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国家实行土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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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土地用途如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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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
  【】国家实行用途制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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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土地管理制度。实践表明,该制度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保护耕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内容包括:土地按用途进行合理分类,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登记注明土地用途,对用途变更实行审批制,实行土地利用监督管理,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严格查处等。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特点是:  (1)土地用途是由代表国家长远和全局利益的中央政府通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一经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2)土地用途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即具有强制性。违反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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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指的是由土地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用科学的方法遵循科学的规律来规划土地的用途;把区域内的土地划分为各种使用区,再把使用区的土地逐一编定为各种使用地,并把这种划分确定在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中,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一种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现环节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起点,对土地用途的划分、使用条件的规定等都体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  2?审批。即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这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征地审批。这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又一个重要环节,它和农用地转批有一定的联系,但它的范围要大于而且层次又要低于农用地审批。完成征地审批以后,涉及农用地的,必须进行转批。  4?。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手段。它也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完成征地审批,农用地转批,取得批准文件后,必须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相关依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2、《(2004修正)》[]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企业信用信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国工会十六大,把发挥工会组织在深化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履行职能,当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笔者根据切身实践,理论联系实际,对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素质建设…一、对50年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制度分析(一)有关制度变迁的几个重要概念新制度学派从最一般的意义上将制度定义为社会中个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而制度变迁则是指一个追求潜在利润的渐进的制度交替过程(诺斯,1990)。它可以分为两类: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农村和城镇出现的股份合作经济,是在改造乡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旨在构建明晰的产权制度,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创造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那时起,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向诸多领域延伸,其中包括土地股…
作者:程久苗中国农村经济 2000年10期  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外一些国家普遍采用的有效的管理土地的基本方式。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分级限额审批”的用地管理制度。这种制度不能有效地控制有些地方用“化整为零”或“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办法非法批地和非法用地,不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管制土地,难以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致使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造成耕地锐减、土地市场波动等诸多问题。通过总结我国土地管理的实践,并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土地管理的成功经验,新《土地管理法》改变了以往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代之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从而实现了我国土地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效力,加强了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亦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本文拟就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就若干问题提出新的思路,希望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土地用途管制的涵义与内容  (一)涵义  土地用途管制在国外也称“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土地规划许可制”(英国)、“建设开发许可制”(法国、韩国等)等。虽然使用的名称不一,但其内容和手段大致相同,就是主管地政的部门经过调查研究,用科学方法主动规划土地用途,先把区域内土地划分成各种使用区,再把使用区内土地逐宗编定为各种使用地,并依法实施各种管制措施,使有限的土地资源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法学角度而论,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家为了对土地利用实行严格控制的一项具有财产所有权性质的法律制度。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它是由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出现“市场失灵”,使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失去了效益,社会消费的公正原则遭到破坏,而采取的法制、行政、规章等各种手段,对公共性活动实行的“规制”。“规制”和“管制”均由英文“Regulation”翻译过来。通常意义上的“规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土地用途管制系指由行政机关进行的对土地利用主体行为的限制。从管理学角度而言,土地在公有制国家属于公共物品,土地用途管制的实质就是政府为促进社会整体协调发展,采取各种方式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调节控制的过程,是国家管理公共物品(土地)的重要措施。  新《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协调,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使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  在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产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且土地为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数量剧增,我国人地关系呈人增地减趋势。在这种国情下,在土地管理方面,由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利用的比较利益差别悬殊,单纯采用价格杠杆调节,常常出现不发生作用或作用不明显的现象,即出现了所谓“市场失灵”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耕地和粮食安全供给,借鉴国际上处理类似事件的成功经验,采取政府干预手段,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就成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必然选择。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利用方式方面的重大变革。它必将对保护我国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粮食供给安全产生深远影响。  (二)内容  土地用途管制的客体是已确定用途、数量、质量和位置的土地。管制的直接内容是土地利用方向和土地用途转用;但仅仅是以上两方面的管制内容是不全面的,如果土地利用率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它仍属广义上的闲置土地。因此,从长远的眼光看,土地用途管制还应包括对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的管制,这也是衡量土地用途管制目标的主要指标。各种用途管制内容的管制途径和目标见表1。  表1
土地用途管制内容  
途径  土地利用方向管制划分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登  记、土地监察等  土地用途转用管制按程序申请、报批;建议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  建筑许可制、农用地转用许可制等  土地利用程度管制挖掘原有建设用地利用潜力;进行土地整理、 土  地复垦和土地开发  土地利用效益管制对土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分析、评估  与管制  
内容  目
标  土地利用方向管制按规划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  土地用途转用管制满足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及社会经  济发展、市场需求等  土地利用程度管制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  土地利用效益管制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最优化  二、土地用途管制的特点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与过去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相比,在管理依据、用地审批方式、管理模式、管理权限、追求目标、受益者主体和影响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见表2)。比较二者的特征, 有利于转变观念,统一认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  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产生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其着重点是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的划分主要是依据用地面积的大小,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分级限额审批制度的实施,使管理权力分散,在土地利用行为的导向上,存在着往往只考虑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的需要,而忽视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现象。这一制度所带来的严重弊端和危害已充分显示。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这一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表2
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比较  
分级限额审批制度  
用地数量指标  用地审批方式逐项审批  
单一资源管理  
分散管理  以市、县管理为主  目标以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  
土地投机商及地方  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  
耕地减少、土地粗放利用、土地市  场波动、土地违法较多等  
促进地方经济和某些产业的短期  发展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管理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  用地审批方式  分批次审批与逐项审批  
管理模式 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  
管理权限 集中统一管理  以中央和省两级政府管理为主  目标  以切实保护耕地为核心  
受益主体 全国及地方  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  
负面影响 建设用地增长规模得到抑制;中央及省级政府  任务加重,管理环节增多,短期内在操作上存在  一定的难度  
正面影响 促进全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持续发展,提高土  地集约利用水平,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基础,以切实保护耕地为主题,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环境的协调为最终目标。在立法思想上,它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它从外延粗放型转到内涵集约型;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分配上,它从主要集中在市、县转到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在执法监督工作上,它从传统的土地监察转到建立现代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在调整范围上,它从单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转到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  依笔者浅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强制性。当人们认识到一种资源出现供不应求,且这种资源作为一种资产存在其固有价值时,就需要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管理,干预和调节市场需求;依靠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来遏制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害倾向,保证资源的持续利用。土地是一种稀缺和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用途管制正是基于土地的特性、我国的土地国情、市场失灵及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的关系而提出的,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措施确保其实施,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2.系统性。土地利用系统是典型的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要保证其持续利用,需采取多种手段、从多个角度加以管制,并需多部门协作。从管制的手段看,它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等;从管制的客体看,它不仅包括农用地,还包括建设用地,同时也应包括农用地及建设用地内部二级类之间的转用(注:目前,国家把土地利用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这一层次的分类可称为一级地类。二级类是指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再次分类,如在农用地内部可划分为耕地、园地、林地、水面等二级类。);由于土地利用涉及的部门多,要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还需农业、水利、交通、城建、财政等诸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只有加强系统管制,才能增加土地利用系统的自组织性和有序性。  3.层次性。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地(市、盟、州)、县(市、区、旗)、乡(镇)级5个层次, 前三个层次属宏观控制性规划,注重管制区域的划分和管制指标的确定,是用途管制的基础;后两个层次属实施性规划,注重确定各用地区具体地块的主导用途、利用原则、限制条件、适宜方向、管理措施等,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也是前一层次内容的具体落实。只有上、下层次的有机协调衔接,才能保证用途管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另外,土地用途管制的主体是国家,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政府。新《土地管理法》强化了国家管理土地的权力,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审批权、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土地征用权等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与此同时,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项目的用地交由市、县政府审批。这既体现了土地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又将调动地方管理土地和利用土地的能动性和创造性。  4.优化性。土地用途管制的目标是,在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土地的持续利用,达到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最优化。这也是用途管制的根本目的。  三、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在我国,土地用途管制是一种新型的土地管理制度,在新旧管理体制的转轨时期,还存在如下问题值得研究探讨与解决。  
(一)关于规划的弹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其成果及其所提供的管制客体的信息必须满足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各项要求。年全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办法,主要指标(包括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等)自上而下逐级分解下达,这种作法对实现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保护耕地无可非议。但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地域差异大,再加上时间短,要求高,还存在调查研究不够等各种主客观原因,对某些地方在某些指标上有卡得过“死”之嫌,使规划缺乏弹性和应变能力。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使规划既符合国家和上级的要求,又符合当地实际,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既然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容置疑,笔者认为,规划指标的确定与分解,可以借鉴我国综合自然区划的方法。一方面,在大量调查论证的前提下,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指标;另一方面,实事求是并因地制宜地自下而上编制规划;最后,对二者进行反馈、协调和验证,真正做到上下结合。由此可大大增强规划的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关于规划用地分类与用途分区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较之过去的用地分类既简捷又便于管理,但在具体实施用途管制过程中,有值得商榷之处。如将全部水面划为农用地、某些已利用的滩涂和苇地划为未利用地、风景旅游用地划为建设用地等都值得考虑。另外,国家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约束条件,但对农用地内部二级类之间的转用(亦即农业结构调整)长期以来却缺乏有效的管制手段。如此下去,一方面不利于保护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护耕地。因为有关方面完全可以先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然后再征用,以此脱避耕地开垦任务和减少征地费用。针对以上问题,现行的“分区+使用规则”模式虽能够体现弹性,但实际上很难掌握,根本达不到土地用途管制的预期目的。必须在此基础上划定土地利用类型,并进一步针对不同土地利用区内的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细化管制规则,明确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和鼓励、限制及禁止的用途,即采用“分区+类型+管制规则”模式,从而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提供直接可操作的依据。作者介绍:程久苗
安徽师范大学地理系
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外一些国家普遍采用的有效的管理土地的基本方式。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分级限额审批”的用地管理制度。这种制度不能有效地控制有些地方用“化整为零”或“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办法非法批地和非法用地,不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管制土地,…摘要:淄博市文化资源丰富,且经过多年的发展和行业积累,逐渐形成了文化产业的一定优势,增长值增加较快。本文立足淄博市文化产业发展现状,通过调查研究,指出淄博市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完善保障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实施…企业凝聚力是促使员工能够团结在一起,互相信任,互相促进,努力工作的一种向心力,它能够提高员工的士气,振奋员工的精神,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实力。凝聚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是企业逐渐强大的动力,是促进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凝聚力有利于员工团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制定的基本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目标实现在即。但是扶贫开发工作仍不能放松。这是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决定了农村贫困还将长期存在。因此新世…就爱阅读网友整理上传,为您提供最全的知识大全,期待您的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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