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盟保险回收保险丝吗

从它开始筹划上市开始就一直在收购公司,所以此题想问问大家从2013年初到现在为止阿里都收购了哪些公司?当初是因为什么目的来收购这些公司的?
2013年1月,收购虾米网(音乐网站),为数字音乐布局。2013年2月,与中国平安保险、腾讯共同创立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占股19.9%,为移动互联网金融保险布局。2013年4月,收购友盟(移动互联网数据),交易价格约为8000万美元。增加移动互联网的数据和分析。2013年4月,入股新浪微博,以5.86亿美元买入新浪微博18%股份,并在用户账户互通、数据交换、在线支付、网络营销等领域进行深入合作。2013年4月,投资快的打车(打车软件),为线下生活服务布局。(暂时不知道怎么说。,快的后来收购了大黄蜂)2013年5月,入股高德(地图),以2.94亿美元换取28%的股份(并在2014年以11亿美元完全收购)。增加数据量+地图+用户资源。为线下服务继续增加一股力量。2013年5月,组建菜鸟网络,对物流基础设施进行建设。2013年7月,宣布投资穷游网(旅游网站),布局O2O和大数据。2013年7月,阿里巴巴与华数传媒合作发布机顶盒“彩虹BOX”,进军盒子~(感谢
补充)2013年8月,宣布投资uc。2013年8月,领投shop runner 7500万美元。(国外网购配送服务)2013年8月,出资11.8亿元认购天弘基金(余额宝配套基金),持有51%的股份,成为绝对控股(感谢
补充)2013年10月,领投Quixey领投5000万美元。(移动数据分析)2013年12月,宣布投资海尔旗下的日日顺(物流),为物流基础继续打下基础。2014年1月,领投1stdibs(国外奢侈品网站)1500万美元投资(感谢
补充~)2014年1月,联手云峰基金投资中信21世纪1.7亿美元,拓展互联网医疗(药品信息数据)(感谢
补充)。2014年3月,以2亿美元入股Tango,为移动通讯布局。2014年3月,领投vipabc(最大的英语学习平台)1亿元投资(阿里巴巴、淡马锡和启明创投)(感谢
补充~)2014年3月,宣布投资文化中国(京华时报,费加罗FIGARO等报纸杂志,金鼎影视、中联华盟、丁晟影视工作室影视投资。唐图科技公司手游业务),以62.44亿港币,获得60%股份。(感谢
补充)2014年3月 佰程旅行网获阿里和宽带资本2000万美元b轮融资(感谢
补充)2014年3月,阿里巴巴53.7亿港元投资银泰商业暂时只找到这么多。。在找到的投资 收购 建立的公司中。阿里巴巴投资以下的几个方面。O2O(就是用互联网进行线下服务) 高德(地图),快的(出租车),穷游网 佰程旅行网(旅游),甚至新浪微博 互联网通讯,自建的来往,新浪微博,Tango。细分b2c。虾米网(音乐),穷游网(旅游),vipabc(教育平台),众安保险 天弘基金(互联网金融),1stdibs(奢侈品)中信21世纪(医疗)物流建设。日日顺,菜鸟网络,ShopRunne。大数据,上面的东西+友盟+Quixey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明确一下,此处讨论的是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投资,&b&而非马云个人或阿里高层的投资(如云峰基金、蚂蚁金服、中信等)&/b&。&br&&br&&b&1. 投资事件列表&/b&&br&其实 &a data-hash=&e75197e0efb38c2bebc9d2e6& href=&///people/e75197e0efb38c2bebc9d2e6&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喵西和熊& data-hovercard=&p$b$e75197e0efb38c2bebc9d2e6&&@喵西和熊&/a& 已经回答得很详细了,但还是遗漏了一些……&br&根据IT桔子上的数据库(&a href=&///?target=http%3A///investfirm/48&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戳我&i class=&icon-external&&&/i&&/a&),阿里巴巴集团2013年后已披露的投资事件如下:&br&&blockquote&2013.1,墨迹天气(B轮,数千万人民币,移动互联网);&br&2013.1,虾米音乐(收购,金额不详,文化娱乐体育);&br&0Shop淘店通(A轮,数千万人民币,电子商务);&br&2013.4,快的打车(A轮,400万美元,汽车交通);&br&2013.4,在路上(A轮,数百万美元,旅游);&br&2013.5,高德(战略入股,2.94亿美元,汽车交通);&br&2013.5,UC优视科技(E轮,5.06亿美元,工具软件);&br&2013.6,淘淘搜(B轮,数千万美元,电子商务);&br&2013.7,小i机器人-智臻网络(C轮,数千万美元,工具软件);&br&2013.7,穷游网(B轮,数千万美元,旅游);&br&2013.10,陌陌(C轮,1000万美元,移动互联网);&br&2013.12,天天动听(收购,金额不详,文化娱乐体育);&br&2013.12,LBE安全大师(A轮,数千万美元,移动互联网);&br&2013.12,UC优视科技(F轮-PreIPO,1.8亿美元,工具软件);&br&stdibs(C轮,1500万美元,电子商务);&br&2014.1,中信21世纪(收购,1.7亿美元,企业服务);&br&2014.2,高德(收购,10.45亿美元,汽车交通);&br&2014.2,茵曼(A轮,数千万美元,电子商务);&br&2014.3,VIPABC(B轮,1亿美元,教育);&br&2014.2,TutorGroup&i&(麦奇教育)&/i&(B轮,1亿美元,教育);&br&2014.3,Tango(D轮,2.8亿美元,SNS社交网络);&br&2014.3,银泰商业集团(战略入股,53.7亿港元,本地生活);&br&2014.3,一达通(收购,金额不详,电子商务);&br&2014.3,百程旅行网&i&(曾用名佰程旅行)&/i&(B轮,2000万美元,旅游);&br&2014.3,文化中国&i&(后更名为阿里影业)&/i&(收购,62.44亿,文化娱乐体育);&br&2014.4,优酷土豆&i&(后更名为合一集团)&/i&(战略入股,12.2亿美元,文化娱乐体育);&br&2014.4,快的打车(B轮,数千万美元,汽车交通);&br&2014.4,华数传媒(战略入股,65.36亿人民币,文化娱乐体育);&br&2014.4,V电影微电影(A轮,数千万人民币,文化娱乐体育);&br&2014.4,Lyft(D轮,2.5亿美元,汽车交通);&br&2014.5,卡行天下(B轮,亿元及以上人民币,电子商务);&br&2014.5,ASLAN&i&(阿斯兰)&/i&(收购,金额不详,旅游);&br&2014.5,SingPost&i&(新加坡邮政)&/i&(战略入股,2.49亿美元,电子商务);&br&2014.5,酷飞在线(收购,金额不详,旅游);&br&2014.5,美团网(C轮,3亿美元,本地生活);&br&2014.6,超级课程表(B轮,数千万美元,教育);&br&2014.6,虎嗅网(B轮,数千万人民币,文化娱乐体育);&br&2014.6,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A轮,12亿人民币,文化娱乐体育);&br&2014.6,UC优视科技(收购,亿元及以上美元,工具软件);&br&2014.6,二十一世纪传媒(A轮,5亿人民币,文化娱乐体育);&br&2014.8,芭乐网(B轮,1亿人民币,文化娱乐体育);&br&2014.8,树熊网络(A轮,数千万人民币,企业服务);&br&2014.8,车来了(A轮,500万美元,汽车交通);&br&2014.8,Kabam(收购,1.2亿美元,游戏);&br&2014.9,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战略入股,28.1亿人民币,企业服务);&br&2014.9,漫博客er\魔漫相机(A轮,数千万美元,文化娱乐体育);&br&2014.10,TimeHut时光小屋(A轮,数百万美元,移动互联网);&br&2014.10,遛遛宠物(A轮,数百万美元,本地生活);&br&2014.10,Peel(D轮,5000万美元,硬件);&br&2014.11,陌陌(F轮-PreIPO,6000万美元,移动互联网);&br&2014.11,V-Key(B轮,1200万美元,金融);&br&2014.11,华谊兄弟(战略投资,36亿人民币,文化娱乐体育);&br&2014.12,KTplay盟游网络科技(A轮,数百万人民币,游戏);&br&2015.1,Visualead(B轮,500万美元,工具软件);&br&2015.1,易传媒AdChina(收购,金额不详,广告营销);&br&2015.1,快的打车(D轮,6亿美元,汽车交通);&br&2015.2,魅族(A轮,6.5亿美元,硬件);&br&2015.2,Quixey(D轮,6000万美元,移动互联网);&br&2015.3,Snapchat(E轮,2亿美元,SNS社交网络);&br&2015.3,光线传媒(战略入股,24亿人民币,文化娱乐体育);&br&2015.5,Zulily(战略入股,5600万美元,电子商务);&br&2015.5,圆通快递(A轮,未透露,电子商务);&br&2015.6,第一财经(战略入股,2亿美元,文化娱乐体育);&br&2015.6,南京翰海源(收购,未透露,企业服务);&br&2015.6,雅座(C轮,亿元及以上人民币,企业服务);&br&2015.6,SBRH(战略入股,亿元及以上日元,硬件);&br&2015.6,车来了(B轮,1500万美元,汽车交通);&br&2015.7,SingPost新加坡邮政(战略入股,1.38亿美元,电子商务);&br&2015.7,冠庭国际物流(战略入股,6785万美元,电子商务);&br&2015.7,魅力惠(C轮,1亿美元,电子商务);&br&2015.7,阿里云(战略入股,60亿人民币,企业服务);&br&2015.7,滴滴打车/滴滴快的(E轮,20亿美元,汽车交通);&br&5翻译(收购,未透露,企业服务);&br&2015.8,苏宁云商(战略入股,283亿人民币,电子商务);&br&2015.8,微鲸科技(A轮,20亿人民币,硬件);&br&2015.8,华谊兄弟(战略入股,36亿人民币,文化娱乐体育);&br&2015.8,Snapdeal(战略入股,5亿美元,电子商务)。&/blockquote&&br&&br&&b&2. 投资事件的行业分布,以及对阿里巴巴集团业务的协同作用&/b&&br&(有待后续更新和梳理)&br&&br&&b&3. 从以上投资事件中,对阿里巴巴集团投资逻辑的初步梳理&/b&&br&(有待后续更新和梳理)&br&&br&相关参考文章:&br&&a href=&///?target=http%3A///article/.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阿里上市一年投资逻辑:国内重务实国外重创新&i class=&icon-external&&&/i&&/a&&br&&a href=&///?target=http%3A///.s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阿里的媒体投资逻辑:从业务到战略,从IT到DT,从DT到所有&i class=&icon-external&&&/i&&/a&&br&&a href=&///?target=http%3A//mp./s%3F__biz%3DMzA5MjQxNTUyNw%3D%3D%26mid%3Didx%3D2%26sn%3Db29311adb8e2cscene%3D1%26from%3Dsinglemessage%26isappinstalled%3D0&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独家 | 阿里巴巴集团投资逻辑与产业布局 ()&i class=&icon-external&&&/i&&/a&&br&&a href=&///?target=http%3A///cloud/vendors/295875.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盘点:阿里投资逻辑与产业布局&i class=&icon-external&&&/i&&/a&&br&&a href=&///?target=http%3A///content/529669.s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蔡崇信:阿里未来投资逻辑围绕用户粘性展开&i class=&icon-external&&&/i&&/a&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明确一下,此处讨论的是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投资,而非马云个人或阿里高层的投资(如云峰基金、蚂蚁金服、中信等)。 1. 投资事件列表 其实
已经回答得很详细了,但还是遗漏了一些…… 根据IT桔子上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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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帐号登录华盟保险柜的出厂密码是什么_百度知道以新车购置价为基础投保,出险时车辆价值增加,此时是否为足额投保的问题。(是)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吴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伟良,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天行键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户如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青,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天行键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键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天行键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投保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保险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驾驶员)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责任险(乘客)等,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上记载:粤C&&&&&号车新车购置价为人民币314500元,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14500元,该项的签单保费为人民币2988.44元。天行键公司认可,粤C&&&&&号车是2009年购买的,当时购买的车身价为人民币314500元,不包含税款和上牌的费用。
2014年9月1日,杨长银驾驶粤C&&&&&号车在南琴路南向北行驶时,车头与路边的水码、桥墩和地面钢筋发生碰撞,造成水码、桥墩和车辆的损失。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湾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杨长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天行键公司向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报保险案,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到现场,并作出《机动车辆保险小额案件查勘定损报告》,确定了标的车和第三者的损失项目,但并没有对车辆的损失和事故现场第三者损失金额进行定损。
为确定粤C&&&&&号车的车辆损失,天行键公司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并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关于粤C&&&&&星马牌AH5256GJB6特种车受损维修费用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粤C&&&&&号车的受损价值为人民币210146元。天行键公司为此鉴定支出评估费人民币8113元。天行键公司称,粤C&&&&&号车已经实际维修完成,实际支出修理费人民币210146元。
天行键公司称,车辆因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为将车辆拖回修理厂,支出拖车费人民币3500元。天行键公司为此提供拖车费发票予以证明。另外,粤C&&&&&号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水码、钢筋、桥墩损坏,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要求天行键公司赔偿损坏费用人民币20033.66元。天行键公司称已经向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赔偿了第三方损失费用。2014年10月9日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出具收据,收据内容为“粤C&&&&&车南琴路交通事故赔偿款”。
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在答辩中对粤C&&&&&号车司机杨长银的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提出异议,要求核对原件。庭审后,天行键公司向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提供了司机杨长银的身份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原件,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对该三份证据予以认可。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还认为,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第20条的月折旧率计算,粤C&&&&&号车在报案时实际参考价值为人民币116920元,而鉴定确定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210146元,已经超过其实际价值的80%,应当按照全损计算,没有修复意义,因此对天行键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
2015年2月11日庭审时,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要求原审法院对天行键公司提供的《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并认为天行键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且在价格评估结论明细表中的各项目评估金额过高。天行键公司对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认可,认为天行键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作出的鉴定报告真实客观,天行键公司鉴定时曾经通知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到场,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也曾经派人到评估现场进行照相定损,且在拆检更换下的配件上贴上封条以确定换件项目。从本案争议的鉴定报告所附照片可以看出,部分拆检下来的车辆零件上贴有“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核损封”字样的封条。原审法院对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原审法院认为,天行键公司为粤C&&&&&号车向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购买保险,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向天行键公司签发了保单,双方之间成立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对于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抗辩的粤C&&&&&号车维修费用已经超过全损价值的80%,车辆损失已经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粤C&&&&&号车投保的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为人民币314500元,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在签订时已经确定了保险价值,保险公司正是依据这个保险价值来确定保险费用。保险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承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金额的具体含义,履行告知义务。在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应说明义务的前提下,天行键公司有理由认为车辆在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就是该车的实际价值,即最高责任限额。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已经按照人民币314500元收取了天行键公司的保费,其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亦应履行对等的义务,在其承保的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原审法院对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有关车辆损失超过实际价值的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如何确定车辆损失的问题。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作为车辆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积极履行其保险人的义务及时为车辆定损。但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并没有积极为车辆定损,且在天行键公司委托鉴定公司鉴定,其派员到现场对拆检、更换的车辆零配件贴核损封予以确定的情况下,在开庭审理时方以向原审法院递交重新鉴定申请的形式对天行键公司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不仅没有尽到其保险公司的义务,更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对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在没有提交充分、有力的证据用以对抗天行键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信天行键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粤C&&&&&号车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10146元。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应当向天行键公司赔偿该车辆损失费用。
对因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水码、桥墩、钢筋等损坏所支出的赔偿款人民币20033元。该费用天行键公司已经先行向受损害第三方支付,第三方也出具相应的收据予以证明,天行键公司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属于保险合同中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承保范围。天行键公司要求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支付上述损失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评估费人民币8146元,该费用属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即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承担。拖车费人民币3500元,该费用属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应由保险人即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承担。天行键公司要求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支付评估费和拖车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应向天行键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41825元(210146+20033+8146+350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天行键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4182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超过实际价值判决,明显不合理;二、车辆价值314500元包含税和上牌费用,税和上牌费用是没有购买保险的,损失达到了推定全损应该按照全损的价值,在扣除残值后,确定损失的具体价值;三、物价评估价格明显太高,购买一根大梁也就在2万元左右,对此物价评估的专业性提出质疑,故请求法院重新鉴定;四、一审判决对于更换的旧件我公司应当回收,对于未回收部分按更换件的20%以内赔付。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对于天行键公司的车辆损失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重新鉴定;二、判决天行键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天行键公司答辩称:一、损失金额并未超过实际价值的80%。(一)天行键公司按照314500元投保,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按该金额收取保费,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履行对等的义务,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应在承保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二)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未向天行键公司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承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应当向天行键公司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否则天行键公司有理由认为车辆在投保时是新车购置价就是该车实际价值。(三)评估结论维修费为210146元,并未超过实际价值的80%。二、对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请求,天行键公司不予认可。(一)按照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清单、修理发票等作为赔付理算依据。(二)天行键公司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通知了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该公司也派人到现场参与了评估与定损工作,且在拆检更换配件上贴了“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核损封”的封条用以固定换件项目。(三)天行键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所作鉴定报告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能够真实客观评估损失情况。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质疑评估报告不合理。(四)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2015年2月11日庭审时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其申请已超出举证期限。三、关于回收更换的旧件问题。更换的旧件天行键公司一直放在修车厂,在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去回收,天行键公司对此无异议。但因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怠于履行保险责任,导致上述更换旧件的保管风险,应由该公司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且均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粤C&&&&&号车系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初次登记日为2009年12月1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二)在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上述条款第二十条约定,出租车、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用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月折旧率按12&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上述条款第三十五条第12项将“推定全损”定义为:“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者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结合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的上诉意见及天行键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在以下三个方面,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二审中要求重新鉴定车辆损失的问题。
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上诉认为涉案车辆物价评估价格明显偏高,对物价评估的专业性提出质疑,请求重新鉴定。对此,本院认为,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价格评估公司,是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机构,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对其专业性提出质疑,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主张评估价格偏高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本院对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上诉请求对车辆损失重新委托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本院对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上诉请求对车辆损失重新委托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上述评估报告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确定赔偿的依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车辆损失的金额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案中,天行键公司与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但涉案保险单上所记载的新车购置价为314500元,保险公司也是依据新车购置价314500元来确定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均为314500元,并以此保险金额314500元为依据计收车辆损失险的保费。因此,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应以该保险金额即保险价值3145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主张从车辆登记日2009年12月起按“新车购置价314500元”再折旧计算车辆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可能导致永远不可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合同以必然高于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架空了保险金额的最高赔偿或者支付限额的基本功能。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中,相关赔偿处理的规定仅适用于以车辆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应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车辆在投保时的约定新车购置价以及保险金额均为314500元,至保险事故发生时约经过8个半月,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约定,因涉案车辆系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折旧按月12&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因此本案保险车辆折旧按8个月计算。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每月折旧12&,该车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是284308元(314500元-314500&12&&8个月]。按照保险条款第三十五条第12项“推定全损”之定义,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者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车辆推定为全损。本案涉案车辆的维修费为210146元,加上拖车费3500元,合计213646元,并没有超过涉案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284308元的80%即元,因此涉案车辆不能推定为全损。本院对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称涉案车辆损失超过实际价值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称车辆价值314500元包含税和上牌费用,而税和上牌费用没有购买保险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该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对该说法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上诉人承保的涉案机动车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均为314500元,上诉人以保险金额314500元为依据计收车辆损失险的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又称车辆价值314500元包含税和上牌费用,明显与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符,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禁反言原则。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对于因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水码、桥墩、钢筋等损坏所支出的赔偿款人民币20033元,天行键公司已经先行向受损害第三方支付该费用,第三方也出具相应的收据予以证明,天行键公司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属于保险合同中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承保范围,因此一审判决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支付上述损失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涉案车辆进行车辆损失评估所支付的评估费8146元,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承担。至于与事故车辆施救相关的拖车费3500元,属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应由保险人即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承担。
三、关于上诉人所称涉案车辆更换下来的旧件回收问题。
天行键公司称更换的旧件在维修厂,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去回收,故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可在合理期限内径行至相关维修厂提出回收旧件的权利主张。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向天行键公司支付赔偿金241825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27.3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志坚
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
代理审判员  李 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粤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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