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公安局 诽谤靳三峰什么职位

被告人徐明明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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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明明故意伤害案
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项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明明,又名任明明,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项城市城郊乡任营村4号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经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明明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文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日23时许,在项城市秣陵镇金夜KTV三楼楼道内,被告人徐明明用刀将袁文炯砍伤。经法医鉴定,袁文炯之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诊断证明;证人赵三峰、陈浩、彭然、马文博、徐俊杰、马艺源、闫方伟、邢贵永、李怡坤、马清明、马二伟、程露莹、方芳、程登辉证言;被害人袁文炯陈述;法医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明明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 &陈 &矿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 &龚光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 &刘 &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书 &记 &员 & &李亚南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项城市人民法院控告状          控告人:刘向东,1972年生,男,汉族,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高皇庙行政村村民,现居北京。     被告人:周运杰,男,中国共产党党员,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局长。     孙 沄,男,中国共产党党员,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副局长。         案由和控告目的          控告目的:要求依照《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周运杰和孙沄的渎职失职的纪律责任。     案由:一、周运杰和孙沄不依法追究项城市公安局干警刘国林和周峰违法使用警械给我造成伤害并致残疾的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二、周运杰和孙沄不依法追究刘国旗诬告陷害的责任。三、项城市公安局2001年将我送往开封市劳教所后,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我无数次找周运杰和孙沄催要,他们就是不给。          事实与理由一:     因刘国旗和他的弟弟刘明旗诬告陷害的缘故,我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被执行逮捕。     后来,在我被羁押三个月时,由项城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刘国林、周峰带我去作精神病鉴定,在此期间,刘国林、周峰将我手悬于昌河车后的扶手上,左手悬挂有十几个小时,后经我再三哀求才去掉,右手悬挂三十多个小时,致使肌腱受损伤(右臂功能部分丧失,已难以治疗)。     2000年8月,我被释放后,立即去河南省人民医院去治疗我的右臂,据专家诊断,为肌腱损伤,并由河南省人民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2000年底,我将控告状以及相关证据交与原河南省周口地区检察分院法纪处的工作人员。过了几天,我到周口地区检察分院去询问此事,工作人员告诉我:材料已由当时任法纪处长的王培林同志批转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并让我找当时任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法纪科长的田力同志。田力告诉我让我去找办案人员陈永新。按照法律程序,2001年3月份左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初查此案。     2001年8月,因为刘国林和周峰的报复陷害(现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正在处理中),我被送往开封市劳教所劳动教养二年。可直到现在,我也没有收到应当由项城市公安局送达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2008年时,我曾向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此事。案件转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处理。2009年9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我,我右臂肌腱受伤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     上述事实证明,刘国林、周峰之行径已触犯了有关法律之规定,刘国林、周峰违法使用警械,将我右臂持续悬挂三十几个小时而致伤残,是属于违法使用警械的故意伤害行为,理应受到法律追究。     日,我将材料寄给了公安部。2009年11月初,我爱人张旭到项城市公安局反映此事,接访的王浩然副局长和王贵峰副局长答复说让公安局纪检调查。11月20日,项城市公安局控申大队的刘成录他们却不予受理此案。并出具了信访事项告知单。2010年元月4日,我给项城市公安局长周运杰打电话,他说公安部的交办的材料已经收到,因当时我在北京,我告诉他让我爱人张旭和他联系。他(周运杰)又让我爱人张旭把相关材料送给他一份。2010年的春节前,我回到了项城。2010年的2月9日,星期二,是项城市公安局的接访日。我见到了周运杰局长。      他告诉我此案不属于他们管辖。可在下午我给他打电话时,他在电话中和我约定,让我第二天去公安局找负责控申和法制工作的孙沄副局长,并让我写一份国家赔偿申请。第二天,孙沄副局长接待了我和我爱人张旭。他也让我写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我按他们说的办了。并与日把国家赔偿申请书交给了项城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夏琰峰。其间我曾向他们询问是否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他们说不需要。向他们申请做鉴定,却得不到合法的处理。一个月后,孙云局长突然让我把我的判决书和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通知书要了去,此后几天,他们给我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我向周运杰打电话询问时,他还在电话中骂我,并威胁我说:“要是再给他打电话,就拘留我。”我感到害怕。在4月7日前后,孙沄副局长又安排项城市公安局控申大队的大队长刘成录和干警吴东杰问我笔录。并于4月26日给了我信访答复意见书。他们这样做符合法律程序吗?     办案民警刘国林和周峰非法使用警械致使我右臂肌腱受伤,明明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什么处理起来这么难呢?          事实与理由二:     我父亲刘振海、弟弟刘高东与刘国旗和刘明旗兄弟于1997年12月份至1998年3月份间合伙做生意。其间,共与四川的达川、开江、眉山、井研、沐川、万源、平昌等七个县市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订立了七份供货合同。这些合伙订的合同,都是他们共同送货,按平均的份额分担债务。有的合同是我父亲刘振海带着,有的合同是刘国旗带着。有时是我父亲要帐,有时国旗要帐,有时明旗和高东也要。日,我弟弟刘高东和刘国旗共同与眉山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签订了一份36000元的供货合同。上面注明没有高东的身份证不得付款。合同订立后,高东和国旗两个人一人持有一份,眉山方面持有一份。高东的那一份交给了我父亲刘振海。由于眉山爱卫会的主任换了,并且由于供货的差错,帐不太好要。高东和国旗去了两次,都没有给。国旗自己也去要过。     后来,在国旗去要帐时,说他持有的那份合同丢了,我父亲便把他持有的那一份给了他。1998年底时,国旗又去要,他和对方弄僵了,当时对方告诉他等明年给。回来后他告诉父亲钱没有要回来,我父亲提出让国旗和他一块去处理,他不肯去,我父亲向他要合同,他说和行李一块寄存在外地了。父亲说他自己去要,国旗同意了,父亲到眉山后,对方说国旗态度劣,不愿和他谈。由于没带合同,父亲便告诉对方,国旗已下岗,说请他们原谅。对方要厂方证明和高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父亲说回来后给他们寄去。对方说价格太高,并且只收到400张的货物,并说质量不太好。后来父亲和对方商定每张按40元付款,并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以代替原合同,等把厂方证明和高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寄去后,就汇款过来。从四川回来后,父亲便把厂方证明和高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寄给了眉山地区爱卫会。款汇到后,他和国旗把帐算清(眉山的600张大板是在尹运合厂里买的货,债务由我父亲承担),并写了证明。     时隔不久,因为我家和刘明旗家因建房发生矛盾的原因,刘国旗便利用其弟刘明旗与王鑫功(时任职于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妻舅关系,声称眉山的那份36000的合同是他自己的(因为我父亲持有的那份合同已交给了刘国旗),于1999年6月时,以诈骗其钱财为由对我父亲提出控告。王鑫功利用与周祥云、刘国林、周峰的私交,以诈骗刘国旗财物为由对我父亲立案侦查。案件由周祥云负责,刘国林和周峰办理。立案后,刘国林和周峰先后向我村支书董三峰和四川省眉山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调查。由于这样的原因,我父亲从1999年8月份开始,一直不敢回家,在周口纱厂的一个菜市场和我母亲以卖菜为生。     日,我将相关证据交给了刘国林。第二天,我再去找他们,要求他们澄清事实,追究刘国旗诬告陷害我父亲的责任,他们告诉我说:“没有那个案件了。” 在他们的办公室,我和他们争论时,他们叫嚷着让我出去。后来,我又和母亲到公安局找刘国林和周峰、周祥云他们,向他们索要撤销案件的相关证明,并要求他们就刘国旗的诬告陷害行为作出处理,却得不到答复。     那个时候,我的祖父和祖母已经七八十岁了。由于父母亲都没有在家,而无人照顾,每天晚上,只能在煤油灯下度日,生活的艰辛可想而知。祖父在2003年10月含恨而逝,我那时一直在北京,祖父去世时,竟不能见上一面!我父亲从1999年8月后一直到现在,长期在外而不敢回家。在此期间,刘国旗兄弟在我们村里,四处散布我父亲诈骗钱财和我们家人不敢回家的言论,使我父亲和家人在心灵和精神上一直承受着巨大的折磨和恐惧感。     我向项城公安局控告刘国旗的诬告陷害行为时,他们却以“没有对我父亲刘振海立案侦查”为由,不予追究刘国旗的诬告陷害刑事责任。     周运杰和孙沄明知刘国林和周峰有违法犯罪行为,采用违背法律的手段,使其逃避追诉,明明知道刘国旗具有诬告陷害的行为,明明知道对我劳动教养的程序不合法,却不依法作出公正处理,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是属于渎职失职的行为,已经丧失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道德和良知,已经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依法提出控告请求追究周运杰和孙沄的纪律责任。         此致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控告人: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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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下午5:30,是项城市一高新校区学生放假的日子,在几千名师生和家长的目光下,项城市公安局特巡警警车(豫P3167警)公然在学校大门口接学生。在习书记的领导下,还这么不拿纳税人的钱当钱吗?图片:IMAG10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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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城公安特巡警警车(豫P3167)私用谁来管?”网贴的回复
& & 针对网友反映豫P3167警车接学生一事,我局迅速进行了调查,查明:我局特巡警民警靳三峰确于7月7日17时30分左右,驾驶警车(豫P3167)到项城新一高大门外接其儿子放假回家。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7月9日给予靳三峰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并通报全局。针对警车管理中的问题,我局将进一步严格落实相关规定,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在此对网友的监督表示真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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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项城市公安局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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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公安局对此事要举一反三,对公然背离党纪者要用重锤,下猛药,同时局领也要受连带追责。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形象,适应当前大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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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公安有变好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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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实际行动,群众满意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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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公安,要骂就骂商水公安吧!执法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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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这样的公车私用很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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