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待遇用人的要求和待遇

用人单位少缴工伤保险 须补足员工应得待遇
 &&&&  企业只为职工缴纳了较低基数的工伤保险和生育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该按什么标准计算保险赔偿基数,并赔偿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这样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工伤赔偿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保险基数,不足部分由企业补足。员工黄春江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79920元、生活(失业)补助金17640元、经济补偿金近39960元。
  日,黄春江在重庆某公司做冲床清洁时,被机器齿轮压伤右腕,经诊断为右腕关节以远毁损离断伤。同年7月劳动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并鉴定为伤残五级。后黄春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问题产生纠纷。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黄春江起诉到南岸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重庆某公司支付黄春江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余元,驳回了黄春江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黄春江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二审查明,黄春江系农村户口,公司仅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且工伤保险参保时,未按黄春江的实际月工资4440元作为缴费基数,而是以1243.42元/月进行参保。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机构根据公司为黄春江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实下发黄春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万余元,少于黄春江实际应得的79920元,造成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公司应补足差额部分。同时,重庆某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系黄春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之一,应当支付黄春江经济补偿金39960元。黄春江系农村户口,其要求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为生活补助金,根据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可得生活补助金19650元,因其主张17640元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故该公司在工伤保险机构核发黄春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需要补足差额部分。黄春江因该公司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该公司应当承担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责任编辑:孙剑岚
相关新闻:
11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进一步结合司法改革实际贯彻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nbs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 关于社保你必须要了解的
51job Vivi
关于社保你必须要了解的
&&&&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如: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得生存资源如:教育、医疗等。对职场人而言,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理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员工为自己争取应得的社保也是对自己负责的行为。但是,我们在前程无忧论坛上一个案例讨论中却发现,愿意放弃自己的社保而选择拿现金。
&&&&案例回放:小A每月工资2400元,其中200缴纳社保等费用,同时,公司也会替他缴纳400的社保。小A觉得没有必要,反正自己不是当地人,有没有社保都没有关系,于是和公司谈条件,不需要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保,并将缴纳社保的费用直接现金折算给他,并愿意和公司签下承诺书。
&&&&国家人口计生委之前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显示,我国52%的就业流动人口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报告指出:我国流动人口生存发展中需要关注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难等六大问题。
&&&&异地求职如今已极为普遍,而且,根据前程无忧以往专题调查显示,41%的异地求职者将求职目的地锁定一线城市,虽然大城市里的社保制度相对比较优越和完善,但是还是有不少前程无忧论坛网友认为,自己一直在各个城市间“漂着”,无所谓当地的社保有多少,反正等到自己退休后都不知道到底在哪个城市。虽然,在论坛中针对这个以上案例发起的调查显示,6成的网友都选择愿意放弃社保而拿现金,但是回帖的大多数网友还是坚持:社保是对自己的保障,不可以随便放弃。而在前程无忧针对“哪些保险企业少缴漏缴”的调查中,求职者反应: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是最容易被企业漏缴或是少缴。
社保到底是谁的权利?
&&&&首先要明白的是,缴纳社保是劳动者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只不过在其中,劳动者个人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换句话说,劳动者和企业方都没有“舍弃自有权利,免除对方责任”的权力。这个和很多人认为“社保是我的权利”还是有一定的出入的。那也有网友不禁要问:“如果我自愿签订承诺书,不追究企业未缴纳社保呢?”前程无忧论坛网友“小羽子”作为一名HR,给出了这样的回答:“这样的承诺书是无效的,因为对于企业来说,即使你签了类似的承诺,一样也可以去告企业,而且在补缴时,劳动者个人还要需要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那部分。
不要社保,到底有多大的损失?
&&&&虽然,每月到手的工资会多一点点,但其实损失的却远远不止这些。
&&&&1、企业未能回避相关劳动风险,社保是社会责任而非单纯的劳动者权益,企业依旧会被追究;
&&&&2、员工因为未能参保而导致多种情况的未受保障,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甚至养老。;
&&&&3、如果有双方协议的情况,劳动者个人可能被追认为“侵害社会利益”;
&&&&4、企业承担部分并不是“劳动者个人”的,本来就属于统筹金,正常情况下不归个人所有,但这种统筹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而非“代为存储”。
如果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真的遇到这样逃避社保的企业,那还真得擦亮眼睛谨慎考虑了。因为企业这样做根本就不是为了劳动者着想,只不过是想避免社保以外因劳动关系而导致的成本(残障金等),而又把应承担部分作为“坏帐准备金”保存着,以回避社保补缴风险。对劳动者,没有任何好处。《社保法》已经出台,职场人可以详细去进行了解,事关大家的利益,值得我们去关注。
“三险”需要企业、个人共同承担
&&&&缴费基数分社保缴费基数及公积金缴费基数。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费用。
&&&&社保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员工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是一样的。不过,社保缴费基数是在每年1―5月调整,最低标准是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300%。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在每年7月调整,最低标准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限同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并且每个单位具体执行的标准和比例也可能有所不同。特别提醒:不少用人单位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来计算,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又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这就是对职工的权益是一种变相侵害。
&&&&1、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承担8% (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医疗保险:个人与单位均需承担,但是各地不同;
&&&&3、失业保险:个人与单位均需承担,但是各地不同;
&&&&4、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比例分0.5%、1%、2%三个档次,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行业性质确定。服务业0.5%,制造业1%;采掘冶炼2%。
&&&&5、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
“五险”有望强制缴纳
&&&&201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也于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草案,征收险种从三项扩至五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况,草案规定了多项强制征缴措施。用人单位如果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10日内对其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
&&&&若用人单位仍逾期不缴,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报所属社保行政部门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保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将要求其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保费的处置方式。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且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逾期不缴或者补足的,还将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外企和外籍员工强制缴纳社保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籍就业者和外国企业必须和中国公民和企业一样缴纳五项社保基金,包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雇员的缴纳金额是月薪的11%,雇主部分则是37%,但顶限是不超过当地城市平均薪水的三倍。企业聘请外国人时,必须在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天内办理社保登记。
&&&&按办法规定,外国人离开中国时,可以一次性领取社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企业缴纳部分则没有说明可以领回;养老部分的个人账户可以保留,待再次来华就业时累积计算;而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保待遇的外国人,应每年向相关部门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外国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保的异地转移
&&&&目前办理的流程为:确认原社保缴纳地的社保已经结算,凭原单位的离职单拿到社保转移单。之后,在新的社保缴纳地确认缴纳社保,并已存在社保账号。最后,凭新的社保缴纳凭证,个人身份证,原社保所在地开具的社保转移单到当前的社保所在地进行社保账户的异地接续。   
&&&&根据国家的最新社保政策,转移时只转移缴纳社保的年限,不转移缴纳金额。目前,社保的全国转移已经开展。
&&&&但是,住房公积金部分在离职(特别是异地就业)的时候,是可以一次性结清的。其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可以拿到。个别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公积金也开始逐渐强制
&&&&日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这是上海市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明确了相关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等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规定,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等行为,最高将罚款5万元。
&&&&编后语:当你了解了以上的内容之后,还会为了工资单上被“莫名其妙”扣掉的钱而不甘吗?正如51job论坛网友所说:不一定拿到手的才是钱,社保也相当于一种储蓄,投资少,回报高。而且,谁敢保证自己不生个病出个事故呢?不要以为自己还年轻体壮,就不看重这些东西!谈薪时,不要只是纠结于到手的数字,多了几百,损失的却无法计算。(完)
-----------
欢迎关注微信订阅号“无忧求职锦囊”,下载“求职锦囊”APP
无忧职场气象
责权声明:本文所表述观点仅代表作者或发布者观点,与无关
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
人力资源招聘总监
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Jacob-BONK
首席职业规划师
首席职业规划师
武汉工程大学
上海培训师联合会理事
盛高咨询合伙人/项目总监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培训中心
资深高级顾问
职业规划师、内容经理  2014年本市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正火热进行中。申报的内容主要为单位职工2014年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以及单位2014年的月平均工资。申报的人员范围为单位2014年
  12月底的在册职工,包括2014年度期间在该单位中参保且2014年底也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也包括2014年12月底封存人员;以及
  2014年期间曾在单位工作、2014年底前已离职的人员,包括已办理转出、退休、终止、转往外省市等变更的人员。
  对于未主动申报的参保单位,从2015年
  4月起,按规定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对于未及时、真实申报职工工资性收入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由于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丧葬抚恤费待遇根据单位月平均工资予以核定,另外单位月平均工资还可能对职工病假工资的支付产生影响,所以说申报单位月平均工资与职工待遇密切相关。
  影响一
  核定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市自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还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或者虽然满一年但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需注意,在申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时,单位支付给上年度生育妇女的补差工资须列入申报范围,例如:工资超出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单位补差、本人的工资高于社保发放生育生活津贴的单位补差。不过,对于单位内上年度生育的妇女,在申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时,她所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及期间所产生的工资是剔除计算的。
  【案例回放】章女士研究生毕业后签约到一家外企,每月到手收入仅为4000多元,入职后两年,章女士于今年2月份分娩顺产一名男婴。生育后领到的生育津贴高达29867元,远高于自己的平时收入。没想到生个孩子还能赚钱,这让章女士开心不已。
  章女士的收入虽然仅为4000多元,但该公司的职工月平均收入较高为7000元,她又是晚育,根据上海相关现行政策的规定,生育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天数及对应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社保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贴=基数&30&产假和晚育假天数,她的生育生活津贴==29867元。
  影响二
  核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金
  2011年7月起,《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中日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原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改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这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死亡后,在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上再增加50%。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4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71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申请。申请纳入统筹后,由统筹基金承担。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为供养一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
  【案例回放】2014年9月,职工赵某因病去世。他去世前工资每月3000元,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00元。他的妻子失业,儿子18周岁,在读高中,靠其生前供养且做过家属劳保。根据政策规定,凡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在年满16周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赵某直系亲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0元;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申请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月710元,从申请的次月起享受至其子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00元。
  影响三
  计发职工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用人单位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期病假待遇。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原劳动部颁布并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再根据工龄长短支付相应折扣比例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这就是所谓的病假工资系数。
  在计算病假工资系数时,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5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需注意,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企业平均工资是指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平均人数,再除以12。这里上一年度为自然年度。
  【案例回放】周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单位工作,工资2500元。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7000元。他工作满2年不满4年,请了一个月病假,他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按照沪劳保发(95)83号文规定,本单位工作满2年不满4年的,病假工资可按本人工资70%计发。据此周某病假工资为:2500元&70%=1750元。但是周某病假工资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00元,据此应补足到2800元。但是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2500元。所以最后周某的病假工资应以2500元计发。权威专业的劳动法法律频道
您的位置:>
以低于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 公司被要求补偿
Error: Call to undefined function eregi() in /opt///ssi/Lib/Common/ip.class.php:144
Stack trace:
#0 /opt///ssi/Lib/Common/ip.class.php(43): ip::getip()
#1 /opt///ssi/Lib/Common/Ssi.class.php(119): ip->getIpAreaInfoBygis()
#2 /opt///ssi/Lib/Common/Ssi.class.php(46): Ssi->getAreaInfo()
#3 /opt///ssi/Lib/Common/CmsCommon.class.php(45): Ssi->__construct()
#4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CmsCommon->__construct()
#5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A('zhishimood')
#6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App::exec()
#7 /opt///ssi/index.php(12): App::run()
  为少支付员工养老保险费用,以最低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员工在解除劳动时提出用人单位此举违反法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某电子公司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为郭某缴纳养老保险。日,郭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双手被机器夹伤。经一段时间治疗后,郭某虽然保全了双手,但仍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右手中指、无名指、左手食指、中指功能受限。
  2006年1月,电子公司认定郭某为工伤,全额报销医疗费用,全额发放工伤的,公司同意调整郭某至合适的工作岗位,并与郭某续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电子公司认可郭某为九级工伤,一次性补助8个月工资计1.3万余元。
  劳动合同续签后,郭某认为电子公司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也未依法为其缴纳,遂于2010年6月向电子公司书面提出的申请,并要求电子公司支付相关经济补偿金。
  2010年9月,郭某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郭某与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电子公司支付郭某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作出后,郭某及电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双方举证的工资表、工资卡等,能够证明郭某的实际工资高于电子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电子公司未足额缴纳郭某的社会保险,故电子公司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终,判决确认郭某与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电子公司支付郭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6.9万余元。(金永南 步静宜)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因此,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之义务。
  如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更正缴费基数。同时,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少缴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如以此理由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参保义务
发布时间:&&&&&&&&
文章来源:江苏长安网&&&&&&&&
&&& 2009年10月,杨红翠进入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伟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创伟公司未为杨红翠缴纳社会保险。日,杨红翠达到在岗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因创伟公司拖欠杨红翠2014年8月至10月工资未付,杨红翠向宿迁市宿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创伟公司支付杨红翠2014年8月至10月工资5400元,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8020元。
后该仲裁委裁判创伟公司一次性支付杨红翠2014年8月至10月工资合计2052.6元、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5260元,共计17312.6元;对于杨红翠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杨红翠对此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创伟公司支付杨红翠2014年8月至10月工资5400元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8020元。
创伟公司答辩称:1.已经支付杨红翠2014年8月至10月工资合计2052.6元。2.杨红翠曾亲自书写书面申请要求创伟公司不予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后果自负。故杨红翠要求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杨红翠诉讼请求。
&& 法院审理查明:日,杨红翠向创伟公司书面出具了一份内容为“本人自愿不办理劳动保险,后果自负”的说明。一审法院开庭前,创伟公司已经支付杨红翠2014年8月至10月工资合计2052.6元。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604元。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裁判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杨红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月保底工资为1800元,另根据创伟公司提供工资单和考勤表等证据,对杨红翠要求创伟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10月工资5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红翠要求创伟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8020元,其主张的标准为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604元乘以工作年限5年,该请求符合江苏省关于劳动人事争议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1.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红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8020元;2.驳回杨红翠其他诉讼请求。
&&& 后创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杨红翠自愿放弃基本养老保险,该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创伟公司无权以此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未为杨红翠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给杨红翠造成的损失,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社会保险是社保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应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应进行举报、投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公司待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