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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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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咸阳高新区管委会网上信息公开指南
一、什么是政府信息?
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的行为。
三、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有: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信息发布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四、不予公开什么?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并要遵循第八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原则规定。
五、什么是依申请公开?
所谓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六、政府信息谁来公开?
(一)《条例》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
(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它们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八、公开政府信息须遵循什么原则?
(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要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三)政府信息的公布要有一致性;
(四)行政机关发布信息要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九、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分工?
一是生成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二是获取的信息,谁保存谁公开;三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规定确定的公开责任主体公开。也就是通常说的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和要求进行。
十、如何办理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咸阳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详细地址:高新一路一号
联系电话:029-
邮政编码:7120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进入或者页面找到“政务公开”栏依次点击“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我要申请”。在弹出的申请表上准确填写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件及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即进行登记、编号和审查,对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申请书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予以退回,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再行申请;对依法不属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有那些?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作了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其中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要求?
(一)主动公开时间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时间要求: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201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帮助下,咸阳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精神,按照公开内容重点突出、形式丰富多样、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机制健全的要求,认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现将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高新区管委会十分重视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明确了信息公开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从而使信息公开工作有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规定,高新区信息对外发布要经过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综合办公室负责同志把关审核,规范高了新区信息发布的程序。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使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人,责任到人。
(二)健全制度,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一是建立高新区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了信息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制定信息的更新时限、检查方式等具体规定,确保了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效运行。2014年2月份以来,辖区香柏里村、西里村、过唐村、留印村等4个村庄的群众在网站上反映,道路修通后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建议能否予以解决?对此,高新区管委会投资500万元,在所有新建道路十字路口安装了红绿和视频监控系统,提高了辖区社会治安技防水平,同时方便了过往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今年初,高新区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走访辖区金钻数码有限公司、秦稷粮业集团、正中橡胶有限公司等企业时,企业反映污水处理厂何时开工运营?对此,高新区管委会加大了污水管网的建设力度,在2014年7月底之前,完成了管网与污水处理厂的对接,解决了企业排污困难的问题,并在网站上及时进行了公布,满足了企业的要求。二是建立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检查报告制度。高新区坚持对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通过听汇报、看实际,对每个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讲评,通过检查讲评全面提升了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将信息报送工作纳入《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为了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管理和规范,确保信息报送工作的数量和质量,高新区管委会将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年目标任务考核之列,加大了对信息报送工作的奖惩力度,提高各部门、单位信息报送工作的效率。5月26日,咸阳高新区橡胶产业园被国家科技部评为“国家火炬计划高端橡胶特色产业基地”,先后被科技日报、华商报和咸阳日报等新闻等媒体报道转载,同时,在高新区网站进行了及时公布。
(三)丰富内容,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扎实透明。高新区管委会将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凡涉及群众利益的政府重大事项、重要决策、文件等,都及时按规定在网上发布,广大群众可以在网站快捷地获取信息,确保了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第一时间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开。一是对基础性信息长期公开。咸阳高新区网站对涉及园区介绍、高新动态、政务公开、投资指南、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8大范围,内容涵盖高新区规划范围、机构设置、领导姓名和产业政策等160条重要信息,保持长期公开。二是对阶段性信息定期公开。凡是涉及政策法规、重大活动、工作动态、计划报告、重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信息,高新区管委会都能定期公开。2014年,高新区对11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了及时公布,全年公开阶段性信息420条。三是对临时性信息及时公开。凡是涉及上级下发的制度、指示、意见和规定等信息,高新区管委会下发的通知、方案和办法等信息,高新区网站都能及时公开。今年公开临时性信息682条。通过公开信息,辖区企业和群众对高新区的发展有了更深的了解,对高新区的建设有了更广的支持。同时,通过信息公开,解决了部分企业和群众的困难及问题,拉近了高新区管委会与企业和群众的距离,增进了高新区创新发展的群众基础。2014年,高新区网站共撰编信息1282条,其中采编部门、单位上报信息468条。截至目前,高新区网站总浏览量达14.5万余人次,发布高新区各类信息历年累计11080余条。高新区在重视网站信息公开的同时,更注重依会议纪要、党务公开、征询座谈、板报园地和滚动电子屏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工作。通过丰富信息公开方式,有力推进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扎实透明。
(四)加强宣传,狠抓信息公开教育培训。2014年以来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的学习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规,通过学习增强了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规定信息报送数量、奖励先进等方法,鼓励和激发干部职工主动参与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同时,管委会加大对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各部门信息报送人员、新闻报道写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能力不足的问题。2014年高新区管委会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17名信息报送、信息写作和网站管理等人员进行了培训;投资2.3万元对高新区网站和办公电脑进行了改造升级及维护,确保了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不够。信息公开涉及面广量大、动态性强,加之工作人员少,对信息采编、审核和上传还不够及时,造成信息公开不迅速、更新不及时。
二是公开的形式比较单一。信息公开的渠道比较窄,方法不灵活,不能满足群众全方位的需要。
三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技能有待提高。由于信息公开系统需公开的信息量大,设备保养维护技术性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技术操作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高新区管委会将紧紧围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高新区总体发展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高新区管委会将切实增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不断提高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充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重点抓好财权、物权、人事权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的公开。重点内容包括: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情况;干部选拨任用情况;招商引资落实情况等。
(三)进一步创新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做到灵活多样。以规范、实用、简便、易行的原则,狠抓信息公开建设。以高新区网站为主要形式,积极开设信息专栏、重要事项电话函件征询、及时下发会议纪要、通过报刊电视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制度。在狠抓内部信息监管的同时,抓好外部制约机制的完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加大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入力度。管委会将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力、财力的投入,改善环境,完善措施。二是自觉接受辖区企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三是落实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做到及时更新有人抓,日常维护有人管,确保高新区信息公开的及时、有效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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