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省检察院党组成员级别由几人组成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规则-内部管理-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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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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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院党组的议事决策工作,提高党组决策水平,增强党组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组议事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第三条&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第四条&党组是本院的领导核心,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院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五条&党组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党组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七条&党组成员应以身作则,模范地遵纪守法,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地开拓创新。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下列事项由党组决定:
(一)研究制定本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
(二)党组成员的分工;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
(四)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考核评比以及干警的奖惩问题;
(五)交通、通讯以及技术设备等检察装备的购置与配备;
(六)基建项目的发标及承包方案、承包单位的确定;
(七)10000元以上的财务审批;
(八)其它重大问题。
以上议事范围中的部分事项可以由院党组决定交由院务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下列事项只能由院党组决定: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大方针、路线、政策、决议;
(二)制定关于干警表彰和惩戒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的对干警表彰和惩戒的决定;
(四)本院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五)本院的人事任免或提请任免人选的确定。
第三章 会议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决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十一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时由党组副书记或指定的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临时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书记外出时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或指定的其他党组成员召集。
第十三条&院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各党组成员和各部门可以单独或联合向院党组提出议事案,议事案是否列入党组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决定。党组书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相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十五条&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提出党组议事案,应当在会前3个工作日报政治处,提交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列入议事议程。
第十六条&凡研究决定特别重要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会议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组书记一般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八条&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改期再议,或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涉及干部任免等问题,可进行无记名票决,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党组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会议由党组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党组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按年度编号。
第二十二条&党组讨论的事项及讨论情况,未形成决议或决议没有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员不得传播。
第二十三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无法及时交由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分管的党组成员报请党组书记同意后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提请党组集体审定。
第五章 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党组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并不得在公众场合发表不符党组决定的言论。
第二十五条&党组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党组成员报告。政治处负责党组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组讨论的情况以及决定,以记录人记录为准。非党组成员因公查阅党组记录时,应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七条&党组应及时听取党组成员就党组决定执行情况的反映,如发现党组所做的决定确有失误或难以落实时,应及时再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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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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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基本情况
检察官等级
&&党组书记、检察长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 &反贪局局长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 检委会委员
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检委会委员
党组成员、反贪局副局长、检委会委员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检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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