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任免2016兵团最新干部任免不用_而用_

2016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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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2)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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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干部考核任免办法
国有企业干部任免考核办法
为规范公司副科级以上管理干部选拔考核任免工作,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任免的原则和对象
1、考核任免企业管理干部要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按章办事原则。
2、考核任免的对象:
(1)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
(2)公司基层单位的企业领导人员:经理、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
(3)公司机关各处室、中心等职能部门的正副处长、正副主任、正副经理。公司纪委副书记、公司工会副主席、公司团委正副书记,
(4)公司机关各处室主办科员。分公司等基层单位各职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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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意见&
&&& 发布时间:
新闻来源: 本站原创&
&&& 为了客观、全面、准确地考察了解干部,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干部能上能下、竞争择优机制的形成,根据省、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期限
&&&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新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职务的领导干部: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县人大、县政协工作机构的副职;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经公开选拔产生的党政领导干部。
&&& 试用期限,从任免机关颁发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
二、管理和待遇
&&&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易地任职的试用干部,党的组织关系、行政及工资关系转到新任职务单位。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如被确定为换届候选人,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参加选举。如当选,试用期自然结束。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 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部门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试用干部的跟踪考察,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等情况,帮助其提高对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试用期满的干部,在下达正式通知前,应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特别是对免去试任职务的干部,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试用期内的干部,一般不作交流。
三、试用期满后的考核、任免程序
&&&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前一个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县委《关于改进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行,在全面了解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步骤是:①干部本人撰写述职报告;②在一定范围内对试用干部是否胜任试任职务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③通过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全面考核;④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试用干部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是否正式任职的建议。
&&&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正式任职。正式任职后,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任职务,安排到与试任前相应职级岗位工作,不再享受试任职务相关待遇。
&&&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 学院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干部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参照《中共全总党组关于全总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中共全总党组关于全总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和《中共全总党组关于全总机关工作人员提任公示制暂行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免学院干部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党委各职能部门领导职务实行任命制,院工会、团委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其他部门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干部任免的权限
  第五条学院工作人员职务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全总党组、院党委、院长、干部人事处进行任免;
  (一)正副局级干部职务由全总党组任免。
  (二)各系、部、处、室、馆正副主任(长)职务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长聘任。干部人事处正副处长职务经院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后,须经全总组织部考察同意,由院党委任免。党委其他职能部门正副处级职务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党委任免。各总支正副书记职务由院党委提名,经总支委员会选举通过,院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党委任免;或由院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讨论决定并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党委任免。院工会、团委领导职务由院党委常委讨论提出人选,经院工会委员会、团委选举通过,报上级工会、团委批准后,由院党委任免。
&&& (三)正副科级职务由处级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经干部人事处审核、院党委常委讨论同意后,由处级单位领导聘任,办理手续。
第三章 任 职
  第六条 任命中国工运学院工作人员的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拟提拔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职工群众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三)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
  (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具体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六条 具备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领导班子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任职资格: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一年定为优秀等次。
  (二)晋升科、处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局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四)晋升正副科级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级以上正副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或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任职程序
  (一)正处级职务提拔任职程序:
  1.确定拟任职位
  根据正处级职务的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组织部提出拟任职位方案,报院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任职位
  2.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
  按照《学院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竞选答辩、民主测评等程序,由党委常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也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荐和民主推荐,由干部人事处提出考察对象名单,党委常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须提交任职后的工作设想报告
  3.进行组织考察
  干部人事处派出考察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法,在规定的谈话范围内广泛了解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提出拟提拔人选
  干部人事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考察材料,提出拟提拔人选,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5.决定任用
  学院党委常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任用人选。
  6.进行公示
  干部人事处将党委常委会确定的任用人选向全院发出公示通知,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干部人事处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委常委汇报,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是否任用。
  7.上报备案
  公示后,干部人事处向全总组织部报送备案报告,附《&&&同志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
  8.进行任职谈话
  经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分管领导进行任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9.颁发任职通知
  由干部人事处起草任职通知,报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审核后,由院党委或院长颁发任职或聘任通知。
  (二)副处职务提拔任职程序:
  1.先行沟通,确定拟任职位
  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由院分管领导提出,经与干部人事处及院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在院党委常委会上提出,党委常委经过充分酝酿确定拟任职位。
  2.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干部人事处根据岗位性质和岗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荐、民主推荐,根据推荐结果,经征求院分管领导的意见后,报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审核,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确定考察对象;也可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干部人事处派出考察组(两人组成)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法,在规定的谈话范围内广泛了解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须提交任职后的工作设想报告。
  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规定要求写出考察材料。
  4.决定任用
  院党委常委会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和集体讨论后,作出任职决定。
  5.进行公示
  干部人事处将党委常委会确定的任用人选向全院发出公示通知,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干部人事处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委常委汇报,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是否任用。
  6.上报备案
  公示后,干部人事处向全总组织部报送备案报告,附《&&&同志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
  7.进行任职谈话
  经上报全总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院分管领导进行任职谈话,谈话时必须指出其存在的缺点或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8.颁发任职通知
  干部人事处起草任职通知,报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审核后,由院党委或院长颁发任职或聘任通知。
  (三)正副处级干部平级调整任职程序
  1.拟调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向院分管领导报告,并与组织部协商,由干部人事处报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审核后,提交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2.非领导职务改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人事处派人到所在部门进行民意测验。
  3.院党委常委会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后,由院分管领导找本人谈话,由院党委或院长颁发职务任免或聘任通知。
  (四)科级职务提拔任职程序
  1.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由处级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向干部人事处报告,由干部人事处向院分管领导和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汇报。
  2.干部人事处派人考察,提出意见,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处级单位领导聘任,干部人事处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章 免 职
  第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去现任职务:
  (一)转换职位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调出学院的;
  (六)离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延期退休的女同志。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一条 免职程序
  (一)免去正、副处职务,由干部人事处听取院分管领导的意见后,报告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同意,提出拟免职建议,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并向全总组织部备案。
  (二)免去正副科级干部职务,由部门领导提出,向干部人事处报告,由干部人事处征得院分管领导和主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同意,向院党委常委会报告,办理免职有关手续。
  (三)免职谈话
处级干部由院分管领导负责进行免职谈话,科级干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免职谈话。
  (四)颁发免职通知
  处级干部由党委或院长颁发免职通知,报全总组织部备案。科级干部由干部人事处颁发免职通知。
  第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在本单位晋升职务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三)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四)被辞退、解聘的;
  (五)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六)死亡的。
  第十三条 学院工作人员被免职后,在谈话后一周内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提拔干部;
  (二)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中央和全总以及我院干部任职的条件,搞迁就照顾;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院党委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
  (五)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指令晋升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八)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九)不准在工作人员任免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违反党的纪律进行非组织活动;
  (十)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调离工作时,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十一)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以及其他有碍职务任免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对本院工作人员在职务任免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学院纪检办或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检举、申诉。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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