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函授有遗体整容师职业技能资格的函授学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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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报:以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让逝者有尊严地离去 湖南举办遗体防腐整容师培训暨 遗体整容师职业技能竞赛
&&(《中国社会报》2017年6月27日4版)本报讯 (记者 王 铭 通讯员 何 波)6月18日-24日,湖南省民政厅在长沙举办遗体防腐整容师培训暨全省遗体整容师职业技能竞赛,来自全省的50多名“遗体整容师”参加培训并进行了包括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个人职业能力展示在内的职业技能竞赛。&在这次的培训中有不少“90后”面孔,他们用温暖和强大的内心,守护人生的“后花园”,为往生者留下最美遗容,给家属带去心灵的慰藉。家住衡阳县的楚媚说,自己此前学工商管理专业,是因为外公进入到这个行业的。2009年,楚媚的外公遭遇车祸去世,脸上有一条22厘米的大口子,但当地没有人做遗体整容。大学毕业后她决定进入殡葬行业,做“遗体整容师”,以弥补外公去世时留下的遗憾和伤痛。她说,在岗的每一天,她都心怀职业精神,让逝者有尊严地离去。&据介绍,本次培训和技能大赛由湖南省民政厅联合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站长沙038站、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殡葬协会举办。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职业道德、遗体识别、个人防护、遗体塑形、遗体修复、遗体防腐、缝合、遗体化妆技术理论及实操课程。参赛选手展示了体现个人的业务水平、岗位能力、技术创新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工具、新流程和个人的职业特色技能。最终,来自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怀化市殡葬管理处、衡阳殡仪馆、资兴市殡葬管理中心的6名选手分获一、二、三等奖,长沙市、常德市、永州市民政局获得组织奖。&湖南省民政厅副厅长陈慈英表示,殡葬整容职业需要“工匠精神”,这次的培训和竞赛就是为了提高全省遗体整容防腐专业水平,强化殡葬干部队伍精益求精的职业素养。今后,将针对殡葬行业发展的需求,开展更多有针对性、专业性的职业培训,从学习中汲取营养,提高技能、提高水平,在实践中创新、探索、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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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第二届全国民政行业(遗体整容师)职业技能竞赛完成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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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代表队的张洋、北京市代表队的谭孟跃、江苏省代表队的余廷分别获得了一等奖。
&上海市代表队的王刚、四川省代表队的蒋艳艳、江苏省代表队的顾忠海、江苏省代表队的夏开宝、广东省代表队的谢龙生、上海市代表队的朱惠芳、北京市代表队的赵辉分别获得了二等奖。
&获得三等奖的有:第十一名上海代表队徐军;第十二名浙江代表队许康飞;第十三名黑龙江代表队曾令国;第十四名山东代表队赵希舆;第十五名湖南代表队王丹丹;第十六名湖北代表队敖斌;第十七名河北代表队李虹;第十八名天津代表队王万喜;第十九名湖北代表队吴钰全;第二十名四川代表队邓建春;第二十一名辽宁代表队许睿;第二十二名浙江代表队叶道林;第二十三名广东代表队江洪涛;第二十四名黑龙江代表队宋善树;第二十五名广西代表队陈健。
获得竞赛个人优胜奖的选手,按照行政区划顺序依次是:天津代表队程渝;河北代表队梁海军;内蒙古自治区代表队李桂林、刘素清;辽宁代表队李承谏;吉林代表队宋春玲、杨婷;安徽代表队薛龙超、孙军;福建代表队朱秋妙、陈伟和;江西代表队张玉剑、隆雅凤;山东代表队刘强贤;河南代表队毕阳、余燕;湖南代表队舒登高;广西壮族自治区代表队黄勤妹;重庆代表队孙德洪、毛腾飞;贵州代表队李平国、杨科学;云南代表队杨成甫;西藏自治区代表队扎西平措;陕西代表队杨西正、侯益民;甘肃代表队张军会;青海代表队郑有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表队常云。
获得竞赛团体一等奖的是北京代表队;获得竞赛团体一等奖的是北京代表队;获得竞赛团体三等奖的是:四川代表队、广东代表队、浙江代表队;获得竞赛优秀组织奖的是:天津代表队、河北代表队、内蒙古自治区代表队、辽宁代表队、吉林代表队、黑龙江代表队、安徽代表队、福建代表队、江西代表队、山东代表队、湖北代表队、湖南代表队、广西代表队、重庆代表队、贵州代表队、云南代表队、西藏自治区代表队、甘肃代表队、青海代表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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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一、民政特有行业(殡葬类)职业初、中、高级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
解释与说明
初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1)“正规培训”问题。“正规培训”是指由民政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组织实施鉴定培训并颁发培训证书的活动,不包含任何机构举办的业务培训或岗前培训等非正规培训。具体培训基地名单可在上查询。
(2)“标准学时数”问题。一般为一小时折合一标准学时,具体标准是:殡仪服务员(300学时)、遗体接运工(300学时)、遗体防腐师(360学时)、遗体整容师(360学时)、遗体火化师(360学时)、墓地管理员(300学时)。
(3)“涉及工作年限”问题。,需由所在单位提供考生本人的“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须符合正确模板,否则无效),并经当地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验章确认。没有连续工作者应计算连续工作年限(下同)。
(4)本专业中专在校生在毕业前可申报初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 中级“标准学时数”问题。具体标准是:殡仪服务员(280学时)、遗体接运工(280学时)、遗体防腐师(300学时)、遗体整容师(300学时)、遗体火化师(300学时)、墓地管理员(280学时)。
(2)结业证书应载明具体培训内容、标准学时等;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正规培训者,可连续计算培训时间和标准学时数(下同)。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问题,同时提供所在单位的“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需提供正确模板,否则无效),并经当地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章确认。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问题。在民政特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报名中,取得民政系统所办的中专类民政学校(如原民政部长沙民政学校、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民政部重庆民政学校、辽宁省民政学校、江西省民政学校、福建省民政学校、河南省民政学校、湖北省民政学校、广东省民政学校、北京市民政干校、黑龙江省民政干校、四川省民政学校等),北京铁路卫校,视同为符合上述规定。“本专业”是指上述院校的“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殡葬六个工种)、取得其他专业(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应有在本职业连续2年以上工作经历。
(5)本专业大专在校生在三级、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级时可申报中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高级“标准学时数”问题。一般为一小时折合一标准学时,具体标准是:殡仪服务员(260学时)、遗体接运工(260学时)、遗体防腐师(260学时)、遗体整容师(260学时)、遗体火化师(260学时)、墓地管理员(260学时)。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问题。目前民政系统尚未又通过此类审核认定的高等职业院校。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问题。“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包括高职高专(如,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武汉民政职业学院,首都医科大学)的殡葬管理、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等专业。非上述院校和专业者应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本科院校毕业者应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二、民政特有行业(假肢师、矫形器师)职业初、中、高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
解释与说明
初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1)“正规培训”问题。“正规培训”是指由民政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组织实施鉴定培训并颁发培训证书的活动,不包含任何机构举办的业务培训或岗前培训等非正规培训。具体培训基地名单可在上查询。
(2)初级的“标准学时数”问题。一般为一小时折合一标准学时,具体标准是:假肢师(420学时)、矫形器师(420学时)。
(3)“涉及工作年限”问题。需由考生本人所在单位的“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须符合正确模板,否则无效),并经当地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章确认。没有连续工作者应计算连续工作年限(下同)。
(4)本专业中专在校生在毕业前可申报初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中级的标准学时数问题。一般为1小时折合1标准学时,具体标准是:假肢师(360学时)、矫形器师(360学时)。
(2)结业证书应载明具体培训内容、标准学时等;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正规培训者,可连续计算培训时间和标准学时数(下同)。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问题。同时提供所在单位的“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须符合正确模板,否则无效),并经当地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章确认。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问题。在民政特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报名中,取得民政系统所办的中专类民政学校(如原民政部长沙民政学校、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民政部重庆民政学校、辽宁省民政学校、江西省民政学校、福建省民政学校、河南省民政学校、湖北省民政学校、广东省民政学校;中国假肢矫形中等职业学校(民政部武汉假肢技工学校)、北京市民政干校、黑龙江省民政干校、四川省民政学校等),北京铁路卫校,视同为符合上述规定。“本专业”是指上述院校的“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取得其他专业(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应有在本职业连续2年以上工作经历。
(5)本专业大专在校生在三级、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级时可申报中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 高级的“标准学时数”问题。一般为一小时折合一标准学时,具体标准是:假肢师(300学时)、矫形器师(300学时)。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问题。目前民政系统尚未又通过此类审核认定的高等职业院校。因此,此项作为未来有通过审核认定的高等职业院校后,再作为评判标准。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问题。“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包括高职高专(如,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武汉民政职业学院,首都医科大学)的殡葬管理、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假肢设计与制造等专业。非上述院校和专业者应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本科院校毕业者应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民政特有行业(灾害信息员)职业初、中、高级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
解释和说明
初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正规培训”是指提供经地方省级人社部门或民政部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8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2天)。
(2)已经从业人员应提供由所在机构开具的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提供《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3)本专业中专在校生在毕业前可申报初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20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年以内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可正常申请参加中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资格,须延长2年工作年限。
(3)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经审核认定的本专业是指提供统计、地理、灾害管理、经济、公共卫生、农业、会计等专业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以及民政中专的民政管理专业的毕业证书。取得其他专业应有在本职业连续1-2年工作经历。
(4)本专业大专在校生在三年级、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级时可申报中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6)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7)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8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2天)可减少1年时间提前申报;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统计、地理、灾害管理、经济、公共卫生、农业、会计、民政管理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申报高级鉴定。
(3)非相关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含本科、研究生)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8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2天)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年工作年限。
四、民政特有行业(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初、中、高级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
解释和说明
初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1)“正规培训”是指提供经地方省级人社部门或民政部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8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2天)。
(2)已经从业人员应提供由所在机构开具的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提供《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3)本专业中专在校生在毕业前可申报初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国家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医疗、护理、康复)或相关专业(幼教、教育、社工、心理)院校毕业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6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8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可正常申请参加中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资格,须延长2年工作年限(7年)。
(3)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经审核认定的本专业是指提供护士学校、护理类专业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以及民政中专的老年、护理类专业的毕业证书。取得其他专业(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应有在本职业连续1-2年以上工作经历。
(4)本专业大专在校生在三年级、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级时可申报中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本职业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专业(幼教、护理)或相关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心理、社工)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4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
(3)提供相关专业(护理专业、老年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岗位满2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4)非相关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含本科、研究生)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岗位满4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五、民政特有行业(养老护理员)职业初、中、高级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
解释和说明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1)“正规培训”是指提供经地方省级人社部门或民政部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8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2天);
(2)已经从业人员应提供由所在机构开具的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提供《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3)本专业中专在校生在毕业前可申报初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5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8天);没有参加培训或培训学时不够者延长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可正常申请参加中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资格,须延长2年工作年限(7年)。
(3)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经审核认定的本专业是指提供护士学校、护理类专业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以及民政中专的老年、护理类专业的毕业证书。取得其他专业(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应有在本职业连续1-2年以上工作经历。
(4)本专业大专在校生在三年级、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级时可申报中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或者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培训学时不够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
(3)提供相关专业(护理专业、老年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岗位满2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培训学时不够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4)非相关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含本科、研究生)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岗位满4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培训学时不够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注:技师鉴定由民政部职鉴中心组织实施,其余由地方组织实施。题库由国家提取。考评员由中心培训认证、委派和管理。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9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2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的,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证书,须分别延长2年工作年限(31年)。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需同时提供相关专业(护理专业、老年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9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0天),四项齐备方可参加鉴定。
(4)提供非相关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含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需从事本职业岗位满四年,提供毕业证书、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老龄办、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9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0天),四项齐备方可参加鉴定。
六、2016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报名条件
(一)质量督导员
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二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工作且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
(2)省厅人事部门主管鉴定工作的人员且能够按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3)担任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专职副站长,且能够按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4)督导证卡到期换证人员。
(二)考评员培训班
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考评员证卡到期换证人员。
(三)培训师资培训班
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民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有两年以上相关职业教学经验,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3.从事本职业三年以上的机构业务负责人。
(四)高级技能鉴定示范班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技师鉴定师范班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二级):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一级):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六)管理人员培训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管理人员培训:
1.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负责考务工作人员
2.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未取得站长证资格负责人
3.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承担教务工作人员
4.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未取得负责人资格人员
5.管理人员证卡到期换证人员。
技术支持:
客服电话:010-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
电话/传真:(010)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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