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费,基金,经费,在房地产个人缴费工会经费比例中分别指什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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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有关开发建设行政收费标准汇总
河北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房地产行业现行行政事业收费、交易
及政策文件服务指南
石家庄市房增行业现行(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标准
1 征地管理费 价费字(号文;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文;省政府办字[2001]37号文 根据不同的征地方式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涉及住房建设部分按原标准的70%征收
2 耕地开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25号公告)(日) 按每平方米10元—15元标准收取
3 借用土地管理费 冀价涉费(号文 根据借用土地的用途和铁路所占范围,按每平方米每月0.15—0.5元收取
4 土地闲置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248号令() 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20%以下
5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价费(1993)39号文 每份证8元
6 土地登记费 (1990)国土(籍)字93号文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个人按5-30元收取;单位根据性质不同按200-40000元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国家特制证的,每证20元。
7 土地管理费 冀价涉费字(号文 参照征地管理费标准执行。价费字(号
8 利用土地档案费 冀档(1987)44号文 证明费按10-400元收取;咨询费由市物价确定
9 土地资源费 河北省政府第20号令(日) 市、县政府自定
10 工程设施费 河北省政府第20号令(日) 市、县政府自定
11 土地复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25号公告)(日) 每平方米5—20元收取
12 土地出让金 财综字(号文 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交易总额全额收取
13 土地使用金 冀政(1990)76号文 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以下收取
14 耕地占用税 国务院国发[号文 按每平方米1元—10元收取
15 印花税 (1991)冀税三字5号文 按每证5元
16 契税 冀政函[1998]9号文 按合同金额的4%
17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5%(只限住宅)石市执行此标准。其他有关规定不变。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标准
18 工程定额测定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包工包料工程按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2‰,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完成人工费的12‰收取。其他有关规定不变
19 工程质量监督费 冀价经费字[2001]32号 按委托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75‰收取;小城市和县城按2.45‰收取(市辖区执行市的标准)。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7‰(非住房建设项目按1‰)收取,其他有关规定不变。
20 建筑合同鉴证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按工程造价的0.14‰收取。最高不得超过2100元。(只限住宅)
21 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按工程造价的0.14‰收取。最高不得超过2100元。(只限住宅)
2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冀价经字[2002]第43号 见附件1
2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冀价经费[2002]29号 1、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73.7元/m2
2、非住宅建设项目,62元/m2,远离城市建城区生产生活配套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18.8元/m2
3、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改建的建设项目及学生公寓免征。
24 城市旧区改造费 省政府冀政[1992]53号 按每亩0.3万元-2万元
25 墙改费 冀政[1992]72号令 民用5元/m2& &工业建筑4.5元/m2&&
2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冀建城[1994]6号 见附件2
27 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 省政府冀政[1992]53号 0.07元/M3---0.10元/M3
28 渣土处置费 市工商字(93)58号 5元/M3
29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计价格[号,冀价经字[2002]第19号 见附件3
30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冀建房[1993]21号 见附件4
31 住房交易手续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号 见附件5
32 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冀建城[号 建成区内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50—400元;建成区外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50—250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标准
33 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 同上 占用已征预留绿化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一角至五角;临时占用其它绿化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五角至一元
3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冀财综(1999)28号 2元/m2
35 防空地下室易地改建费 中发[2001]9号、市价行费[2001]90号 按工程面积2%的标准建设造价2000元/m2;(异地建设费按工程面积40元/m2收取)
36 劳动合同鉴证费 价费字[号,计价格[号 每份2.1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0.7元。
37 拆迁补偿安置 市建函字[2004]82号 见附件6
38 搬迁补助费 市建设局[2002]通知 10元/m2依据市政府令124号
39 临时安置补助费 市建设局[2002]通知 10元/m2依据市政府令124号
40 房屋拆迁评估费 冀价经字[号 见附件7
冀价经字[2002]第43号
1、各类建设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由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交纳50%,中标单位交纳50%。& &
(1)建设项目中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不超过5000元收取;
(2)建设项目中标价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9000元收取;
(3)建设项目中标价在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13000元收取
(4)建设项目中标价在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17000元收取
(5)建设项目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宗按不超过元收取。
2、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由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交纳50%,中标单位交纳50%。
(1) 中标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每宗按不超过1500元收取。
(2)中标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2000元收取。
(3)中标额在10-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2500元收取
(4)中标额在20万元以上的,每宗按不超过3000元收取。
冀建城[1994]6号
挖掘道路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150
2 沥青 平方米 120
3 普通砖便道 平方米 70
4 彩色砼砖便道 平方米 150
5 砼砖便道 平方米 120
6 砼道牙 平方米 30
7 土睡 平方米 20
1、挖掘新建2年以内道路掘路修复费加收2倍;新建3-5年的道路加收1倍;6年以上的道路按上表收费。
2、冬季(11月15日至翌年3月5日)掘路,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再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
1、上述收费标准不包括沟槽回填费。沟槽回填费按下表执行。
2、经批准掘路后,掘路单位和个人须按掘路修复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预交掘路保证金,工程完工,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
沟槽回填费
序号 挖深 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不足1米 平方米 30
2 深1米不足2米 平方米 33
3 2米以上 平方米 43
注:掘路单位或个人完成管线工程后,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按回填密实度要求进行回填,故收取沟槽回填费。
临时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 && &&&元/平方米.日
&&主要干路 次要干路 支路 街坊路
经营性棚亭 1.5 1.0 0.8 0.5
经营性摊点 1.0 0.5 0.3 0.2
基建施工 0.3 0.2 0.15 0.1
机动车停车场 0.4 0.3 0.2 0.1
自行车存放处 0.2 0.15 0.1 0.05
集贸市场 —— —— 0.2 0.1
1、石家庄市、邯郸市、唐山市、秦皇岛市、保定市按不超过此标准收取,其他省辖市按不超过此标准的0.8收取,县级市不超过此标准的0.6收取。
2、&&临时占路的单位和个人,须按预计占路费的10-50%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占路保证金(基建、停车场占路多交、摊点占路少交),终止占用后,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无损坏市政设施,如数退还保证金;如有损坏,用保证金抵赔偿,多退少补。
计价格[号,冀价经字[2002]第19号
(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
(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①& &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宗100元;
②& & 建筑面积101-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
③& & 建筑面积501-15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
④& & 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每宗400元;
⑤& & 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每宗600元;
⑥建筑面积10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
冀建房[1993]21号(摘建设执行93年卷P451页)
河北省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取费标准
建筑面积 取费标准
500 m2以内 1.4元/ m2
501 m2-.20元/ m2
0 m2 1.00元/ m2
0 m2 0.80元/ m2
5000 m2以上 0.60元/ m2
1、危房鉴定,均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2、有毒、高温车间乖以系数1.1;
3、资料不全,视情况乘以系数1.1-1.5;
4、结构复杂,高层建筑乘以系数1.1-1.2;
5、单位工程(栋)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取。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号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3元/平方米,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其它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每10元/平方米,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每套每次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其它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建筑面积分档每处每次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处每次收取100元,建筑面积101-1000平方米的每处每次收取200元,建筑面积1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处每次收取300元,由出租人承担。
除以上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费用。为支持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收交易手续费。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第一期)》进行调整
市建函字[2004]82号
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
区域等级 区域范围 区位等级
一类区域 西至:康乐街
北至:和平路两侧
东至:育才街
南至:裕华路两侧 甲级:民族路、正东路、谈南路以南;花园街、电报局街、北人字街、休门东大街、范西路以北,广安大街以西,中华大街以东。
乙级:中华大街以东、广安大街以西、北后街、栗胜路、健康路以南、永安街、东马路、四中路以北。
丙级:和平路、裕华路两侧。
二类区域 西至:滨河街、水产西街、电大街
北至:石太铁路、石德铁路
东至:民心河东线
南至:仓安路、槐南路 甲级:谈北路、谈南路、维明大街、槐北路、工农路两侧。
乙级:华药东街以西;泰华街、师范街、槐中路、华新路、市庄路两侧。
丙级:华药东街以东;东风路、槐岭路两侧。
&&三类区域 西至:西三庄街、虹光街、城角街
北至:联盟路、石纺路、丰收路(含棉六)
东至:谈固西街
南至:新石中路、塔北路 甲级:西里街、新合街、电大街以西,煤机街以西;红旗大街、建华大街两侧;棉六、义堂、东岗头。
乙级:煤机街以东;翟营大街、友谊大街、沿西街两侧;东王村、高柱、柏林、南翟营。& &
&&四类区域 二环路以内三类区外的区域;以及二环路以外的如下区域:
西至:旧石太铁路、张营、南郭村、南简良、大郭村、小安舍、
北至:北外环、石太高速、柳林铺
东至:京深高速
南至:汇丰路、仓丰路、方兴路 甲级:二环以内以及留营、党家庄、桃园。
乙级:北杜、东简良、赵陵铺、白佛、二十里铺、宋村、赵卜口。
丙级:小谈、大谈、西王、南简良、南郭村、三教堂。
丁级:张营、大郭村、小安舍、前太保、肖家营、东西故城、南高营、十里铺。& &
&&五类区域 四类区域以外的建成区。& &&&
说明:1、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使用;
2、区域、区位中未注明两侧的以道路中心线划分,注明道路两侧的以毗邻道路的生活区、厂区以及自然村落外边线划分;
3、成片跨区们的同一开发项目(包括分期开发的),按该项目内最高等级评估;
3、各县(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矿区参照本表另行制定区域(位)划分。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表
区域等级 区位等级 市场平均价格(元/m2)
平房 无或合用厨房、合用厕所 单元式楼房
二层楼房 三层及以上楼房
一类区域 甲级 60 2820
乙级 85 2725
丙级 30 2650
二类区域 甲级 30 2580
&&乙级 35 2505
&&丙级 70 2420
三类区域 甲级 75 2325
&&乙级 80 2240
四类区域 甲级 30 2130
&&乙级 95 1800
&&丙级 50 1550
&&丁级 80 1250
五类区域 —— 800 840 880 1050
注:1、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使用;
2、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石家庄市住宅房屋附附属设施补偿系数表
房屋类型 系数
(无厨或无厕、合用厨房或合用厕所) 0.27
三层及以上楼房
(合用厨房或合用厕所) 0.19
注:①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②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使用。
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河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1997]第114号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
3 1001以上至
4 2001以上至
5 5001以上至
6 8001以上至
7 10000以上 0.08
交易服务指南
转让方(卖方、赠与方)及受让方(买方、受赠方、继承人)应同时到场。如不能到场,须持公证(见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但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得委托同一代理人。
&&提交资料 应缴税费
买卖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③当事人身份证;(卖方原件、买方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④房屋买卖契约;
⑤户型图1份
&&①契税4%(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由买受人交纳。
②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m2,非住宅10元/m2 ,(买卖双方各半);
③产权登记费: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
赠与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③当事人身份证;(赠与人原件、受赠人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④赠与公证书(见证书);
⑤户型图1份。
&&①契税4%;
②交易手续费6元/m2;
③产权登记费: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
互换 ①双方房屋所有权证;
②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③当事人身份证;(双方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④互换契约;
⑤户型图1份。
&&①交易手续费6元/m2(双方各半);
②超值部分:契税同买卖;
③产权登记费: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
继承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继承公证书(见证书);
③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⑤户型图1份。 ①产权登记费: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
析产 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③身份证;(双方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④析产协议书;
⑤户型图1份。 ①产权登记费: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
拆迁安置房& &
& & 提交资料 应缴税费& &
& & 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②旧房拆迁作价凭证;
③原房屋所有权证;
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
⑤户型图2份 ①超出应安置部分:契税同买卖;
②交易手续费:原房产面积+安置房面积×3元;
③产权登记费: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
&&商 品 房& &
&&买卖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当事人身份证;(买方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③购房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
⑤户型图2份。 ①契税:4%,(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由受让方交纳);
②交易手续费3元/m2(出让方缴纳);
③非住宅交易手续费10元/m2(双方各半);
④产权登记费: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
交易手续费:日调整为:住宅6元/m2,非住宅10元/m2(双方各半);商品住宅3元/m2,出让方交纳;经济适用住房减半。
&&提交资料 应缴税费
买卖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③当事人身份证;(卖方原件、买方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④房屋买卖契约;
⑤户型图1份。
&&①契税4%(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由受让方交纳);
②交易手续费6元/m2,(买卖双方各半);
③土地出让金;按照上市交易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
④产权登记费: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
赠与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③当事人身份证;(赠与人原件、受赠人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④赠与公证书(见证书);
⑤户型图1份。
&&①契税2%;
②交易手续费6元/m2(受赠人交纳);
③土地出让金;按照上市交易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
④产权登记费: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
& & 提交资料 应缴税费& &
&&互换 ①双方房屋所有权证;
②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③当事人身份证;(互换双方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④互换契约;
⑤户型图1份。
&&①交易手续费6元/m2(双方各半);
②超值部分:契税按存量私产房买卖缴纳;
③土地出让金;按照上市交易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
④产权登记费: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 &
&&继承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继承公证书(见证书);
③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⑤户型图1份。
&&①土地出让金;按照上市交易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
②产权登记费:每套80元,平房每建筑单位80元。& &
交纳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法字[1997]52号文件,冀政函[1998]9号文件、财税字[号文件、冀价经费字[2002]第10号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政[2000]31号文件,冀财税字[1997]第44号、冀财农税[199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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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的贷款抵押手续费,评估费,住房登记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抵押贷款的评估费应划入管理费用,这些属于管理费用中的咨询费。管理费用:是指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为组织和管理 生产经营活动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益。管理费用的具体项目: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公司经费、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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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2151.html" target="_blank">房地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代办房地产的买卖、租赁、收租、保险等代管代营业务以及房地产的登记、过户、纳税等事项,有些还以投资者身份参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投资,也有的还受理其他代理业务。
房地产信托基金是房地产信托机构为经营房地产信托投资业务及其他信托业务而设置的营运资金。在我国房地产信托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吸收的房地产信托存款以及自身留利。具体内容包括:
1.代理发行房地产业有关单位(包括政府)的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筹措的资金;
2.企事业单位留置待用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即拥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预算外自有资金及职工购房储蓄集中后设置的信托基金;
3.商品房开发企业筹措待用的信托资金。
地产信托知识
房地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代办房地产的买卖、租赁、收租、保险等代管代营业务以及房地产的登记、过户、纳税等事项,有些还以投资者身份参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投资,也有的还受理其他代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是房地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金融信托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早已存在,在旧中国,大银行一般都设置信托部办理房地产投资和房地产有价证券买卖。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致使房地产信托业的发展处于停止阶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信托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并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房地产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地产信托业得以恢复和拓展。房地产信托业的兴起,使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相互渗透,不仅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手段,同时又靠房地产使信托业自身得到了良好和迅速的发展。
房地产信托业务
房地产信托机构经营业务内容较为广泛,按其性质可分为:
①委托业务,如房地产信托存款、房地产信托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房地产委托贷款等;
②代理业务,即代理发行股票债券、代理清理债权债务、代理房屋设计等;
③金融租赁、咨询、担保等业务。
按委托人信托目的的不同,房地产信托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房地产保管信托,主要是指某项房地产在交易过程中,预付价款的一部分因价款未清,产权无法立即交与购人方,就可委托信托机构暂时掌握产权,待款项交清后,再交给购人方拥有;
②房地产管理信托,主要是受托办理代收房地产租金、代为修缮和改建、代付代交房地产税款或其他费用等;
③房地产处理信托,主要指受托办理土地或建筑物的出售事宜等。房地产信托业务众多,下面我们介绍几种主要的信托业务。
 (一)房地产信托存款
房地产信托存款是在特定的资金来源范围内,由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的存款。具体他说,就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接受机关、团体、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委托,代为管理和运用的存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房地产金融信托机构可以办理以下的信托存款:
1.财政部门指明用于房地产的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一般是有偿使用的预算外资金。2.房地产主管机构指定用于房地产的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是主管机构自主支配和有偿使用的资金,如经费节余、统筹的各种专用基金等。
3.房地产业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房地产科研设计单位在科技开发及技术有偿转让中创收的用于科技发展的基金。科研经费和事业费的节余部分。
4.房地产学会和房地产基金会的基金,是有关房地产的社会学术团体、群众团体,福利机构为了进行学术活动,兴办住房福利事业和其他有益于住房和土地开发的活动而接受的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捐赠而形成的基金。
5.专门用于职工疾病、退休、待业、伤残等情况下支付各项费用的劳保基金。
可见,房地产信托存款都是以货币形态存在,游离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之外,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通过金融信托机构将这些资金集中起来,可在不影响其他行业正常生产和流通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解决因银行情贷资金不足而不能及时解决的合理的房地产资金需要。信托存款是金融信托机构的主要筹资渠道,是信托机构办理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等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房地产信托存款按是否指定存款的运用范围、对象、用途,可分为普通信托存款和特定信托存款。普通信托存款指存款人不指定运用范围和对象,由信托机构负责运用并承担运用的全部责任,存款单位和个人根据存款期限长短除取得一般定期存款利息外,还可以得到一定的红利;特定信托存款也叫委托存款,是存款单位或个人指定投资或贷款的范围。对象。期限以及收益的方法等,信托机构按照存款信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及运用资金,信托机构除收取约定的信托费外,所有损益责任不由信托投资机构即受托人负责,而由存款单位或个人负责。
(二)房地产信托贷款
房地产信托贷款是信托机构运用信托基金或所吸收的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对工、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其基本对象是: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册,并在银行开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个人,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购买过程中资金不足,均可申请贷款。房地产信托贷款与一般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元本质区别,都是以偿还付息为条件的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但在具体形式上有所不同:
第一,房地产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资金来源窄,只限于国家规定吸收的房地产信托存款和自有资金,因此资金量较少。
第二,房地产信托贷款具有特定的对象和用途,它是为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购买过程中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要坚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第三,房地产信托贷款的利率灵活,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合理浮动,按现行规定,信托贷款利率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20%,这有助于金融机构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房地产信托贷款一般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了参加联营投资或兴建职工住房,在本身得到的财政拨款或自筹资金不足时申请发放的房地产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3一5年,长期者可达7一10年,所以它实际上是一种中期贷款,比一般银行贷款灵活及时且方便,审批迅速,手续较为简便,但其利率比银行利率稍高。
(三)房地产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也叫特定资金信托,是金融信托机构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款额度内,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金额等发放的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本息的一项信托业务。当指定用于房地产开发时,即为房地产委托贷款。金融信托机构对于委托贷款虽然不承担任何风险,但是仍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贷款管理和监督,协助房坤产委托贷款使用单位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合理使用资金,及时回收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可以是中央各部委、企业主管部门、各大公司、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险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房地产委托贷款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信托机构不承担经营风险。由于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均由委托人事先指明,因而贷款如不能实现委托人预期的经济效益或者出现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信托机构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第二,委托贷款必须是先存后贷,受托机构不予垫款。委托人必须预先一次或分次将办理贷款的资金以委托存款的形式存人信托机构。信托机构一般在委托存款的限额范围内发放贷款,委托人中途不能提走存款,如委托人急需使用资金,可在尚未动用的委托贷款余额内支取;
第三,委托人一般应向信用机构提出申请,并必须明确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以及其他要求,委托贷款的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各类存贷款利率执行,并只能在允许的幅度内浮动;
第四,委托贷款业务关系至少由四方构成,即委托方、受托方、借款单位以及受益方,通常受益方也是委托方。四方关系之间必须事先签订协议。协议的签订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委托人同情托机构、借款单位两家同时签订;二是委托人先同信托机构订,然后信托机构再同借款的房地产企业签订。具体采用哪种做法,可由委托人根据需要选择。协议书本身也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签订总的协议书,具体办理每一笔信托贷款业务时,依据总协议办理;另一种是每办理一笔委托贷款签订一次协议;
第五,信托机构是以提供服务和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全部归受益人。对于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部分,信托机构一般是比照活期存款标准向受益人支付利息。房地产委托贷款改变了我国以往各级财政部门和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资金的无偿供给制,资金的有偿使用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随着房地产企业问跨地区的联系。投资,委托人通过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成金融信托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信用关系,防止资金占压和拖欠,大大提高了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并减少投资风险。
(四)收存房地产信托基金
房地产信托基金是房地产信托机构为经营房地产信托投资业务及其他信托业务而设置的营运资金。在我国房地产信托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吸收的房地产信托存款以及自身留利。具体内容包括:
1.代理发行房地产业有关单位(包括政府)的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筹措的资金;
2.企事业单位留置待用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即拥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预算外自有资金及职工购房储蓄集中后设置的信托基金;
3.商品房开发企业筹措待用的信托资金。
(五)房地产买卖信托
指信托机构代理客户购买或出售房屋的一种信托业务。由于拥有房地产或需要购买房地产的单位或个人,不熟悉房地产市场行情,一时交易找不到合适的买方或卖方。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都可借助房地产金融信托部门联系面广、信息灵通、信誉良好的优势,委托其为自己牵线搭桥,充当买卖中介。委托购买或出售房地产的客户,需要签具委托书,载明拟购或拟售的房地产的坐落地点、土地面积、房屋种类,价格限度以及有效委托期限等,由信托机构代为物色适当的卖主或买主。买卖一旦成交,信托机构代办交割手续,同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信托费用。信托机构还可以代办房地产过户手续。
(六)房地产租赁信托
具体可分为代理房地产租赁和代理建筑机械装备租赁两种。
1.代理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的租赁管理事务十分繁琐,例如,收租、催欠、维修、付税等,在业主本人不愿亲自料理或因事不能分身管理时,可以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经办。委托时,由客户签具委托书,载明房地产坐落地点、土地面积、房屋种类、间数、租金额、出租情况等项,连同房地产简明图一并交给信托机构。然后,双方签订经租合同。信托机构在代理中,依照委托人约定的租金数目办理房地产出租,并与承租人订立《租房合同》,按期收取租金,再定期汇交委托人(扣去信托机构手续费)。
2.代理建筑机械装备租赁该项业务有助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急需的设备,促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设备使用经济效益。信托机构在承办租赁业务中,主要是作为介绍承租对象、商洽租赁条件、订立租赁谈话的中介人,并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按期代收租金。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可收回出租设备,也可作价转让给承租人。
(七)房地产权证保管信托
房地产权证保管是对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法定凭证管理,是一项综合性业务。内容包括:对各类房产所有权进行审查。核发证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审核私产、献产、地形图、房屋平面图;办理各种房地产登记调查表。地名卡、户卡、各种契证及历史档案等资料的整理、归纳。信托机构接受办理该项业务,须和房地产产权证管理部门之间订立合同,以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具体要求。
(八)房地产业管理信托
房地产业管理是房地产企业准确掌握经营房地产的现状及其变动的企业管理。信托机构开展此业务体现了金融业与房地产业紧密结合。房地产业管理信托包括产权证件的管理、籍资料的管理,内容有:房地产价值管理、数量管理、图卡管理、房屋质量管理、账户变动管理、通过管理可及时掌握房地产业产权、租赁关系、租金、房产设备及其完好与损失程度以及修复等情况变化。(九)办理房地产业权代理
房地产的业权代理即是指涉及房地产业权利的各项管理,包括因在房地产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投资、改建、重建、代管、收购、扩建,加层,私房发还、自然淘汰、自然灾害、拆除等各种因素影响业权变化,从而引起的房地产结构、质量、面积、设备,居住条件、所有权或使用权、租金、价格,租赁、损坏、修复等情况的变化,均可通过金融信托部门代理。在业权代理的同时,房地产企业应将原记载资料交产业管理中心储存,并办理清点、接收、发租等手续,作好产权登记。
(十)房地产信用担保和有用证券担保
房地产信用担保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以房地产抵押作担保,而是通过金融信托机构作担保来取得贷款的信托业务。具体办理过程是:由信托机构出具证明,经贷款银行对担保者进行资质审查,如确认可以信赖,即可签订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的信托机构,可以在其所担保的房地产企业申请贷款的额度中,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作为风险补偿的担保费。有价证券担保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了筹措大量的房地产资金,除以房地产作抵押来取得贷款外,还可以以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住房债券。股票,大额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向信托机构作为抵押来取得担保而融通资金。该业务是信托机构开展的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服务的内容之一。
(十一)代理发行有价证券信托机构
代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发行房地产股票,发放股息及红利,买卖房地产股票;信托机构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抵押的土地作担保,代理发行建房债券,以弥补建造房屋资金的不足。
(十二)服务性房屋信托
在房产交易中,因买方资金困难不能全额支付购房款时,一般买卖双方先行成交,商定分期付款时限、金额等事项后,双方同情托机构签订房屋信托合同,卖房者将房屋价款视同委托贷款保证金交存信托机构,然后以相同的金额将购销的房屋以房屋信托贷款的方式贷给购房者,由购房者按合同规定陆续归还房款,信托部门将收回的房款和利息转付给卖房者。信托部门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三)个人房产信托
当委托人因某种原因不能亲理自己的房产,又找不到可靠的人代为经营时,可以委托房地产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如受托代理保管,维修房屋,出租房屋井代收租金,定期缴纳税款,支付各种费用等。
(十四)建材补偿贸易信托贷款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需大量建材,为此信托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其自身业务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积极办理建材补偿贸易信托贷款。此业务的开展既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提供所需的大量建筑材料,又支持了房地产建筑材料的生产,对于建材资源匾乏的城市和地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国际房地产投资信托
即信托机构受托在国外办理事务,如受托在国外发行房地债券、受理国际投资信托、承办外国(包括境外)房地产客户购买房地产及房地产经济咨询等国外房地产信托。此外,房地产信托机构还开展了咨询、代理建造住房、代理房屋设计等信托业务。
房地产信托投资
(一)房地产信托投资的慨念
房地产信托投资是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运用自有资金和稳定的长期信托资金,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对房地产的投资。房地产信托投资集“融资”和“融物”于一身,为房地产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融资方便,增强了房地产开发能力。它与委托投资的区别在于:
一是资金来源不同。信托投资的资金是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及稳定的长期信托资金,如共同投资基金等;而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委托投资资金。
二是投资决定权人不同。信托投资是信托公司自身资金的运用,所以投资决定权在信托公司手中,由其决定房地产投资的方式、方向、金额等;而委托投资是由委托人掌握投资决定权,信托公司只是起一个中介人作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有关投资的方式、对象等事项由委托人决定。
三是投资收益分配及责任不同。在信托投资活动中,信托公司可单独或与其他人合作投资,单独享有投资收益权,盈亏自负;而在委托投资中,信托公司既不分享房地产投资经营的收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盈亏由委托人负责,信托公司只收取手续费。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兴起和迅速发展,各地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信托投资公司,积极参与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并获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进我国房包产业的发展作出了极大贡献。
(二)房地产信托投资形式
1.独立直接投资
独资直接投资是指房地产信托公司运用自身积累的和吸收的信托资金,在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的总体部署下,独自对房地产业进行直接投资,开展城市土地开发,建造和经营房地产,建成后,将房产或地产出售给需要的单位或个人,从中取得收益。按投资方向的不同,具体又可分为土地开发投资、住房建设投投资、房地产经营投资:对信托公司而言,独资直接投资的盈亏完全由自身负责,风险较大,但如投资项目选择好,收益十分可观,所以一般信托公司会抽调专业人才,负责这部分业务。
2.联合投资
信托公司如果自身不具备独资直接投资房地产的能力或出于其他原因不愿独自投资,则可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等联合进行投资。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联合投资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参与经营方式,又称“股权式投资”,即由房地产信托公司委派代表参与对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领导和经营管理,并按投资份额取得利润或承担亏损责任的分成投资形式;另一种是合作方式,又称“契约式投资”,即房地产信托公司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但在投资以后按事先商定的固定比例,在一定年限内分取投资收益,到期出让股权并收回所投资金,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盈亏责任。结合我国实际,房地产信托公司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经常采用的联合投资形式有:
(1)长期合作投资
作为企业的长期合作者,信托公司长期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一直共享投资利润,共担投资风险。
(2)定期合作投资
 信托公司事先与房地产企业商定投资期限,等到投资期满,信托公司就收回投入资金,如双方对今后投资继续看好的话,也可继续合作。在合作期内,信托公司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并相应承担经营风险。
(3)固定分红投贫
信托公司事先与房地产企业商定好在一定的时间内(一般以半年或1年为期)固定利润分成比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由房地产企业独立负责,信托公司不参与经营,只是按照事先商定的分成比例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不承担风险。
(4)保息分红投资
信托公司在投资时,事先与房地产企业商定,由后者按照信托公司投资金额定期支付固定比例的利息额,年度终了时还可根据房地产企业的效益情况和投资数额参与一定比例的分红。采取这种方式投资,在房地产企业盈利时,信托公司既可以收取固定利息,又不承担风险,还可以参加分红,从而可以获得高于利息的收入。在房地产企业亏损时,信托公司也能稳获利息,是一种安全又有收益的投资。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可以打入房地产开发经营成本,经济收益也比较稳妥。
3.与外资联合投资
与外资联合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为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拓展房地产资金的来源渠道,各地房地产信托公司积极扩大国际往来,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外资,合资经营开发房地产。具体形式有:
(1)以项目贷款为目标,吸收国外金融单位单独投入国内房地产建设,开发房地产;
(2)房地产信托公司与其他中资企业联合投资,不足部分向国外筹资,开发房地产;
(3)为建设特大型房地产建设项目,由房地产信托公司牵头担保,组织国外多家银行组成国际商业银团贷款开发房地产;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引进外资,房地产信托公司参与融资,兴办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5)国外房地产商在我国开发房地产时,以国家土地使用权人股,住房建成后,采用合作经营方式以房地产商品偿还外资。引进的房地产开发外资由房地产信托企业自己在国内办理存取手续。此外,房地产信托公司可向海外扩展,开发投资海外及境外房地产,如受托在国外发行房地产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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