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2010)19文件中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的成2017年重度残疾人补贴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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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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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府办发〔2012〕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残联 省委宣传部 省编委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政府法制办
  省扶贫办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残疾人数量众多、特性突出,是一个特别困难、特别需要帮助的特殊群体,是社会管理中必须高度重视的社会群体。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普惠和特惠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建立健全法规政策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基本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认真落实城乡低保分类救助政策,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中残疾人的救助水平,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其原享受低保金的基础上增发10-30%的低保金;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家庭中有已经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可以分户单独享受低保待遇。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各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中要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贫困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廉租房时减免40%的租金。各级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中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并在确定的补助标准上适当提高;无资金来源的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残疾人,由当地政府帮助修建改造,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有房居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补助标准。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阶段不低于600元/生&年,初中阶段不低于1000元/生&年,所需资金从每年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应安排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足额保障。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含职业高中班)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落实好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贫困或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资助,部分特困残疾人个人缴纳参保参合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确定。在已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县级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重度残疾人按照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对参保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人,住院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仍然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就诊,乡(镇、街道)卫生院减免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费),县级以上医院可减免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应照顾残疾人优先就诊、交费、化验、取药等。持当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可按县级卫生部门或就诊医院规定的减免项目和比例予以减免。按照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的要求,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增加的项目应当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选择。
  对各类企业招用和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和落实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政策。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将残疾职工纳入企业年金制度。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各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和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贴息扶持。
  (三)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逐步建立残疾人生活津贴和护理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标准。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对0-6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抢救性康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三、大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按照各类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到2012年,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成为省级技术资源、专业服务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到2015年,市(州)和大部分县(市、区、特区)争取建有专业康复服务机构;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建设有专业康复机构。三级综合医院普遍设立康复科室;二级综合医院要创造条件,设立康复科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康复室,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村(社区)医生、康复员(协调员)开展残疾人村(社区)家庭康复。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开展的公益性康复服务给予补助。各级政府应按不低于辖区覆盖人口人均0.5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康复经费。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积极贯彻落实《残疾人教条例》,到2015年,基本实现市(州)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特区)都建有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创造条件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和开办专门招收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建设省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或职业学院,在高等教育院校开设特殊学院(专业),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院校联合办学。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院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给予补贴。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深入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单位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加快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注重残疾人职业能力培训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做好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优先扶持,安排专项扶贫项目和行业扶贫项目等要优先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项目实施范围,给予重点帮扶。继续做好康复扶贫贷款贴息工作。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的帮扶。基层组织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生产劳动,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继续抓好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劳务输出。
  (五)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到2015年,省、市(州)和大部分县(市、区、特区)争取建成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建成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为全省托养服务提供示范、指导和培训;市(州)、县(市、区、特区)托养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要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符合托养政策的贫困残疾人居家服务给予补贴。组织实施好国家&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无障碍建设标准,制定和完善我省无障碍建设的设计规范和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无障碍规范;已经建成的,要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地区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各级政府网站要实现信息无障碍,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安装和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公共交通要安装和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等无障碍服务。县级以上图书馆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到2015年,设区的市和州政府所在地的市要努力达到国家无障碍建设城市标准。到2020年,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和条件比较好的城镇无障碍建设要努力达到国家无障碍城市标准。
  (七)大力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各类残疾人组织、机构、专门协会要根据残疾人特点积极开展经常性文化体育活动,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搭建平台。到2015年,省和有条件的市(州)要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充分发挥其促进残疾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源中心的作用。省内所有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就近就地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残联、文化、体育等部门组织的演出、比赛,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并保证原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予以相应补贴。对在重大演出和重大比赛中获奖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奖励,政府奖励的标准应逐步与健全人相同,并在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
  (八)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建立以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帮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到2020年,县(市、区、特区)残联要设立相应的法律救助机构。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维权示范岗作用,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完善我省残疾人法规政策体系,推动《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立法;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完善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各级政府成立服务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纳残疾人组织参加,充分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好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九)大力加强残疾人事业基础建设。建设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大力加强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建设和改造力度。力争2015年完成省残疾人综合服务基地项目建设,建设完善市(州)和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托养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
  四、建立完善&两个体系&建设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州辖县要优先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迫切需求;市辖县(特区)、州辖市要努力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市辖区(市)要努力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努力完善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服务设施,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二)完善政策机制。建立以财政补助为主,以社会捐助及个人、单位投资相结合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除保障工作人员正常开支外,要切实安排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维权、扶贫、文化体育、组联等专项经费,并随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发挥彩票公益金提留部分资金在&两个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并向经济发展滞后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支持残疾人组织建设,各级残联按照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乡镇残联要从主席团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加快残疾人工作专门人才培养,纳入省教育和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相关课程。落实好残疾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残疾人工作者实行手语翻译特殊津贴。
  (三)营造宣传氛围。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各种宣传资源,大力宣传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显著成效,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和社会环境。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爱心人士,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依托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做好助残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建立稳定的助残志愿者队伍,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服务项目,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核发残疾人证工作,掌握全省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和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的基本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动员残疾人积极参与&两个体系&建设。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要纳入公益性岗位安排,落实工资福利待遇;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和残疾人专职委员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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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为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1:27:08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怎样为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怎样为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怎样为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没有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重度残疾人(聋哑人除外)可以申请低保。
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程度达到一、二级的残疾人。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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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靠他人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有望享低保
编辑:guozuoxin
  记者杜鹃报道昨日上午9时许,鞍山市残联通报“关于在全市实施残疾人十大民生工程”的有关内容。
  据介绍,2013年,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55至5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每人每月55元的生活补助。应届贫困残疾大学生、应届贫困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将一次性获得1000元的补助。
  此外,残疾人保障救助工程还依托民政部门建立、完善5家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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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部电话:&&&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15:38:26
编辑:徐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不断改善残疾人民生,逐步建立完善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对象。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核心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努力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条件,帮助和促进这一特殊群体全面发展,是实现共享我省改革发展和建设国际旅游岛成果的根本举措。省委、省政府对推进残疾人事业高度重视,大力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状况不断得到改善,但是,还存在体系不完备、机制不健全、区域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
  二、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19号文精神,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加强政策制定与制度体系建设;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加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健全地方法规和基本制度,形成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相适应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任务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或政策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在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国家法律和我省地方法规及规章,制定惠及广大残疾人特殊需求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切实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
  ――民政部门要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单独立户,纳入低保范围。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年提高。残疾人享受城市低保后生活仍困难的,应给予临时救助。各级民政部门对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民政、公安、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流浪精神残疾人收治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接受康复医疗、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给予补助。残联、卫生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0-6岁贫困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
  ――各级民政救助机构要切实将享受城乡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家庭、特殊困难以及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各级政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方面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要整合资源加快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制度。要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免费义务教育,逐步实行免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亦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政策。
  ――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对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困难人员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各项补贴政策。
  ――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员,由政府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城乡残疾居民视户籍性质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一级和二级伤残的城乡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由市、县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鼓励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政府给予30%补贴,补贴经费从市县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其他符合特殊困难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将符合规定的残疾职工康复医疗项目和城乡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分别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积极鼓励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为残疾职工办理商业性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省及市、县新增财政收入用于改善民生的资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水平和改善残疾人福利待遇。
  ――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燃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各级政府要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投入,为满足智力、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和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以及居家安养服务基本需求提供资金支持。
  切实将所有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
  ――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育、康复、教育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政策措施,解决孤残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税务、工商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按规定减免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优先发放营业执照,促进残疾人充分稳定就业,提高残疾人生活福利水平。
  ――逐步提高伤残军人优抚待遇。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有效整合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环境、文化体育、权益保障等专项服务,不断完善服务机构建设、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及行业管理制度,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各级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和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所)、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残疾预防、康复知识普及和咨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省残联要积极协调推进海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步伐,使之建设成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发展改革、国土管理等部门要在中心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资金安排上给予支持。
  ――市县要利用现有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增强康复服务功能,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提高服务能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治疗和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省卫生厅、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要密切配合制定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残联参与,制定康复岗位执业标准。将从业队伍纳入对口管理,整体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各级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要认真落实《海南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儋州、乐东等市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步伐,促进我省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鼓励人口在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集中的市县兴办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形成布局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框架。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市县要采取特殊的扶助政策,鼓励和支持智力、听力、视力残疾儿童少年跨市县、跨地区就读;采取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残、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施教。
  ――重视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多种渠道加大投入,建立配套资助制度和规范管理制度,实现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康复教育。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利用各类学校资源,大力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努力发展以残疾人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教育。省内原有和在建的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普及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素质。
  ――积极鼓励省内师范类与卫生类高等大中专院校设置特殊教育及医学康复专业,加强特殊教育和康复研究,重视特殊教育师资专业康复力量培养与培训,推进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队伍规范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的质量与水平。
  (三)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积极推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政策。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要落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规定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障、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各级残联要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精神,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与失业登记等服务;大力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建立盲人按摩培训与就业基地,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积极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种形式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对城镇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残疾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免费培训,制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扶贫纳入当地政府扶贫开发规划,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给予扶持。党和政府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向贫困残疾人倾斜。
  ――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教育扶贫、科技扶贫、文化扶贫等各种有效的扶贫活动,各地职业技工学校等培训机构应主动吸收农村残疾人,通过传授科普知识与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农村金融部门要向残疾人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为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生产资金支持,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促进残疾人脱贫。
  ――残联、扶贫、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康复扶贫贷款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康复扶贫贷款的效益,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五)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
  ――残联、财政、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逐步建立以省级或地级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市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
  ――省级托养服务机构负责全省托养工作的服务示范、业务指导和培训;市、县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
  ――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助残志愿者队伍、残疾人亲属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方便残疾人生活。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确保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规范要求,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加快推进已建城市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建筑、居住小区、旅游景区等无障碍设施改造。小城镇、农村生态文明村建设也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以适应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需要。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铁路、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铁路旅客车站、码头、城市交通设施、民用机场旅客航站等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有效的监督。
  ――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残联配合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政府服务信息公开要采取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七)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文化体育部门要支持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要开辟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各地电台、电视台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要将残疾人文化需求纳入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文化活动,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鼓励和培育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定期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投入,合理安排残疾人体育训练、参赛和奖励经费。加快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将训练基地建设纳入政府规划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类体育场馆及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全省运动会和省残疾人运动会同城举办。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科技活动中心、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上述管理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督导职能。
  (八)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充分发挥省、市、县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作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及时、认真解决残疾人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防止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纳入全省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五、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将“两个体系”建设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确保“两个体系”建设的落实。乡镇(街道)要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切实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完善政策法规。
  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服务、文化体育、权益保障、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2015年前全省18个市县全面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各市县要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立项、规划、资金安排和提供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发展培育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并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公办民营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四)注重专业队伍建设。
  省残工委、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多渠道、多途径、多手段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的培养,鼓励省内各大中专院校开设相关课程。加大对残疾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力度,重点做好乡镇、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培训工作,为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提供人力支持。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和爱心人士,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建立稳定的助残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六)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各级残联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托养等服务项目的承办和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残联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协助和引导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依法维权。要认真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动员广大残疾人积极参与“两个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建设,认真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落实人员待遇。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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