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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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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环办〔2011〕50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号)和《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要求,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了修订,第二章第五条组织机构、第八条应急办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部分进行了修订,增加东、西部环保督查中心的职责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 应急&&& 预案&&&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3月30印
共印36份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第二条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重大(Ⅱ级)环境事件、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和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四级。(一)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Ι、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三级以上的核事件;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四级以上的核事故;(7)跨国突发环境事件。(二)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7)Ι、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三)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的;(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7)跨地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四)一般(Ⅳ级)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所有突发环境事件。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协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 (二)跨省、跨流域环境污染事件;(三)突发公共事件、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企业排污、自然灾害等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主要包括:(1)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生物等造成重点流域、敏感水域、突发船舶污染水(大气)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等;(2)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因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在事故灾难和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等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3)核辐射污染事件,包括在核技术运用中、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放射性伴生矿开发利用时,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所发生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等;(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包括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等。(四)其他需要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件。(五)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评估、确认。如果发现与其他相关部门有责任的事项进行函告。&&&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高度重视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涉及敏感区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维护环境安全。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储备、技术装备等日常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二)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无论事件的级别大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三)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信息通报,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四)坚持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环保部门和各级政府及有关专家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储备、技术装备等工作,加强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实现一专多能。(五)统一指挥、上通下达、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协调各部门联合处置,使采取的措施行之有效。(六)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重视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大投入,发挥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自治区环保厅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厅办公室主任担任。&&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应急办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担任。成员有:办公室、规划与财务处、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科技监测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监督管理处、污染防治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核安全与辐射管理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环境监察总队、东部环保督查中心、西部环保督查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环境监督站、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宣教中心、在线监控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关事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厅应急办设在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预防和应急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名单(附后),部门负责人调动后由新负责人自动接替,不做新的变更通知。&&&&第六条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应急处置、报告与信息发布决策等全面工作;&& &2、指导制定全区环保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协调公安、消防、安全生产、交通等应急相关部门有关应急工作;&& &3、负责组织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级别和执行上级指挥部的指示,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构成特大、重大的环境案件进行审查;4、完成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应急办的主要职责应急办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贯彻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和交办的其他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1、贯彻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联络事件发生地、责任单位、社区机构或组织、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应对工作;&&& 2、指导编制修订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制定应急专家管理办法,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指导建立重点环境污染风险源数据库、存在环境风险隐患行业、企业档案库、应急专家库;&&& 4、指导建立应急工作信息网络系统和应急工作指挥平台,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信息共享;&&& 5、指导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6、承担环境应急日常工作。&&& 第八条应急办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完成本部门的具体职责,参与应急演练,做好本单位应急人员的人身保险、自我防护保障等事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一)厅办公室职责1、以自治区环保厅名义及时向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单位撰写新闻发布稿;2、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联络工作,协调组织厅应急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工作;3、指导建立应急工作信息网络系统和应急工作指挥平台,负责与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地区的信息联络和传输;4、负责应急情况下的车辆和应急物资调配。(二)规划与财务处职责&&& 1、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预算、审定设备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自治区环保系统应急装备能力状况,组织编制应急监察、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政策法规处职责1、负责拟定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停工停产的有关建议;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造成环境破坏事件单位的行政处罚;3、负责组织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和案件移送。(四)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工作。(五)科技监测处职责1、负责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2、负责组织分析监测数据,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并报应急办,参与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提出相应处置技术措施和对策建议;3、负责组织研究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和处置方法。(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职责1、参与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提出相应处置技术措施和对策建议;2、负责对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七)环境影响评价处职责1、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隐患评估和预防工作;2、参与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提出相应处置技术措施和对策建议;3、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故环境危害及影响评估工作。(八)监督管理处职责&1、负责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参与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提出相应处置技术措施和对策建议;2、监督检查重点行业、企业有关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工作。(九)污染防治处职责1、负责组织、评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行业、企业,确认环境风险隐患源;2、监督检查重点行业、企业有关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工作;3、参与环境突发事件性质、级别判定工作,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或建议。(十)自然保护处职责&&& 1、组织对生态破坏状况的调查处理,编写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2、参与判定生态破坏事件等级、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和对策建议。(十一)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管理处职责&&&&1、督促和检查各级环保部门有关核与辐射环境的应急准备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受理盟市环保局上报的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突发事件报告,参与突发事件的等级判定工作,并及时向厅应急办报告情况;&3、联络协调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单位开展应急工作;4、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应急处置、原因分析和评价工作;5、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应急行动和突发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监督;6、负责建立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环境应急专家库;7、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十二)监察总队、东部督查中心、西部督查中心职责1、监察总队负责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环境应急调查联络等相关工作;东部督查中心负责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环境应急调查联络等相关工作;西部督查中心负责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环境应急调查联络等相关工作。2、负责接报,并核实事件的真实性,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厅应急办;3、参与事件的调查、等级判定和处置工作,并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总结报告;4、负责组织环境监察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5、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事故现场处理处置工作;6、负责监督检查突出环境风险隐患的防范工作。(十三)监测中心站职责1、负责制定本级应急监测方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演练;2、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监测网络建设的技术指导;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就近地范围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对事件现场污染源和周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参与突发事件性质、级别判定工作,及时提交监测分析报告;4、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原因、事件范围、污染物类别、污染途径、危害程度和周围环境调查,根据应急监测结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安全防范技术建议;5、参与突发事件环境影响评估,提出消除和控制污染危害的技术建议,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升降级或预案终止的技术建议;6、对受突发环境事件持续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状况跟踪监测;7、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监测专家库,为厅应急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8、负责本级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障应急监测工作。(十四)辐射环境监督站职责1、制定自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自治区环保厅审批后实施;2、负责自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日常工作。配备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所需的仪器装备和个人防护设备,并保证仪器和设备的可靠运行;3、事故发生时启动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预案,开展应急监测、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4、对核与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提出技术方案和建议;5、对事故处理进行总结评价,向厅应急办提供事故应急处置报告;6、协助开展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十五)环境科学研究院职责&&& 1、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的判定工作,对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评估;2、研究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方法,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3、配合科技监测处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十六)评估中心职责1、配合科技监测处建立应急专家库;2、组织编制环境风险隐患技术评估方法,为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十七)宣教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有关媒体、记者等对外统一报道工作;2、负责宣传环境安全知识及突发事件防范常识。(十八)在线监控中心职责1、负责提供隐患源环境信息,应急响应时,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服务。2、负责提供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重点监控企业的自动监测数据、视频监控影像和工况监控数据。(十九)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职责&&& 1、配合辐射管理处编制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供固体废物应急专家名单;2、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与对突发事件性质、等级的判定,对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对事件造成的影响提出处置技术、措施和建议;3、负责监督因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二十)机关事务中心职责负责应急工作后勤保障,确定应急车辆、值班司机,保证车辆随时调用,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第三章 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保障第九条 确定环境风险源1、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源,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问题的,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做好预防预警工作;2、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实施环境风险隐患治理跟踪监督,及时消除隐患。第十条&& 环境应急响应预防预警环境应急响应预防预警(以下简称环境预警)是指出现以下情况,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需在应急处置方面进行必要准备或动员的状态。(一)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或突然异常变化;(二)大型化工或生产使用危化品以及其他比较特殊的单位,生产作业状态不稳定或开车、停车等特殊情况和新建项目投入试运行等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三)污染源排污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对环境产生环境风险隐患的;(四)发生生产事故或危化品突发事件及其他灾害性突发事件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五)其他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的。第十一条&& 环境预警级别确定1、Ⅰ级:存在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损害、扩大的预警;2、 Ⅱ级:存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损害、扩大的预警;3、 Ⅲ级:存在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损害、扩大的预警;4、Ⅳ级:存在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可能性的预警;第十二条&&应急保障1、资金保障:规划财务处要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为办理相关应急人员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环境应急工作人员、专家配备应急通讯设备以及每日24小时通讯费用,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2、装备保障: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等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现场人员自身防护装备,及时完成应急物资储备,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3、人力资源保障:厅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4、技术保障:要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通讯、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5、宣传、培训与演练:宣教中心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应急办协调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的培训、应急演练。第四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第十三条&&接报与报告(一)自治区环保厅“12369”环境举报热线和自治区环保厅应急办公室是自治区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接报责任单位。各地环保部门接到事发信息并核实后,分别向所属环保督查中心报告,同时,将突发事件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季度信息统计表)报送自治区监察总队。(二)接报责任单位,第一时间向组长或副组长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性质和可能扩散的范围。组长或副组长通知应急办成员待命或集结,同时,厅应急办根据事件级别,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报告。(三)值班人员严格执行报告制度。遇有重大、特大应急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办或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一般情况下应先向厅应急办报告;&&& 第十四条应急响应与应急预案的启动&&&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启动本应急预案。(一)接报后,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启动应急预案。(二)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接报的事故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对重大环境事件或盟市、旗县级环保部门请求支援的,组织支援协助工作。必要时,组长或副组长要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应急人员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遇到紧急情况,应急办可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直接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出发前各项准备,在指定地点集合,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援助,并通知下级环保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十五条&&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厅应急办第一时间责成事件责任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切断或控制污染源,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其它事件。事发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物资,监管责任单位或部门要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供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现场应急处置&& &厅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现场指挥部,指定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现场应急工作主要包括: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及时传达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助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8、及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9、应急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能分工,在应急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对事故现场附近和受事故影响区域实施有效控制,防止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扩散。第十七条&应急处置的联络与协调&&& &&厅应急办在接到环境事件应急报告后,负责与厅应急成员单位及相关盟市环保局应急指挥部联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各应急成员单位和相关盟市环保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厅应急办。&& 厅应急办汇总有关信息,必要时向环境保护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厅应急办根据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与事件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联络,协调各单位开展工作,并采取紧急的防护措施控制污染危害的扩大。&& &&&&第十八条&事件信息报送与发布突发性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应急领导小组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对较大级以上环境事件,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宣传部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终止&&& 经专家组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小范围、最低水平,不再产生二次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由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预案终止。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机关党委或人事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执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预案包括附件1和附件2。第二十三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日印发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预防和应急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总工程师\杜俊峰
办公室主任\张山狮
应急办主任
办公室主任\张山狮
应急办副主任
监察总队\顾永瑞
规划财务处\裴大实
政策法规处\张卫东
人事处\何燕宁
科技监测处\王文生
总量控制处\莫晓莲
环评处\董英华
监督管理处\王树晓
污染防治处\张刚
自然保护处\李亚威
核与辐射处\范树阳
机关党委\李铁锁
纪检监察室\冀红卫
监察总队\顾永瑞
东部督查中心\赵世德
西部督查中心\廉升光
监测中心站\张丽君
辐射监督站\朱新华
环科院\白志峰
评估中心\张利文
宣教中心\孟庆江
监控中心\张树礼
固废中心\和小平
机关事务中心\韩西钢
厅办公室\宋语健
监察总队\魏岩
12369环保举报中心
附件2.&&&&&&&&&&&&环境应急工作流程图&
应急领导小组
& &&&&&& &报告&&&&&&&&&&&&&&& 报告&&&&&&&&&&&命令&&&&&&&&&&& 命&&&&&&&&&&&&&&&&& &&&&&&&&&&&&&&&&&&令&&&
& &&&&&&&&&&&&&&&&&&&&&&&&&&&&& &&&&&&&&&&&命&&&&&&&&&&&&&&&&&&&&&&&&&&&&&&&&&&&&&&&& 令&&&&&&&&&&&&&&&&&& 升&&&&&&&&&&&&&&&&&&& 升级&&&&&&&&&&&&&&&&&& &级&&&&& &&&&&&&&&命&&&&&&&&&&&&&&&&&&&&&&&&&&&&&&&&&&&&&&&&&&&&&& 令&
各成员单位响应
& 不再产生污染内环办〔2011〕50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号)和《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要求,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了修订,第二章第五条组织机构、第八条应急办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部分进行了修订,增加东、西部环保督查中心的职责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 应急&&& 预案&&&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3月30印
共印36份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第二条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重大(Ⅱ级)环境事件、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和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四级。(一)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Ι、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三级以上的核事件;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四级以上的核事故;(7)跨国突发环境事件。(二)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7)Ι、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三)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的;(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7)跨地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四)一般(Ⅳ级)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所有突发环境事件。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协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 (二)跨省、跨流域环境污染事件;(三)突发公共事件、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企业排污、自然灾害等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主要包括:(1)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生物等造成重点流域、敏感水域、突发船舶污染水(大气)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等;(2)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因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在事故灾难和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等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3)核辐射污染事件,包括在核技术运用中、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放射性伴生矿开发利用时,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所发生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等;(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包括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等。(四)其他需要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件。(五)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评估、确认。如果发现与其他相关部门有责任的事项进行函告。&&&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高度重视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涉及敏感区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维护环境安全。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储备、技术装备等日常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二)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无论事件的级别大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三)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信息通报,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四)坚持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环保部门和各级政府及有关专家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储备、技术装备等工作,加强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实现一专多能。(五)统一指挥、上通下达、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协调各部门联合处置,使采取的措施行之有效。(六)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重视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大投入,发挥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自治区环保厅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厅办公室主任担任。&&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应急办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担任。成员有:办公室、规划与财务处、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科技监测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监督管理处、污染防治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核安全与辐射管理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环境监察总队、东部环保督查中心、西部环保督查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环境监督站、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宣教中心、在线监控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关事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厅应急办设在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预防和应急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名单(附后),部门负责人调动后由新负责人自动接替,不做新的变更通知。&&&&第六条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应急处置、报告与信息发布决策等全面工作;&& &2、指导制定全区环保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协调公安、消防、安全生产、交通等应急相关部门有关应急工作;&& &3、负责组织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级别和执行上级指挥部的指示,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构成特大、重大的环境案件进行审查;4、完成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应急办的主要职责应急办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贯彻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和交办的其他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1、贯彻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联络事件发生地、责任单位、社区机构或组织、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应对工作;&&& 2、指导编制修订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制定应急专家管理办法,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指导建立重点环境污染风险源数据库、存在环境风险隐患行业、企业档案库、应急专家库;&&& 4、指导建立应急工作信息网络系统和应急工作指挥平台,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信息共享;&&& 5、指导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6、承担环境应急日常工作。&&& 第八条应急办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完成本部门的具体职责,参与应急演练,做好本单位应急人员的人身保险、自我防护保障等事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一)厅办公室职责1、以自治区环保厅名义及时向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单位撰写新闻发布稿;2、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联络工作,协调组织厅应急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工作;3、指导建立应急工作信息网络系统和应急工作指挥平台,负责与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地区的信息联络和传输;4、负责应急情况下的车辆和应急物资调配。(二)规划与财务处职责&&& 1、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预算、审定设备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自治区环保系统应急装备能力状况,组织编制应急监察、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政策法规处职责1、负责拟定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停工停产的有关建议;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造成环境破坏事件单位的行政处罚;3、负责组织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和案件移送。(四)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工作。(五)科技监测处职责1、负责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2、负责组织分析监测数据,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并报应急办,参与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提出相应处置技术措施和对策建议;3、负责组织研究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和处置方法。(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职责1、参与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提出相应处置技术措施和对策建议;2、负责对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七)环境影响评价处职责1、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隐患评估和预防工作;2、参与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提出相应处置技术措施和对策建议;3、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故环境危害及影响评估工作。(八)监督管理处职责&1、负责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参与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提出相应处置技术措施和对策建议;2、监督检查重点行业、企业有关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工作。(九)污染防治处职责1、负责组织、评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行业、企业,确认环境风险隐患源;2、监督检查重点行业、企业有关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工作;3、参与环境突发事件性质、级别判定工作,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或建议。(十)自然保护处职责&&& 1、组织对生态破坏状况的调查处理,编写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2、参与判定生态破坏事件等级、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和对策建议。(十一)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管理处职责&&&&1、督促和检查各级环保部门有关核与辐射环境的应急准备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受理盟市环保局上报的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突发事件报告,参与突发事件的等级判定工作,并及时向厅应急办报告情况;&3、联络协调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单位开展应急工作;4、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应急处置、原因分析和评价工作;5、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应急行动和突发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监督;6、负责建立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环境应急专家库;7、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十二)监察总队、东部督查中心、西部督查中心职责1、监察总队负责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环境应急调查联络等相关工作;东部督查中心负责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环境应急调查联络等相关工作;西部督查中心负责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环境应急调查联络等相关工作。2、负责接报,并核实事件的真实性,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厅应急办;3、参与事件的调查、等级判定和处置工作,并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总结报告;4、负责组织环境监察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5、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事故现场处理处置工作;6、负责监督检查突出环境风险隐患的防范工作。(十三)监测中心站职责1、负责制定本级应急监测方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演练;2、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监测网络建设的技术指导;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就近地范围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对事件现场污染源和周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参与突发事件性质、级别判定工作,及时提交监测分析报告;4、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原因、事件范围、污染物类别、污染途径、危害程度和周围环境调查,根据应急监测结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安全防范技术建议;5、参与突发事件环境影响评估,提出消除和控制污染危害的技术建议,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升降级或预案终止的技术建议;6、对受突发环境事件持续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状况跟踪监测;7、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监测专家库,为厅应急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8、负责本级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障应急监测工作。(十四)辐射环境监督站职责1、制定自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自治区环保厅审批后实施;2、负责自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日常工作。配备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所需的仪器装备和个人防护设备,并保证仪器和设备的可靠运行;3、事故发生时启动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预案,开展应急监测、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4、对核与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提出技术方案和建议;5、对事故处理进行总结评价,向厅应急办提供事故应急处置报告;6、协助开展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十五)环境科学研究院职责&&& 1、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的判定工作,对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评估;2、研究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方法,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3、配合科技监测处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十六)评估中心职责1、配合科技监测处建立应急专家库;2、组织编制环境风险隐患技术评估方法,为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十七)宣教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有关媒体、记者等对外统一报道工作;2、负责宣传环境安全知识及突发事件防范常识。(十八)在线监控中心职责1、负责提供隐患源环境信息,应急响应时,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服务。2、负责提供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重点监控企业的自动监测数据、视频监控影像和工况监控数据。(十九)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职责&&& 1、配合辐射管理处编制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供固体废物应急专家名单;2、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与对突发事件性质、等级的判定,对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对事件造成的影响提出处置技术、措施和建议;3、负责监督因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二十)机关事务中心职责负责应急工作后勤保障,确定应急车辆、值班司机,保证车辆随时调用,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第三章 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保障第九条 确定环境风险源1、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源,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问题的,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做好预防预警工作;2、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实施环境风险隐患治理跟踪监督,及时消除隐患。第十条&& 环境应急响应预防预警环境应急响应预防预警(以下简称环境预警)是指出现以下情况,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需在应急处置方面进行必要准备或动员的状态。(一)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或突然异常变化;(二)大型化工或生产使用危化品以及其他比较特殊的单位,生产作业状态不稳定或开车、停车等特殊情况和新建项目投入试运行等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三)污染源排污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对环境产生环境风险隐患的;(四)发生生产事故或危化品突发事件及其他灾害性突发事件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五)其他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的。第十一条&& 环境预警级别确定1、Ⅰ级:存在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损害、扩大的预警;2、 Ⅱ级:存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损害、扩大的预警;3、 Ⅲ级:存在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损害、扩大的预警;4、Ⅳ级:存在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可能性的预警;第十二条&&应急保障1、资金保障:规划财务处要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为办理相关应急人员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环境应急工作人员、专家配备应急通讯设备以及每日24小时通讯费用,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2、装备保障: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等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现场人员自身防护装备,及时完成应急物资储备,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3、人力资源保障:厅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4、技术保障:要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通讯、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5、宣传、培训与演练:宣教中心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应急办协调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的培训、应急演练。第四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第十三条&&接报与报告(一)自治区环保厅“12369”环境举报热线和自治区环保厅应急办公室是自治区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接报责任单位。各地环保部门接到事发信息并核实后,分别向所属环保督查中心报告,同时,将突发事件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季度信息统计表)报送自治区监察总队。(二)接报责任单位,第一时间向组长或副组长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性质和可能扩散的范围。组长或副组长通知应急办成员待命或集结,同时,厅应急办根据事件级别,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报告。(三)值班人员严格执行报告制度。遇有重大、特大应急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办或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一般情况下应先向厅应急办报告;&&& 第十四条应急响应与应急预案的启动&&&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启动本应急预案。(一)接报后,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启动应急预案。(二)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接报的事故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对重大环境事件或盟市、旗县级环保部门请求支援的,组织支援协助工作。必要时,组长或副组长要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应急人员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遇到紧急情况,应急办可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直接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出发前各项准备,在指定地点集合,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援助,并通知下级环保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十五条&&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厅应急办第一时间责成事件责任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切断或控制污染源,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其它事件。事发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物资,监管责任单位或部门要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供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现场应急处置&& &厅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现场指挥部,指定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现场应急工作主要包括: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及时传达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助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8、及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9、应急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能分工,在应急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对事故现场附近和受事故影响区域实施有效控制,防止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扩散。第十七条&应急处置的联络与协调&&& &&厅应急办在接到环境事件应急报告后,负责与厅应急成员单位及相关盟市环保局应急指挥部联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各应急成员单位和相关盟市环保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厅应急办。&& 厅应急办汇总有关信息,必要时向环境保护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厅应急办根据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与事件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联络,协调各单位开展工作,并采取紧急的防护措施控制污染危害的扩大。&& &&&&第十八条&事件信息报送与发布突发性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应急领导小组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对较大级以上环境事件,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宣传部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终止&&& 经专家组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小范围、最低水平,不再产生二次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由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预案终止。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机关党委或人事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执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预案包括附件1和附件2。第二十三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日印发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预防和应急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总工程师\杜俊峰
办公室主任\张山狮
应急办主任
办公室主任\张山狮
应急办副主任
监察总队\顾永瑞
规划财务处\裴大实
政策法规处\张卫东
人事处\何燕宁
科技监测处\王文生
总量控制处\莫晓莲
环评处\董英华
监督管理处\王树晓
污染防治处\张刚
自然保护处\李亚威
核与辐射处\范树阳
机关党委\李铁锁
纪检监察室\冀红卫
监察总队\顾永瑞
东部督查中心\赵世德
西部督查中心\廉升光
监测中心站\张丽君
辐射监督站\朱新华
环科院\白志峰
评估中心\张利文
宣教中心\孟庆江
监控中心\张树礼
固废中心\和小平
机关事务中心\韩西钢
厅办公室\宋语健
监察总队\魏岩
12369环保举报中心
附件2.&&&&&&&&&&&&环境应急工作流程图&
应急领导小组
& &&&&&& &报告&&&&&&&&&&&&&&& 报告&&&&&&&&&&&命令&&&&&&&&&&& 命&&&&&&&&&&&&&&&&& &&&&&&&&&&&&&&&&&&令&&&
& &&&&&&&&&&&&&&&&&&&&&&&&&&&&& &&&&&&&&&&&命&&&&&&&&&&&&&&&&&&&&&&&&&&&&&&&&&&&&&&&& 令&&&&&&&&&&&&&&&&&& 升&&&&&&&&&&&&&&&&&&& 升级&&&&&&&&&&&&&&&&&& &级&&&&& &&&&&&&&&命&&&&&&&&&&&&&&&&&&&&&&&&&&&&&&&&&&&&&&&&&&&&&& 令&
各成员单位响应
& 不再产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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