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陷阱平安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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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米16264 &经验值15559 &在线时间528小时&地区:清河街道街道:宝宝生日&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2565&阅读权限100&积分16087&精华1&UID371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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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tmhm 于
13:25 编辑
& && &&&那天遇到一个认识的妈妈正在买保险,也介绍了业务员大姐给我认识,这位妈妈还推荐我买几种保险,说挺不错的。业务员大姐顺势就给我介绍了。虽然我受偏见的影响,一向对保险代理人印象不算好,但一来碍于面子,二来虽然我也有社保,但确实想了解一下有没有更好的保障途径,就很认真地听业务员大姐介绍。心想,听听好了,买不买我自便。
& && &&&可是,哎,我在这里怎么说呢,有的时候,你不给人希望反倒更好,你给人希望了,然后再让人失望,你自己心理上会过意不去的。有的事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的,对于路边不认识的中介卖房子的小伙子,你向人打听一番,人家热心地介绍了一番,然后你摇头走了,心里尚且会存有一丝歉意,更何况有熟人在其中呢,这歉意会更明显,会让你更难抽身,当你不得已抽身时,就会发现已经让人家很不高兴了。这就是道家说的,不要乱沾因果吧。扯远了。
& && &&&所以,当业务员大姐发现我很认真地听介绍时,当然是非常高兴的,然后就更热心地给我介绍,说买了这个险就没有大病的后顾之忧之类的,我越听越激动的,觉得这险真不错,觉得它简直就像灵丹妙药一样,有了它,那四十多种重疾都和我无关了,即使得了,拿着保险赔我的大笔钱也可以轻松解决掉,这保险就可以保我后半生健康无忧了,我甚至都想立刻签单。但理智告诉我不能这么冒失。业务员大姐说,这两天就是我的生日了,生日一过,保费就会涨,让我尽早签个意向书,就能把我的保单时间确定在生日之前了。并且即使正式合同下来,也有十天犹豫期,想退随时可以退。& && &&&想退随时可以退嘛,那就签吧,这么好的险种,还犹豫什么呢?反正随时可以退的。
& && &&&但是亲们,说说容易,想退确实可以退,但是,你抹的开脸吗?即使你能抹的开脸,面对人家这么几天跑前跑后的热情,你心里不歉疚吗?人家满怀希望地签了单,你又说不买了,人家难道不会变吗?面对这种落差,你的心理够强大能完全不在意吗?就因为我忽然了这一点,所以我就先签了重疾险的意向书,并打了首批款5000多块。
& && &&&虽然我依旧不够精明,也一时对于这个险种的保障力度之强感到很激动。但鉴于曾经吃过贸然消费的亏,所以对这笔支出我还是很谨慎的,我专门给业务员大姐要来了合同,打印出来,细细地读了每一条细则。
& && &&&我原以为,保险四十多种重疾,比如残疾、中风、冠心病什么的,得了病就会给钱,但我越看越不对劲。发现四十多种保险的重疾里,每一种都详细列出了相关指标和指征,很多指征在我看来人都已经是病入膏肓了。
& && &&&我又去网上搜了半天,然后又拿着合同咨询了老家的两个医生,他们都说,这种重疾险其实可以称“重疾末期病危险”。
& && &&&所有的疾病都有硬性要求,比如某个病必须到了引起周围脏器衰竭的程度,而到这种程度时,人已经不行了;比如必须有某个病理结果,有的病理结果是只有人已经离开然后解剖才能得到的;比如脑瘤必须是指定的几种脑瘤,而常发的几种脑瘤却不包括在内;比如人失去语言功能,光还不算,必须连听都听不懂才算;不是人得了中风马上住院急需钱时就会给钱,必须到了各项指标都很严重时才给钱。总之,不是你想的一得病就能给钱,初期要救命的时候不给钱,需要达到保险公司的指征要求才能给,而人达到这种要求时,往往都已经不行了,而这时候给钱,意义已经不大。并且,感情上也不能接受。& && &&&其实这种保险就是给孩子留钱的。
& && &&&我在网上看到有专家用开玩笑的语气说,某人的眼睛不好了,要么治疗,能保住眼睛,但花费巨大,保险公司不给报,要么放弃治疗,保不住眼睛,但保险公司会给赔一大笔钱,这个时候你说是治还是不治?
所以,我有一种受骗的感觉。准备退掉这份保险。
& && &&&但我有这个想法时,我却发现我开不了口。哎,抹不开脸。思想斗争了一天,我还是跟业务员大姐说不买了。
& && &&&业务员大姐倒也算爽快,随后用了两天,让我专门到她们公司办理了退保。但在这两天的联系中,她语气完全没了之前的热情,非常平淡。我心里也觉得很尴尬,虽然我,我没什么错,她也没什么错,我们都是按规定走的。但规定能约束人的行为,却无法约束人的感情。
很多卖保险的妈妈总是对我说的重疾险里面苛刻的几乎不可能的条款选择性无视,只一味强调重疾险好,有了大病能赔。但要是真的得了大病就能赔,我也不会在这里发这个帖子了。在这里我引用一段专家的话:
“首都财经学院院长庹国柱也表示,投保人经常想当然,很少认真研读保险条款,结果误解保险的赔付标准。更严重的是,他们几乎都不重视注释部分,纠纷频发也就成了必然。例如,一般重疾险条款中要求,“急性心肌梗塞”必须有心肌酶素的异常作为诊断依据。某寿险公司相关人士举例说,有位客户在发病后未及时就诊,虽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却错过了查验心肌酶素的最佳时间,从而给理赔带来麻烦。如果客户能够事先了解一下合同对各种疾病的定义,在作购买决定时更慎重一些,理赔时遇到的麻烦事也就会少一些。
霸王条款陷阱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这一行为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也不无存在。有些疾病虽然列入了保障范围之内,但条款对疾病的发生程度限制相当严格,到了条文中规定程度的患者一般已是重症中的重症,即便得到保险金也几乎没有机会生还,这类保障其实没有实际的意义。”
感谢楼主分享哦
总评分:&妈米 + 50&
妈米1318 &经验值1268 &在线时间23小时&地区:广安门外街道街道:宝宝生日&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203&阅读权限100&积分1291&精华0&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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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还真不清楚这个。我觉得你做得是对的~~
妈米16264 &经验值15559 &在线时间528小时&地区:清河街道街道:宝宝生日&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2565&阅读权限100&积分16087&精华1&UID371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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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商业化的社会,商家都会极力鼓动你买东西,这时候就得靠自己的定力和判断力了。慎重一点不会错。面子上不好看也比花无谓的钱强。
妈米1318 &经验值1268 &在线时间23小时&地区:广安门外街道街道:宝宝生日&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203&阅读权限100&积分1291&精华0&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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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定要想清楚,个人非常弱势,稍不注意就得被骗了
妈米638 &经验值638 &在线时间53小时&地区:城南街道街道:宝宝生日&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137&阅读权限100&积分688&精华0&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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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我看看,先帮顶!!!
妈米6529 &经验值7225 &在线时间271小时&地区:街道:宝宝生日&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2773&阅读权限100&积分7496&精华0&UID68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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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真的很理智也很细心,我是一个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合同都没你看得那么细,像我们公司重疾一般只要有诊断证明或者病理切片就可以理赔的。不过现在才40类大病有点少了,保监会都出了60类。我们公司都保72类了。
&保险条款不细,保险公司怎么**?不都赔付光了?&
妈米2264 &经验值2254 &在线时间315小时&地区:街道:宝宝生日&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709&阅读权限100&积分2569&精华0&UID982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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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hm 发表于
回复 埃及11 的帖子
在这个商业化的社会,商家都会极力鼓动你买东西,这时候就得靠自己的定力和判断力了。 ...
我虽然不是保险从业者,但我老公是平安公司的!我刚咨询过他并不像亲说的这么苛刻,只要有诊断证明即可,而且目前就楼上所言还增加了很多轻度疾病理赔条款,根据得病具体赔付并没有要求倒什么程度。好像叫护身福!
我原来也抵触保险,我母亲和你一样因为熟人介绍九几年上了份儿保险,当时我就反对来着因为这人不但推销给我妈安利和保险还买了块墓地!2011年我妈检查出食道癌,拿着307医院的诊断证明就拿到了赔款虽然不多,因为买的少,但理赔非常速度,这以后我才改变对保险的观点!
&保险条款做的是否有利于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考核保险业务员的标准之一。&
妈米1041 &经验值881 &在线时间239小时&地区:街道:宝宝生日&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298&阅读权限100&积分1120&精华0&UID67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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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对保险有点偏见,其实是个好东西,就是有时候宣传的过了反而不好
妈米15066 &经验值12972 &在线时间705小时&地区:上地街道街道:宝宝生日&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2247&阅读权限100&积分13677&精华1&UID661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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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对极了 不要无故沾因果
妈米2658 &经验值2388 &在线时间246小时&地区:天通苑地区街道:宝宝生日&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421&阅读权限100&积分2634&精华0&UID558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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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分享,我一直对买保险这事挺抵触的。
&多**,注意健康,保险适当,不要以为有保险了万事大吉,保险就是给你个心理安慰,让你不用怕死,死了保险公司会给你点钱补偿下。&
关于保险公司卖的重疾险,不吐不快,不要冲动,也不要为了人情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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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重大疾病险理赔的七宗罪 以免掉入免赔陷阱
来 源: &&次数: 5006次&&日 期:
&&& 投保容易,理赔难。对重大疾病险而言,对于理赔的认定上有许多专业的医学术语,普通人根本不可能读懂。而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却利用这一点,把重大疾病险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死亡险&。本文揭开重大疾病保险的七宗罪,希望投保人在弄清以下问题后再投保,以免掉入保险公司的免赔陷阱。
  在很多家庭的理财规划中,健康险特别是重大疾病险都是必不可少的险种,人们都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提前为自己添一份保障。但是,保险产品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权责条款专业性极强,价格构成复杂,特别是重大疾病保险对于理赔的认定上有许多专业的医学术语,普通人根本不可能读懂。而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却利用这一点,把重大疾病险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死亡险&。也就是说,除非投保人死亡,否则根据报单中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根本不可能对患者进行赔偿。
  据了解,通过对数位医学专家和业内人士的采访,揭开了重大疾病保险的数宗罪,希望投保人在弄清以下问题后再投保,以免掉入保险公司的免赔陷阱。
  大病险第一宗罪:按身故而不按大病赔偿
  太原市民董国柱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的妻子王绒线2003年4月患脑干出血送到医院当天就去世了。悲伤之余,让董国柱略感欣慰的是,他的妻子2000年就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购买了一份长健医疗保险。妻子去世后,经过向医生咨询,董国柱了解到,脑干出血属于脑中风的一种,而脑中风恰恰就是保险合同中列出的12种重大疾病之一,按照他的理解,这就意味着对于妻子的病逝,保险公司要按重大疾病来给予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重大疾病赔付的保险金额应为3万元。
  但是,当董国柱去领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支付6000元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条款中对脑中风有明确的定义,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也就是说,要想按脑中风理赔,必须同时满足这3个条件,并且要达到指定的6个月时间,而被保险人王绒线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脑中风的条件。因而不属于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的规定,只能按身故给付保险金6000元。
  在很多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赔付金额规定上,多数公司都规定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把&身故保险金&规定为: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如果相同保额、相同价格,身故不赔保额,而是退费的话,就等于在客户应享有的三项保险责任中凭空抽掉了&身故&一项,这对投保人来说,明显属于不公平条款。
  大病险第二宗罪:手术方式不符合现行情况
  日,董宏思打了一年的官司终于胜诉,并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拿到了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005年1月,42岁的董宏思患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花去治疗费3万多元。出院后,董宏思想起自己两年前曾购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每年5010元,保额为10万元。而他得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保险上约定的21种重大疾病之一。于是他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对董宏思的质疑,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标准为: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术治疗,尚未达到条款中的给付条件,建议暂不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而董宏思的主治医生则表示,目前临床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治疗有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方式。对病情严重的病人要进行手术治疗,目前手术治疗主要采取的是引流。灌注加引流实际就是一种清除手术。但是这一解释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引流&和&坏死组织清除&是两种手术,依然拒绝赔偿。
  虽然董宏思的官司胜诉了,但目前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中仍然充斥着类似条款,条款要求患者必须按条款要求的手术方法治疗,才可以得到赔付,但其中很多都是过时的治疗方式。比如,某外资保险公司大病险的条款有这样的规定,&癌症:&&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但医生解释说,现在癌症的病理诊断全都是依靠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如果不包括这两种,那就只能切样检查,但是这种检查方法就排除了现在发病率比较高的癌症(例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等)以及中早期癌症,也就是说,患者只能捱到晚期再去。
 & 虚假保险责任
  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外还有额外责任,以此使投保人误以为额外责任越多买得越值,实际上其中很多额外责任并无实际意义。比如,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而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负有交保险费的义务,哪里用得着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呢?
  此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纯属假慈悲了。
  不过,重大疾病保险中也有一些有价值的额外责任。如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规定。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是指当投保人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也就是相当于将有限的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障的大病范围,只要医院证明此人&不久于人世&,就可以申领保险金。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则规定在投保人如果遇到出差等情况而不能及时交纳保费时,保险效力可延续到续缴保费时。
  大病险第四宗罪:种类虚增不全赔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有10种的、有30种的、有40种的,最多的甚至宣称有500多种。投保者当然觉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霍先生于2003年不幸身患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及时住院并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龚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拒赔,理由是该病不在500多种病例之列。而另一家公司仅列有10种病例的明细中,只用&癌症&(原位癌除外,原位癌一般多指癌变仅限于粘膜或皮肤表皮的鳞状上皮内,尚未破坏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属于早期癌,经手术和中医药治疗后,大部分患者可完全康复)一词就已将包括&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在内的所有癌症都纳入了保障范围。由此可见,保险条款上列明所保的病种越多,未必就意味着保障范围越广。
  在赔付额度上,各公司的规定也有不同。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保额或保额的倍数来赔付的。但也有保险公司将大病区分为两大类&&罹患&一类大病&赔付保额的80%,罹患&二类大病&赔付20%。也就是说,当投保人被诊断为大病后,在其他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而在这家公司只能获得16万元,其余的4万元要等投保人再患上另一种&二类大病&后才能赔付。
  大病险第五宗罪:诱导投保人买短期险
  大病险有两种:消费型和累积型。消费型是指如果一年内不出意外,钱就算白花了;而累积型则是每年交一定金额,连续交很多年,保障也是连续的。通常到很高的年龄(比如88岁),如果这期间得了保险规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额赔付,保险合同就中止了;如果到时没病,保险公司将返还投保人的保险金。
  正因如此,消费型和累积型相比,保费要便宜不少。很多代理人会以此为由诱惑投保人投消费型大病险。虽然一年期的险种看似保费低廉,但没有太多实质的保障意义。如果每年续保,由于大病险的费率是随年龄增大而增加的,显然投保人的投入更多了。而长期的大病险一般是按照你开始投保那年对应的费率,每年均衡缴纳。年纪越轻,投保人要缴的保费越低。
  以保额20万元为例,薛女士34岁时续保,仅需保费1040元,44岁时再续保时,保费就已增至1780元,而在45岁续保,保费已激增至4220元。投保人如果长年累月地投保消费型重大疾病险,总的保费支出实际上要远高于购买累积型重大疾病险。仍以薛女士为例,如果她想要在50岁之前一直拥有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按短期型算,每5年续保一次,每次续保5年,共需缴纳保费9.5万元。而按长期型算,可在30岁时一次性投保,20年限缴,缴纳保费总额仅为5.2万元。
 & 大病险第六宗罪:附加大病险费用高
  现在保险公司有时会推出作为附加险投保的大病保险,这些附加险保费相对便宜,但是作为这种附加险对应的主险的责任却不一定是投保人需要的,而且这些主险与附加险的组合之间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算到最后,交费还要比单独做主险更高。
  另外,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分红型的重大疾病险,也要比不分红型费用高。而实际上,购买主险最好是买不分红的。因为分红型承诺的红利不是有保证的,只是预期,而且买大病险是为了买保障而不是投资,追求是用最小的花费得到最大的保障,所以多花钱没有必要。
  大病险第七宗罪:保险公司随意更改条款
  不少健康险或大病险的格式条款中,均有对大病的范围或保险费率的调整规定。如某人寿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定义及范围调整后,将按照新的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及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还有的公司条款中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这实际上是对客户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霸王条款。假设投保人以4000元/年的保费投保10万元保额的大病保险,第二年保险公司就告知:保费上调500元,若继续维持保单效力,就要按照4500元/年交费;而拒绝继续交费,则合同终止。这样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受损失的都是投保人。
  事实上,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险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依照法律规定,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费率等做出调整前,已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按新调整的规定进行变更时,应事先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协商一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针对调整后的范围或费率的条款做出是否接受的选择。因此,在投资重大疾病险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有类似的条款,如果有,最好舍弃,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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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保险陷阱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重疾险保险陷阱有哪些?金投保险网小编答:疾病种类多保障全;消费型价格便宜;只要诊断就可赔付;即买即得病即赔付;得不得病都可还本等等。
重疾险陷阱
基础知识:重疾险即重大疾病险,是指由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
重疾险保险陷阱有哪些?
金投小编答:
陷阱一:疾病种类多保障全
单从各家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的种类上来说,就有10种、30种、40种,最多的宣称有500多种。但是否列明的疾病数量越多就越好呢?其实不然。&病种越多,名目虽然繁多,但条件更加细致严格,反而成了有数的几种疾病。&某医学界人士坦言,本来,最先只包含心肌梗塞、癌症、冠状动脉绕道手术、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等几种比较常见的疾病或手术,由于这几种疾病都是一些发病率较高、治疗费用昂贵的疾病,一经推出,立即受到市场的欢迎。后来,由于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有的保险公司不得不选择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添加新病种来获取人气。而新增加的这些疾病往往都是一些发病率较低的疾病,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让客户感到可保疾病的&数量&增多了,又可使保费的增加不是很明显,从而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陷阱二:消费型价格便宜
消费者在选择重大疾病险时,应全面考虑自己的保障需求,只是短期消费,还是需要长期保障。对于需要长期保障的客户不应贪图小便宜,不仅保费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长,还有可能应身体因素被保险公司禁止续保。投保人还应当留意,合同是否是保证续保的。也就是说,当客户出现某些重疾病的前兆时,保险公司是否有权终止合同。他建议说,对于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投保人,还是应优先考虑购买储蓄型重大疾病险,可避免年老时难以续保的尴尬。
陷阱三:只要诊断就可赔付
有的投保人认为,只要有临床诊断,就一定可以获得赔付。事实并非如此。重疾险合同对疾病的定义,一般是参照国际或国内权威机构推荐的诊断标准制定的,但有时可能较临床诊断标准更为严格。例如,一般重疾险条款中要求,&急性心肌梗塞&必须有心肌酶素的异常增高作为诊断依据。某公司相关人士举例说,有位客户在发病后未及时就诊,虽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却错过了查验心肌酶素的最佳时间,从而给理赔带来麻烦。不过,保险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通融赔付。但如果客户能够事先了解一下合同对各种疾病的定义,在作购买决定时更慎重一些,理赔时遇到的麻烦事儿也就会少一些。
陷阱四:即买即得病即赔付
有投保人以为,购不久如果发病就可以立即获得理赔。其实,都是有观察期的。观察期是自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是不赔或者部分理赔的。另外,一些日常疾病在投保时不履行告知的话,理赔时也会产生很大的麻烦。因此,在投保重疾险时,积极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病史,将有效杜绝日后理赔矛盾的产生。
陷阱五:得不得病都可还本
目前国内市场上的重大疾病险,从保险期限上分为终身的和定期的,按保险合同,一般保终身的是不返本的,定期的多是返还的;一些以附加险形式出现的重大疾病险,也多是不返本的。同时对于返还又分两种:返还本金和返还保额的。
陷阱六:保额越高越好
保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定,并非越高越好。他建议说,除了要和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外,投保人还应该详细了解目前患重大疾病之后,所需花费的医疗费用。据了解,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少则7万~8万元,多则10多万元甚至更高,因此购买10万~20万元的保额比较合适,低于10万元的保障功能太弱,而超过30万元对普通大众来说也没有必要。该人士同时建议说,每隔三五年,投保人就应该对保单进行检查,看看是否有必要追加保额,并根据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做一些适当的调整。要想获得利益最大化,该人士建议说,还应特别注意对于投保人年龄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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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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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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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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