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新政策能2016上户口新政策日期变更吗?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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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 & 来源:社区警务支队户政管理大队教导员& 作者:
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各种户口项目。公民个人户口信息的频繁变更,尤其是出生日期的变更不仅给群众的生活带来不便,也严重削减了公安机关的服务水平。本人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就此类现象做一探讨。
一、申请年龄变更的原因及现状
(一)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补助需要的。当前,国家对农村户口的居民支持力度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老龄群众以前对自己的户籍信息不重视,民警上门核对时,自己不问不管,不配合民警的工作还说风凉话。现在国家有了优惠政策,他们需要领取&养老保险&、&高龄补贴&等各种补助时,才意识到自己的户籍信息与实际年龄不相符,无法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于是就到派出所要求变更更正自己的年龄。
(二)与学籍档案不一致的。部分家长在子女上学报名时不持户口簿,随意填写子女的出生日期(以农历出生日期居多),造成户籍年龄与学籍档案中的出生日期不符,无法参加中、高考;另有农村户口移交派出所管理时,部分孩子的出生日期由家长或村干部随意上报,孩子在学校又随意填写自己的出生日期,到中、高考时,为了与学校学籍相一致,要求公安机关变更户籍资料。
(三)与驾驶证、房产证、结婚证、人事档案等不符的。部分群众当年为了参加工作,转正定级等根据自己需要填写出生日期,现在需领取统筹,称户籍信息与档案不符要求变更出生日期;还有部分群众驾驶证,房产证、结婚证上的出生日期与现在的户口信息登记不一致,同样要求变更。
(四)出生申报时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政策而故意错报的。一些群众,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政策,通过种种手段,给孩子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比孩子的实际年龄小1-4岁不等,现孩子到入学年龄,可是户口信息还不够入学年龄,就去派出所闹、缠,并要求变更。
(五)因孩子入学年龄不够要求变更的。现在孩子的入学越来越正规,教育部门规定9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以就读一年级,反之要等下一年才能上一年级。部分家长为了让孩子早点入学,要求派出所把自己孩子的出生日期变为农历,以达到早上学的目的。
二、出生日期变更存在的问题
(一)出生日期变更无明确的规范细则,原则无从把握。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 (公信传[86]5 94号)规定&全国经第三次人口普查,出生年、月、日的问题大部分已经核实更改,今后对更改出生年、月、日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什么是特殊情况?没有具体的规定,难以把握。再加之,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更正,但没有具体详实的细则条文。群众持结婚证、学籍档案、人事档案等要求变更出生日期,这些证据能否采纳,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常导致众多投诉问题的出现。
(二)户籍档案管理不规范,户籍底册存在漏洞。很多群众为了退休、领补贴、入学、结婚等问题来公安机关要求更改年龄,民警在查找其户籍档案的过程中,有的人的户籍档案查找不到,有的所持证件、一代身份证、户口底册的出生日期均不相同,即一个人有三四个出生年月的现象。以哪个为准成了我们的难题,历史的遗留问题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这也导致了有些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导致了我们被投诉的现象越来越多。
(三)原始户籍资料缺失,变更更正无据可循。随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换发,有很多群众以前为了结婚、参军等原因改大了年龄,现在为了种种原因又想改小;有的以前为了招工或外出务工进厂方便等原因改小了年龄,现在下岗了为早领统筹、低保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原因要求将年龄改大;或有些群众自称自己的孩子出生日期上错了,到派出所要求查找档案来证明其真实年龄,但由于农村户口交由派出所管理时,有的没有移交资料,有的没有年龄的证据,有的派出所户籍业务档案严重缺失。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我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现在的户籍管理工作需要,这就要求要尽快完善现行的户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使民警有法可依,有规范性文件给群众解释,从而加大户籍宣传工作力度,使群众知法、懂法,并能明白户口登记的严肃性和必要性。
(二)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教育、医疗、人事、土地、房管、保险公司等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单位在登记群众的个人信息时,应以户口本或身份证为准,不得随意填写。如他们随意填写群众的个人信息,这期间产生任何的不符现象,均以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为主,应去更正其他单位的个人信息,而不是更改公安机关的信息。
(三)规范户籍档案管理。户籍档案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更改出生日期的有力证据就是户籍档案,它是一种不可替代的档案材料,一旦损毁、丢失,就很难弥补。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规范户籍档案管理,根据《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每月、每季度按照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注销等项目和微机工作日志顺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归档,专人妥善保管,规范查阅,严防档案损毁、丢失。做到规范管理,责任到人,确保户籍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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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一直是我们关心的内容,以下是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提供的关于山东的最新户籍制度改革,快来阅读看看吧。  2016年山东省山东户口迁移政策手续,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划分  人口大省山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划分,记者19日从省公安厅获悉,这个省将大大放宽落户条件,允许人才户口城乡之间自由流动。  山东省公安厅户政处处长张广桐介绍说,多年来,山东省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持续不断的调整和改革。截至2002年底,全省非农业人口达到了2634.1万人,占总人口的29%,比1994年提高了近5个百分点。  但是,现行户籍制度仍然与发展的形势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户籍管理的二元结构,由此衍生的城乡人口之间身份不平等、享受政策不平等的矛盾依然存在。  为此,山东省出台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从3个方面加大了改革力度。  首先是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  其次是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同时,具有学历或专业人才,甚至是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所规定年限且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以及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的公民,对其本人及亲属都降低了落户条件。  第三,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并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凡属山东省引进的人才,到山东工作而不在山东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同时,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张广桐介绍,这次出台的意见还要求山东省各地、各部门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相关阅读:山东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怎样改变小明和他小伙伴的生活  小明:去年从老家潍坊考入了位于济南的某大学,按照政府出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到他毕业时,若想落户在济南,就不会有这么多限制了。  小明的同乡小波:毕业后留在章丘工作,租住了一套房子,把老家的女友小红接来结了婚。根据改革意见,他和妻子和孩子也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了。  小明的堂哥大明:从老家去了淄博市区工作。他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工作也很稳定,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根据改革意见,他也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仅如此,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也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高校毕业生想落户济南,今后将更容易。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敲定我省户改大盘。其中明确提出,济南、青岛将全面放开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落户限制,并不断提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在县域突破方面,我省明确,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含济南、青岛所辖县、市)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这也意味着,只要是在济南下辖县(市)有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一起生活的“另一半”、父母就可随自己在当地落户。  在市域放开方面,我省明确,设区市(不含济南、青岛)范围内的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就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在本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我省还明确提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面积、金额限制。  济青两市的落户条件,将如何确定?我省明确,济南、青岛两市将全面放开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落户限制,不断提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而且,济青两市还将探索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科学制定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口阶梯式落户通道和差别化落户标准。此外,济南会适当放宽引进人才、经商纳税落户条件,取消调动、复员安置落户附加条件限制,推进城中村、新农村社区人口整建制转移,放宽市内户口迁移政策,引导农村转移人口整建制就地、就近到新农村社区落户。  不能把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意见中要求,加快区域中心城市特别是“一市一区”等规模偏小设区市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县实施撤县设市,探索推进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同时,还将稳步推进撤乡设镇、撤镇(乡)设街道,加快“村改居”步伐,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山东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规定。而且,还将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并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同时,山东还会发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而且,我省还强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在完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试点探索,实现有序推进。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济南毕业生落户门槛一直在降  梳理近几年来济南的户籍制度变化进程,不难发现,毕业生落户济南的门槛一直在不断降低。时间回到2007年,济南颁布实施了《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落户实施细则》,明确大专、中专学历毕业生,只要在济落实就业单位并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聘用期达到规定期限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就可办理接收手续。  到了2009年,市公安局又出台相关规定,再一次降低毕业生落户的“门槛”,取消了专科毕业生落户和专科学历职工调动落户均必须工作满3年的限制,使专科毕业生落户济南不再有工作年限的限制。同时,还放宽了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条件和中专学历职工调动落户年限,由原来的“满5年”调整为“满3年”。  山东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居全国第10位  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5%,居全国第14位。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2.97%,居全国第10位。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相差10.8个百分点,表明还有相当数量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处于“半市民化”状态。  根据山东省2016年确定的目标,今年城镇化质量将进一步提升,全省人口和户籍城镇化率分别提高1.3、0.9个百分点,达到55%、43.8%左右。  做户籍制度改革先行者  昨前两天,由省政协副主席汤黎路带领的省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专项督察组在甬督察,充分肯定我市认识清晰、态度坚决、举措有力、分寸恰当,积极稳妥地顺利推进了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来甬督察的还有省政协常委、经济委主任陈正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奕君汇报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市政协副主席陈炳水和秘书长黄士力陪同督察。  宁波现有户籍人口587万、登记在册流动人口424万,常住人口783万,人口规模居全省第三。去年底慈溪市已完成户籍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目前全市各地正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稳步推进这项改革。到今年9月30日,全市将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汤黎路在督察中强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后,宁波要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改革,认真研究人口管理服务方式的转变,逐步改变依附在人口管理上的不平等、不一致、不合适的规定和做法,释放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要做好摸清底数这项基础性工作,明确改革对象的范畴,算算经济账、政治账,进一步把这项改革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坚持量力而行、把握分寸。要认真梳理现有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有助于推进改革的新办法、新措施,补短板、强优势,做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先行者。更多相关文章: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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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无户口人员新政策
“黑户”问题由来已久,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盲点”。据了解,国务院将出台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帮黑户圆梦促社会公平。
国务院办公厅1月14日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这份意见让无户口人员一圆“户口梦”的同时,各项福利保障能否跟上,户口登记能否回归本来职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无户口人员均能依法落户
对于长期以来望“户”兴叹的无户口人员来说,此次发布的意见成为一道曙光。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针对无户口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落户方案: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超生”、非婚生育的,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落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申请落户。
此外,意见还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规定了详细的落户政策。这意味着,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清理落户“门槛”
“没有户口,简直寸步难行。”广东东莞市袁女士的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范畴,“不能上公立小校,升中学的问题更是想都不敢想。想出去玩吧,还买不了机票、火车票。”她说。
早在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就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规定,此后也多次重申这一规定。
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不交超生罚款就不让落户”几乎成了各地不成文的规定。
在广东,省公安厅与卫计委2015年5月下发通知,要求“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入户的前置条件”。目前广东已有广州等7个市明确上户口与计生脱钩,但仍有不少地方依然要求在入户时提供计生证明。
无论如何,“依法登记户口”这一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应打任何折扣。此次由中央层面出台意见,明确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态度,更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权威。
关键要圆“福利梦”
无户口人员圆了“户口梦”,各项保障措施能否跟上?
“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为新登记户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保处处长汪圣军如是说。
“上学难”一直以来是无户口人员反映最强烈的难题之一。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坦言,虽然国家并未将有户口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实际上仍有一部分无户口的适龄儿童未能正常入学就读。
杜柯伟明确表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立即安排就近入学。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意见提出,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需要先办理收养登记或进行事实收养公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巡视员甘薇薇表示,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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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无户口人员新政策]网友评论合肥户口变更如何办理? 2016合肥户口变更办理指南
你知道合肥户口变更分为哪几种情况吗?包括公民民族变更、公民姓名变更和公民出生日期变更的情况,你又知道这些具体要怎么办理吗?现在就跟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合肥户口变更办理指南(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一般无办理条件要求,特殊情况如下:
合肥居民姓名变更办理条件
(1)理由正当;
(2)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3)凡18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应征得在读学校的同意;
(4)18岁以上成年人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5)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6)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子女不满十周岁的,由其父(母)和继父(母)协商一致后确定;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同意;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其父(母)和继父(母)协商一致后确定其姓名变更,必须征求其本人同意;
(7)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8)要求在居民《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凭相关有效证明办理;
(9)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合肥市居民民族变更条件
(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不同民族的居民结婚所生子女、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
(3)满18周岁的,由其本人决定;
(4)年满20周岁,不再改变民族成份;
(5)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合肥居民户口出生日期更正
公民的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个人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对于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的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不再受理出生日期更正申请。对于不予变更姓名情形的人员,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一般不予办理。
能够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或原始户籍档案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编辑: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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