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 高原反应险吉祥卡d包括高原反应吗

中国人寿吉祥卡是怎样的保险,给解答一下
谢谢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28个回答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通知的,不过你要拿着保单和身份证去公司变更过来,方便以后缴费。
17天前在线
都是一些意外险,还有意外医疗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吉祥卡是保一年的意外险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意外综合保险,基本的意外门诊,住院报销,基本意外伤害,交通工具的高保额。
Ta的精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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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交100元你一年的短险
是一种短险卡,纯消费型的保一年之内出现意外或意外住院等保障
吉祥卡属于意外险的范畴,意外受伤害,还有意外受伤住院能报销有住院补贴
一个月前在线
建议买医疗,卡的。赔付率低
它有意外身故和医疗门诊
你好,我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丁玲,吉祥卡是一个意外险来的,它保障很高,人身保障有十万,意外门诊都有报销的还有最高180天的住院补贴
一个月前在线
客户您好,吉祥卡E是保一年的短险卡,意外伤害,住院,可享受报销待遇!身故伤残40万,住院2万,机动车意外身故30万,水上,轨道交通意外60万,飞机意外300万,有社保,0元免赔,90%赔付,无社保,50元免赔,80%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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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一年的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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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吉祥卡就是意外保障卡
国寿 吉祥卡 仅是保障第三方造成的意外伤害
吉祥卡:210元/年,意外身故:10万,意外伤残:1万,意外医疗:5000元/年,住院津贴:20元/天
有社保:50元免赔/90%赔付
无社保:50元免赔/70%赔付
投保年龄:18-60周岁(续保65)
备注:限购3份/人,60周岁以上限购1份
中国人寿推出很多价位的吉祥卡,属于意外保障卡,保障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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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吉祥卡责任查询
[导读]:“吉祥卡”全面考虑了社会上不同层次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将保险费率降到最低,保证每一位消费者都可以享受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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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祥卡&在保险折正面明确列明每一款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客户可以一目了然地看清&吉祥卡&的保险责任组合情况,再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险种组合。
  主要保险责任如下:
  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6万元;指定交通工具(包括轮船、火车、飞机)身故、残疾保险金额20万元;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2500元。以上三部分保险责任可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任意选择。
  &吉祥卡&全面考虑了社会上不同层次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将保险费率降到最低,保证每一位消费者都可以享受到保险公司的服务。客户购买&吉祥卡&时最多消费100元人民币,就可享受到一年期保险服务。
  在购买方法上,&吉祥卡&采用的是定额保单形式。&吉祥卡&在保险折正面明确列明每一款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客户可以一目了然地看清&吉祥卡&的保险责任组合情况,再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险种组合。
特定轻症保障
基本保额*2元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特定轻症保障
基本保额*0.3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元*给付比例
实际医疗费用*80%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身故/残疾保障
交通意外保障
基本保额*0.20元~基本保额*2
身故/残疾保障
所交保险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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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200元1年1万住院100万交通意外16万残疾16万身故30元/天住院津贴1年保险责任1万住院查看详情住院医疗和门诊可获得10000元的赔付住院医疗和门诊可获得10000元的赔付100万交通意外查看详情乘坐飞机意外赔付1000000元乘坐飞机意外赔付1000000元16万残疾查看详情由于意外导致意外残疾可以获得理赔1600...由于意外导致意外残疾可以获得理赔160000元16万身故查看详情由于一般意外导致身故赔付160000元由于一般意外导致身故赔付160000元30元/天住院津贴查看详情意外导致住院每天津贴30元意外导致住院每天津贴30元包含产品(消费型)保障期:1年缴费期:1年
适用性别:不限 适用年龄:18岁左右年缴保费:¥200.00张小姐投保年缴费200元,保障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最高可以获得100万的赔偿金,住院报销比例70%。每天住院津贴30元。详细描述& & & & & & & & & &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六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第七条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三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第九条 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申请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申请烧伤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二、被保险人身故;三、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事项。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二条 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第十三条 释义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附表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一级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00%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第二级9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75%10十手指缺矢的(注6)第三级1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50%1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3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14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15十足趾缺失的(注9)第四级16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30%17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8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9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20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21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22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五级23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0%24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5两手拇指缺失的26一足五趾缺失的27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28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9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第六级30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15%31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2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七级33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10%34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注:(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赫兹。(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附表2: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类别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以上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10%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20%(含)之间的烧伤60%Ⅲ度烧伤面积在20%(不含)以上的烧伤100%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含)以下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5%(含)之间的烧伤10%Ⅲ度烧伤面积在5%(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60%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以上的烧伤100%注: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点击查看: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第六条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第七条 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九条 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五、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六、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条 附则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第十一条 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指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等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给付。门(急)诊: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附加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前一篇: 计划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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