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利把几个人的事让一个人去做吗

入职要求“无违法犯罪证明”是否正当? | 谋杀 现场 法医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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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些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员工开无违法犯罪证明,证明此前从没有受到过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以此作为入职的必要条件。有人认为,单位有权利了解一个人的过往以及品行,并且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雇佣某人。有前科者有义务报告自己的前科,而不雇佣他是企业对自己的保护。有过违法犯罪的人找不到工作是由他们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应该由其个人承担不利后果。但也有人认为,用过去衡量一个人的品行实属不妥,已经接受惩罚并悔过的人拥有和从未犯错的人相同的权利。只要不是与违法犯罪密切相关的企业,此举就涉嫌就业歧视。且变相剥夺有前科人的劳动权,使其无法养家糊口,也不利于其融入社会和养活家人,容易导致累犯等诸多社会问题。那么,单位要求求职者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否是合理、正当的做法? PS:其实这个问题可以更延伸一步:永远不可能撤销的前科记录是否是正当合理的做法?是否应该给刑满释放人员一个弃恶从善的机会,经过多年合法生活之后就可以封存其犯罪记录,获得与从未犯罪的人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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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引用 的话:前科可以存在,这点我赞同。我的意思是说是否应该永远存在又是否应该因此剥夺犯过罪的人重新开始的可能性(因为现行法律阻止了有前科人从事几乎所有体面的工作,并且很难找到工作)。我主要是从两个方面理解的:第一...你是认为劳动不体面?海量的未曾犯罪的人,甚至被这些人伤害过的人,都在从事普通的劳动职业。你却认为他们从事这些是不体面了?我们还没有进入全面剥削另一个物种来换取人类之间共产主义的时代。醒醒吧!现行法律并没有阻止他们就业,阻止他们就业的是他们对别人犯下的事,他们的罪行靠关押是无法抵偿的,必然改过更无从谈起。世人对他们的警惕是人类智慧的体现,吃亏不长记性的都自然淘汰了。要说自己改过自新了必须是以实际行动,而不是服刑记录。在让他们周围的人重新认识他们之前,他们必须背负自己刻下的十字架。囚犯可以有人权,但绝不可以超过被害人的人权。谈囚犯人权不谈被害人人权的,就是犯罪!!!
得看是什么职位普通劳务不应有这方面的歧视但如果是有信誉担保问题的地方,刑事案底肯定要比个人信用等级严重得多。其实不仅是入职,施工招投标里面,往往也会要求项目主要负责人(含行政和技术各方面多人)无犯罪记录。 另外,从犯事儿这方面说,犯过就是犯过,除非能彻底抹消犯罪对被害人导致的影响,否则,凭什么加害人可以不受犯罪的影响?
引用 的话:犯罪是不正当的无益行为,但获得工作诚信劳动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反之刑满释放后流落街头无正当身份是对社会无益的行为。先前的不正当行为已经通过刑罚得到了惩处,如果认为刑罚还不足以恢复社会正义,就应该加长刑...每个人都要为自己做过的事负责。做错事的惩罚不仅仅是刑事上的,还有社会上的和舆论上的,只是前者由刑法决定,后者则由社会决定,其他人有权利不原谅这个人犯下的错。在一个诚信体系完整的国家,一个人的诚信记录出现了严重的污点,他可能永远都无法摆脱这个阴影。对于刑满释放人员,释放只是证明从法律角度上,这个人已经是无罪的了,并不代表他以前所做的一切就一笔勾销,影响依然会持续存在。具体到雇用问题。刑事案底是一个严重行为,对用人方,意味着很大的风险,好比叫一个曾经受过严重腰上的人去当搬运工,搞不好自己就要赔大钱。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如果心胸宽大,愿意接受刑满释放人员,自然是好事。 如果不愿意雇佣,也可以看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采取的自我保护。
引用 的话:犯罪人的人权并未超过被害人的人权,因为被害人被伤害后会被社会鼓励开始新的生活。我已经说过了,如果犯罪人的罪行靠关押无法抵偿,就应该加长刑期而不是放出来由不能好好生活,因为那是让更大多数的人生活在危险之...然而, 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补偿或者赎罪,有的人对他人的伤害,即便关上一辈子,也毫无意义,心理伤害更是无法量化,你认为一个人刑满释放就代表罪孽清偿,只能说你对现代法律体系有过于独特的认识,而这并非制定法律者的目的。
引用 的话:我个人觉得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决定原谅或不原谅有前科的人,因为它不是被害人。以社会的名义惩处一个人是法院要做的事情,至于是否原谅他则是被害人的事情,而与之无关的第三人无所谓原谅或不原谅,因为它既不是受伤害...犯罪只对个人造成伤害?
犯罪会造成社会影响: “啊这种人好危险“, ”啊好可怕“, ”你看他都可以我为啥不可以这么做? 大不了坐牢!”
社会群体也是受害者。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员,当然有权利不原谅。原谅只能说心胸宽大。社会并没有禁止他们回归,证明就是并不是所有单位都有这样的限制,你去做小买卖,创业,还有很多对诚信记录,安全性要求不严格的岗位,都没有这个限制,我就看到过释放人员开的小店,没有城管查封。 我所说的这种单位行为,出于他们利益考虑,并无不当。 我不知道你为什么要把“部分单位要求无犯罪记录证明”看做整个社会的做法。至于你说的抵偿,我之前已经说过了, 刑法的目的与抵偿,一点关系也没有,不管怎么判罚,都不能抵偿任何事情,所以也就不存在你说的“抵偿不足而延长刑期”的说法了,因为没有任何相关性。而且不管出于那种目的,按照你的计算方法, 监狱早就爆了,超出了管理能力,既然不能全部人道毁灭,只有把一部分轻罪放出来。但是偿罪? 对不起一点也没有。至于最后一点, 改邪归正? 你用什么证明他改邪归正了?
难道刑满释放就改邪归正了?
自己难道不应该想办法证明么?
我可以给一个证明方法:
有很多很辛苦很低端的职业,不要求无犯罪证明,宁愿从事这种行业而不再次犯罪的人,才叫改邪归正。 那些非要要求有相关利益的单位接收他,不能被接受就又去犯罪的人,叫顽固不化。
引用 的话:法律本来就应该如此:从“应报主义”的角度来说,刑罚是为了回复社会正义,让施加伤害的人承担同等伤害的,当施加伤害的人承担了刑罚后,社会正义就回复到一开始的情况了。如果刑罚不能抵偿损害,那么刑罚本身就缺乏... 报应主义不是法律
是迷信监狱是国家暴力机构的一部分,承担刑罚 只不过是杀鸡儆猴,不是回复正义。社会永远无法回复到原来的样子,已经造成的伤害永远存在,除非所有知道这件事的人都死了。法律不判断罪犯需要偿还什么,法律不能判断,也不能判断一个人是否值得被原谅。法律只能判断罪行造成的社会影响,为了降低社会影响,将罪行分级,不同等级不同刑罚。
引用 的话:算啊,可事实上其实刑满释放人员就算从事这些工作也会备受阻碍啊,人家物业一听那个扫大街的是监狱出来的就不要了那你逼人家接受? 不接受就关起来? 或者罚破产? 再逼得这些人都去犯罪?
引用 的话:遭受刑事处罚给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永久不能平复的,包括之前奋斗的结果全部丧失,人生中途被打断,一切要从头开始,要遭受警察的多次盘问等等等等。但区别在于,对于被伤害的人社会会帮助他们,会谴责那些歧视他们的人...我都说这么多遍刑罚的目的不是抵偿伤害任何刑罚包括死刑都不能抵偿任何伤害用抵偿 来度量刑罚的合理性, 就好比你用 km/s
去度量一个球的质量一样
引用 的话:然而我们这边的派出所已经不给因为入职需要而来索要的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了,是否算侧面对这个问题表了态。我也不知道他为啥觉得社会永永远远都不给这些人机会,明明就是利益考虑,非要上升到道德和法律高度再说一句,我入职的时候没人管我要这个
引用 的话:第一:实际上不要有犯罪记录的人是社会的默认潜规则,……我看到的事实与你说的潜规则不一致,因此我不承认你的说法,你如果不承认我不再争论,也不再回复第二:刑罚存在的意义目前只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应报主义,一种是功利主义。就从功利主义看吧。
一罪不两罚,法律有规定,没有任何问题。不雇佣也不算报复, 恶意侮辱,咒骂,骚扰才叫报复。
有的小单位,工作都用中文,招聘前台呢非要“英语6级”,我就是喜欢这样的不行?
我看不出选择不雇佣有前科者有什么问题。你说不雇佣的行为违法,我认为只不过是利益取舍。第三:我相信把罪犯放出来又不能过正常人的生 活,所产生的管理成本远比关在监狱里要强说要永远不放出来的人明明是你, 我的论点是反正都补偿不了长期关押无意义好吧。 所以放出来了呀, 可以自己去投简历, 摆小摊,去工地搬砖,去学挖掘机, 你非要揪住人家不肯雇佣这些人的公司不放,真的恨奇怪。
引用 的话:我认为任何污点都不应该是永久的。因为除了考虑到对未违反法律的人的震慑之外,对已经违法的人进行改造也是法律的义务,永久的污点意味着改不改都一样,那就起不到鼓励改正错误的目的。我们都会教小孩子:“犯了错误...任何污点都不该是永久的?你对那些变态恋童癖也这么宽容?
对只是喜欢摸摸小孩子而已,孩子还小伤害能够平复,关在监狱里好的很,放出来又把持不住了。况且你不是也支持强奸犯绝对不能当老师么? 按你的说法,哪怕是多次强奸的犯人,也还是应该可以当幼教嘛
引用 的话:谁说没有机会了。前面不是说了吗,先从技术学起。你学个烹饪、挖掘机、程序猿、射鸡师、泥瓦匠,民间工艺等等,技术好了,多去几个应聘,总会有人开始用你。不行就开淘宝自己干,或者网络应聘。一点一点积累和努力,...他已经自己脑部没有任何机会了他的质疑也都是基于这个前提的 你告诉他事实他也不会相信的
引用 的话:污点是过去的行为,如果再犯就是新的污点,我的意思是说不应该让过去的污点永远存在。比如18岁时犯的错,50岁依旧视为罪人,即使他32年来一直诚信努力为社会做贡献。过去的污点永远存在,那犯错的人就没有认错...你说的最后这种任何岗位永久不得录用的行为也不存在啊
引用 的话:我是说可以把案底视为一种负面材料,只是不应该仅仅因为有案底而拒绝雇佣。现在经济下滑, 招一个人要尽量规避风险增大利益,好几个应聘者的话,同样知识背景,能力的人, 凭什么要选有案底不选没案底的。你凭什么说用人单位是因为案底拒不录用的, 我见过面试官嫌弃应聘人员坐着抖腿,笔试玩手指, 关门声音大,说话语序不清,说话有隐瞒, 过于瘦小不能吃苦。 你说的什么不能一票否决,要怎么操作? 要求所有面试时必须全程录音,面试结束记录拒绝原因,交给警方备查? 涉及商业机密怎么办?涉及个人隐私怎么办?
引用 的话:额,当然存在。前科是永久存在的,而前科的存在从法律上就禁止了一大堆的岗位,什么律师啊、教师啊、会计啊、记者啊、公务员啊什么的反正能写一整页面的职业都不能参与。几乎你能想到的稍微好一点的工作都包含在内,...我不是说前科存在,我是说你描述的这种“中国全部社会单位的全部岗位都一律不接受刑满释放人员” 的情况是假的,是你脑补的好点的单位有人抢着去,人家只不过在做筛选法,你说的这种抹去前科的制度,你能告诉我全世界有百分之多少的国家或地区在采用么?
引用 的话:同样能力当然选没案底的,这很正常。我说的是仅仅因为有案底而不要,比如某个人能力出色过人,但又案底,另一个人资质平庸但没案底,企业宁可要资质平庸的也不要有案底的,这就有歧视的嫌疑,除非这个案底和工作有关...我们单位就不查案底,但我告诉你,能力有问题可以接受, 人品有问题绝对不能接受。这是家美国公司, 对人品问题是一票否决,如果你有表现出任何道德缺陷,对不起,不接受。如果这个人碰巧有前科,他是不是就可以起诉我公司歧视?
引用 的话:韩国、日本、美国一部分、法国、俄罗斯很多国家都有的,不是我一个人胡诌的。人品问题一票否决是事实,但问题是一个人是进步和变化的,曾经人品不行不代表人品永远不行。同理,能力曾经不行,后来可以通过锻炼变得优...我不是说你胡诌,我是请你算一下比例,达到“很多”的比例了么?
在我印象中很多指代绝大多数,八成以上吧。还有你也说了大多是发达国家, 请等中国的中产阶级百分比和人均纯收入都跟美国持平再讨论好么。 人是会变的,但是从目前的中国来看,现在提出什么抹去犯罪记录, 犯罪率提升300%你怕不怕至于人品,很简单,因为企业不愿意冒险。 你不能因此指责企业。加拿大移民部门,你问他如果这个人曾经是恐怖分子头目,判了15年,老实了15年,看看他们同不同意移民?
引用 的话:并不需要抹去,只是封存,如果有违法犯罪就加重处罚,只是免除其报告义务而已。企业是不愿意冒风险,但我认为把犯过罪的人扔到社会上风险更大,企业也不能完全以自己的利益为考量。就像企业不能垄断低价不能歧视妇女...背着案底并不意味着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这还是脑补, 就像我说的刑满释放人员开货运的,人家有钱赚有老婆有孩子,有朋友喝酒聊天,大家也不把他当怪物,真正改过自新的人,封存案底与否对他们有什么区别?
对于仍然有企图的人才有区别还有你可以算算,现在中国的刑满释放人员有多少, 其中尝试应聘非限制岗位失败的有多少, 这些人里面有多少是并不严重的刑事犯罪,又有多少因找不到工作而重新犯罪了。这部分人的犯罪造成了多大的社会损失。然后你再算算,还是现在的刑满释放人员人数,如果采取了不报告制度, 假如一百个人里面有一个死灰复燃,再次犯下原来的罪行(各类罪行的比例可以按总案犯的比例计算),造成的社会损失有多大。然后再算算,因为民众普遍对刑满释放人员缺乏信任感,在不报告的情况下会想方设法采取其他措施预防, 比如人肉,私下调查,或者采取其他过激措施,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有多大。(现在的中国为前提)
引用 的话:有企图什么?企图继续犯罪?貌似有前科再犯的只要超过五年就不算累犯,不会加重刑罚吧。如果说有企图,应该是企图干更加好的工作,比如获得考登记证书坐办公室的资格之类的。后面那段我只提醒一点:那些允许封存或抹...有的人怨恨社会呀,话说在谋杀组看过的变态数不胜数,有人也可以假装表现好,换取宽松的环境,再伺机作案呢? 有的人也许是想改过但心志不坚,真的放松了也许又犯呢?至于我说的计算,本来就是以刑满释放人员为前提计算的,我不理解你突然说起初犯什么意思。最后我想说,对于真正刑满释放有悔过之心的人,正常生活不会非要封存案底不可,带着案底仍然能好好生活。而表现好就可以销案底这种事,韩国有多少人口,有多少民族,中国呢,如果同样是刑满释放人员中的十万分之一再发生暴力犯罪,对社会的冲击分别是多少,要知道犯罪后果可不会被人口总数稀释。再者,就算是在你推崇的发达国家,比如美国日本,污点终身也是非常常见的,从信用记录,种族歧视,政治污点,学术污点,犯一次就是身败名裂永不翻身,这才有效果。 日本那个美女研究者的导师,不就因为学生的学术不轨自杀了么。事实看,日本的学术环境比中国可好呢,或许这就是原因。
引用 的话:你看,终身的责任要搞到人自杀的,这明显是个弊端嘛所以就是告诉他即使在他称赞的愿意给人机会的发达国家,也是很苛刻的嘛而且死了一个,杀鸡儆猴,让其他人不敢做假,所以促进了行业水平,也许多很多人受益呢
引用 的话:我只是觉得任何有过错的人都应该有改正的机会,而不是永远背着过错过一辈子。就好像谈恋爱的时候我们会说:“你可以参考他的过去,但不要太介意他的过去”一样,过去有过什么都不重要,因为已经不可能改变,关键的是...这是为了大多数不认同销案底的人而牺牲少数刑满释放人员我只问你一个简单的事实,现在有大量游荡无业人的罪犯在作案么?
没有就说明你的假设错了,社会对他们的态度并没有严苛到只能去犯罪的态度,否则在这个小娃玩具车撞大妈都能引起骂战的时代,早就炸锅了。服刑人员就业不乐观是事实,但这也就相当于考验了。按你的说法,比如七年考验期,七年时间,如果在大街上晃荡,肯定没有出路,如果七年内走上正轨,就不存在你说的影响人生的问题了。最重要的,强调了很多遍,大多数民众不接受,你不能因为你一个人的圣母心,就希望能修改法律。
引用 的话:如果牺牲这些利益,能救一个人,你也会觉得合算吧?把不会死人的事情的责任人逼的自杀,本来就是负面的时间,并非因为发生在发达国家就变好事了不,都是丑恶,不过我只觉得现在不光是中国,发达国家也没有进化到能够容许楼主这种圣母心的宽容而已, 社会就是这么残忍,怎么用法律纠正?
引用 的话:修改法律其实并不是大多数人接不接受的问题,因为修改法律其实是精英写出来,然后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投票通过获不通过产生的,法律并不是民意的直接代表,否则很容易导致暴民政治。七年考验期不是我说的,是韩国的刑...美国的精英还写过禁酒令呢!法律的功能如果不能跟社会发展匹配,就只会导致混乱。 而且你还是没有搞清楚判刑的意义。判刑只是为了给罪行分级,根本不能低偿,你反复说什么补偿,补偿不了就不放出来,完全就是幻想。 法律的作用就是告诉大众,你犯的罪重,就多判,轻就少判,如果真说,好多几年十几年刑期都改是二十年以上甚至可以判好几个终身监禁了。然而这样轻重刑就完全没有区别,反正都是坐穿牢底,很有可能没抓到的时候在逃亡中犯下累累血债,反正都不会更严重了嘛。 所以让他们觉得有出来的希望,是防止这种。这是量刑区分的意义,根本不是为了偿还,赎罪,因此罪孽依然在。
引用 的话:纵观你的全部发言,无非就是一种严刑峻法抑制犯罪的思路。严刑峻法总能抑制犯罪吗?我认为法律应该区分轻重刑,但是目的跟赎罪毫无关系,分级才是遏制犯罪,这点我说觉得中国也该对重刑犯限制减刑。我的逻辑是,中国社会并没有发展到能对刑满释放者完全提供百分百平等的程度,想要用法律强行要求,是不可行的
引用 的话:并不是宽容他们,而是给他们应该有的权利,因为在我的观念里,接受刑事处罚已经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了责任和相应的代价,比刑事责任更多的惩罚是不正义的。刑罚里有“该当性”这一条条件,只有该当的罪责才会判处刑罚。...那么其他人的知情权就不该被保证?我问一句,Ta有没有犯过罪,坐过牢就不可以? 我对Ta心生疑虑,不愿与Ta接触,Ta就要走上犯罪道路?人类的恐惧,无法用法律去除
引用 的话:那么,如果让你选择,a单位有个释放人员,人很好也悔罪,b单位有个人虽然没有犯过罪,但是暴力倾向很严重,你选哪个单位?个人选择是一回事, 法律要求取消案底或者封存案底又是另外一回事,楼主说的记录封存根本不是从头开始改邪归正的必要条件,如果两家公司, 一家有一个步入正轨刑满释放人员,另一家公司我只知道他们中可能有刑满释放人员,但是人员太多不知道是谁,既然不知道是谁,就无法通过接触判断是否已经步入正轨,那就要一直带着担心工作么?
引用 的话:中国并没有发展到对所有受教育者百分百平等的程度,用法律强行要求,是不现实的中国并没有发展到对所有消费者百分百平等的程度,用法律强行要求,是不现实的…受教育者哪里百分百平等了法律规定所有学校都一个硬件标准,一个教材,同样师资,同样学费,不用摇号划区人人都有学上才叫百分之百平等。消费者也不啊要不专职打假人为啥索赔难呢
引用 的话:其实有个问题:如果有人向LZ借了一大笔钱,一直拖欠不还,于是LZ把TA告上法庭,然后在法庭的强制执行下TA把钱还清了那么当这个人再次向LZ借钱的时候,LZ借还是不借?不借就是歧视他去银行贷款,银行还不能查他的信用记录!
引用 的话:具体操作不可能平等,但是他们在法律上享有等同的人格和权利,这就是区别所以要求承认自己是刑满释放人员就侮辱人格了? 自己都不敢面对自己过去错误的人?
引用 的话:只有敢面对才享有人格?不敢面对的人就不能享有人格?谁提出的奇葩观念? 我认为目前的法律并没有侮辱他们的人格,而犯罪记录不属于隐私,因此要求报告也没有不妥不敢承认自己犯过罪,作为用人单位觉得敢做不敢当也很正常吧,怎么就侮辱人格了
引用 的话:仅仅允许算不上帮助,提供些贷款优惠税收优惠等才算帮助我反对楼主“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违法”的论点,因为我认为这是商人趋利避害的行为。凭什么偏袒他们,你歧视没有坐过牢的人? 这算哪门子公平?
引用 的话:大多数人都应该认为,即使如此去坐牢仍然是不划算的,否则就说明刑期不够长你恶心我一下,我怕拘留不敢揍你一顿, 所以我就应该欣然接受?
引用 的话:从法律的角度,应该。我应该想办法在不犯法的情况下恶心回你,而不是还对你真心微笑
引用 的话:我不在乎,我煮也不在乎,嘿嘿好的,如果要用我是老板,想用我的税金帮助这些人,我就转移资产,然后想方设法使绊子,拆台,挖苦,抱怨,非要赶走不可,心里有气啊。要是关了我,回头我就找政府要资助拿了钱移民
引用 的话:我不在乎,我煮也不在乎,嘿嘿这种办法真实行才是把刑满释放人员推到了民众最讨厌的位置毕竟比起无辜的失学儿童,被遗弃的娃娃, 一个月几百块的代课老师, 怎么能把有限的预算再分?尤其在中国的中产这么少的情况下
引用 的话:外加,坐牢当孙子,那是犯错的代价!~不是出来用劳动人民的税金改过自新的资本!更不是出来装可怜的理由!~~他们不明白,塑造 释放人员不会带来负担和麻烦 的印象,对于消除民众的恐惧多么重要
引用 的话:个人当然有可能这么做,但这样会是常态吗?有些企业,为了完成指标,不得不招收一些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技能不够的职工,这导致企业家大规模跑路了吗?别忘了他们还有同事,收入更少,要为他们的补贴支付税金,非被挤兑死不可
引用 的话:大多数人这么认为,说明刑期不够长呀…假设判决是公正的,那么你这种只能是个例判决公正,刑期恰当,但这种想法的人很多,因为刑期不能再加长,不然重刑比例就会失常,导致只要头一次犯了可能重型的罪,就破罐破摔,多出一堆在逃亡命徒话说明明你批评我支持严刑峻法,怎么又倒过来了
引用 的话:假如是更广泛的人的支出来承担呢?例如全体纳税人或者同行业全体职工?如果全体纳税人都同意的话,啊不,八成同意就可以
引用 的话:其他人的知情权当然应该得到保证,但应该同时规定不能仅仅因为有前科而拒绝雇佣。你可以看看这个: 实际上就算不存在任...你看之前你的论说是。“人家都要被你逼死了还不取消案底!” 现在又是:渠道太少不公平。你自己也说,有些岗位的法律禁止是合理的,我看不出你还要纠结啥引用 的话:我的态度是:如果认为刑罚不足以抵偿犯罪造成的损失,那么说明刑罚本身就不公正,就没有做到对受害人的公平,那么应该做的是加长刑期而不是禁止有前科的人从事各类工作。同理,如果认为一个人不值得信任,在身边有危...要说多少遍刑罚意义不在于抵偿! 多少都偿不了,关一辈子也不减少一分一毫!刑罚的公正性在于杀鸡儆猴! 入狱仅仅是给社会安全感,出狱也不代表就是好人! 法律不判定一个人是否值得信任,信任与否由他出狱后的其他人自由决定
引用 的话:不是,是保持犯罪不合算的前提下提供一些支持话说我坚决不支持,我连现在的我税费都不想交呢你要能征集五六亿人的签名同意,我就委屈一下自己的意见,把本该给偏远山区小朋友的税金转而给他们,反正总额不会加了
引用 的话:你说的这个当然可以,我也支持。实际上就是有很多企业家曾经有过历史污点的,而且从零起步的成功企业家也不少。我只是觉得社会现在给刑满释放人员创造的阻碍还是太多了,我个人的认同是:刑罚折罪,重返社会帮扶。最...刑罚的目的没有赎罪!!!
引用 的话:国家这个政策我是支持的,你也支持吧是你们一直在无视和忽视这些政策吧说的好像他们都是被迫害的一样
引用 的话:两者都是那不给不是也已经支持了么还要? 不好意思没钱了
引用 的话:你又没法决定交多少税,除非用脚投票…当然我也一样是你要发动纳税人和同行嘛!真要不经同意, 我没法投票,但我真会挤兑死他们,凭什么没犯罪的低人一等
引用 的话:话说米国有些地方税金不够造监狱,然后减刑的幅度就很大…出来了等出了事再抓嘛反正他们有那么好的跟踪系统一个街区几个恋童癖几个性犯罪者警局分分钟推送
引用 的话:是否要强制报告,还是自愿询问不得隐瞒,这中具体做法的问题又要另外讨论了。我强调的,就是适当的帮助释放的罪犯这个思路,你看起来也是同意的我坚持的只是取消这个报告制度的不可行性,你还不是自己脑补我是严刑峻法支持者
引用 的话:这个时候你想不想多交几个钱换取犯罪率下降点?不要,有警察随时盯他们,不用再额外交钱反正知道是谁,防着就好
引用 的话:那是根据你前面说的“你这样犯罪人数得增加三倍”的论据而言的我是认为取消报告制度会导致犯罪率升高,没有说放他们出来会导致,看清楚
引用 的话:创业,和部分单位并不要求要提供书面记录,当然,只不过,楼主说了:不体面!~~国家提供支持是可以的,但是,这个支持不是理直气壮享受的~而是人民同情的,说难听是“赐”给你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就像我说的,用人单位“心胸宽大”是可以的但是要我必须同情? 呵呵
引用 的话:这可以用调整刑期或者增加罚金来调节又扯刑期,已经不能再加了好吧,再加轻重区分不开了呀!
至于钱,反正都没有!
引用 的话:又是走极端的想法你这两个理由分别在什么情况下才成立?修改刑期是很复杂的, 你把故意伤害条款改了就完了? 从往上到杀人都得改啊,全部向上一个等级,那些原本的5-10年罪名,可能就变成10-20年,10-20年的就成了无期死刑,想想反正都是牢底坐穿或者一条命,还不快在警察抓之前多搞两笔大的?新闻里的亡命徒逻辑不都是。反正都是死么 至于钱,刚刚出狱有几个人有钱? 找工作可能不太难,可要找高收入的工作,对谁都不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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