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市哪里能如何办理离婚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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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宜州市民政局审批操规范
发表时间: 00:00:00   来源:宜州市民政局   点击: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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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基金会成立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基金会成立登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日发布)
(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的要求,此项行政审批委托下放县级民政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基金会成立登记表》。
  ②章程草案。
  ③验资报告证明和住所证明。
④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60日
承诺办结时限:2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基金会变更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一)名称:基金会变更登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日发布)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的要求,此项行政审批委托下放县级民政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有法定变更的理由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会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
(二)理事会讨论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名称(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
2.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住所变更);
3.章程修改核准表(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
  4.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
 5.审批批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金的)。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基金会注销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一)名称:基金会注销登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日发布)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的要求,此项行政审批委托下放县级民政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五、行政审批范围和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会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
2、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3、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登记
审批操作规范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地级市全市性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由各地级市民政局审批;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筹备成立的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地级市全市性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章程。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登记
审批操作规范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的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行政授权给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名称、宗旨、活动地域、活动资金、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地级市全市性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由各地级市民政局审批;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行政审批条件是:
&&& (一)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 (二)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行政审批范围和对象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地级市全市性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变更登记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1、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金的);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
3、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
4、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的);
5、章程修改核准表(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登记
审批操作规范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地级市全市性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由各地级市民政局审批;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登记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说明:处理决定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团)。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五、行政审批范围和对象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地级市全市性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二)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登记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地级市全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由各地级市民政局审批;各县(市、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行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广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实施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复;
4、开办验资报告;
6、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登记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地级市全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由各地级市民政局审批;各县(市、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条件为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广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实施对象为经自治区民政厅、各地级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
(二)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1、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代表人离任审计(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金的);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
3、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
4、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的);
5、章程修改核准表(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登记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地级市全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由各地级市民政局审批;各县(市、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广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实施对象为经自治区民政厅、各地级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
(二)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 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不得超过30日。
(二)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
(三)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延期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期满后火化。
(四)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原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存放延时或运出火葬区的报告;
2、死者生前身份证明证件(户口本或身份证);
3、申请人(单位)身份明证件(户口本或身份)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4、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殡葬设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第第二款,
(三)《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设立殡葬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设立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
(四)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必须符合全区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建设殡葬设施、火葬场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原件;
2、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以及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4、殡葬设施征地红线图;
5、殡葬设施内部建设简易规划设计图。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二)性质:行政给付
二、设定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二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相关社会救助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和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家庭收入初步核查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代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组织本社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的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
&&&&(三)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五)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
&&&&(六)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收费学校的;
&&&&(七)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到当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或者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十)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收入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有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书;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
4、申请人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二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九条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九条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第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少于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的服现役义务兵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书;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生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七、办结时限
(一)市民政局:&&&&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二)乡(镇):&&&&&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三)村(居)委会: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 (二)性质:行政给付
二、设定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第三条规定: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三)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宜州市区域内的五保对象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本人户口少于或身份证;
  3、残疾证明;
4、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证明;
5、村(居)委会出具的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证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二)性质:行政给付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第八条规定: 对城市低保对象的&三无人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保参合)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参合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规定: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门诊医疗救助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县(市)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规定: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因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对其个人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的,对其超过救助起付线的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规定:住院医疗救助不限病种,将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可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所有病种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户籍在宜州市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和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困难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统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户);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但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和医疗费用,不予医疗救助:
(一)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
(二)酗酒、斗殴、打架(含夫妻打架)造成伤害的;
(三)自杀、自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症精神病患者自杀自残除外)造成伤害的;
(四)未经批准而擅自到户口所在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地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
(五)因就业、就读、探亲原因在就业、就读、探亲所在地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
(六)经急诊、急救病情稳定后可以转诊而不及时转诊到户口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未出具转诊证明而擅自转诊治疗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公)伤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的;
(九)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参加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
(十)住院治疗后,有意转移家庭财产规避有关部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
(十一)器官、肢体移植(假肢安装)所需要的器官、肢体(假肢)等辅助器械费用;
(十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情形。行政审批数量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宜州市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和城乡低收放家庭重病患者。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人(户主)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病历、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等;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三)因其他原因已获得社会帮困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审批&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官易地安置由易地安置的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审批。退役义务兵易地安置审批由安置地的市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必须是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服满现役义务兵、退伍或转业士官
六、申请材料
(一)易地安置申请书;
(二)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材料;
(三)部队师(旅)级单位证明;
(四)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表。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婚姻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婚姻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四、行政审批条件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五、实施范围、对象
户籍在宜州市的中国公民与中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
六、申请材料
1、办理结婚结婚登记的内地居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3张2寸近期双人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原,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从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七、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结婚、离婚登记&& 收费标准:9元/件&& 收费依据:桂财综〔2007〕54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号)第二条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 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 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 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四、行政审批条件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号)第四条规定,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新办社会福利企业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9、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筹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日起施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是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日起施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是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8、科室设置总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上岗证。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收养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内居民收养登记&&&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收养登记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条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有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解除收养登记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的规定,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基本人同意;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3、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4、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7、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户口簿。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六、申请材料
1、收养社会福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收养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书;(2)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3)结婚证;(4)单位证明;(5)生育情况证明;(6)身体健康检查证明;(7)照片。
送养人应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1)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弃婴、儿童的集体户籍证明;(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或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法院宣告死亡证明;(4)寻亲公告。
2、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结婚证;(4))单位证明;(5)无子女证明;(6)不育证明;(7)弃婴证明;(8)旁证证明;(9)寻亲公告;(10)保证协议书;(11)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县级以上精神病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12)健康检查证明;(14)照片。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结婚证;(4)、单位证明;(5)、保证协议书;(6)不育证明;(7)无子女证明;(8)身体健康检查证明;(9)照片。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结婚证;(4)特殊困难证明;(5)保证协议;(6)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送养人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生证明、户口簿;(2)意愿书。
4、收养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结婚证;(4)单位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申请书;(2)身份证明;(3)死亡证明;(4)同意送养意见书;(5)监护责任证明。
被送养人须提交
(1)出生证明、户口簿;(2)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愿意书)。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结婚证;(4)单位证明;(5)不育证明;(6)保证协议书;(7)无子女证明;(8)身体健康检查证明;(9)照片。
送养人应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结婚证;(4)保证协议书;(5)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意见书。
被送养人须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1)出生证明、户口簿(2)意愿书。
6、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收养人应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结婚证(4)照片。送养人应提交(1)同意送养意见书(2)身份证明。
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生证明、户口簿(2)意愿书。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收养登记&&
收费标准:250元/件(其中收费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费工本费10元/件,收费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收费依据:价费字〔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 (二)性质:行政给付
二、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桂民发[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区域内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的要求,此项行政审批委托下放县级民政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特殊护理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退出现役的、广西籍或符合在广西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书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集中供养的书面意见。
(三)《伤残人员集中供养审批表》(每份均需贴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1张)中签署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中供养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中供养入院手续,同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只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
兴建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性名称的审批操作规范(代办理)
&&&&&&&&&&&&&&&&&&&&&&&&&&&&&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性名称的项目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性名称的批准由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工程项目是捐赠人(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资兴建并用于公益的事业;
(二)捐赠的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捐赠人出资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四)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五)捐赠人提出的捐赠工程项目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性名称的批准的实施对象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的捐赠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捐赠人的身份证明;
(三)捐赠协议;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和用地审批批准文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政府投资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操作规范(代办理)
&&&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政府投资建设殡仪馆、火葬场项目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一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立殡葬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 (一)设立地点是划定的实行火葬的地区;
&&& (二)设立项目符合本地行政区域的规划和殡葬需要;
&(三)设立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有筹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建设用地;
&&& (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 (六)有筹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必要经费;
(七)市本级一般只建一处火葬场,市辖区一般不建火葬场;县(市)只建一处火化场,能与市所建火化场合用的不再另建。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政府投资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的实施对象为投资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企业、社团和机关事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 (一)建设殡仪馆或火葬场申请书;
&&&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
(三)当地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民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六)验资报告。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政府投资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由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十、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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