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的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可转职工医保吗

转发扩散!攀枝花这段时间暂停社保卡医疗保险消费业务!-微众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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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扩散!攀枝花这段时间暂停社保卡医疗保险消费业务!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11:47:44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为确保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经研究,定于日19时起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停机扩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系统停机扩容时间:日19时起,预计4月24日8时前恢复。 2系统停机扩容期间,暂停所有社会保障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进行就诊、住院、购药等医疗保险消费业务。 3对此次系统停机扩容给广大参保人员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做好对参保群众的解释工作,并将本公告放大在显著位置张贴。同时请参保人员相互转告。
咨询服务电话:,系统停机扩容期间,人工接听每日9时至20时。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来源: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辑:黄薇为攀枝花发布攀枝花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微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攀枝花市广播电视台承办
微信号:pzhsrmzf2017年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及缴费标准
发表时间: 14:22:49 文章来源:
《 2017年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及缴费标准》是有达内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流程及报销比例  2016年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及结报程序  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按照赔偿规定,赔偿额为55%,每人每日不超过40元。没人每年补偿限额为100元,年度补偿额不足100元,余下部分会累计下一年使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的时候必须出示身份证与合医卡,进行网络刷卡时结报。  大额门诊医疗费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使用普通门诊年度补偿金额(100元)以后,全年发生未结报门诊医药费用的起付线为2000元,超过起付线门诊医药费用按照25%予以补偿,全年累计不成限额为1500元。由各镇乡年终统一办理结报。  2、住院医药费结报程序及时限  在本市定点医疗就诊入院,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需带上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的时候,由所在医院按照补偿相关规定给予实时结报。在市外以及以上的医院发生住院医药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出院以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转院转诊单、务工或探亲证明和所住医院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原件等材料交镇乡财政所初审,由市合管办审核结报。补偿时限:下年度1月30日之前。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予报销。跨年度的医药费转下年度结报。  3、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①起付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市外医院600元,市区二甲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400元,市内其它定点医院100元。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不超过起付线的不予补偿。  ②补偿比例。如何补偿范围在起付线以上医疗费用,二甲医院按75%补偿,定点医院按90%补偿。经转院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市区二甲医院补偿比例的80%补偿,未经转院到市外医院就诊的按区二甲医院补偿比例的70%补偿。务工(探亲)参照转院到市外定点医院的标准予以补偿。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200000元。  【扩展阅读】  亲爱的朋友,欢迎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了让您了解、掌握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现告知如下:  一、参合对象和筹资标准:  凡是启东市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外,其余居民均可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在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年度内,如其父母双方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否则不可。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从部队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及其他外出人员,如要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在规定筹资时间内代为交纳。  2016年度的筹资标准为人均700元,其中参合者自缴140元,政府补助560元。  二、筹资时间:  参合者在日至11月30日上午11点30分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主动缴纳参合资金,每人交纳140元,逾期作自动放弃,不再办理。参合年度为日至12月31日,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三、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及结报程序:  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按70%予以补偿,每人每日封顶40元。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40元,普通门诊当年累计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参合者在全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进行网络刷卡实时结报。  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参合者在使用完普通门诊累计补偿金额后,全年发生的未结报门诊医药费(市外医院按50%纳入),起付线为2000元,超过起付线的门诊医药费按25%予以补偿,全年累计补偿限额为2000元。由各镇乡年终统一办理结报。  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参合者因治疗特殊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全年未结报门诊医药费,启东市内基层医院按45%予以补偿,启东市级医院按35%予以补偿,转诊到市外定点医院按30%予以补偿,非转诊到市外医院按15%予以补偿。特殊疾病种类:恶性肿瘤(使用抗肿瘤药物、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重症糖尿病(使用胰岛素)、白血病、结核病(治疗药品)、慢肝(治疗药品)、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续治疗、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使用精神病药品)。  四、住院医药费结报程序及时限:  在本市定点医院就诊入院时,参合者必须带上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由所在医院按补偿有关规定给予实时结报。在市外一级以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参合者出院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转院转诊单、务工或探亲证明和所住医院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原件等材料交镇乡(园区)财政所(局)初审,由市合管办审核结报。补偿时限:下年度1月30日之前。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予报销。跨年度的医药费转下年度结报。  五、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医药费用按下列标准补偿:  在启东市内基层医院治疗的,起付线100元,起付线以上按95%补偿。康复期从启东市级医院回基层医院继续治疗,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基层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无起付线,按100%补偿。  经双向转诊(或诊断为急危重症)在启东市级医院治疗的,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按75%补偿。未经双向转诊(或未诊断为急危重症)在启东市级医院治疗的,起付线800元,起付线以上按55%补偿。  转诊到启东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线600元,起付线以上按60%补偿。到启东市外一级以上非定点医院和未经转诊到启东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线1200元,起付线以上按38.5%补偿。  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医药费用不超过起付线的不予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25万元。  六、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  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1)自购药品费。(2)超出《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3)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特护费、会诊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4)非基本医疗(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5)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6)流引产。(7)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8)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9)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0)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11)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12)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的。  七、大病保险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减去新农合和民政救助已补偿金额为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分段设定补偿比例,本市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补偿标准:10万元以下按60%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80%补偿,各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经转院到启东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80%补偿。未经转院到启东市外医院就诊的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补偿标准40%补偿。打工(探亲)参照转院到启东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大病保险补偿最高限额每人每年16万元。大病保险补偿与新农合补偿同步结算,其补偿时限同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时限一致。  参加合作医疗,家家安康幸福。真诚地欢迎您的监督、咨询。联系电话是7091。  祝愿您一生平安、健康、幸福!  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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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省医疗保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在总结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省政府2009年出台的《关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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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给参保人员提供良好保障,近年重庆市不断完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根据最新政策可知,2017年,重庆市大病医疗保险不仅调整报销比例,而且还确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其中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日前完成手续。  缴费时间确定  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6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完善医保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保障和维护参保人员..…
2017年上海医保新政策  为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妥善回应民生关切,切实减轻大病重病参保人员药费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年)〉的通知》(沪府〔2016〕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
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
河北省201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最新消息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完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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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公布。2016职工社保缴费比例。近日从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了解到,2015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经公布,从7月份起的时候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也将按新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983元..…
  2017医保新政策  新的城乡医保政策有三个变化  1、19-59周岁的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的标准,从1000元减到500元。  2、在二级医院看病的自负比例降低。  3、村卫生室纳入医保结算。个人自负20%,医保基金支付80%。  你享受的是哪个医保?  医保顾名思义就是医疗保险。目前本市的医疗保险分为两种:  1..…
从本月5日起我市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开始续缴2017年医疗保险费,截止日期为6月25日。&昨天已经开始续缴医保费&还没有续缴的要抓紧时间了&  根据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保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从单位停保后或保费到期前,应当立即申请续缴本年度剩余的保费才能继续享..…
  记者从2017年度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缴费工作启动会上获悉,2016年南宁市共有521.42万农村居民参加了新农合,参合率达99.67%,人均筹资标准由2015年的470元提高到5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标准每年不低于420元/人,农村居民每年个人缴费120元/人。…
[07-04] [07-04] [07-04] [07-04] [07-04] [07-04] [07-04] [07-04] [07-04] [07-04] [07-04] [07-04]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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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近日,市人社局出台《攀枝花市基本付费总额控制方案》。今年,我市以盐边县中医院(渔门中心卫生院)等四家医院为试点,实行医保费用总额预付结算,从而达到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目的。这标志着我市以“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加强总额控制,并以此为基础,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计划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的医保付费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即医保经办机构与实行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按项目、病种、人头付费等综合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同时,通过协议管理强化监管,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治疗,防止和杜绝降低医疗服务质量、推诿重症患者等现象的发生。攀枝花市付费总额控制从2013年3月开始实施,通过试点、试点推行、全面推广三个阶段,到2015年以后,在全市全面推行总额预付改革制度,出台攀枝花市医疗保险总额相关预付管理的暂行办法。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定点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医疗机构,需严格执行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得分解住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不得降低医疗服务质量,不得将住院期间的诊疗项目、药品费用转至门诊或药店发生,并确保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的及时完整上传。  截至去年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86262人,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参保418699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2675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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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微信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保障城镇职;[1999]30号),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现;第二条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初步建;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第二章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第五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含国有、集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
[1999]30号),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现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现阶段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履行缴费的义务和享受待遇的权利相对应;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规划和政策,承担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等行政管理职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业务。
第二章 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含国有、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自愿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本着积极稳妥和自愿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长驻外地机构及其职工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以市本级和东区、西区为一个统筹层次(东区、西区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仁和区、盐边县、米易县分别为一个统筹层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东区、西区所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前提下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入(即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7.5%缴纳。随着经济发展,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缴费工资按照统计口径计算。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计算缴纳;高于300%的,按300%计算缴纳。
新建单位及其职工在单位成立的当年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其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九条 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
参保单位依法出售、拍卖资产时,应从资产所得中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
第十条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包括已改制企业),必须从企业改制费用中为其人员(包括按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并由社会保险部门发给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下同)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5年内将要退休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及标准另定。 基本医
工资收80% 退休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解散、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以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额,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为其在职职工缴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5年内将要退休的人员参照改制企业同类人员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满规定年限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的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渠道列支。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全市(县、区)参保单位缴费总额的35%划入个人帐户,其余为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十五条个人帐户的组成:
1.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退休费)的2%从参保单位缴费总额的35%中划入个人帐户,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80%的按80%计算。
2.参保单位缴费总额的35%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Z=N×J×X÷100.公式中:
Z为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
N为参保人员本人年龄;
J为参保人员本人工资收入或基本养老金;
X为系数,系数=(所有参保单位缴费总额的35%-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金额)÷参保人数÷参保人员平均工资(基本养老金)收入÷参保人员平均年龄×100.
50~59岁人员的系数增加0.01,60-69岁人员的系数增加0.02,70岁及其以上人员的系数增加0.03.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只能用于基本医疗支出,可支付本人的门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和住院应自付的费用。
个人帐户超支自理。结余滚存。其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不得提取现金。参保人员调转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个人帐户余额依法继承。
第十七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含住院前的急诊、抢救费用)。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也要适当负担。
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次住院确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一次入住三级医疗机构为11%,二级医疗机构为9%,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个百分点。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分别在上述比例基础上下降2个百分点。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第
一、二年分别在此标准上降低40%和30%.因降低标准而产生的统筹基金缺额由同级财政补足。
经批准转到外地住院和因公出差、探亲、休假等在外地急症住院的,起付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退休
人员为80%)+参保人员年龄×0.2%
经批准转外地住院和因公出差、探亲、休假等在外地急症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实施《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其费用先由本人负担一定比例后,再进入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比例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按年度计算,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第二十二条 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单位缴费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系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以前公布,并从7月1日起执行。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缴费满1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未满1年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帐户划入,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待补齐欠费(含利息)和滞纳金后,恢复其享受待遇;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必须重新缴费6个月后,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工伤、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工伤、生育费用,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其余符合工伤或计划生育政策的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其相关规定处理。
1.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治疗性传播疾病、戒毒及美容、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大规模传染病爆发流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药监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审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可在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三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统一制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证》,作为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结算:
1.在微机网络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诊和购药,用IC卡结算,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本人现金支付;
2.在未实行微机网络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由本人用现金结算,用人单位或个人持参保人员IC卡按月或按季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结算:
1.参保人员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院入院证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基
本医疗保险IC卡及单位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代办点办理住院手续。紧急情况可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2.在已实行微机网络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3.在未实行微机网络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费用由患者与医院现金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4.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必须经本市定点三级综合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同意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加快推进医疗机构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密切配合,相互促进。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经贸委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工作。劳动、财政、卫生、药监、人事、物价、工会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存入银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计息: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所得利息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基金收支定时报告制度,严格按规定审查医疗费开支,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若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较大赤字时,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三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基金监督组织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诊治过程、医药费用、药品用量及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档案、病历资料、专用收据和数据报表等。
第七章 重大病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九条 在基本医疗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重症、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可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采用商业保险机制运行,经办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公开招标确定(每两年一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保险费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商定。
第四十一条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单位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八章 特殊人群的医疗待遇
第四十二条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支付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解决。在切实保障老红军、离休人员医疗待遇和搞好医疗服务的前提下,要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民政和市委老干部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医疗补助。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经济损失,给予通报批评,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1.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医疗费用列入范围,冒名支取医疗保险金,或对单位职工选择性参保的;
2.不据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多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虚报参保人员年龄,并提供虚假凭证,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3.将患有疾病,身体条件不符合用工要求的人员临时录用,并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4.不及时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有关手续,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引起医疗费用纠纷的。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经济损失,给予通报批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1.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卡、证转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门诊、住院治疗或购药的;
2.伪造、涂改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凭证,或授意医护人员开虚假处方、医疗费用单据,虚报冒领医疗保险金的;
3.不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制度,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对定点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行医资格。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1.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范围结算的;
2.将不需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或不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3.虚报医疗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减少必要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因病施治或故意分解住院人次、住院费用,套支医疗保险基金的;
5.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违反规定收费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6.不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有意加重参保人员负担或服务态度恶劣,多次被参保人员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第四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含定点医疗机构的内设药房)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同时建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1.出售假药、伪药、劣药的;
2.不查验购药人员所持处方与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的;不按处方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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