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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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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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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无为县,民政大病救助的政策 !
& &因父亲患有食道癌,手术回家后,听人说食道癌是可以办理大病救助的。所以我也就去行政村问了下,可是行政村说,现在这个季度的任务已经结束了,要到10月份会有新的政策,今年能不能办理这个现在还不好说,据说是现在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上调了,大病救助补偿也合并到新农合里面去了,以后可能会取消大病救助这个政策。
& &不知道这个事情是不是属实,望高人指点一二!还有办理这个东西都需要哪些流程。县里的最新政策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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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6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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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4版)及大病保险补偿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医改重点工作安排要求为重点,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皖卫农〔201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2013年新农合运行实际情况和2014年基金总量分析,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在基金承受能力之内,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县参合农民当年受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一)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二)门诊补偿基金。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三)大病保险基金。按5%-10%安排。
(四)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诊治,所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的年度预算总额为参合人数乘以21元,实行总额预付,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门诊诊察费按省卫生厅、财政厅规定执行。
(五)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参合农民就诊、费用结算办法
(一)就诊办法。参合者必须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医疗机构办理就诊,医疗费用以现金支付,诊治结束后,医疗费用的补偿,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金的方式实时结算。
(二)住院费用结算办法。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药费发票原件到就诊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费用结算窗口办理补偿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当场进行审核并兑现补偿金。
外出务工或探亲期间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后,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住院费用清单、医药费发票原件、出院小结等,住院费用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1万元以下的到户口所在地定点乡镇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
鼓励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办理补偿,不提倡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情况特殊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除需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和联系方式。
(三)门诊费用结算办法。参合患者小病门诊,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医药费发票原件到就诊的医疗机构当场办理补偿手续。
外出务工或探亲期间发生的小病门诊费用,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医药费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到户口所在地定点乡镇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发生费用后,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费用清单、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病历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定点乡镇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
五、补偿模式
采取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住院补偿〔普通住院补偿+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分娩补助(补偿)〕+一般诊疗费补偿+门诊诊查费补偿+门诊补偿〔小病门诊补偿+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大额门诊补偿+慢性病门诊补偿〕+大病保险补偿。
六、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类
Ⅰ类:各乡镇卫生院、金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民营医院。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按省卫生厅公布的执行,Ⅴ类医疗机构不开展即时结报。
省外医疗机构。
七、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1、起付线的设定。
起付线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乘以相关系数而确定(取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连续12个月的数据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值)。不同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线。Ⅱ、Ⅲ、Ⅳ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按省卫生厅公布的执行,Ⅰ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由县卫生局计算(见附件1)。计算公式如下:
(1)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2)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其中,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的X%统一为15%,Ⅴ类医疗机构的X%为25%。如按公式计算的某些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低于150元、400元、500元、700元,则分别按150元、400元、500元、700元设置其起付线。
(3)省外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设定为参合患者当次住院费用总额的20%,最高4000元。
(4)参合患者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住院不设起付线。对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时不设起付线。
2、封顶线。
器官移植患者(仅限器官移植当年)、白血病等患者(仅限造血干细胞移植当年)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40万元;其他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30万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补偿累计金额计算(含大病保险补偿)。
3、补偿比例的确定。
一次性住院可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医疗机构分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省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90%&&&&85%&&&&75%&&&&70%&&&&55%&&&&70%&&(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补充药品目录》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住院期间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补充药品目录》药品费用的补偿比例比《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再提高10个百分点。上表中不含提高的百分点。
(2)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的符合《新农合药品目录》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补偿比例再增加10个百分点。上表中不含提高的百分点。
(3)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的病人,其透析治疗费用较原补偿比例再增加5个百分点(名义补偿比)。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不按此政策执行。
(4)从2014年起,五保户、低保户住院补偿比例与一般农户一致。
(5)参合患者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停止、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以住院标准计算补偿,视其情况比照门诊统筹执行。
(6)参合患者在省卫生厅公布的预警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大额门诊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且年度补偿封顶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省外预警医院名单按省卫生厅公布的执行。
(7)住院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住院总费用的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
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费用段&&&&5万元以下&&部分&&&&5万—10万元段&&&&10万元以上&&部分&&&&保底&&补偿比例&&&&40%&&&&50%&&&&60%&&&&注:1、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进行“保底补偿”计算。
&&2、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补偿比例不执行此表规定。
&&3、Ⅴ类医疗机构不执行保底补偿。
&&(8)大病保险补偿:大病保险补偿是指对参合患者的住院费用按上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住院费用总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部分(2万元以下部分不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新农合基金按一定的比例(标准见下表)给予大病保险补偿。意外伤害、Ⅴ类医疗机构及预警医院的补偿、住院分娩、分娩并发症、住院按病种付费、县外住院按病种定额付费及除特慢病外其他门诊类补偿不享受大病保险补偿。
&&费用段&&&&2万元以上—5万元段&&&&5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补偿比例&&&&5%&&&&10%&&(9)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任何情况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含大病保险)均不得超过85%(按病种付费除外),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实际补偿比例超过85%的,按照85%比例兑付补偿。
4、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5、意外伤害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等各种原因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新农合基金不给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申请外伤住院补偿者均须提供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以及患者身份证和其户口簿页复印件,并如实填写《无为县参合群众合作医疗外伤情况调查表》,供县合管中心调查备用。
(2)伤者年龄在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没有他方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普通疾病住院标准予以补偿。
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校方出具受伤者无他方责任证明,按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伤者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且无法判定有无他方责任的住院费用,按照意外伤害标准予以补偿,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实际补偿所得封顶为2万元。
意外伤害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一律到县合管中心补偿。县合管中心通过调查核实无他方责任后,按普通疾病住院比例或按意外伤害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3)意外伤害患者需如实填写《无为县参合群众合作医疗外伤情况调查表》,并经行政村、乡镇合管办调查确认无他方责任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方才有效。县合管中心根据患者病历复印件、外伤情况调查表核实外伤情况后,按规定给予补偿。
(4)意外伤害首次出院后再次住院所发生的与首次意外伤害相关的医疗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6、部分病种住院定额付费补偿。
为引导参合群众理性就医,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倡同病同价同补偿,从2014年起,对下肢静脉曲张、胆结石(含胆囊炎、胆囊息肉)、阑尾炎、卵巢囊肿、乳房良性肿瘤、腹股沟疝、子宫肌瘤、甲状腺良性肿瘤、睾丸(精索)积液和老年性白内障等10类疾病在县外手术住院时,实行定额补偿。住院总费用低于按病种付费支付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给予补偿;住院总费用超过住院按病种付费支付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支付标准予以补偿。患者如有严重并发症或基础疾病的,确需退出按病种定额付费,按普通住院予以补偿。
按病种付费疾病住院费用基金定额支付标准(手术)&&病种名称&&&&新农合支付定额(元)&&&&备注&&&&病种名称&&&&新农合支付定额(元)&&&&备注&&&&1、下肢静脉曲张
&&&&2400/双侧2800&&&& &&&&6、阑尾炎
&&&&2560&&&&含化脓等&&&&2、胆结石胆囊炎及胆囊息肉
&&&&3200&&&& &&&&7、子宫平滑肌瘤、子宫肌腺症
&&&&3520&&&&含400ml以内输血费&&&&4000(经腹腔镜)&&&&3920(经腹腔镜)&&&&3、卵巢良性肿瘤
&&&&2800/双侧3200&&&& &&&&8、甲状腺良性肿瘤
&&&&2800/双侧3200&&&& &&&&4、乳房良性肿瘤
&&&&1600/双侧2000&&&& &&&&9、睾丸精索鞘膜积液、鞘膜积液
&&&&2000&&&& &&&&5、腹股沟疝
&&&&1600双侧2400&&&& &&&&10、老年性白内障
&&&&3000&&&&超声乳化治疗、含晶体&&&&2800双侧3600&&&&含补片&&&&双侧4200&&7、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二)门诊补偿。
1、小病门诊补偿。
按门诊可补偿费用的50%给予补偿(含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补充药品目录》提高的部分),以户为单位,全年最高补偿额为其家庭成员人数乘以30元。以乡镇为单位全面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细则已由县卫生局制定。
五保户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额为100元,按门诊可补偿费用100%(含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补充药品目录》提高的部分)给予补偿。
2、大额门诊分段补偿。
参合农民年度内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中可补偿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不予补偿;医疗费用中可补偿费用高于2000元(含2000元)可予以补偿,医疗费用中可补偿费用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按照20%给予计算补偿;医疗费用中可补偿费用在10000元以上段的按照25%给予计算补偿。
3、慢性病门诊补偿。
慢性病病种:高血压(Ⅱ期、Ⅲ期)、冠心病(心肌梗塞)、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类风湿和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共十六种。
慢性病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起付线300元(可补偿费用在300元以内的不予补偿),费用累计计算,门诊费用按可补偿费用5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每半年结报一次。补偿时不同慢性病种门诊费用实行年度门诊药费限额补偿,对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按最高一种限额计算,每增加一种病种按增加病种限额的35%增报。全年累计最高封顶线为3000元(慢性病限额补偿表:见附件2)。
4、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对症门诊治疗的费用补偿,按照同级医疗机构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每季度结报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疾病:①再生障碍性贫血、②白血病、③血友病、④精神分裂症、⑤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⑥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⑦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⑧系统性红斑狼疮、⑨心脏换瓣膜术后、⑩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三)一般诊疗费补偿。
支付“一般诊疗费”的年度预算总额为乡镇辖区内参合人数乘以21元。新农合支付标准:按照普通门诊实际补偿金额的70%的标准,予以支付。
(四)其他。
1、县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探索支付方式改革,支持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改革,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卫生局制定。已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继续实行,不断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范围,以吸引参合农民前往就诊。
2、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的合理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合理的特殊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未注明产地的1000元以下按80%、1000元以上(含1000元)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7日(含7日)内的门诊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门诊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补偿。
4、鼓励参合病人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后到下级医院住院诊治。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检查费用,一并按下级医院补偿标准补偿。
5、办理新农合补偿时,一律凭各级医疗机构的原始票据进行相应补偿。对已经享受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的,即使提供原始发票原件,亦不予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6、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参合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同前文。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其父母双方均参合的,如新生儿出生当年发生的住院费用,参照分娩并发症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父母双方仅有一方参合的,比照分娩并发症补偿标准的一半予以补偿;其父母双方均未参合的,不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
7、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提高到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提高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提高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助额提高为35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的费用补偿比例为50%。
8、县卫生局和县合管中心定期组织临床专家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八、相关说明
(一)本方案从日起生效和执行。过去其他文件中与本方案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不再执行。
(二)本方案是对《无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无政〔号)的补充、调整,未及部分仍按原文件执行。
(三)本方案由县卫生局和县合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Ⅰ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
2、慢性病限额补偿表
Ⅰ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起付线(元)&&&&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起付线(元)&&&&开城镇中心卫生院&&&&150&&&&刘渡镇卫生院&&&&150&&&&牛埠镇中心卫生院&&&&170&&&&昆山乡卫生院&&&&160&&&&陡沟镇中心卫生院&&&&190&&&&泥汊镇卫生院&&&&170&&&&蜀山镇中心卫生院&&&&240&&&&赫店镇卫生院&&&&180&&&&白茆镇中心卫生院&&&&210&&&&无城镇卫生院&&&&270&&&&严桥镇中心卫生院&&&&170&&&&福渡镇卫生院&&&&150&&&&石涧镇中心卫生院&&&&300&&&&泉塘镇卫生院&&&&250&&&&高沟镇中心卫生院&&&&180&&&&红庙镇卫生院&&&&220&&&&襄安镇中心卫生院&&&&190&&&&洪巷乡卫生院&&&&230&&&&十里墩乡卫生院&&&&160&&&&姚沟镇卫生院&&&&230&&&&金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80&&&&鹤毛乡卫生院&&&&240&&&&无为三泰医院&&&&360&&&&无为黄姑医院&&&&280&&附件2:
慢性病限额补偿表&&序 号&&&&病种&&&&分 型&&&&可补偿医药费用总额(元/年)&&&&补偿最高额&&(元/年)&&&&备 注&&&&1&&&&高血压&&&&Ⅱ级以上并发脏器损伤&&&&5000&&&&25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2&&&&糖尿病&&&&Ⅰ型(胰岛素依赖型)&&&&6000&&&&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Ⅱ型(非胰岛素依赖型)&&&&5000&&&&2500&&&&3&&&&肝硬化&&&&中晚期(失代偿)&&&&6000&&&&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 &&&&6000&&&&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5&&&&慢性心功能不全&&&&Ⅲ级&&&&6000&&&&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Ⅳ级&&&&6000&&&&3000&&&&6&&&&脑血管后遗症&&&&有明显运动﹑感觉﹑&&语言障碍&&&&6000&&&&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7&&&&风湿和类风湿性&&关节炎&&&& &&&&6000&&&&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8&&&&癫痫&&&& &&&&6000&&&&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9&&&&慢性活动性肝炎&&&& &&&&6000&&&&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10&&&&肝豆状核变性&&&& &&&&6000&&&&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11&&&&慢性肾炎&&&& &&&&6000&&&&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12&&&&帕金森病&&&& &&&&6000&&&&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13&&&&冠心病(心肌梗塞)&&&& &&&&6000&&&&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14&&&&慢性溃疡性结肠炎&&&& &&&&5000
&&&&25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15&&&&重症肌无力&&&& &&&&6000&&&&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16&&&&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 &&& && & 6000
&&&&3000&&&&依据病历和检查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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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电话号码我这里也有,呵呵,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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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好长的文章,好具体,谢谢了!我先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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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十月份去镇政府民政办打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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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十月份去镇政府民政办打听一下
好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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