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不能发广告了?付费朋友圈搜索算不算广告

朋友圈发广告不标注最高可罚10万元_凤凰资讯
朋友圈发广告不标注最高可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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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讯(记者 黄艳丽) 打开电脑,无处不在的广告打着“推广”的旗号充斥在网页上;浏览微信公众号,前一分钟还以为在阅读一篇小清新鸡汤文,下一分钟就发现这篇文章原来是推销某种商品的软文……随着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那些隐形的广告将面临违法风险,最高罚10万。
原标题:朋友圈发广告不标注最高可罚10万元新文化讯(记者 黄艳丽) 打开电脑,无处不在的广告打着“推广”的旗号充斥在网页上;浏览微信公众号,前一分钟还以为在阅读一篇小清新鸡汤文,下一分钟就发现这篇文章原来是推销某种商品的软文……随着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那些隐形的广告将面临违法风险,最高罚10万。新规互联网广告不得套“马甲”您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身体不舒服,在搜索引擎里输入症状,电脑屏幕前立刻会跳出不少医疗机构来,这都是自然生成的信息吗?当然不是,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医院的付费推广,也就是广告。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特别注意,个人在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要担责。广告不明着打 最高罚10万按照互联网广告新规要求,“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首日百度“推广”已改成“广告”昨天是新规生效首日,付费搜索广告是否出现变化?新文化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医院”、“”等关键词发现,以往被标注为“商业推广”的付费搜索广告,已被替换为“广告”字样。“今年5月份,百度就对推广信息进行了明确标注,通过更换字体颜色、设置风险提示浮标等对商业推广结果和自然搜索结果进行区分,使网民清晰分辨。”百度回复新文化记者。存疑还能不能快乐地“晒”了?新规除了对付费搜索广告进行规范外,对网红、明星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进行了规范,要求显著标明“广告”。除此之外,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担责。比如,软广告已经成为公众号的一种主流变现形式,当您在阅读一篇推送消息时,往往要到文章末尾才惊觉:“原来是广告”。在一些大V微信公众号里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套路,那么,微信方面是否会出台一些相应的规范?昨日,新文化记者浏览一些微信公众号后发现,以往常见的借助公众平台图文发广告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而且也并未在标题或正文中标注“广告”字样。记者昨日就此致电微信方面,但并未获得回应。本版温馨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预测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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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起,一批新规将实施,不少难题将不再困扰百姓生活。这些亲规都包括哪些方面?在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了?
中新网北京9月1日电 善款捐出后石沉大海不知去向,为开一个证明跑断腿,互联网搜索信息真假难辨……今天开始,随着一大批新的法律法规和举措的正式施行,上述难题或将不再困扰百姓生活。
资料图 中新社发 刘可耕 摄
慈善组织每年要晒账 悔捐或被起诉
今日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慈善领域的诸多不规范行为将受到严格管控。
该法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慈善组织的资金去向再也不能是一笔“糊涂账”,而是要每年向公众“晒账”。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而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
诺而不捐怎么办?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资料图 高旭 摄
派出所不再出具20项证明
今天开始,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也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群众开证明将有章可循。
《意见》明确,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9类事项,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限证明的5类事项,如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文化程度证明、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6项非公安机关职能的“证明”,则须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
而对于亲属关系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无法凭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意见》要求派出所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网络付费搜索要标明“广告” 弹窗确保能一键关闭
互联网上的搜索信息是否是广告难以辨别?网页上的广告弹窗没完没了?今天起,随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这些问题将得到解决。
《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另外,《办法》还特别提出,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公众号、朋友圈看到一个讲述丝绸之路的历史故事,故事幽默且精彩,不过在结尾处却话锋一转,成为了某快递公司的广告。看完后不禁一笑,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的高超技术。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由于互联网广告有很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比如说,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资料图 孙昊声 摄
国管公积金提取材料实现“大瘦身”
此外,本月起,职工提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购买北京地区住房,提取材料将大幅简化。
今天起实施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明确,国管公积金全国范围内的退休提取、非首次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以及北京地区购买二手房公积金提取,通过身份验证即能实现“零材料”办理。今后属于国管公积金的职工在办理上述三项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只需出示身份证明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国管中心表示,对于其他需要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如购买北京地区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国管中心将继续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从而进一步简化这类业务的提取手续。目前暂不具备联网信息审核条件的公积金提取情形仍需提供相关材料。
资料图 中新网记者 张尼 摄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跨区转接有规可循
今天开始,由人社部印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正式施行。
根据《规程》,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另外,自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可走完基本医保关系的转移流程。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张道正 摄
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本月起也正式生效。这部被媒体称为国内首个“银发族参团游”的国家级行业标准,从吃、住、行、游等方面,结合老年人身心特点,做出了许多“刚性”规定。
依照《规范》,旅行社不得对游客年龄进行限制、不得拒绝老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参团;包机、包船、旅游专列、百人以上老年团应配随团医生;老人出游连续乘车时间不应超2小时。【稿件综合中新网、广州日报、央广新闻等报道】
责任编辑: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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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9月5日,该处今年已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101宗,罚没金额69.75万元。
朋友圈发广告
必须合法合规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还提到,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中转发广告帖,也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李处长向记者表示,随便在朋友圈发布广告,可能要面临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但该说法并非禁止朋友圈发广告。
他解释道,判定广告是否违法,主要看两点,首先确认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合法,如果是虚假广告或者其它违法内容就是违法;其次是发布广告的形式是否严格执行了《广告法》的规定,比如说打上“广告”的字样,没有严格执行《广告法》规定的也算是违法。
他向记者介绍到,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微商或代购人群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产品广告,只要广告内容是正规合法的,不是虚假广告,并且严格执行了广告法规定,是不会被罚款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是企业以付费的方式委托腾讯,通过微信平台发布的广告,腾讯有义务来审核该广告的合法性及规范性,否则通过涉嫌违法广告,不仅追究企业或者公司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微信平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深圳今年已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101宗
近日,因涉嫌在搜索引擎中发布违法广告,北京市海淀工商分局对百度、搜狗引擎以及北京宝岛妇产医院、京科肝泰医院、北京龙城医院进行立案调查,这也是北京市首例违反《暂行办法》的案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9月5日,该处今年已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101宗,罚没金额69.75万元。
市场监管局广告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而且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广告管理制度。不仅要审核检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还要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市监局广告处将做好普法宣传,探索新形势下广告监管机制,加大对互联网广告的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判定广告是否违法,主要看两点
确认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合法,如果是虚假广告或者其它违法内容就是违法;
发布广告的形式是否严格执行了《广告法》的规定,比如说打上“广告”的字样,没有严格执行《广告法》规定的也算是违法。(记者 赵章)
编辑: 王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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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
朋友圈发广告?小心违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本月起实施: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担责
9月1日起,伴随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施行,互联网广告的“野蛮生长”时代或将画上句号,办法也将与去年9月开始实施的《广告法》合璧,一同净化互联网广告市场。 首当其冲的就是搜索广告,《办法》明确规定,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属于互联网广告范畴,并要求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进行明确区分。现在使用百度时,部分结果也由以前对“商业推广”改为了现在的“广告”了。 搜索广告得以净化了,那朋友圈广告又会怎样呢?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居高不下的活跃度,不少商家看重了朋友圈的广告资源,朋友圈里充斥着微商、软文、硬广,朋友圈变成“广告圈”。《办法》的实施将会对朋友圈的广告产生哪些影响呢,网友们热议的“朋友圈转发广告可能要被追责”是真是假呢? 朋友圈转发广告不能随意 发个红包,然后发一句“亲,请转发哦”。这是很多网友在微信群里经常会遇到的事情。同时,过去一段时间,微信朋友圈里也充斥着不少的面膜、洗发水、衣服等各式各样的微商广告。但是在《办法》实施后,不少网友表示,以后再转发此类内容时需要注意。 《办法》的第11条这样写道:“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与传统广告不同,在互联网广告中,广告的发布被定义为“推送或者展示”。而在第12条,又对广告发布者做了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那么普通网友在朋友圈里“推送或者展示”某些广告时,是否也可以被称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有业内人士指出,普通网友并不具备“核对广告内容”尤其是“决定广告发布”的能力,所以并不能算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也认为,如果网友单纯地转发一条广告,确实不能算是“广告发布者”。 但如果是微商的从业者也需要特别注意了,因为微商从业者很多也是广告发布者,所以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广东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林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说道。他认为这只是提供信息,并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不是广告。林阳表示,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但是林阳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有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软文撰写不能再任性 不少网友在刷朋友圈时,还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在朋友圈里看到一篇文章,文章并没有标注是广告,有的文章按照故事的叙述方式,环环相扣地讲下来,但是看着到最后却发现是一篇软文。 《办法》实施后,这样的问题将会得到处理。《办法》在第3条就明确对互联网广告做了定义,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而不少软文就属于这种“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与此同时,在《办法》的第7条又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这也意味着,那些没有明确标注为“广告”的商业软文就涉嫌违规。 而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在赵占领看来,由于现在的很多文章难以界定是软文还是正常的新闻报道,所以在这方面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软文’不是一个法律名词,现在也没有相关规定能够对‘软文’进行界定。”赵占领说,“广告成分占多少才算是软文呢?这个很难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大V、网红等在与网友互动或者直接发布广告时,也需要严格遵守《办法》。林阳表示,如果网红、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 互联网广告存在难界定问题 根据易观智库数据,今年上半年中国互联网广告运营商的市场规模达1187.1亿元人民币,并且依然保持着不错的发展势头,同比增长27.3%。在去年,互联网广告也首次超过电视、报纸、广告和杂志四大传统媒体广告收入之和。 8月31日,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也向媒体披露,新广告法施行一年以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约2.4万件,罚没款约4亿元,但互联网违法广告数量占比仅为13%,约3200件,罚没款约6700万元。 这样的数据并不意味着,新兴的互联网广告要比传统广告更“守规矩”。张国华就认为,互联网广告技术性较强,类型相对复杂,对于互联网广告的认定,业内一直存在很多争议,所以在有些违规互联网广告的查处上,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尺度,这从数据上来看,就显得有些力度不是很大。 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但是在未来具体落实中,也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如何界定是互联网广告,如何界定是宣传报道,这都会给《办法》的落实带来难处。不过,值得肯定的是,一直以来搜索推广服务算不算广告的难题已经得到界定,《办法》明确规定付费搜索属于广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据张国华透露,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工商总局正在加快推进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建设,目前一期基础建设已经完成,该监测中心将从9月1日起正式投入试运行,同步开展互联网广告监测工作。 南方日报记者 王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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