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宝宝上户口需要带哪些网吧证件办理2016

2016年苏州市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哪些证件,苏州市新生儿上户口材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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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新生儿申报户口须知:一、苏州市新生儿申报户口办理条件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二、苏州市新生儿申报户口所需材料1、父(母)户口簿;2、结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3、出生医学证明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要在厦门申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的证明。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三、苏州市新生儿申报户口办理程序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四、苏州市新生儿申报户口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苏州市新生儿申报户口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地点:宝宝出生的医院需要携带的物品:爸爸妈妈的身份证苏州市新生儿申报户口领取《新生儿入户登记信息卡》领取地点:家庭居住地附近的居委会(记住不是户口所在地附近的居委会)需要携带的物品: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结婚证》、户口本首页(集体户口必须)、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苏州市新生儿申报户口领取《计划生育证明》领取地点:宝宝拟定入户所在地附近的街道办需要携带的物品: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户口本首页(集体户口必须)、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入户登记信息卡》苏州市新生儿申报户口领取《入户登记卡》,办理新生儿入户办理地点:父(母)户口所在地附近的派出所需要携带的物品:按照“所需材料”版块准备完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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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房入户的基本条件?  答: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苏州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2、为什么要限制5年才能让父母户口迁来苏州..…
  审批主体: 户政(园区)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事项性质: 许可 办理地点: 园区分局业务科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9:00~晚17:00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6   办事须知: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沿用多年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制度,2016年内有望&试水&做出新调整,将在住房面积、社保年限限制等多方面适当放宽,今后外来人员落户苏州会更方便。   警方 新户籍调整有望年内落地   记者昨天从苏州市公安局了解到,今年苏州有望对户籍准入制度进行调整。   苏州现行的户籍准入登记政策规定,..…
[10-17] [10-17] [10-17] [10-17] [10-17] [10-17] [10-17] [10-17] [10-17] [10-17] [10-17] [10-13]  凡是“黑户”都能去上户口了 2016年黑户上户口新政策  凡是“黑户”都能去上户口了 2016年黑户上户口新政策 中金网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意见》列举了八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上户,前七类人员都较明确分类,第八类为“其他无户口人员”。也就是说,事实上所有无户口人员,均可申办户口了。  随父随母落户自愿  《意见》提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此外,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无收养登记也可办户口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还提到,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婚嫁被销户人员可恢复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此外,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民政、教育等五部委:  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权益平等  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作了介绍。  关于被拐儿童: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处理。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关于教育权: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非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录取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可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关于社保: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关于“其他无户口人员”:《意见》规定的“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是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可以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经过申请和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中国黑户如何上户口?2016年黑户上户口,黑户怎么上户口?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 必须提供:  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 证。  出生医生证明。  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2、未成年人随父落户 必须提供:  出生医学证明。  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结婚证。  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亲 必须提供:  本人的户籍证明。  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  父母亲的结婚证。  4、夫妻投靠 必须提供:  结婚证。  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本人无正式工作的证明。  投靠人的户籍证明。  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注:结婚满5周年,有固定住处达3年。  5、老人投靠子女 必须提供:  老人的户籍证明。  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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