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国税申报税额差一分钱怎样查询底扣税额

江苏国税2016年汇算清缴
江苏国税2016年汇算清缴
学习啦【创业准备】 编辑:晓敏
  在江苏,如何进行汇算清缴?2016年汇算清缴怎么做?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江苏国税2016年汇算清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江苏国税2016年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
  申报期限:4月1日& 4月20日
  按季:2016年一季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016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2016年一季度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缴。
  申报期限:4月1日& 4月20日
  按年:残疾人保障基金
  申报期限:4月1日& 4月20日
  按年: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期限:4月1日& 4月30日
  注:具体申报税费种类参照纳税申报鉴定信息及南通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帮助办税-办税日历栏目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6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什么是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法之规定,中国对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年终再进行清缴的方式征收。所谓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汇算清缴的对象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
  ⑴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汇算清缴的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日至5月31日。
  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8大疑难案例
  案例1:货币性基金的投资分红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基本情况
  B公司购买了货币性基金,得到分红。分红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1号)第二条规定: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务所意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属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依据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之所以B公司会产生疑问,是相关法规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证券投资基金种类规定不详细,有的人认为货币性基金不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证券投资基金。
  对属于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证券投资基金种类,希望财税部门予以明确,以便纳税人能准确地适用政策。
  案例2:原始依据提供不全,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基本情况
  某国有企业A,2015年度申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其中一项报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4.20万元。A公司属于老国企,该项固定资产形成年份较早,且该项固定资产与同时取得其他固定资产项目涉及施工、安装成本分摊,因此账面价值包含两部分,购买价款77万元及在建工程分摊成本27.20万元。当时同时进行施工的固定资产项目较多,在建工程(分摊成本)总金额将近2000万元,分摊成本中主要包含当时的施工成本、人工费用等。企业问:资产损失如何认定,是否需要将2000万元在建工程相关原始确认依据全部核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事务所意见
  企业提出2000万元分摊成本的全部原始确认依据难以全部提供,提出是否仅提供部分原始凭据(超过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部分)。
  考虑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占全部分摊成本比重较小,本次资产损失确认金额仅限于实际取得成本(购买价款)占全部账面价值比重&实际损失金额。
  企业意见
  企业提出2000万元分摊成本的全部原始确认依据难以全部提供,提出是否仅提供部分原始凭据(超过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部分)。如不行将自动放弃分摊成本部分损失金额的确认。
  一方面考虑由于分摊成本事实上已经被认定,每年作为计税基础的一部分以折旧方式进行税前扣除,对该部分资产价值基本可以确认。另一方面,考虑到部分国有企业成立时间较长,资产原值可能存在评估增值等不能税前扣除的调整因素,因此仍然是取得原始确认依据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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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本V2.0.00】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新版本上线后的重要提示&江苏
江苏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号公告、第23号公告规定:日起,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上述企业取得符合公告要求的发票时,可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于日在全国36个省、市、自治区升级完毕,目前全国统一版本为V2.0.00。
新版本上线后,功能更加强大和人性化,为了使广大纳税人能更加正确、高效的使用平台,请大家关注以下重要提示:
名词解释:
发票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是目前并存的实现抵扣发票选择的两种方式:
1、发票勾选确认:勾选保存并成功进行确认操作后,即为可参与抵扣。在增值税查询平台中的状态为“已确认”。
2、&扫描认证:认证即为可参与抵扣,无需进行确认操作。在增值税查询平台中的状态为“已认证”。
发票勾选:
1、&&企业每个税款所属期进行勾选、确认的操作窗口期,调整为当月征期结束后第一日到次月征期前2日(例如:当月和次月征期均为15日,当月勾选、确认时间为当月16日到次月13日)。
2、&&可勾选的发票范围为抵扣时限内的正常状态发票。
3、&&可勾选的发票应包含三证合一、新旧税号的发票数据,如企业进行三证合一之后,不能查询到之前旧税号的发票时,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在各省电子底账系统中进行新旧税号关联,关联之后即可对新旧税号的发票进行正常查询、勾选、确认。
4、&&发票勾选、保存后不算最终操作,需进行确认操作后,才能作为申报期的抵扣数据(状态为“已确认”);而发票状态为“已认证”的数据,为仍采用扫描认证的数据,无需进行确认操作。
5、&&对于状态为作废、失控、红冲以及异常的发票,不允许勾选但是在发票勾选模块仍然可以查询到,是为了使纳税人清晰的知晓其不可抵扣的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6、&&超过当期勾选、确认时间,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平台将自动将其状态回退为“未勾选”,若其下期符合勾选条件,可继续参与下期勾选确认。
7、&&除上面第4条情况之外,平台不会在任何情况下自动撤销企业的已勾选数据,对于勾选后确认前状态发生变化的数据,平台会在企业确认操作时进行提示,最终参与抵扣的数据以确认并有效的数据为准,已确认的异常发票将作为无效数据不参与抵扣。
8、&当期进行了多次确认的发票,在“当期的勾选确认操作期内”通过“已确认”作为条件是可以直接查到的,超过“当期的勾选确认操作期”则看不到。
确认勾选:
1、&&取消原有的每月最后一天平台自动确认功能(2016年5月平台不会再进行自动确认),且将确认操作由每月一次修改为“每月多次”(企业当期有需要抵扣的发票时,至少需要手工确认一次)。
2、&&“确认勾选”模块,点击“确认”按钮时,平台会将上次确认操作之后勾选的所有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并提示操作员,提示信息包含当期的确认次数、有效勾选发票数量、勾选且扫描认证数量、勾选但不可抵扣数量(勾选后但发票状态为作废、红冲、失控或异常),及本次有效勾选的各种类发票的数量、金额、税额信息,操作员看到此次确认的数据没有问题时,点击“提交”按钮才为实际确认操作的执行,确认后可以打印和导出。广大纳税人可放心点击“确认”按钮,正确、高效使用查询平台的功能。
3、&&“确认勾选”模块,是对企业勾选操作的一种确认,即勾选了哪些发票即对哪些发票进行确认,不包含扫描认证的数据。勾选发票在确认之前变为异常状态时,企业可对其进行撤销后再进行确认;也可以直接执行确认操作,但是被确认的异常状态发票将作为无效数据不参与当期的抵扣。勾选发票在确认之后变为异常状态时,可以正常参与当期抵扣,税务机关会通过其他系统进行异常发票的检查,建议企业对这类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抵扣统计:
1、&“抵扣统计”功能直接汇集了当期“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两种方式的全部发票,是作为纳税人填写当期申报表、进行当期申报抵扣的最准确依据,请纳税人放心使用。
2、&&“抵扣统计”当天的报表数据截止至前一天的最新数据,不包含当天进行勾选确认或扫描认证的数据。
发票勾选确认与扫描认证的关系:
1、&&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发票勾选、确认功能是对原有扫描认证的技术升级,也是一种政策利好。比原有的扫描认证方式,成本更低,也更加高效、便捷,是“互联网+税务”的一种体现。
2、&发票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的操作窗口期不一致。
·&&&&&&&&
发票勾选确认的操作窗口期为:税款所属期当月征期第二天开始,下月征期前两天截至。
·&&&&&&&&
扫描认证操作窗口期: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至税款所属期当月最后一日,与原有“认证月份”保持一致,没有发生变化。
所以,纳税人应注意,在每个月“征期”内进行操作,并采取不同的方式所处理的数据,其数据的税款所属期有所不同。例如,假设7月征期为15日,在7月1日至7月13日内勾选确认的发票为6月税款所属期的数据(需要在7月进行申报抵扣),而在7月1日至7月13日进行扫描认证的发票则为7月税款所属期的数据(需要在8月进行申报抵扣)。
3、&&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发票勾选、确认的数据,与扫描认证数据在每天晚上进行汇集、并去除重复数据(避免重复抵扣)后,作为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明细依据。为避免纳税人的混淆,建议不要同时采取勾选和扫描两种方式,而采取更高效、便捷的勾选方式选择抵扣的明细数据。
发票勾选确认与申报的关系:
1、&&为避免纳税人损失,建议纳税人在完成当期所有抵扣发票的勾选、确认后,依据抵扣统计查询里的汇总数进行当期的申报工作。若当期申报完成之后,在征期结束之前再进行同一属期的发票勾选、确认操作的,这部分数据没法纳入到之前已完成的申报抵扣中,而且也不能参与下期的申报抵扣。提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2、&&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抵扣统计查询里的发票勾选、扫描的数据,就是纳税人申报表中抵扣数据汇总数的填写依据,这是与原扫描认证系统同步过的。
3、&&纳税人可以通过“抵扣统计”功能查询到准确的当期可以抵扣的发票汇总数(含勾选确认+扫描认证),并下载明细。“抵扣统计”数据每天晚上进行重新汇总统计,所以纳税人每日看到的“抵扣统计”数据是截止到前一日的数据情况,当期全部数据勾选确认完成后的第二天,可查询“抵扣统计”作为填报当期申报表中申请抵扣数据的依据。
平台数据查询、数据下载的有关说明:
1、&&【发票勾选】——查询符合抵扣时限的所有发票信息,含扫描认证发票和异常发票,也包含当期已勾选、未勾选、已确认、未确认的发票。当期的勾选、确认时间截止后,当期税款所属期“已确认”发票将不再能进行查询,企业可通过“抵扣统计”模块进行查询。
2、&&【确认勾选】——可按税款所属期查询各期确认的累计汇总情况及分次的确认明细情况,并进行打印和明细导出。
3、&&【发票查询的“单票查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查询抵扣时限内某一张发票的基本信息和抵扣情况(含“确认标志”和“认证标志”,“确认标志”针对勾选确认发票,“认证标志”针对“扫描认证发票”)。
4、&&【发票查询的“未到期发票查询”】——征期内,查询征期内开具的还不允许参与当期抵扣的发票数据(当月开票下月抵扣)。此部分数据在本月征期后即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查询到,并作为下个属期数据参与勾选。
5、&【抵扣统计】——可查询每个税款所属期实际可以参与抵扣的数据汇总情况(含勾选确认+扫描认证),并对参与抵扣的明细发票进行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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