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军离异后一方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另一方退休未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能移交地方吗

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割案例- 赵云涛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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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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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离婚房屋分割法律咨询: 经济适用房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能按照商品房的价格来计算吗? 律师回答: 要看经济适用房是否已购满五年?若要按商品房算,则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定的费用,就是要扣除必要的费用。 经济适用房法律知识: 自从2005年我国第一批经济适用房上市以来,经济适用房纠纷增多,占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相当的比例。而其中离婚时关于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的问题也给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少的难题。 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联合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己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此时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是按原价值分割,还是按现行市场价值分割,大家都知道,经济适用房涨势很高,有的房价已经涨了3倍,如果按原价格分,未获得房屋一方会很亏,如果按市场价分,与法规、规章、政策又相悖,因此出现原被告双方都想尽办法争夺房产的情况。目前此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此时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虽然价值高一些,但未获得房屋一方仍会觉得亏,仍是拼命争夺房产,造成法院判决的难度。 经济适用房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判断经济适用房是夫或妻的个入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无证据证明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入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个入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问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入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可以作如下认定: 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入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具有必然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前一方享有购房资格,但婚后夫妻如果不交纳购房款,就无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对价,因此,该房屋的取得不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的时间上,均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经济适用房的交款时间始于2001年,第一批房屋的购房款到2005年上半年才交清,交款期间跨度大,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损失很大,且这种认定亦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令人信服,还容易造成婚前文付房款的一方极大不满,引发矛盾。仅将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天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该部分财产价值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种情形下,购房一方与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卖以外的处分权,故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能因为房屋产权的登记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 对经济适用房分割时,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司法实践对该处理意见无分歧。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时,对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不应处理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理由:夫妻所欠的购房债务,其借款均支付给了房屋出售方(政府),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由于现在无法确定房屋的归属,也就不能确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担该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告诉实际借款人,若配偶不偿还借款时,借款入可以先行清偿,待清偿完毕,自己的损失可以在日后分割经济造用房时向原配偶主张。 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的分割: 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我在8年前与丈夫江某登记结婚,如今二人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都同意离婚,孩子抚养等问题都好商量,最大的一个难题就是对在三年前购买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双方互不相让,又找不到比较好的分割办法。该经济适用房 (建筑面积60平方米)是江某所在单位自建的,根据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工龄等因素,花12万元优惠购买的,已经办理了&两证&。但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该房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现在还不能上市交易。现在他们所在地的房屋市场价格已达到5000元一平方米。江某认为,这经济适用房是他所在单位分给他的,12万元购房款是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的是这12万元购房款;而我姐姐则认为,这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该房屋的实际价格分割。请问,像我这种情况,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律师事务所解答:该经济适用房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平均分割,但本案的问题是应当如何分割,按购买时的12万元分割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因为12万元购买包含着当时卖方对夫妻双方的优惠,即使是按当时的市场价购买的,由于近几年房屋涨价是不争的事实,这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即无论如何都不应当按购买时的价格分割。但由于对经济适用房这种房屋的分割法律上确实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只能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分割或者分配。我们认为,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平均分配。总之,只要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总会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分割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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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请问军队干部购买了部队经济适用房不办房产证违法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从部队转业的团职干部,2006年购买了部队一套经济适用房,7年过去了,部队迟迟没有给我们办房产证,现在我转业了,是一名地方人员,部队更不可能理我们了,但,房屋产权证是公民拥有房产的唯一合法凭证,没有房产证,是不是说明我们法律上没有房产?我们的房子也没有法律保障?我们应该怎么维权?谢谢!
未能拿到房产证的原因是开发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未获得房屋建设验收,也未获得规划设计建设合格证,我们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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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可以,可以在上海当地根据市价上市流通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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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急,感谢大家回复,谢谢!
各位回复中所说,需咨询相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呀?
婚后,男方父母全款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是男方名字。如果离婚房产是否为婚后共同财产。
您好,我想买一套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三年好才能下产权证,房款总价23万,留1.5万作为抵押金,三年后办理产权手续过户,现在本人比较担心,三年后,如果卖方反悔或出现意外身亡,那我现在应签写一些什么样的协议来保障三年后可顺利办下产权证,公证处和房产局都不给公证,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因为好像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可以买卖,请律师帮我解答一下,我现在应怎样做,写些什么样的文字说明,来保障三年后万一出现的后果!谢谢
请问夫妻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一方父母给付了全款,并登记其子女名下,那么这个经济适用房在离婚后还属于其子女的个人不动产吗?
新婚姻法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请问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登记子女名下也是属于子女个人不动产吗?
父亲所在的国企单位倒闭后建立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后能获得所有权并办理房产证吗?钱是我(儿子)出的,如果能办理房产证,是否能加我的名字进去?
我和父母共同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唯一住房,如今我的外婆另有套房想过户给我,我也质询过相关人士,说买了经适房后5年内就不能再购买其它房屋,包括不能做房屋公证,要过五年以后才可以做公证,我想问的是五年以后是否可以做赠与公证或遗产公证,关键是能否过户,在购买经适房后拿到的是有限产权,不是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还要补交综合地价款,这个会不会影响我外婆给我的赠与过户吗,如果我选择继承呢,可以遗嘱公证给我母亲吗,到时直接过户,应该和经适房没关系吧,不...
婚后,我们2个用结婚证取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由男方父母全款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但房屋合同上写的男方单独所有,如果离婚方房产是否为婚后共同财产。
近期我家人认识个部队的朋友,不是很熟悉,就是都是部队的老乡,他说他政委上级有处部队给予的经济适用房,还没有装修,刚下来没多久吧,由于年纪大了,孩子不在沈阳,所以想转手,但是没有房产证、契税证等房屋证明,只有个部队的协议,请问,可以购买吗?买了之后容易出现什么问题?若此房部队有可能收回吗?若拆迁又会怎么办呢?麻烦您解释详细一些,我家好确定是否可以购买呢?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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