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新兵退伍杀了老兵老兵怎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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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登记备案
文章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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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日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起草民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监督指导乡镇民政工作。
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负责县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对县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的登记备案。
参与推进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工作。
拟订和提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建议。
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对县本级社会组织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
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年检、重大事项等档案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及时做好信息公开。
会同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议,参与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组织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组织社会组织参加财政扶持公益项目申报工作。
提出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工作建议。
指导开展社会组织新闻宣传工作。
开展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做好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上报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负责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指导开展做好优待抚恤补助工作。
承办烈士评定的审核报批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建议、管理和保护。
开展优抚事业建设和管理。
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集中供养和短期疗养服务。
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
康复训练、健康指导。
精神慰藉、生活照料。
文体活动。
开展由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由医院承担的医疗轮养和医疗巡诊活动。
医疗轮养。
医疗巡诊。
负责退役军人、公务员、人民警察伤残等民政部门评残人员的等级医学鉴定上报。
负责伤残等级医学鉴定上报。
开展经常性双拥宣传教育。
负责全县性双拥活动的组织。
协调县委宣传部、县国教办共同开展双拥宣传和国防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
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审及相关推荐工作.
调处军民矛盾纠纷
协调军地相关部门及时化解处置军民矛盾纠纷。
负责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的组织协调。
负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伤残等级为1至4&级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残疾学员、复员干部的接收。
指导县区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
拟订全县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灾情;承办中央和省、市、县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减灾救灾工作规划、办法。
组织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发布灾情。承办中央和省、市、县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发布捐赠信息,接收、分配、管理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制定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评估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工作(民房倒损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工作)。
负责县本级救灾仓库管理,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办法;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指导乡镇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指导乡镇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乡镇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和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站。
指导乡镇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监督全县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城乡社区建设、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
贯彻执行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拟订基层政权建设的制度措施。
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指导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
指导开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村(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监测工作。
指导推进村(居)民依法自治工作。
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负责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拟定婚姻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负责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
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管理;督促指导本辖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承办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编制、公布本县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信息。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承办县里直接管理单位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发布工作。开展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工作。开展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开展全县城乡门牌的编码和设置工作。开展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指导县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指导全县养老机构行业管
理,负责县辖区养老机构
设立许可工作;指导全县
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
理;监督管理县区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落实相关扶
持政策;指导孤儿等特殊
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指导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县本辖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及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护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全县福利企业综合统计。开展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管
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
负责殡葬管理、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殡葬管理和改革方针、政策以及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根据授权依法监督、检查全县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开展全县基层民政干部职
工队伍建设。
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负责县本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负责县本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检查全县民政事业资金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统计工作。
协调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拟定全县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建议。开展老龄工作宣传表彰,指导、督促各县区开展老龄工作。
协调老年优待工作,推动百岁老人、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建立和补贴发放的检查落实。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助等老年人保障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开展,指导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指导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促进社会化养老工作的开展。
负责全县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向市中心提出福彩销售工作建议。提出全县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负责实施全县福利彩票的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福利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
负责许可本辖区内除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以外的事业单位募捐财产申请负责对本辖区内慈善募捐许可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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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文章来源: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日
机动车登记
30个工作日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1-3个工作日办结
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车管所(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路735号)
自理或自驾
监督投诉电话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实&施&条&件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查验,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实&施&程&序
一、领取机动车注册表格:填写注册登记申请表等内容,办理交强险、车辆购置税等手续;不是免检车辆的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二、查验机动车辆:查验岗接到办理车辆登记的申请材料后,首先查验车辆,看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其次核查机动车公告、盗抢车管理信息系统,检查与公告是否一致,是否有盗抢嫌疑;填写机动车查验登记表,黏贴车辆照片;&&&&&&&&&&&&&&&&&&&&&&&&&&&&&&&&&&三、受理审核:受理审核岗审核资料,主要审核《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合格证,销售发票、完税证明、交强险证明、单位代码证书;&&&&&&&&&&&&&&&&&&&&&&&&&&&&四、复核制证:牌证管理岗核对相关资料,确定机动车编号(自编自选号或电脑自动选号“十选一”)、制发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签发号牌制作通知书,一并交予机动车所有人;&&&&&&&&&&&&&&&&&&&&&&&&&&&&&&&&&&&&&&&&&&&&&&&&&&&&&&&&&&&&&&&&&&&&&&&&五、归档: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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