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打工厂临时工管理制度有自由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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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导下岗工人对有关部门的不满等新闻而受到当地新闻主管部门的警告。某天,小A又将当地某些干部包养二奶、接受贿赂等腐败行为公诸报端。当地新闻主管部门以影响社会稳定且屡教不改为由,吊销了小A的记者证,并撤消其所在报社社长老B和总编辑C的职务。小A等不服,遂向上级新闻主管部门提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维持原处分的决定。小A等于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小A行使了哪些宪法权利?(2)新闻主管部门对小A的处分是否符合宪法?(3)如何看待新闻自由与宪政秩序的关系?
答:(1)小A客观地采访并报导当地发生的社会事件,所行使的是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属于言论自由权的范畴,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小A不服当地新闻主管部门的处分决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议,所行使的是申诉权,这是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小A因不服上级新闻部门维持原有处分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行使的是诉讼权。
(2)新闻主管部门对A的处分是否合宪应做具体分析。首先必须明确,新闻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应当受到政府的保障和尊重。但是,新闻自由又不是绝对的,他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既是小A之行为受宪法保障的界限,亦是政府对小A处分行为合宪性的界限。具体从两方面界定:一是小A是否利用新闻自由来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二是小A是否利用新闻自由对他人人格尊严进行侮辱和诽谤。从本案来看,小A既没有利用新闻自由来反对政府,危害国家与社会安定,也没有利用新闻自由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因而其行为是合法的,应当受到宪法和政府的保护,政府对其处分则违反了宪法第35条之规定。
(3)新闻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言论自由是宪政时代的基础性权利。宪政秩序则是以保证诸如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为重要内容的一种社会状态,而并非限制言论自由的状态。当一个社会的言论自由特别是其中的新闻自由受到过度限制,虽然可能保持社会的一种表面平静,但这种平静所蕴涵着的却可能是比通过新闻自由所表达出来的意见更为有害的民间言论。这种民间言论如同地底下的暗流一样,不仅会侵蚀和掏空其流往之处的地基,而且会导致宏伟大厦的不堪一击。当然,新闻自由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界限。
2、X超市近来经常失窃。一天中午,女顾客张某到该超市购物,当她离开超市时,保安人员怀疑张某有盗窃行为,责问张某,张某坦然加以否认。保安认为张某态度不老实,责令女服务员对张某进行搜身,但一无所获,保安不得不放张某走。问题:超市保安对张某的搜身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为了搜查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公安机关可以对被告人及可能隐匿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搜查时,公安人员必须出示搜查证,紧急时应出示工作证。必须由两名以上公安人员进行搜查。对女性进行搜查的必须由女公安人员进行。超市保安和超市服务员无权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搜查,侵犯了该顾客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由于超市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女顾客应要求超市保安和服务员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挽回不良影响。
十二、 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依法履行民事义务
1、简述我国民法的概念。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什么是法人?法人成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那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并产生预期后果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5、什么是代理?代理有哪些种类?
《法律基础》题库 31
答: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6、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试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答: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法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或知识产权等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第二,要有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2、试述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
答:代理行为有如下特征:第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第二,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第三,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做出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案例分析
1、李某,男,17周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收入。一天,他到商场以800元购买了一辆山地车。其父母得知后非常生气,坚决要求商场退货,商场不肯,遂发生纠纷。问:李某父母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李某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已满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2、甲为个体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丙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甲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丙的要求。问:甲与丙之间买卖古玩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可变更、可撤销。丙与甲之间买卖古玩的行为是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是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做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丙利用甲处于还款压力的困难处境,以极其不利于甲的价格将其祖传的古玩买走,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该行为。
3、老李的儿子病重住进了医院,眼看自己欠邻居老王的1万元钱就要到期了,但由于经营不善,根本没钱还债,并且儿子生病等着用钱。一天,他的表姐赵某来看他,老李把情况一说,赵某表示愿意替老李还这笔债,并与老李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但没有征得老王同意。问:债务承担协议有效吗?为什么?
答:无效。因为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债权人的同意才生效,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任何效力。
4、甲经营村里的果园,后因劳累过度而卧床不起。其子女又不在本地工作。此时果实已成熟,甲的好友乙便担负起照看果园的任务,还雇用十几个村民将果实采下来出卖。获得收益1万元。其中交给村里费用1000元,雇工费用1000元,此时甲却病重身亡。卖果子钱一直放在乙家里。后甲的子女要求归还这笔钱,乙觉得如果不是自己帮忙甲将分文没有,所以要求甲的子女分给他1/3,为此引起纠纷。问:(1)乙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2)乙的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答:(1)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本案中乙为避免甲的果实受损失而为甲照管、采摘,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所以乙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
(2)乙要求分钱的请求不能支持,因为无因管理人无权保留管理事务得到的利益,他只能要求继承人支付管理费用,剩余的应全部返还。
5、甲乙各牵一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叫到: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下桥摔死。问:乙的损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乙的损失甲和乙都有责任承担。甲明知自己的牛性子不好,可能给乙造成损害,却没有主动避让,并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故应承担主要责任;乙听到甲的警告后,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对损害结果也有一定责任。
32 《法律基础》题库
6、刘流为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为完成王老师布置的作文《记邻居家的一件事》,虚构了邻居赵越家虐待父母的故事。由于文章感人,王老师推荐给《三江日报》发表。文章发表后,赵越受到指责,十分气愤,赵越起诉至人民法院。问:(1)本案侵犯了赵越何种权利?(2)本案的侵权责任承担人是谁?为什么?
答:(1)名誉权。刘流的父母,基于监护责任。王老师,传播侵权事实。三江日报社,传播侵权事实。
7、李某夫妇带儿子贝贝到美美像馆照周岁像,摄影师于某见贝贝活泼可爱,便私自多洗几张。于某的朋友刘某见到该照片,称其所在印刷厂准备制作儿童挂历,向于某要了一张,后制作挂历未成,刘某将照片以1000元卖给某饮料厂做广告,上市后被李某发现。问:
本案中李贝贝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
本案中侵权人有哪些?如果李某代贝贝向法院起诉,他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答:(1)肖像权。(2)于某、刘某、某饮料厂。(3)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8、日晚9时许,某市一建筑工地仓库突然起火,待消防队将火扑灭时,直接损失达4万元。后查明,这场火灾是由张某(13岁)、吴某(12岁)和石某(9岁)玩火引起的。他们趁仓库看管员临时外出,翻墙进入仓库,从而酿成大祸。遭受损失的市建筑公司要求三个孩子的家长赔偿损失。但三家长以孩子尚未成年,没有能力为由拒绝赔偿。问:
三个孩子的家长是否应承担建筑公司火灾损失的责任?为什么?
答:三个孩子的家长应承担建筑公司火灾损失责任。张某、吴某和石某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且“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起火灾应当由张某、吴某和石某的监护人,即他们的家长共同承担。
9、王敖于日晚骑自行车上夜班,途经某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因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身体损害,花去医疗费5000元。经查,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一个月前更换的,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裂痕,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就没有再换新的。出事当天,工厂的一辆超载车将该井盖压塌,但工厂没有告知市政公司,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问:王敖所受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王敖所受损失应由工厂与市政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市政公司装置不合质量要求的井盖,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是造成王敖摔伤的原因之一。工厂超载汽车压塌井盖,但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又不设警示标志,其主观上有过错,是造成王敖摔伤的主要原因。
10、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五万瓶劣酒,货价十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合同履行时,甲方只付了8万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果,诉诸法院。请回答:(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行?为什么?
答:(1)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甲、乙约定的购销合同,其标的是劣质酒,并须加贴名牌商标,故属于该类合同。
(2)对于合同双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对方,而应予以全部追缴,收归国库。
十三 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
协调婚姻家庭关系
三、简答题
1、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第一,婚姻自由原则;第二,一夫一妻原则;第三,男女平等原则;第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第六,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七,夫妻互相忠诚。
2、《婚姻法》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所处地位平等,即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其内容可概括为三方面:第一,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即男女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是平等的:第二,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第三,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地位平等。
3、《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有哪些?
答: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的条件:年龄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基础》题库 33
4、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第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第二,继承权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儿童合法权益;权利义务一致;互谅互让;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5、什么是继承?什么是法定继承?
答: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依据法定的程序将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有权取得该财产和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等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或受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作处分的遗产。
四、论述题
1、论结婚的法定条件。
答:按照《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以下三个: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第三,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两个:第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2、论遗嘱的成立要件。
答: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他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有效条件有以下几点: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
1、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问:法院应否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要求终止“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法院对这起纠纷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因为,依照新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除必须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本案中,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其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当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但是由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而且同居又发生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日颁布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非法同居关系一旦发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必须一律予以解除,对当事人提出批评教育,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同居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制裁。
2、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34 《法律基础》题库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答:(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
(3)女方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4)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简答题
1、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1)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什么基本属性;犯罪构成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基准问题。(2)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构成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二者之间存在着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的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实现的。
2、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划分的?
答:(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联系: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具体人是社会关系的表现。
区别:(1)犯罪的课题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对象则未必。(2)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并不都有犯罪对象。(3)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但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4、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之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主要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指行为人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犯罪未达既遂而停止下来;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5、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
答:(1)危险的来源不相同(2)行为针对的对象不相同(3)对行为实施的条件要求不相同(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的要求不相同(5)对实施行为的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6、主犯有哪几种?
答:(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7、我国刑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1)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同;(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相应该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8、成立自首包括哪些条件?
《法律基础》题库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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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Peter Dizikes, MIT News Office
简介经过几年对全球生产体系的研究,一位麻省理工大学的政治学者认为,除了私营部门,政府必须提供帮助保证工人安全。
四月,孟加拉工厂的倒塌事件,超过1,000人丧生,重新引起公众对发展中国家的工作环境的讨论:怎样改善工厂工作的危险性和有害性。
麻省理工大学政治学者Richard Locke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超过10年了。Locke参观过全球的好几百个工厂,带领一队研究人员收集的信息量是史上最大的。许多年以来,Locke认为答案在于私营部门的监管:跨国公司监管供应商的工厂,注重违反安全行为,威胁从供应商中撤出业务。
但是近几年,Locke改变了他的观点。他认为,仅靠私营监管来消除工作危害、超时工作、童工和低薪是不够的,政府必须制定和鼓励更好的工厂标准。
“从系统上来看,私营法规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并不凑效,”Locke说,他是麻省理工大学政治科学院的院长和麻省理工大学斯隆管理学院的副院长,“总比没有法规好,但在我们研究的任何供应链当中,私营法规对提高工作环境和加强劳动权利显得并没那么重要。”
最近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书“私营力量的前景和局限”中,Locke对这个观点进行延伸,详细介绍私营部门和政府部门可以作用的方式,有时可以一起作用,让工厂生活不再难以接受。
“私营部门能够做的就这么多了,对于公民权利的问题,例如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Locke说,“你不能够一下子在一间工厂落实这些权利,或者在一条供应链,甚至是在一个品牌。这些是领土性质的权利,也只有主权国能够落实。”
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工厂环境,Locke在书中强调,我们需要把每一间工厂看做巨大全球供应链中的一个环节。恶劣的工作环境不仅只是当地糟糕的管理,同样是跨国公司需求造成的。
假设一家跨国公司期望一张新订单从采购到出货的周转时间在11周内,在设计环节花费时间较长,于是工厂只有9周处理这张订单。Locke说,对工厂工人造成的结果是“补救的唯一方式就是加班”。于是超时工作就成了主要问题。
行业对产品过度生产,这些产品往往很少赚钱,同样是仓促生产的推力。消费性电子产品企业的产品生命周期只有9个月,由于企业不想持有库存,于是造成大量订单。所有的案例都表明,重担都压在工人身上,要求工人在艰苦的条件下,工作越多工作越要快。
Locke说道:“品牌和零售商在做的事情可能看上去微不足道,但是对工厂的影响却是巨大的串联性的消极的。”他指出“事实上,我们已经证实了订单的大量波动导致工作时间的大量波动,同样导致雇佣和解雇临时工数量上大量波动。”
引证材料的首例讲的是Nike,它依靠亚洲工厂用不正当劳动生产而在九十年代引起抗议。Locke开始和Nike合作研究问题,Nike很快就增加了合规员来严肃对待提高工作标准问题。Nike还逐步把年公司每次对劳动行为的审查报告提供给Locke和他的研究团队。
对Nike的研究使得Locke有机会接触其他企业,包括Coca-Cola,Hewlett-Packard以及Van Heusen。他的书引用的超过50个国家的几千家供应商的数据,还参观了亚洲、拉丁美洲和欧洲10个国家的120家工厂。
Locke认为,正因为管理决策影响几千公里外的工作状况,改善的不仅仅只是工厂车间,应该发生在行政管理地点。他还说:“我们需要改变的管理人员的行为,他们把总部设在美国或者其他工业发达国家。”
Locke本对私营执行能够提供工厂一种双赢的机制寄予希望,这种机制是实行更好的生产运作时,工厂可能放权给工人和变得更安全。
“全球化时代,对单个国家研究是有局限性的,对于我来说似乎是可以作为一种可选择的途径。”Locke说,“而且我仍然对工厂的能力建设持乐观态度。”但是,数据和工厂参观都不得不使他相信,仍然有非常多的工厂忍受着恶劣的条件,在生产前线引起抗议。
“如果你只是向工厂引入新技术,那么在供应链里面谁强大谁就获得利益,不管是需方还是供方。”Locke说,“它将真正挑战极限,人们引入精益生产却不保证工人权益和提高工资待遇等等显现大量存在。这个有趣的发现是我们从这些不同国家和不同项目的研究当中仅有的得出。”
哪里都可以改善
对工厂自身评估而言,Locke反而支持的是在政府部门、非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积极合作来建立和维持可接受的工作环境。尽管,就如孟加拉悲剧表明那样,除非灾难降临,否则政策不会做任何没有必要存在的改变。
但是Locke坚持,这些改变可以在任何地方发生,就拿看上不可能成功的柬埔寨做为例子。在那里,联合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和政府部门私营企业合作,就工作环境方面取得全面的进步,同时建立监控系统。
“柬埔寨已经度过了战争的恐怖时期,现在也很少官方记录,然而人们可以看到许多品牌已经投资去开发工厂的生产能力,同时,开发政府加强法律作用的功能。”Locke说,“如果能在柬埔寨发生,改变也能发生在局部中国,印度或其他任何地方。”
Aseem Prakash,一位华盛顿大学的政治学者,认为Locke的新书是一部杰出的作品,并称它的“主要优势在于Richard Locke获得的企业层面数据的质量。这种获得层面是在政治学科上史无前例的。”
这项工作研究将继续在苹果公司和未来与Locke合作的公司中进行检验。
“我们知道问题是存在的。”Locke说,“但是资源并不充裕的地方发生积极的改变,这样的例子也是足够的,这就有可能了。改变不是自发的,但是如果有正确的政治意愿、知识和投资,改变可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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