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权所造房屋买卖关系,一临时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权所造的房屋要出售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1991年6月,王某因农转非欲出售其房屋,所在村社无人购买,王某自愿将其位于荣昌县武城乡小滩村二社的砖瓦房4间出售给拥有城镇户口的罗某,罗某交付3300元购房款,王某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罗某。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加盖了村公所、乡人民政府的公章,罗某也向荣昌县人民政府缴纳了契税198元,契税凭证上现业主的姓名已变更为罗女士丈夫的名字,但未到相关部门履行过户手续。此后,罗女士一家一直居住在该屋。日,该房屋所在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房屋面临拆迁,罗某无法获得拆迁补偿款,遂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分歧】&&&&本案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因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评析】&&&&1.我国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些规定表明,城镇居民可购买农村房屋,只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转为国家所有,同时应该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但是,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文件)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本案合同效力的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及之后类似规定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中更明确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只是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定要件,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要件。本案合同双方签订协议时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为买卖私有房产,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有人认为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的合同违反了该规定。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由于宅基地本身也是建设用地,其使用权主体的变更并不会改变宅基地的性质,故第六十三条不能用来判断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同时,农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而已,购买房屋的城镇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规定首次明确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并未明确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房屋,&&&&另外,本案应当适用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法律或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实施是发生在本案当事人买卖房屋之后,在1999年5月之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不能使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应当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3.认定无效的社会效果弊大于利 首先,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本案中房屋买卖发生在二十年前,如果认定合同无效,会使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而再次获益,其直接后果是违反诚实信用卖房者获益,而恪守诚实信用买房者蒙受损失。且买房者最后虽获得了一定的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在其居无住所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稳定。其次,注重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对城镇居民在购买农村房屋后进行了依法登记或履行了契税手续的;对出卖方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对那些买卖行为发生的时间较长,购买方已经在农村长时间居住,且房屋已经翻盖或者重建的,从保障当事人居住权和稳定社会关系的角度认定合同有效,这样更能为社会大众从情感上所接受,充满人文关怀的裁判也更能为社会所认可。&&&&(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人民法院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已经属本网书面授权用户,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人民法院报”
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房产证属于自己土地使用权属于公用,这种房子在出售有啥子影响_百度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热点问题思考
——栾川县人民法院
房地产交易作为现阶段土地纠纷中的难点与热点问题,与我国目前特殊的土地制度不无关系。同时,政府部门土地监管执法力度不够、两级土地市场规范程度不高,也是此类争议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这类纠纷有“三难”,即认定事实难、法律适用难、信访维稳难。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小产权房买卖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无法办理产权证书而进入交易市场的房屋。小产权房由来已久,在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多有存在。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引发矛盾。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交易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也不可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交易面临着巨大风险和隐患。但高额房价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只得将目光转向小产权房,使小产权房虽不合法却大量存在。
进入诉讼程序后,此类合同的效力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如果买卖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办理过宅基地批准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宣告合同无效后,由于房屋不能作为执行标的,出售方又无力用其它财产退还售房款,容易引发执行难问题。
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第二,要努力实现判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引导农民审慎处分自己的房屋。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全面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与原买卖价格的差异而造成的损失;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判决返还、腾退房屋的,应注意妥善安臵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
2、一地多卖、一房多卖问题。目前,不少人出于不知法、不守法、利益驱使等多重原因,一地多卖、一房多卖现象时有发生。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 2
法释[2005]5号)第十条设臵了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多重买卖的“在先”原则,即按办理登记、合法占有、支付地款、签订合同的时间先后,依次享有合同履行请求权,房屋买卖也可参照此原则处理。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抢先占有,抢先登记,甚至编造付款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出事人有意编造时,依靠现在司法签出条件,无法准确识别)的现象。对此,我们建议:应规定主张在先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依照物权公示原则,先行办理物权登记的,应享有物权,有请求对方交付房屋、土地,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但在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或受让方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应赋予利害关系人撤请登记的权利,值得商榷,建议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3、关于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土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对土地、房屋交易,法律法规设臵了大量的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条款,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每一项批准、登记都会增加交易成本,为减少成本,规避登记、批准现象时有发生,如何看待此类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最高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简称法释[1999]19号)第九条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 3
猜你喜欢的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热点问题思考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热点问题思考――栾川县人民法院 房地产交易作为现阶...
……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房屋买卖在...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 变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分析和思考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 11页 免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 2页 免...
……3.后附有法条。 一. XX 与 XXX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国土证为津国用(2011)第 613 号,土地使用权人为 XXX,地 类为住宅用地)卖给...
……第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共 7 条)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思考――建元律师事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④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责任。这两个条款也侧面解答了...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两个法律问题的思考_合同...了《土地使 用权转让合同》 和《房地产开发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几个问题 笔者在审理商品房...还有人主张以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是否为国有土地作为...如与开发商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
……一场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有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或者擅自转让、 转借房屋使用权...思考: 一方面李某交 1060.8 元就可以在诉争房屋...
看过本文章的还看过。。。
您可能感兴趣。。。
最新浏览记录当前位置:> > >
文尼察市出售一处带土地使用权房产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内容分类
  文尼察市出售一处房产,有办公场所,仓库和土地使用权。办公场所面积400平方米,一楼办公室160平方米,两层仓库2100平方米,土地0.83公顷(土地已私有化),有水管,下水道,天然气(独立供暖),9个直播电话,停车场,湖,果园,铁路支线等配套设施。
  售价480万美元
  业主直接出售
  联系方式:+
 发表评论:    笔名: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网站管理:
技术支持: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技术支持电话:86-10-
传真:86-10-
业务咨询电话:86-10-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号临时土地证有用吗_百度知道}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土地使用权买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