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孩证,安置房房产证办理流程是否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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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期间的安置房买卖是否有效?
案例:2001年6月,贺某与陈某经房产中介所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约定陈某将其拆迁安置所得的位于绍兴市区的一处房产以21.5万元的价格卖给贺某,贺某应于日前分三次付清房款,最后一笔房款于“三证”办理过户时付清。按照合同约定,贺某向陈某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后因房屋未按期竣工,双方约定延迟交接,贺某在2002年1月向陈某支付了预付房款4万元,陈某在2002年办理完“三证”,但此后陈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不肯按照合同返还贺某双倍购房定金。  贺某于2003年5月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陈某则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认为贺某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须返还陈某的定金和预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本案讼争房屋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且在合同成立后陈某已经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陈某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陈某应向贺某交付房屋及该房屋的钥匙和所有权证、契税证、土地使用权证,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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