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征土地不补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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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以建设新农村,强征百姓土地,赔偿不到位,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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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以建设新农村,强征百姓土地,赔偿不到位,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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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2:17:00 文章来源:
《浙江省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2016,新农村建设政策(全文)》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浙江省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2016,新农村建设政策(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浙江省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2016,新农村建设政策(全文)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2012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市、县(市、区),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足额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水平。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从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由各地制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资金,以及按规定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征地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当地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村级留用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二三产物业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政策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并建立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六、加强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制订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在日前完成调整完善工作,制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备案。对未按照要求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完善工作的市、县(市、区),暂停土地农转用、征收审批。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见原件下载):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  关于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行为,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划分。全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按区位条件划分为四个区片,各区片范围见附件1。  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者占比分别为60%和40%。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包含一般农作物、各类油茶果树、蔬菜大棚、苗圃、苗木移植、零星建(构)筑物、一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费用。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二)青苗、附着物原则上采取按实清点补偿方式,但最高不得突破包干标准。城市规划核心建设区范围内(东至衢江公路,南至规划中的景星东路、景星路、景星西路,西至西山山脊线、浙赣电气化铁路,北至黄衢南高速),可以由征地责任主体在包干基础上再支付不超过1万元/亩的附着物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责任主体按项目征地总面积计算总额支付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根据项目自求平衡原则,并结合历史传统、约定俗成制订分配方案,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实施。  (四)坟墓迁移、骨灰盒、墓碑等费用补偿标准为2000元/单穴,3000元/双穴。墓穴费由征地责任主体另行支付给墓穴建设维护单位。  (五)项目征地范围内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项目总包干补偿费确实难以平衡的,由征地责任主体牵头,会同当地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补偿进行评估,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国土局汇总报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六)征地范围内的合法房屋按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另行补偿。  四、留地货币化资金标准。留地货币化资金属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也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征地责任主体拨付给被征地村,由乡镇(街道)代管,原市财政代收部分参照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  留地货币化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村组出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村组集体和个人应承担总额的70%。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江政发〔2014〕6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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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征地系列问题
近年来国家正在大力发展建设新农村,但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征收土地房屋中存在补偿不合理、安置不到位等情况,急需解决此类问题,这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得到保障,同时设计征收房屋土地的村民也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争取应得利益,不能成为新农建设的牺牲者。吴波律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力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现行征地制度存在极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弊端,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亟需改革的重要领域。众所周知,中国《宪法》规定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农村和城市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目前中国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就是说,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了高度集中的严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才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凡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国家的征收或征用。《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了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此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可否认,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下,农民的权益遭到了严重的侵害。究其原因,在中国农业人口众多、城市化长期受到人为阻止的背景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断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大规模转移,仍然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城市化,而在于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当前在城市化进程中引发的征地矛盾与失地农民等问题,根本上说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僵化的土地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变革滞后的集中反映。如何改革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取消土地市场“双轨制”,
国家曾关闭了城乡土地自由市场,政府成为土地市场的唯一主体。不管是公益性用地还是经营性用地,一律由政府对土地实行征用。政府在“土地农转非”上垄断地位,使自己在城乡土地市场交易中成为唯一合法的中间人,就是说,只有政府有权强制性地低价征购农用地,然后再高价出卖给建设用地方者。我国城乡土地制度设计上的这种严重缺陷,为制度性寻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使政府充当了城乡土地市场交易中名符其实的“二道贩子”,以地生财就成为不少地方政府打造政绩的有效途径。农民则在这种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安排中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正因为存在以上的情况,我国的土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故必须实现实行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分配和安置,在征地中,问题不是农民是否同意征地,而在于政府对农民的补偿是否合理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土地补偿款明显过低,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三项组成:①土地补偿费,②安置补助费,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①该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②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③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二是补偿分配比例明显不公。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是:①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②土地安置补助费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安置单位,③被征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给农民。据统计,补偿款到农民手上的款项大约只占总补偿款的百分之5至百分之十,从成本价到土地出让价之间生成的土地增值大部分被政府拿去,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土地,农民成为最大的牺牲者。三是安置明显不到位。政府征地后,由于安置工作的严重欠缺,造成了数以千万计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失地农民,成为当前中国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政府的征收导致农民补偿低,得不到应有的安置,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成为最大的问题。综上所述,农民在征地中成为最大的牺牲者,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方面需要政府制定完善的土地征收等制度,在制度上保障,另外一方面同样需要在征收中农民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争取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应由的补偿。在不能改变制度、现状的情况下,改变自己,用法律武装自己,用法律手段来争取合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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