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高级技师人裁员劳动局备案流程要备案吗

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_竹溪县人社局
竹溪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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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来源:竹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竹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日&&& 浏览3 次]
各企业、各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0]28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技能人才现状,现将我县2013年度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全县各企业职工及自由择业劳动者,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报名。&&& 二、考评程序及要求&&& 1、申报个人填写《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个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3张及电子照片一份。&&& 2、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应分别提供上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复印。所有原件在考评结束后退还。&&& 3、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需提交专业论文一篇及本工种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一份。论文要求及格式按省厅统一标准打印。&&& 4、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理论考试并合格人员,填写《职业资格评审表》(技师、高级技师类),上报省人社厅统一评审考核,评审考核通过后,办理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考评条件&&& (一)申报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具体条件为:&&& 1、初级工:从事本工种(专业)二年以上。&&& 2、中级工:具备初级工职业资格,五年以上。&&& 3、高级工: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从事本工种七年以上。&&& 4、技师: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5.高级技师: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四、报名及考评时间&&& 1、本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名;破产企业下岗人员或社会自由职业人员需参加评审鉴定的,个人持申请直接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职业能力建设股)报名。&&& 2、报名时间:日至3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3、考试时间:2013年4月上旬,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4、评审时间:2013年7月,具体时间以省人社厅通知为准。&&& 5、考评费和鉴定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文件规定收取。&&& 6、报名地址:竹溪县人社局办公楼三楼314室&&& 联系电话:2730817&&& 五、相关待遇执行要求&&&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7]23号)要求,凡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职工应享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企业应分别参照初级、中级、高级的标准,合理确定工作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 2、凡取得高级技师并被用人单位聘任满一年以上的劳动者,退休前应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其退休后,按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 &&&&&&&&&&&&&&&&&&&&&&&&&&&&&&&&&&&&&&&&&&&&&&&&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竹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竹溪县人社局  主办 电话:2726252&&&&
竹溪县信息局 建设 管理 电话:272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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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16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职业〔2016〕36号)精神和要求,现将我区2016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及职业(工种)&&&&&& (一)考评对象&&&&&&& 高新区内各类单位生产服务一线技术岗位职工,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符合相应职业(工种)技师申报条件的从业人员均可申报。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列入此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范围。&&&&&&& 为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相关待遇政策,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5〕61号)有关规定,凡取得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工作满一年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可申报参加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申请核发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考评职业(工种)&&&&&&& 2016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包括社会化考评职业(工种)和其他职业(工种)。&&&&&&& 此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职业大典》)规定的职业分类进行申报和考评。国家暂未颁布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不得进行申报、考评。之前国家颁布有职业技能标准、但《职业大典》未确定为职业(工种)的,如在《职业大典》中有相近职业(工种),且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大典》所描述的该职业主要工作任务高度相近的,可暂按已颁布的标准开展申报和考评,按《职业大典》规定的职业(工种)名称申请核发证书。&&&&&&& 二、考评标准及申报条件&&&&&&&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各单位统一组织报名的,单位填报《河南省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人员名册》(附件4)、《河南省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人员名册》(附件7)一式3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区劳动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区统一上报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训中心)。&&&&&&& (二)个人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区劳动管理办公室初审,或直接到市报名点进行报名初审,市人社局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考评。&&&&&&& (三)申报所需材料:&&&&&&&&1.《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附件2)、《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附件5)一式3份(A4纸正反两面打印);&&&&&&&&2.《河南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简表》(附件3)一式3份(B4纸打印),《河南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简表》(附件6)一式15份(B4纸打印);&&&&&&&&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经现场初审后返还);&&&&&&& 4.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寸1张,2寸7张(黑白照);&&&&&&& 5.与本职业(工种)相关的论文1篇(一式3份,2000字左右,用A4纸打印)。&&&&&&& (四)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人员的工作年限、专业工龄,按截止到考评的当年12月31日计算。&&&&&&& 四、时间安排&&&&&&& (一)报名审查阶段:8月8日至9月9日。各单位组织职工报名、整理汇总技师高级技师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二)资格审核阶段:9月12日至9月15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参加技师考评人员名单。&&&&&&& (三)培训阶段:9月19日至10月2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高训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技师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统筹安排申报技师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市人社局根据工作安排对技师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四)考评阶段:2016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具体时间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另行通知。申报技师人员集中参加理论知识考核后,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按职业(工种)分类分批进行。&&&&&&& (五)核发证书:考评结果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善相关手续、证书打印与发放、考评材料退回与归档等工作。&&&&&&& 五、考评内容和方法&&&&&&& (一)技师考评的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部分,每部分各占100分,各项成绩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前二项成绩合格,方可参加综合评审。&&&&&&& (二)考评方法。理论知识采取闭卷考试,技能操作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或答辩方式,综合评审采取审阅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创新、传授技艺等材料和有效证明等方式。&&&&&&& 六、落实培训补贴&&&&&&& 符合《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财社〔2016〕16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参加相应技师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4000元一次性培训补贴。&&&&&&& 非本市户籍个人申请技师培训补贴的,应在本市企业工作3年以上,且按规定参加有关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工作安排另行开展。&&&&&&& (二)考评费用按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计收费〔号和豫发改收费〔号文件执行,培训费用按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计收费〔号文件要求,结合培训职业(工种)具体标准执行。&&&&&&& (三)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0〕21号)有关规定执行。各试点企业应于9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及时开展培训,11月4日前完成评价和成绩报送等工作。&&&&&&& (四)2016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由市高训中心具体实施。&&&&&&& (五)技师培训项目补贴对象及标准:&&&&&&& 1.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经鉴定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统称一类培训项目),基本补贴标准3000元;&&&&&&& 2.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经鉴定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统称二类培训项目),基本补贴标准4000元;&&&&&&& 3.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培训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统称三类培训项目),基本补贴标准2000元。&&&&&&& (六)技师培训项目补贴方式及申领办法&&&&&&& 按照《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财社〔2016〕16号)相关规定执行,可采用直补企业、直补培训机构和直补个人等方式进行。&&&&&&& (七)区报名地点、联系人&&&&&&& 联系人:吴忱&&&&&&& 地&&& 址:郑州高新区国槐街8号火炬大厦A座3001&&&&&&&&&&&&&&&&&&&&&&&&&&劳动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邮&&& 箱:
&&&&&&& 附件:&&&&&&& 1. 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 2. 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 3. 河南省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简表&&&&&&& 4. 河南省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人员名册&&&&&&& 5.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 6. 河南省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简表&&&&&&& 7. 河南省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人员名册&&&&&&& 8. 河南省技师培训享受补贴职业(工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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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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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  号:铁劳[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认真做好铁道行业特有工种(以下统称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铁道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劳动工资部门职责
  (一)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审核);
  2.拟定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3.对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4.负责组建和管理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5.负责审核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6.负责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核,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考评员胸卡,并对考评员实行综合管理;
  7.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8.对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9.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向铁道部劳动工资司申报本管区或本系统需要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管理本管区或本公司技师资格考评和技术等级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4.负责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5.承担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安排的或地方铁路部门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 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
  (一)组织实施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负责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查;
  (二)参与制定铁路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三)制定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四)指导铁路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有关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六)积极参与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
  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原则上根据铁路现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分布及其检测设备等情况,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条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劳资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鉴定站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站(所)所在地区财政、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收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一)认真执行劳动工资部门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按照国家或铁道部批准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1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接受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和劳资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接受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九条 技术等级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考评员由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培训和资格考核,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审核,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鉴定胸卡。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的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和对象
  第十三条 铁道行业特有工种由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鉴定;通用工种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鉴定。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
  (一)铁路职业、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工种的,一律实行技能鉴定;
  (二)铁路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地方铁路部门人员)需要进行技能鉴定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凭所在单位批准的申请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五条 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合格者,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或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颁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已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其申报条件执行;未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原则按以下条件执行:
  (一)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或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经劳资部门同意并经批准和教育部门组织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经过劳资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毕(结)业人员,可根据招收对象申报相应技术等级、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五)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六)参加国家、部(省)、地(市)级技术比赛获得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和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工程局、工厂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可进行高一级技能鉴定。
  (七)有特殊贡献者可不受间隔工作时间限制,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
  第十七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组织拟定技能鉴定规范和建立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各职业技能鉴定部从以上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全路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上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时办理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经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在证书考核机构栏盖章,并按规定由劳动工资部门在证书照片处和发证机关栏分别加盖钢印及红印后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统一组织进行,3年评估1次。评估主要内容是: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核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铁道部将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经铁道部劳动工资司批准的职业技能站鉴定合格的人员,各级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不得再重复进行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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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实施办法》(太铁劳卫﹝号)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工、技师,由个人申请和基层单位推荐,经路局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免于职业技能鉴定,破格参加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1)掌握高超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业绩,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
(2)近三年内获得过路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研制人员;
(3)在经过部备案的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
(4)在省级或部级(二类)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认可名次;
(5)获得铁路局技术能手称号;
(6)国家和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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