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时如何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聊天660字

我得到了锻炼660字_百度知道试论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异同_淘论文
您的当前位置: >
试论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异同
试论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异同
&&& 【摘要】随着社会和的进步,现在的人们开始对生活讲求质量和品质,而不仅讲求温饱,如何提供给客户一个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的和义务,也需要消费者睁大眼睛去辨识。总的来说,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才会引领市场经济体制向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和谐的方向发展。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讲解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定义和区别,并且给出了几个实例,通过分析案例,来理解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异同。
&&& 【关键字】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销售者;异同
&&& 一般的货物或者服务的流通过程分为: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最后一步是消费者的使用。这一系列的过程,环节紧扣,要求必须严谨,如果出现了稍微的疏忽或者漏洞,那么会导致消费者的财产或者身体的伤害。
本文从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出发,讲述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产品质量义务的相关内容。
&&& 一、什么是产品质量义务
&&& 产品质量义务是在产品质量法律相关的规定下,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主体,必须为产品质量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能做出一定的行为,来满足其它人的利益和权力。
&&&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异同
&&& 1、相同点
&&& 生产者和销售者目的相同:必须确保产品在被消费者使用后,不会产生对消费者财产、人身的危害。并且确保产品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 2、不同点
&&& (1)产品质量方面
&&& 生产者:关于产品的设计、生产等一系列的过程,必须按照一定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关于产品设计,各项安全系数、产品指标等都要达到真实可靠;
&&& 关于产品生产,需要达到规定的精度系数;
&&& 关于产品标识,要做到完整和清晰。
&&& 最后的产品质量方面,产品必须达到具备的使用性能,如果有使用上的瑕疵,应该做出说明。对于标签上注明的产品质量和性能说明,真实的产品应该与之相符。
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销售者只是有一个检验和核查的过程,不过也不可忽视。销售者应该严格执行进货、验货的相关责任和制度,对于产品生产日期、使用日期、合格证明以及流通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运行状况等等,都需要有系统的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 (2)产品标识方面
&&& 生产者:标识必须包含有相应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注的相关内容(厂家、产品名称、生产地址)、产品组成、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截止使用日期以及产品使用不当的副作用等等。
销售者:必须对上述生产者的标识做出严格的检验,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产品的质量、标识、特点等等都符合相关的标准,并且没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出现。
&&& (3)产品包装方面
&&& 生产者:对于特殊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危险、剧毒、易碎或者不能运输过程中不能倒置的产品,包装需要严格按照商品包装的特殊规定来,并且标志中文警示文字。
销售者:确保运输过程和转让过程中,不易包装的产品的流通安全。
&&& (4)真实性方面
&&& 生产者: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不能生产违法、淘汰的产品,并且对于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不能伪造。不能冒用名人、名企的图片和商标。不能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销售者:不能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不能伪造产品和厂家的相关信息。不能在产品中掺假或者出售不合格的产品。
&&& 三、案例分析
&&& 1、案例1:生产者和销售者2方的责任
&&& 2001.4月,北京市某一质量监督局对一家商场在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家店面销售的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里面含有杂质。该商场负责人说,这样的戒指一共有24颗。销售方是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方是湖南顺发首饰厂。销售方称,进货时,生产方称合格证书是有的,只是丢失了。然后销售方没有实行严格的检测,进货并且卖出销售。经过国家地矿部宝石监测中心鉴定,该产品不合格。
&&& 分析:《产品质量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销售者应该严格进行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与否,以及其& 他相关质量、说明方面的问题。第12条规定: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当合格产品销售。
处理办法:对销售者北京宏兴实业公司给予处罚,对生产者给以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 2、案例2:销售者的责任
&&& 2003年的某一天,一对父子在一家百货店买收放机时。由于消费者袁某对这方面的知识不太清楚,而此时,一个售货员热情的过来给他讲解一款收放机如何如何好。袁某相信了她的话,并且购买了。最后回家使用,却发现收放机按钮不灵敏,并且没有倒带功能。到商场要求退货,却被告知,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最后,消费者对商场提出诉讼。
&&& 分析:对于不合格的商品,售货员不能功能健全的商品售出,更不能诱导顾客。最后商场对商品售出后不再处理,也不满足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的权利。
&&& 法律不允许销售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等。并且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和销售者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销售者的自我免责是不符合公平和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的。
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同志、、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法院审理后认为:百货商场对于&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者条规定无效。并且责令商场处理袁某的退货问题,因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 3、案例3:生产者和销售者是一方
&&& 2001.12月,北京方某在给老人过完70岁大寿后,给他买了安徽省桐城某家电厂的电热毯。最后消费者方某在给老人使用电热毯后,第二天,方某起床后,发现老人的房间里面有刺鼻的焦味。他连忙推开门,发现老人已经过世,身上烧焦,屋内物品也全部被烧的一干二净。
&&& 事后,海淀区相关技术部门对这个产品---电热毯进行了检测,发现有7项技术指标没有达到国家标准。最后,方某对家电厂提出诉讼。
&&& 分析:《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必须对产品安全方某的质量负责。第13条规定:可能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等方某的产品,必须严格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对人生命财产有威胁的不合格的产品。电热毯是贴身使用的,如果技术指标没达到,很可能导致人的皮肤受伤甚至死亡。它是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工业产品。7项技术指标没达到,属于劣质有缺陷的产品。
&&& 处理办法:当地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得出处理结果。判处桐城这家电厂停止生产产品,并且商场停止销售电热毯,收回已经售出的产品。对方某赔偿他死亡赔偿金、物品损失费等等一共15多万元。并没收了销售这些不合格产品所得到的财产和金钱,并给以一定的处罚。
&&& 四、相关扩展
&&& 广东首推销售者&首付责任制&,并将赠品列入了索赔范围。《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实行后,对于消费者在购买并且使用后,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伤害,责任首先应该归于销售者。质监局局长在《条例》实行后说:&首负责任制让经销商赔偿力度加大了。这样,消费者每个人都成为了质量监督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加强,对质量安全义务起到了推动作用。&
&&& 如果消费者在受到财产和人身损害后,首先可以找销售者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回所得。
&&& 五、总结
&&& 消费者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不过有些地方或者有些没有法律意识的人民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维权意识的加强。同时,社会上的新闻媒体,比如电台、报纸等等加大曝光度,设置黑名单制度,使企业在压力下注重自己的生产和销售过程对产品质量的保证。
&&& 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日
&&& [3] 刘庆,刘宁等: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法律出版社,2005年
与该文相关的论文我喜欢的一个人660字_百度知道作文我体验到成功与失败660字_百度知道别人帮助我的作文660字_百度知道}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销售者未在显著位置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