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学习制度有情人怎么处理

退休干部赵润起夫妇15年免费介绍600多对有情人喜结良缘
河北新闻网讯(孔思远、韩瀚、徐华)1月12日,是市退休干部赵润起夫妇成立花园婚介所15周年的纪念日。这天,当地知名人士、赵润起介绍成的夫妻代表和社区居民50多人专门组织了纪念茶话会。据统计,15年来,花园婚介所先后免费登记了单身女性8000多人、男性7000多人,无偿帮助其中600多对有情人组建家庭。2012年,赵润起被评为“保定好人”,2013年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
今年72岁的赵润起,退休前担任保定市机电公司总经理兼书记,老伴田金焕在花园里社区当过居委会主任。“我们两人本来不是一家子,是各自丧偶之后走到一起的。”田金焕大姐说,15年前,赵润起带着3个孩子,她带着1个孩子,组成了家庭。相似的经历,使二人产生了创建婚姻介绍所的想法,经过一番准备,2000年初,“花园婚介所”红红火火地办了起来。
“认识的人多,原来也撮合成一些,一传十、十传百的,大家都找到我们这儿了。小到20,长到80,我们都尽力帮他们找到合适的伴侣。最近我们还为一位88岁的老人寻到了老伴。很多征婚的人是熟人介绍来的,但那也不能马虎,我们会仔细查阅他们的身份证、学历证甚至是离婚证,这么多年没出过差错。”赵润起有些“得意”地介绍说。
去年3月份,经过赵润起介绍,75岁的省劳模赵桂英老人与77岁的李秋明老人喜结连理。在李秋明老人的眼里,“老赵有善心,做善事,为人民办好事”。他说,人老了有个伴,孩子们也放心一点,要是没有老赵,这想都想不到啊。
据了解,现在保定市开婚介所,一般介绍成一对能够挣到600-1000元。而在赵润起,则是分文不收,外地和乡下老家的人慕名前来,他们还得管吃管住,对于前来咨询、登记的人不分时日,随来随接待。粗粗算下来,每月光是打电话就得花费二三百元,10多年要二三万元。这些费用除了夫妇俩用退休金“埋单”,剩下的分摊给了儿女们。“我们快乐了,身体健健康康,权当给我们养老了。”
有人曾劝赵润起,花了这么多钱,费了这么多精力,还是歇了吧。老赵却说:“虽然就经济效益而言,这是赔本的事,但我尝过中年丧偶的苦头,为困难人解难,我损失点儿怕什么。尤其是再婚,这是社会的进步,是关爱空巢老人的好途径,能促进家庭、社会的和谐。”
“一闪一闪亮晶晶,满天都是小星星……”这是6岁的小姑娘佟沂轩在纪念日茶话会上为赵润起唱的歌,当笔者问小沂轩为什么要唱歌时,她害羞地说:“我要感谢赵爷爷。”佟丽峰是沂轩的父亲,十多年前从易县来保定打工,在赵润起的帮助下,和张灵结为夫妻并经营了一家按摩院。佟丽峰说:“要是没有赵大爷的帮助,我肯定不会像现在这么幸福,我觉得赵大爷的行为就是在为社会传递正能量。”
【责任编辑: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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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官方微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面解读
发表时间: 09:45:30 文章来源: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面解读》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主讲人:宋世明教授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  号《公务员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是一部框架法,它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配套法规之一。我今天跟大家一道来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  今天这个专题跟大家一块儿探讨三个问题:第一,违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第二,处分的种类、程序和法律后果;第三,七大类违纪行为。这个专题最重要的目的,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让各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  导言  大家都知道,公务员有九项义务,八项权利。第一项义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既然要接受人民监督,那么就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规定的各项纪律责任。当然,大家对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有一句话也不陌生“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的或内在的控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普普通通的人,不是天使,所以需要方方面面的监督约束机制。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一共承担四种责任。在这四种责任当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公务员必须承担哪四种责任呢?第一,是道义责任。所谓的道义责任是源于社会的公德力,是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何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必须承担一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就是道义责任。一般老百姓可以见死不救,如果他见死不救,也只能在道德上加以谴责;但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所有的公务员不能见死不救。云南省元谋县原民政局的局长坐在公车上,碰到一个临产的孕妇。孕妇的丈夫请求他,搭他一段车,送到就近的医院。这个原民政局的局长振振有词地说公车不能私用,没让这个孕妇搭他的车。公车不能私用是对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之下,这个民政局的局长的行为带来了一个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有关部门撤除原云南省元谋县民政局局长的一切的职务。这就是道义责任。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公务员法》当中有一句话,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务员是一般的老百姓;但公务员又是不一般的老百姓。第二种责任叫纪律责任。所谓的纪律责任,它是源于组织的约束力,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行为进行追究。这个纪律责任,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换句话说,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就是纪律责任。它源于组织的约束力,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行为进行追究。那么纪律责任是不是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对。纪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因为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还有根本的区别:法律责任是源于国家法律强制力,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追究。行政机关的纪律责任虽然也是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规定的,条例也属于法律;但是这种纪律责任,是由处分决定机关而不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追究的。何谓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那就是行政机关的任免机关与检查机关。道义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这还有第四种责任,就叫政治责任。所谓的政治责任,只有领导成员才承担的责任,那就叫政治责任。所谓的政治责任,是领导成员源于政治义务,以政治道德为基础而承担的非过错性、间接性、连带性的责任。一般经过本人申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任免机关审批。简单地说就是“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责任,就叫政治责任。大家可以回想一下,原环保局的局长是因为什么引咎辞职?是因为松花江污染。松花江污染肯定直接原因不是原环保局的局长;但是环保局的局长,他是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这种责任就叫政治责任。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是有两种方式:一是引咎辞职;二是责令辞职。  在这个地方,我顺便跟大家说一下,政治责任是只有公务员才承担的责任。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承担三种责任:一是道义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法律责任。唯有中国的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承担四种责任。就是说只有公务员才能承担的政治责任。政治责任非常重要,对推动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不是规定公务员的政治责任的;它只是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有一个处分,所谓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一种纪律责任形式。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它是这么说,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简而言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有三大目的:第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第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第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大目的之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之前,凡是已经判刑的,就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只要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这是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的一个最重要的体现。另外一个方面,辞职的、免职的、被罢免的公务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要依法给予处分。还有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某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违纪行为;但是行政处分机关没有发现。这个公务员最后退休了,应该怎么处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是这样规定的,一般来说,该公务员退休之后,就不再给他处分;但是,如果依法应该给这位公务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那么即使他退休了之后,一定要依法给他三种类型当中之一的一种处分。这就意味着,虽然违纪行为是在退休之前他做的,但是只要他该得到降级、撤职、开除,这三种处分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也应该依法给予处分。处分的直接结果,那就是降级,甚至取消他退休之后的待遇。中国公务员的养老金,可是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如果已经退休了之后,应该得到开除,后来行政处分机关追加了开除的处分,那曾经犯过错误、现在已经退休、在家颐养天年的公务员就没有更多的条件颐养天年了,因为连养老金都成了问题。这就叫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二大目的,就叫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简单地说,它划定了公务员的行为禁区。在本讲座当中,我把它概括为七大类型的行为禁区。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的职能归根到底,是由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来履行的。所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三大目的,就是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七大类型机关的公务员,为什么单单出台一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给大家稍微做一点简单的解释,这也是作为导言的一部分内容。  各位,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比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范围的确是扩大了。包括七大类型机关的工作人员。比如说,它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什么单单出台一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呢?基本的解释有两条。第一,行政权利最强大、最持续、最具渗透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队伍当中占绝大部分,大概占到60%以上。所以,有效地约束行政权利,有效地约束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对加强整个公务员的监督机制至关重要。可以说,它发挥了一个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个解释,这是由立法的惯性使然。什么叫立法的惯性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号,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这个《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号开始实施。大家可能要问,这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哪年开始起草的呢?1997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已经开始起草了。三年之后,也就是2000年的时候,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送审稿,所谓送到国务院进行审议的送审稿,即已经提交上去了。大家应该知道,2000年的时候,中国的《公务员法》还没有开始起草。2005年的时候,《公务员法》出台。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跟《公务员法》起草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并行的过程;而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起草的时间比《公务员法》起草的时间更长。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先起草,从1997年才开始起草。《公务员法》是从2002年的3月份,也就是五年之后,才开始起草的。简单地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以前已经有一个良好的基础,所以现在优先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把它制定出来,可以说是发乎天道,胜乎自然。它可以说是顺势而发。  第一部分内容: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讲座的中心目的就是要让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那么第一个问题紧紧围绕这一个讲座的目的。公务员的何种行为就构成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的违纪行为呢?这是每个公务员关心的问题。在这一部分我给大家说两层意思。  第一,违纪行为的主体与主观要件。  所谓违纪行为的主体,指的是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者叫违纪行为的行为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纪行为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所谓的组织,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违纪行为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在这个地方,我想给大家强调的是,处分的载体只能是针对自然人,处分种类直接针对的是自然人。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两类: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但是,处分的种类,处分的最终载体是直接针对自然人。也就是说,当组织作为违纪行为的主体的话,那么处分的最终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个问题特别重要。  现在公务员队伍当中,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当中有一种说法,只要不把钱装在腰包里就不算违纪违法;只要不把钱装在腰包里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只要不把钱装在腰包里,我挪用公共资金其中的一部分,为本单位、本部门谋求集体利益,谋求共同利益。简单地说,花公家的钱为本部门谋私立。不但没有成本,而且还有巨大的收益。这是现在方方面面都在关心为什么部门利益依然在膨胀的主要根源之一。大家对把钱装在腰包里,还是持高度警惕的。把钱不装在腰包里,为本部门谋利益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在某些机关、某些公务员群体已经蔚然成风。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针对这个问题,规定地特别清楚。当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是组织的时候,那么处分的直接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这里面有一个案例,大家看一下。大家看这幅图,是著名的云峰阁。云峰阁是山西省粮食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山西省永济县五老峰修建的,对外称是培训中心。大家可能说修一个培训中心,本身就是宾馆。很多机关的通行做法。那么在本案例当中,山西省粮食局不仅仅在风景名胜区修云峰阁宾馆、修培训中心,还在云峰阁宾馆附近修建了粮食殿。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在殿中为个人歌功颂德,树碑立传;并将各省、区、市粮食部门负责人的题词刻在石碑或牌位上,与神像一并供奉。山西省粮食局的局长高志信振振有词地说,是粮食殿也罢,还是云峰阁宾馆也罢,这是山西省粮食局的共同决定,跟我没有关系。那么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西省粮食局当然是违纪行为的主体;但是,直接承担责任的就应该是山西省粮食局的一把手。不久前,山西的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高志信山西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并将高志信的其他案件予以立案调查。  主观要件。所谓违纪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纪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这种故意分两种故意:第一种故意是抱希望心理的,是直接故意。比如说,典型的权钱交易。它就是以公共权利谋取个人的金钱。那么这就是直接故意。第二种故意是间接故意。抱放任心理的,是间接故意。大家都知道,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郑筱萸批药,他的老婆在相关的医疗企业收顾问费。应该说郑筱萸没有直接派他老婆去收顾问费,还没发展到那个程度,他不是一种直接故意;但是郑筱萸的老婆在相关医药企业收顾问费,郑筱萸不可能不知道。如果说不知道,也是假装不知道。那么这种故意就是抱放任心理的,是间接故意。对其所进行的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刚才所说的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有过失。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说,违反保密纪律。违反保密纪律从案例来看,相当一部分是疏忽大意,是过于自信。  第二个,违纪行为的客体与客观要件。违纪行为的客体,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为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违纪行为的客体。比如说,公务员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大家可能说,某公务员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由于情绪不稳定、心情不好,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他并没有造成任何的负面后果。张三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李四在合理的时间之内,他把这个空车给补上了,没有任何的负面后果。大家可能就说,张三不应该受到处分。那,张三一旦有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这种行为,不管他有没有造成什么样的负面后果,都应该受到处分。因为他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有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再比如,有的同志说,现在有一种观点,说公务员包养情人的行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凡是有包养情人的行为的公务员,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按说这个过于一刀切了。包养情人这种违纪行为,它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道德。所以包养情人的行为,不管双方是情投意合还是互相利用,必须受到惩戒,必须受到处分。这是违纪行为的客体。酒后驾车,可能没撞到任何人。但是酒后驾车,侵害的是正常的交通秩序。酒后驾车就应该受到惩戒。  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违纪行为,在何种条件下实施,实施了何种行为,产生了何种后果。看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是指涉及到具体案件的时候,在量级的过程当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客观要件。在何种条件下,实现了何种样的行为,产生了何种后果。  违纪的行为可以分为很多类,在这个地方我把它分为三类:第一,不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这类行为属于违纪行为。第二,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权无效。所以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越权行为也应该受到纪律处分。第三种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以其身份从事根本无权进行的行为。比如说公务员以其身份,从事无权进行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那就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这三种行为在任何条件下实施,都属于违纪行为。因为,它满足了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失职行为、越权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满足了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满足了主体、客体;满足了违纪行为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那么,具体的公务员就应该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个问题是处分的种类、法律后果及处分程序。  这一部分也是服从于本讲座的中心目的。就是要让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到底在哪里?  一、处分的种类。  处分的种类一共分六种。从轻到重依次分为:警告、处分期(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那么大家看一下,下列人事处理办法属于不属于处分?一是自动离职;二是除名;三是开除、留用察看;四是降职;五是辞退。大家看,自动离职属于不属于处分呢?不属于。如果某公务员已经有了明显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他立案调查,一旦立案调查,公务员不能自动离职,也不能辞职,必须接受调查,必须接受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所以,自动离职,它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种类。这个公务员在A部门自动离职,他可能再到B部门去做公务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如果他本来应该得到开除处分的话,被开除的公务员在中国的内地,永远不能再当公务员了。任何部门不能录用开除的公务员再做公务员。所以自动离职和开除有本质的区别。请大家再看一下除名。所谓的除名,也是一种人事处理决定。这种人事处理决定,它也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在A部门除名,那么他在B部门可能是榜上有名。所以除名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种类。  还有一个叫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留用察看究竟是不是处分种类呢?它当然不是。请大家看一下,号《合肥日报》报道了一个小的案例,2007年的5月下旬,来自河南平顶山的未成年人(周光辉),刚被山西省永济市劳动局、劳动保障检查大队解救,就被劳动检查队员(尚光泽)私自送到了自己亲戚开的窑场。永济市劳动局给了这个违纪的公务员给予开除、留用,降两级工资的处罚。处理倒卖黑窑童工的公务员,不能儿戏。既不能开除、留用察看,又不能用降两级工资等处罚。2007年的5月发生的这个倒卖童工的事件,如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处分的话,他应该得到的处分是开除,而不是开除、留用察看。  请大家再看一下降职。降职属于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呢?降职,它是职务任免的一种正常手段。职务有升有降,干部能上能下,这不是一种处分,这是职务任免的一种正常的手段。  辞退。辞退也是一种人事管理手段,它不是一种处分的种类。被辞退的公务员,在一定的时间之后,他可以再被录用为公务员;但是一旦被开除,也是在中国的内地,他不能被任何部门录用为公务员。  大家可能会有疑问,《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说得非常清楚,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撤职开除,一共6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什么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的部门变着法地冒出来这么多的处分种类呢?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得到处分的公务员是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自动离职、除名、开除留用查看、降职,没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负面法律后果。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理的法律后果。  本来应该受开除处分,为什么让他自动离职?他本来应该是降职,为什么给他免职?免职也不是一种处分,如果有的机关这么做,实际上是在逃避处分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律后果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大家都清楚,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是两个:一是职务晋升、二是级别晋升。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得到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特别需要值得关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有个案例,我们共同来探讨一下。张某,男,某国家行政机关副科长。2004年11月,因参与赌博,被所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先予以免职,其后又给予撤职处分。职务重新定为科员,张某不服,认为他已被免职,不应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免职了之后,能不能再给撤职处分呢?我们来共同分析一下,撤职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免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什么特定的法律后果。免去现任职务,这叫免职,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根据本案例,张某原先是副科长,免去了他的副科长,又给予了他一个科员的职务。请大家注意,张某被免职之后,不能再当副科长了,但是在这种状态之下,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熟悉职务跟级别对应表的公务员会很清楚,科员这个职务从此跟级别的对应范围,与副科长跟级别的对应范围,有一个交叉对应的区间,所以张某原先是副科长,现在是科员,不能再当副科长了,但是他的级别、职务,不是副科长了,只是一个小科员,但是级别可以不降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公务员法,从来没有规定,免职的公务员一定要降低级别。尤其是在本案例当中,他免去了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除此之外没了,没有什么负面的法律后果。但撤职不行,撤职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来说,是一项非常严重的处分种类。  所谓的撤职处分,不一定指的是降低一级。撤职处分可能是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比如说,张三是个处长,得到了一个撤职处分,很肯定把他这个处长连降数级,一直降到科员。从正处降到副处、从副处降到正科、从正科降到副科,再从副科降到科员。所以撤职可以降低一级职务,也可以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对公务员来说,是个十分严重的处分种类。那么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他必须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处分期限为两年,解除前不得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档次,不确定等次。免职就不行了,免职,可能一年、两年之后,再被易名为原职务。  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比如说,一个处长被撤到科员,处分期是24个月,24个月之后,这个原副处长还要求恢复原职务、原级别。根据公务员法、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这个规定。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得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这是法律规定。多数公务员说,既然已经被撤职了,今后在晋升职务的过程当中,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那是不可能的。但是法律规定,处分期满解除后,以后的晋升就不再受到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  说了处分的种类、处分的法律后果,既然性质还严重,得到处分之后后果很严重,所以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时候,应该特别慎重。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就处分而言,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它是7个环节。  这7个环节是,一叫初步调查,二是立案,三调查,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五做出决定,六通知并宣布,七归档。从立案调查到最后做出决定,一般来说,6个月之内,应该做出处分决定。特别复杂的案件,不能超过12个月,绝对不允许一调查就调查个三年、五年,没有任何的结论,让公务员惶惶不可终日,那是不允许的。处分程序是七个环节,到第二个环节到第五个环节,一般来说是6个月之内,必须有结论,要么有问题、要么没有问题。要有问题,给予什么样的具体处理。特别复杂的案例,从第二个环节到第五个环节是12个月。  第一个环节叫初步调查。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必须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简称初查,这个初查必须经过任免机关负责人的同意。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没有任免机关负责人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对行政公务员当中的任何人进行初步调查。  第二个环节叫立案。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初步调查和立案必须经过任免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和同意,初步调查是必须经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同意,立案必须通过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经批准,不能进行调查;不经同意,不能进行调查;不经批准,不能进行立案。  第三个环节是调查。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资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检查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资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调查形成书面资料之后,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初步调查是经负责人同意,立案这个环节,是必须经过负责人的批准。调查形成的调查书面报告,必须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四个环节,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来说,特别特别地重要,听取陈述和申辩。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听取陈述和申辩这个环节特别特别重要,也就是说,不允许搞神秘主义。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事实,形成书面资料之后,认定的事实,不应该对相关的公务员进行保密,必须听取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给予采信。这个环节严格地体验了保护公务员权利的原则。  第五个环节,做出决定。那么这个做出决定,是个人做出的还是集体做出的呢?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此处的领导成员一般是指该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一起讨论做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大家可以看出来,第五个环节是领导成员、任免机关领导成员一起讨论做出的。要么给予处分、要么免予处分、要么撤销案件。  第六个环节,任免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最后一个环节就要归档。个别机关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某公务员得到了处分,也期满了、也解除了,这个同志调到了另外的单位,在新的单位查他的档案,发现没有任何的曾经受过处分的档案,这都是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程序,它的第七个环节是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于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并且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典型地体现了我们实体和程序并重的一个原则,程序不正当、实体再正当,它也是违法的。  第三个问题,七类违纪行为。  这个讲座的最终目的,是让行政机关公务员明确一下自己的行为禁区在哪里。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特别是第三部分,七类违纪行为,我们都是服从于这一讲座的目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把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划分为七大类。一是给大家列举七大类违纪行为,二给大家把每类违纪行为当中最重要的条款挑出来,加深大家的印象。大家可能感觉公务员法是一部基本框架法。我感觉在起草公务员法的时候,能简单的尽量简单,能简约的尽量简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特别特别地具体。有关方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起草者也解释,起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是,能具体尽量具体,具体操作性强。一具体就深入,一深入就具体,一具体就具有操作性。  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起草的具体带来的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它内容比较庞杂,掌握起来不太方便。在给大家介绍七类违纪行为的时候,我把每一类违纪行为当中的重要条款挑出来,和大家共同探讨,加深大家对这个行为禁区的印象。给大家讲七类违纪行为的时候,我们尽量引入案例。因为违纪行为非常琐碎、非常具体,如果不引入案例的话,大家可能引不起兴趣来。  首先给大家说政治类的违纪行为。政治纪律对公务员来说,在所有纪律当中是最重要的纪律。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治纪律,集中体现在第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8条当中,已经共规定了8种行为,8种政治纪律的行为。我请大家特别关注一下,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第一项,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这是第18条第一项。18条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组织参加或者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第六项,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这三种具体的政治纪律,我请大家格外地关注,尤其是第六项。第六项,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要给予开除处分。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就不存在一般情形下给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就不分这三种情形了。一般的记大过、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严重的给予开除。任何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大家对18条的第六项,必须给予格外地关注。从字面上来看,它不属于政治纪律,但实际上它是政治纪律的核心内容之一。因为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不仅违背了相关法律,还是一种主观的故意,他是逃避打击、逃避惩戒、逃避处分。所以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处分。  有的公务员就问,是不是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开除了之后就万事大吉了呢?那不一定,被开除了之后,纪律责任已经到位了,那么等待的就是法律责任。所以讲座的开始,我就跟大家说,所有的公务员承担三种责任。一是道义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法律责任。中国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承担四种责任,另外再加一种政治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18条第六项,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如果给予了开除处分之后,就不再追加法律责任,那么对这种类型的公务员来说,不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制约的监督。  另外还有一个,18条的两项就是,第一项和第二项。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第二项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有这两种情形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当前中国所处的时期有一些概括,大家比较习惯的提法,第一中国的发展处于战略机遇期,第二是矛盾突发期。战略机遇期大家都能取得共识,矛盾突发期,大家也基本能取得共识。这个矛盾突发期,主要指的是社会矛盾的突发期。社会矛盾既然是处于一个突发期,打个比方就是干柴烈火,一点就着。在这种状态之下,如果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再从中煽风点火、再从中动员和组织,那我们的社会矛盾可能就是火上浇油。这就是我为什么给大家特别强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8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主要原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绝对不是为了出台条例而出台条例,它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下,它体现了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些特征。既然是战略机遇期,那么社会矛盾就尽量少一些,社会矛盾尽量少一些就有一个重要的前提,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这就是七大类违纪行为当中的第一种,叫政治类违纪行为。  第二类是组织类的违纪行为,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第19条。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它是按照科层制的基本原则,构建起了一个严密的组织,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这个大家都耳熟能详,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理论要点非常多,我就给他概括一句话,根据马克思•韦伯的理性官僚制,行政组织当中的最大一个特点,那就是职位决定地位。如果没有严密的纪律,且不说行政机关能正常地履行职责,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正常工作,也难以正常地保证。所以第二类的纪律就叫组织类的纪律,集中体现在条例当中的第19条。  有一个案例,号,《山西晚报》报告了这样一件事情,2007年3月份,山西侯马市公安局在两天之内突击提拔了92名中层干部,受到侯马市委严厉查处,任免决定被撤销,所有调动人员一律返回原工作岗位。事件的始作俑者,侯马市公安局局长张小宁已被撤销局党委书记职务,并建议免去其公安局长职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号开始实施的,如果这个事情突击提拔中层干部,两天之内突击提拔92名中层干部,当然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为什么在两天之内突击提拔了92名中层干部,为什么是这92名中层干部、不是那92名中层干部?当然这里面肯定是有学问、有由头的。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号之后,他典型地违背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19条。  第一是19条第一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意识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及其作出重大决定的。刚才所说的这个案例,侯马市公安局的局长,就是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及其做出重大决定的,当然这是情节严重的。这个案例本身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当然应该给予开除处分。19条的第一项,是针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而言的。  下面19条的第七项,主要针对的是一般的公务员,针对的是普通的公务员。矿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大家可能说,我请假期满,是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但是没有耽误正常的工作。我回来之后,一切按部就班,萧规曹随,没有任何的负面社会后果,在机关内也没有形成不良的影响,那为什么还要给我处分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自觉服从组织纪律,一旦违背组织纪律,当然应该受到相应的惩戒。所以,组织纪律我提醒大家特别关注第19条第一项和第七项。  第三项是职责类的违纪行为。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而言,就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来说,就广大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来说,职责类违纪行为是大家最应该注意的、最应该避免的。一个公务员,不太容易犯政治错误,不太容易触犯政治纪律。但是一不小心,很可能触犯职责类的违纪行为,所以,职责类的违纪行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尤其特别注意。那么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是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玩忽职守义务工作,触犯了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从目前来看,从这一个阶段的案例来看,最典型的案例是原国家药监局的局长郑筱萸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他的事情几乎在中国是家喻户晓。大家可要知道,2006年两会期间,一种药品多种药名这种现象,社会各界对这种现象是议论纷纷,对国家药监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也是颇有微辞,就是一种药品多种药名,当时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郑筱萸对媒体怎么说的呢?这种现象是历史原因导致的,这种原因是产品的更新换代导致的,事实证明郑筱萸对药名多这种解读有点离谱。医药技术领先的美国,每年所批新药也不超过百种,就是美国的FDA每年批的新药也不超过一百种。那么中国2005年国内就审批新药一万余种,我们的医药技术肯定没有超过美国,美国一年FDA批新药一百种,中国05年一年就批了一万多种。这中间巨大的差距,那就是个别公务员,比如像郑筱萸这种违规审批,违规行政许可,典型的玩忽职守义务工作。令我们欣慰的是,已经退休的郑筱萸,不仅得到了开除的处分,而且被判处了死刑,现在早已经执行。  下面给大家说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大家可能听的耳朵的起茧了,从警钟长鸣这个角度,廉政类的违纪行为,我们还是应该旧话重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7条,那么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廉政类违纪行为。画面上这个人,那就是北京市交通局的原局长毕玉玺,毕玉玺在这幅画面上愁眉苦脸,张嘴欲说,我们有理由相信,他说出了一句大家都非常熟悉的话,根据有关新闻媒体的报道,这幅图象上的毕玉玺,开口说了句话,我辜负了党和人民对我的培养。05年的3月16号,北京市一中院给毕玉玺做出一审判决,毕玉玺受贿一千零四万元,私分国有资产三百万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毕玉玺当庭要求上诉。如果毕玉玺的案件发生在今天的话,发生在号的话,他不仅是判处刑法的问题,他不仅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问题,他必须得到一个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之前,只要判处刑事处罚了,就不给任何处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之后,一个形象的说法是,打倒在地,再踩伤一只脚,不仅给予刑事处罚,而且给予处分。  关于廉政类的违纪行为,我给大家说两个重点,第一个重点,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换句话说,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究竟如何看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在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当中,究竟如何看公务员的兼职问题。我们拿出这两个问题,来集中讨论。第23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由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接受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接受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谋取私利对大家来说可以说是一目了然,不需要过多的解释。那么究竟什么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根据有关方面的解释,指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这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这个财产当然是指既是指固定资产,又是指现金。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那么究竟什么是合法收入呢?合法收入主要指的是工资收入,以及奖金收入,还包括写作收入,以及合法投资换来的收入,只要是合法收入,公务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到什么程度呢?根据现行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超过30万的由监察部门、由监察中国法律监察机关去调查。行政处分机关,行政处分机关去调查哪一类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呢?它主要去调查30万元以下的,这个基本上也是清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如何知道这个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有巨额财产,怎么知道某一个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知道了之后,才能判断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才能判断是差额巨大。那么通过何种手段能知道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呢?如果没有财产申报制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很难把它搞清楚,如果所有的公务员,当然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果他们没有财产申报的要求,就难以有效、及时、准确来知道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当中非常遗憾,没有把财产申报制度写进公务员法,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提出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该给予处分,但是目前很遗憾的是,依然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查证方式。最近新闻媒体上称,国家预防腐败局已经挂牌成立,在挂牌成立这一天,国家适时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但愿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早一天出台,早一天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我个人也有个小小的建议,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非常麻烦、非常罗嗦,从事公务员财产申报管理工作的职责,最好交给国家预防腐败局,因为已经建立了这个机构,这个机构将来可能有很多职责,既然成立这个机构,就应该把公务员的财产申报的管理工作交给这个机构。  第二个问题,关于廉政类的违纪行为中,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当中,我想跟大家探讨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公务员的经商与兼职问题。很多的腐败案件,换句话说,大量的腐败案件与公务员的经商与兼职有很大的关系。我在这个地方想跟大家探讨的是,从号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起,一直到07年6月1号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再到号高法、高检出台的法律适用的意见。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经商和兼职,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经商和兼职,规定是越来越严格。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它盈利性组织当中兼任职务。但是公务员法的53条第14项,并没有说公务员参与盈利性活动,公务员在企业或其它盈利性组织当中兼职受到何种幅度的处分,那么根据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它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句话公务员经商,公务员参与盈利性活动,公务员在企业,或者是参与盈利负责当中兼任职务的,最高的处分是开除,这样处分条例第27条,比公务员法53条第14项规定的这个清楚多了,但是直到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那么公务员的经商和兼职,从这些规定来看,最高的是开除,但是根据号高法高检的一个意见,这个意见的全称是,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明确了此种新类型的受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应问题的具体意见。这个意见包括关于收受干部问题,关于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简单的说,如果以收受干部的问题参与盈利性活动,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参与盈利性活动,以这些名义从事或参加盈利性活动的就不仅仅是开除的问题了,那就应该适应那些,这就叫犯罪,这就适应刑事法律的责任了。简单的说,如果在职干部以开办公司这样一些形式进行经商,进行从事经商,参与经商,就不仅是受到处分的问题,那就还是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公务员的经商和兼职,这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从公务员法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其实贯穿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官商二元化,当官不发财,发财不当官,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他不能经商或兼职,如果兼职,也必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和同意,批准和同意了之后兼职不兼心。  第五类是滥用职权类的违纪行为,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第25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是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什么叫滥用职权,所谓的滥用职权就是以公务员的身份去从事一些他根本就没有权履行的职责,这样的行为就叫滥用职权类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共规定了5种情形,我在这个地方特请大家注意25条的第2项,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押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这就属于滥用职权类的违纪行为。通过现在的大案要案来看,个别机关存在这样的情形,有的大的领导,有违法违纪的嫌疑,机关的公务员长达数年一直向有关机关来控告这些领导的违纪行为,换来的是这些领导的打击和报复。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第2项明确指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押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情节严重的应该给予开除处分。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说过这样一句话,他大体是这样表述的,最了解班子成员的是班子里面各位同事。那么我套用这句话,最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同事,最了解本单位领导的,应该是本单位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所以公务员法的第54条做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下级应当执行上级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但是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仅限于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如果上级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根据公务员法的第54条,公务员的下级不应该执行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法的54条规定的特别清楚,在这样状态之下,各位遇到这样的情形,下级很可能有提出来,,是我的上级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让我做假帐,根据会计法做假帐明显违法,我就是不能做假帐。他很可能对领导这样说,法律依据的公务员法的第54条,但是作为公务员的上级,这个上级很可能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对说了不的下级进行打击报复,那么这种状况,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第25条第2项,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不允许压制批评,不允许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类违纪行为是保密类的违纪行为,集中体现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的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保密类的违纪有主观泄密,也有疏忽大意的泄密,所以保密类的违纪行为,大家还是应该加以注意,根据有关方面的资料显示,我们目前中国国内40部法律法规,对保密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第26条就把它做了一个统一的规定,提醒大家稍加注意。  第七类违纪行为是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的违纪行为,这一类的违纪行为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占有很大的篇幅,主要体现在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之后,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之后,引进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是条例的第29条。如果再严格上讲,社会各界可能不知道《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但是社会各界可能记住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29条第3项。因为第29条第3项是这么说的,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3项只要是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就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社会各界特别关注的是29条的第3项,关于包养情人的公务员,应该给予苛政纪律处分,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既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29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这么多的关注,我就依照第29条,给大家说一下,公务员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以公务员法的出台为标志,法律明确指出,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承担道义责任,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实施为标志,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果不承担道义责任,究竟得到的是何种纪律处分,所以我既依托条例的第29条给大家说一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道义责任,那么根据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承担的具体道义责任究竟有哪些呢?一共有4种情形,这样就把行政机关公务员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具体化了,落到实处了。第29条是这么说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下列行为之一的主要是4类行为。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中有前三款第三项行为的,也就是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要么撤职,要么开除。这是我给大家说的第一点,经常说公务员应该承担道义责任,公务员究竟应该承担何种类型的道义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29条,一共就是4大类,前三条是具体说明第四类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类行为,当然包括我跟大家说的,公务员不能见死不救。现在社会各界对公务员包养情人的问题是特别特别的关注,我在这个地方也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说明。有的同志就说,公务员包养情人,很可能是两相情愿,就国外而言,公务员有情人也不一定得到惩戒,这里说了两个问题,第一公务员包养情人很可能是两相情愿;第二根据国外有些国家公务员有情人,当然不一定包养情人了,公务员有情人不一定得到惩戒,不一定得到处分,有的人还举例子,说现任德国总理墨克尔,在大选总理之前,她就跟一个科学家同居。我们可以理解为,那么跟她同居那个科学家就是他的情人,他在决定大选之后才匆忙结婚,那么墨克尔以前有情人,后来结的婚之后照样可以参加大选,对,这是法,这是德国的一个社会传统,在德国,公务员包养情人,公务员有情人属于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事务,其他人不能干涉,但是德国也有一条,以公款养情人,法律法规要给公务员相应的惩戒。有的同志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两相情愿,属于个人事情,不应予以惩戒,这是没有依据的。是不是两相情愿我们不妄加揣测,但是因为包养情人而造成的一系列腐败案件却是有目共睹。我提两个小的案例,号下午,新华社正式发布消息,今年的6月3号,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中央军委汇通有关部门,对其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号,中纪委的有关领导同志找他谈了话,6月3号他就在自己的办公室进行自杀。宋平顺任天津公安局十年,任天津政法委书记13年,中纪委日前查明,宋平顺道德败坏,包养情妇,滥用手中的权利,为情妇牟取巨额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宋平顺跟他的情妇确实是两相情愿,宋平顺没有任何的强迫,但是宋平顺利用手中的职权,大肆给他的情妇好处,让他的情妇在十年之内财富剧增十亿人民币有余,带来的结果是宋平顺因为腐败案件畏罪自杀。有的领导同志私下里说,如果公务员包养情人,在大的都市里生活,一年没有30万,解决不了问题。包养情妇的公务员靠工资哪能解决30万的问题,所以只能去腐败。现在海南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包养情妇之后就必然腐败,但是包养情妇是腐败的必要条件,包养情妇不是腐败的充分条件。包养了情妇之后,他可能引发腐败,甚至是严重的犯罪。  2007年的7月9号下午5点半,济南市建设路的一辆飞渡牌汽车,在行驶当中突然爆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现场惨不忍睹。发生爆炸的是一辆私家车,死者刘某,女,31岁,系济南市国土局干部,之前曾为济南市人大招待所副委员。她所乘的飞渡,挂有当地公安局的内控车牌照。号下午五点,这一场爆炸案,这一个只有在描述黑社会的电影当中才能看到的景象,后来查实是济南市原人大主任段义和一桩蓄谋爆炸案,这个姓柳的女人就是段义和的情妇,跟随段义和十年有余,由于种种原因,段义和要杀人灭口。所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29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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