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城居民医保交多少年基本医疗保险要买多少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_百度百科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试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办法
具体包括了4个事项,而且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资料齐全的,予以 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办人应补足何种资料。具体如下:
(一)、 申办参保(增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16周岁以下人员未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②18周岁以上仍在就读人员:《户口簿》(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③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件)。
④低保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①居住在惠城区的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和河南岸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惠城区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②居住在县城和惠阳区的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区的澳头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③居住在其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劳动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办理。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24日,当月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一次性缴足一个社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应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二)、 申办停保(减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要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就业:凭用人单位证明及签订劳动合同书。
②出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身份证》。
③死亡:凭《死亡证书》或当地派出所的有效证明及《身份证》。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填写表格:《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减)申请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当月25日前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 申办信息变更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户主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户口薄》、《身份证》。
②参保人员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身份证》。
③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更改:凭《户口薄》或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④缴费标准变更:18周岁以上的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就读学校出具证明。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填写表格:《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如有错漏,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四)、 申办参保信息打印、咨询、查询须知
1、打印:凭户主《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每年的7月份打印上一年度的参保资料。
2、咨询、查询:凭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五)、注意事项
申办人提供资料齐全的,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办人应补足何种资料。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区别
与职工医保区别
一是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二是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是待遇标准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
四是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保补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3年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医改还面临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尚未解决。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改革持续推向深入。  会议称,“十二五”期间,要以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在三个方面重点突破:  一是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三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和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二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15万名以上全科医生。  三是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深化补偿机制改革,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推进医药分开、管办分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2015年要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4年
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我国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14年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320元,同时相应调整个人缴费标准。[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5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指出,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时,为了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案例
自2015年度起,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将实行新的标准。这是自2011年以来,北京首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3]
其中,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无业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60元,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3]
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时间为日至11月底,参保居民应按新标准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足额准备参保缴费资金。[3]
由于目前居民医保的门诊报销政策要求连续参保一年以上,如果没有按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可能造成断缴,将会影响到参保人次年的门诊费用报销。[3]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法律规定
  国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现阶段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一)试点目标。2007年在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4]
  (七)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八)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九)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十三)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六)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  (十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试点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的总结推广,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试点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实践。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二○○七年七月十日[4]
.新浪[引用日期]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人民网[引用日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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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县医保中心,新的社保卡激活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在哪里激活?
&&& 游客你好:新的社保卡激活的无截止日期,社保卡激活业务可在县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三楼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篱笆镇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 篱政〔2015〕75号 篱笆镇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为有效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覆盖面,避免城镇和农村居民尤其是学生重复参合,减少财政重复投入、降低运行成本,2016年起,我"/>
篱笆镇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篱政〔2015〕75号
篱笆镇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有效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覆盖面,避免城镇和农村居民尤其是学生重复参合,减少财政重复投入、降低运行成本,2016年起,我镇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实施,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归属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管理。
为确保2016年全镇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及参合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等相关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范围
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凡户籍在本镇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长期在我镇居住、经商、务工、就学的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可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
2015年度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个人缴纳120元,各级财政配套资金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三、筹资方式
积极探索符合我镇实际、便捷可行、城乡居民易于接受的个人缴费方式,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在城乡居民协议自愿的基础上,逐步由&村(居)干部上门收缴&转变为&银行代缴、村(居)干部上门收缴、主动上缴&等多种筹资模式,努力降低筹资工作的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可以采取:委托乡镇财政所等机构代收,在乡镇服务大厅设置缴费点,组织城乡居民定时定点缴纳;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收;试点由金融机构通过新农合智能&一卡通&账户代扣代缴;试点&我家亳州APP&新农合手机网上缴费。
按照《蒙城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保〔2015〕19号)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代其缴纳全部参合资金;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亳政〔2013〕67号)要求,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所需缴纳费用由县财政统一为其代缴(仅限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和二女绝育户的2个女孩及其父母);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要求,城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纳参合资金由
县财政和个人分别按1:1的比例承担(即:个人缴纳60元、县财政缴纳60元);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村干部报酬激励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蒙秘〔2008〕48号)要求,在职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参合资金由县财政和个人分别按1:1的比例承担(即:个人缴纳60元、县财政缴纳60元)。
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参合人员开具由安徽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专用筹资收据,并及时、足额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含利息)存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安全。
四、筹资时限
个人缴费时间原则上自2015年10月份开始,至日结束。
五、参合信息录入
各乡镇在收缴参合资金的同时,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采集参合人员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对照2015年参合入库信息走村入户逐一核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切实摸清死亡农业人口未注销、外嫁农业人口未迁出、具有城镇和农业双重户口人员信息。要确保信息录入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项准确,避免因参合信息错报、漏报给参合患者医疗补偿带来不便,甚至不能报补,引发信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六、筹资工作经费及奖惩
2016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镇分三次兑现:
1、日前后召开第一次兑现会:凡参合率达到98%的村,镇政府将按参保人数0.5元/人落实工作经费,并嘉奖3000元,年终考评汇总时加50分;
2、2015年11月&10日前后召开第二次兑现会:凡参合率达到98%的村,镇政府将按参保人数0.4元/人落实工作经费,并嘉奖2000元,年终考评汇总时加30分;
3、2015年11月&20日前后召开第三次兑现会:凡参合率达到98%的村,镇政府将按参保人数0.3元/人落实工作经费,并嘉奖1000元,年终考评汇总时加10分;
4、对日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村,扣除该村一个季度办公经费的60%,其主要负责人要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确保完成年度参合任务,年终考评汇总时扣20分。
5、至日全面完成98%任务参合率的管区,奖管区所辖村数每村1000元经费。
6、各村要对两委干部任务落实到人,奖惩到人,每次兑现时,全镇完成任务个人名列全镇前3名的村干部(完成任务看比率,完成比率看人数),分别奖400元、300元、200元;位列全镇后3名,且完成任务与全镇平均数低20个百分点的村干部,分别罚200元、150元、100元;&对连续两次落后且低于平均数10%的,给予免职处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2016年度新农合参合率按照市、
县政府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各村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2016年新农合筹资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要切实把新农合资金筹集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健全组织,明确责任;镇政府对筹资进度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群众的认知度和知晓率是推行新农合的关键。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单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新农合政策、意义以及参合人员的权利、义务,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民自觉参合。
(三)强化督查,确保进度。资金筹集是新农合工作的重点。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搭车&收费和滞留筹资款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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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分城乡
&&&&&&&&11月初,我省发文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1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布,提出我省将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今后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分“城里人”和“农村人”。整合后,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将实现“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职工医保外的其他人群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民医保要转变发展方式,由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转向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长期以来,居民医疗保险因城乡区别,不仅存在地域上的分割,还存在政策上的差异。&&&&省人社厅介绍,不同的医保身份,导致缴纳相同的参保费用,却无法公平享受相同的医保待遇。此外,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重复参保、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等问题也日益突出,造成管理资源和资金浪费,制约了经济发展和人口的自由流动。&&&&对此,《意见》明确,将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群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六统一”后,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获得更多实惠。&&&&比如,按照现行政策,“新农合”是县域统筹,居民医保是市级统筹。整合后,农村居民到市级医院住院治疗,跟市民一样,不再属于“异地就医”,报销待遇也享受本地区内的政策。另外,制度整合后,实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管理,消除了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也更加方便,更有利于人口的自由流动。缴费标准一致,不再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关于缴费标准,《意见》明确,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统一筹资标准,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资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此外,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再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城乡执行同一缴费标准。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据了解,目前太原市城镇居民医保已将新生儿纳入保障范围,监护人可携带户口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领取诊疗手册。新生儿发生住院费用时,可凭诊疗手册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流程进行实时报销。&&&&缴费制度上,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并实施,年度筹资标准原则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5%-10%确定。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大病保险。&&&&记者了解到,去年忻州市已对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进行了统一,目前整体运行平稳。医保待遇“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待遇有什么变化?记者了解到,在报销比例上,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门诊和住院支付项目、比例;在报销范围上,将按照“就宽不就窄”原则,在原城镇居民医保目录基础上,归并“新农合”医保目录,逐步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目录。&&&&《意见》明确指出要稳定保障待遇水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还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政策范围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支付比例保持在5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可降低到5000元,并适当提高支付比例。&&&&此外,还将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整合前后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推进“三医联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会不会加重市级以上医院的负担,加重“看病难”的现象?《意见》指出要积极支持配合医改等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省人社厅介绍,基本医疗保险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协调推进,通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以更好地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等工作,能够有效解决政策碎片化的问题,打破城乡、地区、部门利益格局,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和多层次医保体系,可以为全民医保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意见》在这方面也有明确规定,指出将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实行差别化的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适当降低属于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病种范围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患者的支付比例,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同时,还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系统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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