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提取,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公积金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本文将为你详细介绍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时间公积金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简单来说公积金提取就是把公积金余额提出来。但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只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方可提取,否则不能提取。具体提取手续,请拨打各地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自住住房的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3、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6、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7、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9、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10、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1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公积金提取时间公积金提取的时间为办理完手续后3-5个工作日转到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相关知识
济南市将从本月25日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公租房房租将不再受家庭收入限制。2015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职工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济南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工资收入15%的,凭相关材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济南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共租赁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3.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职工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公积金提取流程:市民可以根据下图流程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阅读:济南市社保局电话、地址、上班时间2015年济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2015年山东济南职工医疗保险最新政策济南养老保险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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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家庭来说,家的完整离不开房子,而买房又是一件大事,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个时候住房公积金就派上用场了。买房时消费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么具体怎么提取呢?本文将为您介绍提取公积金所需的材料和流程。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1.租赁房屋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4)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5)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6)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2.自建房修缮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4)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5)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6)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3.购买商业用房提供公积金所需材料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4)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5)《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注:(1)首次办理提取时,提取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须提供《个人信用报告》。(2)首次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两证的方式办理提取。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公积金提取流程提供公积金,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拓展阅读
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换工作和城市时,面临住房公积金不同城市间的转让转出问题,本文大家保保险网小编详解住房公积金办理所需材料、办理公积金异地转入转移手续及流程.住房公积金转移条件1.申请人、申请人配偶个人信用良好,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2.申请人原商业住房贷款必须是“个人住房贷款”,这点根据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判定;3.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转公积金贷款咨询记录单》,核实是否符合条件;☆4.申请人在确定并完成上述事项后,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并于一个月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重要提示1.在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不得变更借款人;2.原所购房的房地产开发手续齐全且符合销售规定;3.住房组合贷款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办理职工住房组合贷款;4.申请人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累计间断不超过三个月);5.没有住房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材料㈠ 《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三份;㈡ 由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含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债务人)各一份;㈢ 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债务人、抵押人的身份和户口证明原件及三份复印件;㈣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三份复印件;㈤ 购房合同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或经原贷款银行或开发商盖章的三份复印件;㈥ 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三份复印件;㈦ 商业贷款还清证明原件及三份复印件;㈧ 所购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抵押或已解除抵押)原件及三份复印件。辅助材料㈠有共同债务人的,还需准备以下材料:1.共同债务人身份户口三份复印件;2.共同债务人承诺。㈡以他处房抵押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三份复印件、评估报告三份,以第三人房产作贷款抵押的,还要增加以下材料:1.抵押人身份户口证明三份复印件;2.抵押人声明三份。转公积金贷款额度:1.购买新建商品房最高30万元;购买二手房最高20万元;2.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转公积金贷款期限:购买新建商品房最长30年,购买二手房最长20年,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转移流程只需三步即可完成异地转入。如果在外地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一经转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1)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账的账面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注意填写完整以下内容: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的一致;转移金额为该职工账户账面余额;签章(在归集部门留的印鉴)。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离职应由原单位办理封存,待到新的单位工作以后,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但不可销户提取。符合提取条件的才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提取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9号文件精神,防范骗提套取行为的发生,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损失,针对某些单位违规协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现要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没有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的,不予办理提取。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暂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的职工,仍按原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待统一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再按本规定执行。  请各缴存单位做好政策宣讲工作,引导职工珍惜个人信用,避免不法分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宣传误导,合规合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后,一定要按时还款。然而很多消费者却常常因为各种原因错过还款日期。近日潍坊市出台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公积金贷款连续不超过3个还款期(不含)或在合同期内累计不满6个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形成的逾期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在当月每次扣款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未还款的借款人。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还款解决办法对于借款人连续超过3个还款期或在合同期内累计6个还款期及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形成的逾期贷款,经综合判断确认借款人无还款意愿的,分支(办事)机构应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借款人出具《律师函》;依法采取扣划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损失;仍不足以弥补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担保公司或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经采取催收措施和实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仍然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逾期贷款,分支机构应及时上报,对于属实的会按规定程序申请并办理核销手续。公积金贷款如何还款那么用公积金贷款以后,应该怎么还款呢?
消费者可以带上相关手续到贷款银行,签订《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后,银行就会按照你的委托要求,定期从你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自动扣款用于归还贷款。公积金还款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一次性还款法,即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另一种是逐月还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当月贷款本息。前一种相当于每年办理一次提前还贷,节省利息支出,降低以后的月还款额,后一种减少借款人的月现金支出,减轻现金流的财务压力。两种方式没有优劣之分,需要借款人按照自己的情况加以选择。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上下限是多少呢?近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2015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全市单位和职工各12%,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3707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645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400元。时间跨度为日起至日。2015年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即统计部门公布的南宁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9元,但是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2%。值得一提的是,和去年设定的2014年度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55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506元、下限各为1200元的
情况不同,今年的月缴存额上限略有提高。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3707元,其中,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645元,最低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400元。与此同时,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单位在今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今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部分单位可缓缴、降低公积金比例符合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统计部门公布我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69元),单位当年效益尚未好转的;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等条件之一的缴存单位可以申请降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应重新申请审批。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不得低于各5%。此外,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恢复缴存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而且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申请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热点关注
2015年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有没有现真诚?据了解,目前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还在审批中,所以老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依旧在执行。那么广州市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什么呢?2015年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标准: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而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而广州市公积金贷款额度也没有变化: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广州市6个区公积金贷款“一站式”服务:广州天河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包括萝岗区和开发区)等6区,将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站式”业务,银行将不再受理公积金业务。“一站式”业务避免了过往公积金贷款放款速度慢等弊端。
近日,上海市发布公积金新政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及二手房贷款额度年限均有了新调整。据新政策,购买首套自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上升至50万元;家庭最高额度上升至100万元。新政策将于日起实施。2015年上海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将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做相应调整。在贷款年限方面,6年至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非本市户口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三)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出具《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正本原件;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四)已付房款证明。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流程:1. 在买房所在地的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申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2. 一周后再次前往住房担保中心签贷款协议(买卖双方均要在场);3. 等待审批:一般审批要两周时间通过后会以短信形式通知主贷人;4. 收到短信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5. 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6. 银行放款给卖方;7. 资料办结:在过户之日后45天左右收到担保中心快递过来的产证及放款凭证。
近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2015年南京市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降至2成,二套房公积金首付最低3成。2015年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何时开始实行?具体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二)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三)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6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七)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什么时候进行提取操作?每月的15日前,在管理中心收到贷款银行于每月9日前提供的委托人上月还款信息后进行委托提取操作。协议签订后,借款人为何还需在还款账户留存部分资金?因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系统数据传输采集存在时间差,可能出现委托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日期在委托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日期之后的情形,贷款银行需提醒个人贷款还款账户最好预存至少一个月的应还款额以防止此笔贷款逾期。不能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的情况?1.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2.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3.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申请人到哪里打印个人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地址:南京市延龄巷133号4楼)电话: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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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人群:女&1岁左右
保障范围:住院,重大疾病,满期生存金,意外身故、全残保障,意外伤害医疗报销,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最高保额 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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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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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
二、建设工程规费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省发布费率执行
工程排污费
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暂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取,工程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金额按实结算。
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
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暂按人工费之和的2%计取;竣工结算按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企业年度计取标准计取。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按1.2元/m2,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5&,水塔、烟囱等工程按工程造价的2.5&。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按省发布费率执行。其中安全施工费,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按规定费率计价,在工程造价中列暂定金额;工程结算时,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金额办理工程结算。
(二)工程排污费:是指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三)社会保障费: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按工程造价的2.6%计取。
(四)住房公积金: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实核定企业年度计取标准。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每m2是指建筑面积。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计取后,包括了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项目。若实际交纳金额高于规定费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交纳的金额计入工程结算。
四、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承发包时,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计取标准。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原市建委发布的《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淄建发[号)文件同时停止使用。
六、本规费计取标准由淄博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淄博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
&&&&联系人:张建洁,联系电话:2303068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  管:淄博市建筑管理处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7号
技术支持:
备案证号:
主办: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标准造价协会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255000
法律顾问:郭兴隆 电话:
培 训 科:2301396
造 价 科:2303079
土建咨询:2303671
安装咨询:2302302
综 合 科:2301523
欢迎关注淄博工程造价处微信公众服务平台浏览数:471
北京采用08清单规费中的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险、定额测定费费率各是多少啊?
如题,急用
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
&&&&&&&&&&&&&& 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
&&&&&&&&&&&&&& 3、建筑管理费0.4%;
&&&&&&&&&&&&&& 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 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的通知”。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一、规费
&&& (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
&&&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综合测算北京市平均取费标准,按下表计算:
工程类别 计费基数 费率(%)
建筑工程 人工费 20.71
市政工程 人工费 22.18
庭院、绿化工程 人工费 16.80
地铁工程 土建、轨道工程 人工费 20.71
通信、信号、机电、人防工程 人工费 23.30
&&&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参照以上述表格中的费率计算;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行确定或参照以上方法计算规费。
&&& 日以后招投标的工程,若参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进行综合单价组价时,按以下标准扣除相关规费:
费用名称 2001年预算定额 费率(%)
现场经费 现场经费费率 14.45
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29.16
&&& 自2009年4月份开始,《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市场人工信息价格中不包括规费。
&&& 二、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 工程量清单中漏项(漏项是指在承包范围内合同、图纸中有工作内容,《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洽商(含设计变更)应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 三、综合单价编制及调整
&&&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措施项目清单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 (一)综合单价编制
&&& 1.综合单价应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的通知”要求编制。
&&& 2.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以及市场价格等确定综合单价;
&&& 3.对于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包括: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执行:
&&& (1)消耗量:可参照现行定额相关项目的消耗量确定;定额缺项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作补充定额并报造价处审批。
&&&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原投标费率确定;
&&& (二)综合单价调整
&&& 1.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 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 3.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 四、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 (一)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计算。
&&& (二)招标人要求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算。
&&& (三)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若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合同未约定时,按分包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 五、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结算办法
&&&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进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人材料、设备款;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 六、暂估价
&&& (一)材料暂估价
&&& 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见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1 分部分项工程&&
2 措施项目&&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3 其他项目&&
3.1 专业工程结算价&&
3.2 计日工&&
3.3 总承包服务费&&
3.4 索赔与现场签证&&
5 材料暂估价价差&&
6 人工、材料、机械价价差&&
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6+7&&
表-07(改)
&&&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
&&& 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算。
&&& 投标报价时,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通过招标分包的,分包费按中标价计算;若是非招标分包的,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 七、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
&&& 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资料(结算书、工程概况、变更洽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综合单价组成等及结算资料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室备案。
&&& 八、2001年预算定额中其他费用的有关说明
&&& (一)材料二次搬运费
&&& 2001年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 (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2001年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 (三)成品保护费
&&& 2001预算定额基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 (四)夜间施工费
&&& 2001年预算定额中,已包括了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业主要求缩短工期,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 (五)工程水电费
&&& 1.工程水、电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范围,可以单独编码列项,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水电费可按以下方法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按“AB”单独列项;庭院工程按“EB”单独列项。
&&& 2.2001年预算定额中建筑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机械施工中所消耗的电费,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 (六)高层建筑超高费
&&& 1.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 2.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 九、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 1. 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按新规定执行。
&&& 2. 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及已经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 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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