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4海关总署26号公告公告2014年第37号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上海海关关于AA、A类企业报送2014年度年度审核材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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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海关关于AA、A类企业报送2014年度年度审核材料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上海海关2014年度AA、A类企业年度审核材料报送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上海海关关于AA、A类企业报送2014年度年度审核材料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上海海关2014年度AA、A类企业年度审核材料报送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上海关区日前适用AA、A类管理的企业。
  二、报送材料
  (一)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2013年度《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2. 2013年下半年的《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
  (二)AA类报关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2013年度《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2. 2013年下半年的《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
  (三)A类企业需提交2013年度《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相关表格可以通过&上海海关&网页&在线服务&栏目&表格下载&项下&企业分类&专栏下载。&上海海关&网页网址:http://shanghai.。
  三、报送方式
  相关企业应于日前将上述材料书面报送注册地海关。我关将对未按时报送材料的企业,重新审定其管理类别。
  各注册地海关地址、电话可以通过&上海海关&网页&信息公开&栏目&机构设置&专栏查询。网址同上。
  特此公告。
四部委调整新疆两特区企业所得税“五免”优惠《产业目录》,法律、会计、税务等咨询服务均被纳入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3号 上海海关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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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海关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现就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 电商企业 )......
上海海关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现就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以下简称&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应当提前通过上海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向海关进行企业电子信息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境内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四)银行开户证明;
  (五)境外电商与境内企业的关联合同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六)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仓储企业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电商企业应当提前向海关办理物品备案手续。开展直购进口业务的,向首次进口口岸的口岸海关办理;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及商品编号等。
  电商企业不得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境的物品,具体物品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和限制进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执行。
  三、参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消费者订单生成并支付货款、物品税款等相关费用后,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仓储企业应当向服务平台提交物品交易数据、资金结算数据、物流数据。
  四、开展直购进口业务,物流企业应当将物品运入物流企业在口岸设立的专用区域(以下简称&专用区域&)进行仓储、分拣等操作,并与普通货物分区放置,将物品贴上二维码标签后,向海关申报。
  五、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仓储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出试验区申报,货物、物品运输进出试验区应当通过卡口。
  货物运输进试验区后,仓储企业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核增电子账册。仓储企业将物品贴上二维码标签后,经海关集中监管点办理出试验区手续,通过信息化系统核减电子账册。
  六、海关查验应当在专用区域或者海关集中监管点进行。
  七、物流企业在收件时应当验视内件,确保单货相符。
  八、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仓储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发生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情事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经整改验收通过后,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九、本公告所称上海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平台,是指上海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作为技术承办单位的服务平台,服务平台提供通关、税款网上征缴等基础性服务。电商企业通过该服务平台与上海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实现联网。除上述要求外,参与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仓储企业还应当与信息化系统联网。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部委调整新疆两特区企业所得税“五免”优惠《产业目录》,法律、会计、税务等咨询服务均被纳入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5号 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智能化卡口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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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智能化卡口管理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5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 试验区 )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
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智能化卡口管理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5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进出境(区)货物的卡口智能化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所称&卡口&是指进出试验区的海关卡口。卡口设置货车通道、客车通道及人员通道,实施分道通行。
  货车、客车及人员进出卡口的,应当接受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监管和检查。
  二、试验区智能化卡口验放是指海关依据卡口核放单,运用智能化设备自动读取电子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安全智能锁等监管数据,进行海关监管信息的自动比对、风险判别,完成车辆GPS运行轨迹自动核销、货物查验或者放行指令处置等卡口智能化管理作业,实现车辆分流、自动验放。
  &卡口核放单&,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电子车牌&,指使用RFID识别技术对监管车辆备案信息进行存储、识别的一种装置,用于海关卡口设备对监管车辆进行管理。
  &电子地磅&,指由安装在地表下,台面与路面齐平的称重设备以及智能化称重显示仪所组成的一套称重系统,可以实现对汽车动静态称重的要求。
  &安全智能锁&,指用于锁闭箱门的,可以进行对外无线通信、标识码自动识别、操作指令授权认证、锁杆施封和解封、数据传输安全、实现物流全程安全监控与报警的锁具。
  电子车牌和安全智能锁的技术标准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5号执行。
  三、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进出区前应当填制卡口核放单,申报车辆的载货信息。其中与相关系统实现数据联网的卡口核放单由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
  四、货物承运车辆抵达试验区卡口时,应当先停泊在指定位置并依次过杆。
  五、已使用电子车牌、安全智能锁的境外与试验区间进出货物的承运车辆进出卡口时,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提取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电子车牌、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GPS、安全智能锁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
  未使用电子车牌、安全智能锁的境外与试验区间进出货物的承运车辆进出卡口时,驾驶员应当扫描卡口核放单条形码,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施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GPS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
  六、已使用电子车牌的境内其他地区与试验区间进出货物的承运车辆进入卡口时,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提取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电子车牌、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
  未使用电子车牌的境内其他地区与试验区间进出货物的承运车辆进入卡口时,驾驶员应当扫描卡口核放单条形码,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施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车牌号码、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
  七、承运车辆及其货物需实施查验的,抵达试验区卡口时,应当进入海关指定区域。
  八、因设备、系统等原因,无法实施智能化卡口验放的,按照现行规定实施作业。
  九、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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