,整合市国土、林业、农业、公安、综合执法、住规建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文城、东路、抱罗、锦山、潭牛、会文、重兴、蓬莱等镇政府配合,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纠纷宗地及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为下一阶段裁定或清理打击做好准备。
(三)清理和打击违法阶段(日~日)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依法对土地、林地、承包地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进行裁定,涉及确权的按规定办证。对违规占用农用地按规定该完善手续的完善手续、该退还的退还、该拆除的拆除,依法进行处理。
(四)裁定办证阶段(日~日)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依法对土地权属清楚的进行登记发证,对土地权属存在纠纷争议的,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进行裁定。
(五)整改提高阶段(日~日)
认真总结我市垦区农场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核查适用法律和程序的合法性,确保逐宗做实做细,并建立土地纠纷调处和农用地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我市成立农垦文昌片区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王云副书记担任组长,郑有雷常务副市长、符策万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住规建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文城、东路、抱罗、锦山、潭牛、会文、重兴、蓬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工作协调、检查督导和日常工作,各单位也对应成立领导小组。通过成立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宣传,发动群众。以相关镇政府为主体,相关单位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多种形式发动群众,争取村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专项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氛围。
(三)发挥基层干部的主要作用。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干部熟悉情况、善于做农村、农民工作的作用,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争取基层干部积极配合、主动作为,为专项工作开展和加快工作进度创造有利条件。
五、责任分工
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到人,明确责任人,一级抓一级的形式来保证工作按计划开展。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工作,负责农垦文昌片区农场与相邻村庄土地纠纷的调处指导,对相关工作组工作人员、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具体负责打击农垦文昌片区农场规划区外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非林地占50%以上宗地土地纠纷调处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市法院:负责做好法律法规解释说明及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打击农垦文昌片区农场范围内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和林地占50%以上宗地土地纠纷调处工作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市农业局:清理农垦文昌片区农场农用地使用情况,对农用地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完善承包合同和负责清理侵占用农用地违法行为。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调查和打击农垦文昌片区农场规划区内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
  市住规建局:负责清理农垦文昌片区农场规划区内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配合市综合执法局打击文昌片区农场规划区内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
  市公安局:配合打击文昌片区农场范围内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做好打击行动的治安秩序维持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指导和审核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市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工作。
  文城、东路、抱罗、锦山、潭牛、会文、重兴、蓬莱镇政府:对其行政区域内涉及的土地纠纷逐宗清理摸底,做好村民群众宣传发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土地纠纷调处和非法占用农用地清理打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农场和农村的土地确权是一项保持社会农村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农垦文昌片区农场和我市文城、东路、抱罗、锦山、潭牛、会文、重兴、蓬莱等相关镇相邻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也是影响我市相关区域稳定的重要因素,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农垦文昌片区农场农用地规范管理专项工作重要性,从落实党的土地政策、稳定农场、农村的大局出发,站在建设和谐社会与促进我市经济社开展的高度切实的抓好确权工作。
(二)坚持依法调处,依法确权。协商解决是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也是彻底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依据法律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与结合点,依法调处和确权;在纠纷调解不成后,依法进行裁定,做到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经得起考验。
(三)加强引导,维护稳定。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调处过程中或依法裁定后,教育与引导群众走法律渠道解决纠纷,帮助支持不服裁决的群众依法申请复议、诉讼,避免群体性冲突或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和所在镇政府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五)建立协调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半个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建立督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每宗土地纠纷调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违法打击、处理处罚等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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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淮南、淮北、宿州、阜阳、亳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因采煤引起的土地塌陷和村庄搬迁问题较为突出。为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利益关系,节约和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采煤塌陷地复垦、征用和村庄搬迁补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煤塌陷集体土地采用复垦(平整)与征用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因采煤将造成集体土地塌陷的,煤炭企业应提前6个月将可能土地塌陷情况通报所在县(含县级区,下同)人民政府,并会同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勘测土地现状,清点地上附着物。采煤塌陷土地稳沉后,由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煤炭企业现场鉴定,确定塌陷土地的复垦(平整)区和征用区。原则上塌陷深度在1.5米以内(包括1.5米)且非常年积水的土地作为复垦(平整)区,超过1.5米的作为征用区。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一)土地塌陷稳沉后,塌陷深度在1.5米以内(包括1.5米)且非常年积水的土地,由煤炭企业支付土地复垦(平整)费,交由集体土地所有者组织复垦(平整)。其中,深度在0.2至0.5米以内的,土地复垦(平整)费(含肥力补偿费)的支付标准为每平方米3至4.5元;深度在0.5至1米之间的,每平方米6至7元;深度1至1.5米之间的,每平方米8至9元。
(二)土地塌陷稳沉后,深度超过1.5米和塌陷深度1.5米以内且常年积水的土地,以及如复垦后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塌陷农用地,要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倍数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低限执行,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塌陷土地征用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
(三)塌陷地也可以由煤炭企业组织复垦,土地复垦完毕后,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集体土地所有者。煤炭企业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复垦原有已征用的采煤塌陷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可用作耕地占补平衡;也可以经县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置换同等数量和质量应征而未征的塌陷地。村庄用地塌陷后,已由煤炭企业出资提供新村用地的,对其中与新村用地面积相等部分的塌陷村庄用地,不再办理征用手续。
(四)在土地塌陷和复垦(平整)期间,造成农业生产减产的,煤炭企业应按当年减产量负责补偿。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后,煤炭企业应向农用地使用者一次性支付土地肥力不足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同类农用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五)征用塌陷土地和搬迁村庄新址征用土地,免缴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执行省规定的下限标准。搬迁村庄的新址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且新址用地面积小于旧址的,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历史遗留的采煤塌陷地,由煤炭企业与县人民政府协商,分期分批解决。其中,1998年底以前稳沉的塌陷土地,能够复垦(平整)的,按前述规定组织复垦(平整);不能恢复原用途的,按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
二、稳妥解决采煤塌陷地村庄搬迁问题。塌陷区村庄搬迁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危,必须在土地塌陷前完成。煤炭企业要会同当地政府,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做好塌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和实施工作。新址选择要与中心村、小城镇建设相结合,避免出现二次搬迁。
塌陷区村庄搬迁补偿可按有关规定依拆迁数量据实支付,也可按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的形式予以补偿,具体方式由煤炭企业商县人民政府确定。采取按拆迁数量据实支付形式予以补偿的,在清点地上附着物工作完成后抢建抢栽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采取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方式予以补偿的,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按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标准+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标准×15%计算。其中补偿家庭部分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主要用于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补偿集体部分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标准×15%,主要集中用于新址内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卫生等设施建设。人均安置面积按25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助标准按每平方米180元执行。搬迁安置人口数以当地公安部门在籍人数为准。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建筑物、构筑物拆迁据实按有关规定补偿。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塌陷区土地治理工作。采煤塌陷土地的复垦(平整)、征用和村庄搬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煤炭企业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工作。各级国土、建设、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依法行政。要加强采煤塌陷区生态环境建设,坚持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实施塌陷区综合治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七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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