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网上办理犹豫期退保内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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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应在犹豫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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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退保应在犹豫期内)
投保时了解保险合同是每个投保人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放弃,一旦放弃可能会造成自身利益受损。
典型案例:
投保人祝某2014年投保某人寿保险,因和代理人是亲戚,出于对其的信任,投保时没有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投保后保险合同也一直在代理人处存放。保险公司进行新单电话回访时,曾提醒客户如不满意可在10天犹豫期内办理退保手续,祝某也表示知晓。近期,祝某因咨询续期交费一事了解到保险合同所载内容与当初代理人讲解的不符,逐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全额退保。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程序符合规定,保险合同有效,如退保则按规定返还现金价值。双方争执不下,投诉到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调解。
协会调解工作部认为:
祝某自愿购买保险,投保意愿明确,并已经按期缴纳2年保费,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祝某主张合同不成立和全额退保的理由不成立。投保人投保时不认真了解保险合同在先,回复公司电话回访时敷衍了事在后,事后追述代理人责任没有充分的依据作支撑。经协会宣传保险知识、正面引导,双方消除了争议,达成了和解。
稿件提供 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武小萍
本文来源:天津网-城市快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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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犹豫期”内退保遭拒_保险新闻_中国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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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内退保遭拒
[ 日10:3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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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可以享有一个十天左右的“犹豫期”,按照规定,投保人在此期间有权无条件退保,并获得全额保费。而家住卢湾区的投保人张先生,尽管知道自己享有这一权利,也在“犹豫期”内申请了退保,却被保险公司以“犹豫期”已过为由,拒绝全额返还保费5000元。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过于霸道,遂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解约退费,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投保人提供证据&法院判决犹豫期内无条件退保  
  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可以享有一个十天左右的“犹豫期”,按照规定,投保人在此期间有权无条件退保,并获得全额保费。而家住卢湾区的投保人张先生,尽管知道自己享有这一权利,也在“犹豫期”内申请了退保,却被保险公司以“犹豫期”已过为由,拒绝全额返还保费5000元。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过于霸道,遂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解约退费,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中国金融内参
  “犹豫期”内退保遭拒
  2006年11月,家住卢湾区的张先生以投保人的身份,为自己和妻子分别购买了一项人身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合同的保险费都是5000元。仔细阅读合同后,张先生注意到,在这两份保险合同中都有这样的条款:“自投保人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若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公司会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007年1月17日,保险公司向张先生送达了这两份保险合同,而张先生也在两份合同回执上分别签名,并在属于他本人的那份保险合同回执上签下了“2007年1月17日”的阿拉伯数字。尽管一口气买了两份保险,但没过多久,张先生觉得这种保险并不十分合自己的心意。此时的他,忽然想到了曾在合同上看到过关于保险“犹豫期”的规定。
  1月23日,趁着自己的两份保险还处在“犹豫期”内,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两份合同都解约、退保。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对他本人的那份合同,保险公司爽快地同意解约,无条件退还保险费5000元。然而对张先生妻子的那份合同,保险公司却以其在1月3日已经签领保险合同,超过“犹豫期”范围为由,拒绝全额返还保险费。
  回执日期疑被做手脚
  这样的答复,让张先生觉得又好气又好笑。因为他清楚地记得,这两份合同,明明是同一天送交到自己手上的,现在怎么会变成一份还在“犹豫期”内,一份早已经大大过期了呢?
&&&&仔细回忆后,张先生想起自己那份合同的回执上,白纸黑字写着签收日期“1月17日”,而妻子的那份合同回执上,自己什么都没写。张先生清楚地记得,在两份合同同时送达的当天,他签收回执时,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告诉他,只要在一份合同上签上日期即可,所以他也就没有在妻子那份合同的回执上签署日期。  
  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约、退保费时惊讶地发现,公司提供的妻子那份已经过了“犹豫期”的合同回执上,竟签着“2007年1月3日”的日期,而字迹显然不是出自其手!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法庭要求对日期的签署进行笔迹鉴定。同时,张先生还提供了他与保险公司的两位业务员对话的录音光碟。在对话中,一位业务员说“两份是一道拿来的”;另一业务员说“日期不用写的,日期无所谓的”。张先生认为,这份光碟,足以证明业务员认可保险合同回执上可以不签署日期,两份合同是同时送达的,也表明他实际上是于2007年1月17日才签收了两份保险合同。  
  那么,张先生是否在2007年1月3日已经签领了妻子的那份保险合同?只要认定这一事实,就可以确定张先生妻子的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过了“犹豫期”。
  尽管保险公司称,张先生在1月3日已经签领了这份保险合同,但其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笔迹鉴定的结论则可以证实,张先生在1月3日并未签署这份保险合同的回执。同时,录音资料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陈述均证实,保险公司同时向张先生送达了两份保险合同;而现有的签署回执的证据则证实,张先生确实是在1月17日签领了自己的那份保险合同。法院由此认定,张先生在2007年1月17日,同时领取了两份保险合同,因此,当他在1月2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解约时,由于处在约定的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约退还其全额保险费。
   相关提醒
  “犹豫期”以回执日期为准
&&&&张先生的官司已经告一段落,最终他充分享受到了“犹豫”的权利。但是像张先生这样,购买保险时清楚地注意到“犹豫期”并加以合理利用的投保人仅是少数。绝大多数投保人从未留意过保险“犹豫期”。  
  “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万一感到后悔,或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根据保险合同,如果客户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而且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而如果超过了“犹豫期”,投保人就不能拿回已经缴纳的全部保费,而只能拿到保险公司扣除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后,剩下的现金价值。由于超过“犹豫期”后获得的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所以一般来说,超过“犹豫期”,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  
  因此,投保人必须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处,应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客户在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
&&&&上海商报/金莉娜 黄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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