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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案例
篇一:承揽合同案例 承揽合同案例 原告:兴达通公司 被告:恒万实业公司 日,兴达通公司与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签订《北京市承揽合同》,约定兴达通公司为恒万实业公司承揽的66318部队项目进行施工。施工项目及单价为:浮雕外墙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22元,一层仿石漆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50元;结算方式为:进场施工7天完成全部柔性腻子,付总款的30%,工程完成合格后付到总款的80%,年底付15%,保修二年期满付5%;兴达通公司自行提供材料;交付方式及期限为:工地现场交付;工期为:浮雕外墙施工3月28日开始施工,4月25日完成。仿石漆施工5月3日开始,至6月15日完工。李铁宝代表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签字,并加盖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公章,崔静书代表兴达通公司签字,并加盖兴达通公司公章。 合同签订后,恒万实业公司预付工程款20 000元。兴达通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牛建元、刘秀花,由后者组织工程队负责施工。 日,恒万实业公司因现场施工人员讨要工资,垫付27名工人工资共计:39000元。现场施工人员收到工资后,从施工现场撤离。工人撤离后,恒万实业公司另行将仿石漆施工承包给第三方。 日,李铁宝就浮雕外墙工程向兴达通公司出具结算单,确认兴达通公司实际施工面积2241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2元,合计49302元,保修款为49302元的5%,即2465.10元。结算款项尚未支付。
个人分析: 重点信息请见黄色标记内容 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 1、是否可以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2、双方合同是否生效 3、兴达通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牛建元、刘秀花是否合法 4、实际施工人员是否可向恒万实业公司讨要工资 5、李铁宝向兴达通公司出具的结算单是否有效
焦点问题分析: 1、2两问与《钢铁买卖合同纠纷》前两问情况相同,详细见该案例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3、首先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有承接该项工程的相应资质,我国法律禁止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且兴达通公司与牛建元、刘秀华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属于分包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本案亦应查明恒万实业公司承揽的66318部队项目是否仅包含浮雕外墙施工以及一层仿石漆施工。如果仅为此两项,被告属于转包其承接的工程,转包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转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4、兴达通公司与恒万实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兴达通公司与牛建元、刘秀花存在合同关系,恒万实业公司与牛建元、刘秀花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恒万实业公司与牛建元、刘秀花以及二人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恒万实业公司无义务向牛建元、刘秀花及其工人支付工程款。恒万实业公司垫付的工程款产生何种法律效力,需要进一步讨论。(貌似有跨级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规定,本次未查到。如无规定,是否可做无因管理处理,待进一步研究)。5、关于李铁宝出具的结算单的效力,分析服下: (1)如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负责人为李铁宝,其负责范围包含签署结算单,则该单证有效。 (2)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则可根据双方往来的合作习惯推定。如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李铁宝一直作为签证人或主要签证人,且恒万实业公司并未告知对方其公司内部分工,则李铁宝的行为可形成表见代理,公司内部约定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结算单有效。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篇二:承揽合同练习案例 第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 承揽人的义务 案例一、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案情] 某装潢公司承揽了某个体餐馆的门面装修业务,双方于某年5月23日签订了承揽合同,装潢公司为甲方,个体餐馆为乙方。合同中约定: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包括贴外墙转、做霓虹灯等修缮任务;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由乙方预付工程造价的20%,加工日期截止到同年6月23日。合同签订以后,装潢公司开始施工。在施工中,由于装潢公司制作霓虹灯的人员突然生病,无法进行工作,为了按期完成任务,装潢公司又将该任务交给了另一家装潢公司,但是并没有通知个体餐馆。工程验收时,个体餐馆发现装潢公司擅自转让工作任务的事实,于是拒绝向装潢公司支付全部的装修费。双方经过数次交涉,个体餐馆均拒绝支付全部的装修费,并要求装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装潢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个体餐馆支付全部的装修费,并且支付迟延支付装修费的利息。 [问题] 本案中,装潢公司将制作霓虹灯的工作交给第三人的做法是否是违约行为? [分析提示] 1、相关的法律规定 2、承揽人完成工作义务的基本要求 3、承揽人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责任
定作人的义务 案例一、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案情] 庆华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为庆华公司设计一则电视广告和一则报纸广告,庆华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广告公司提出广告的要求,广告公司应在1个月内将广告设计完毕。合同中还规定了广告设计费、支付方法,与期限等。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几次向庆华公司询问对于广告的要求,但庆华公司皆以经营部门正在讨论为由,拒不提供。因得不到庆华公司的具体要求,广告公司无法开始工作。在经数次通知庆华公司提供广告要求,庆华公司拒不理睬之后,广告公司向庆华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庆华公司赔偿其损失。庆华公司表示,虽然没有及时向庆华公司提供广告的具体要求,使广告公司不能开始工作,对此表示歉意,但不同意向广告公司赔偿。 [问题] 广告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庆华公司赔偿损失? [分析提示] 1、法律依据 2、定作人协作义务内容 3、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 1篇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提要]本文介绍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8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8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引发的管辖权争议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告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日,海安县建材机械总厂与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机械厂为水泥公司生产规格为Φ3.2m×14m的高细磨一台,总价款为312万元。合同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中载明,出卖人对制造质量负责,买受人对工艺、使用负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买受人厂内。合同中加注有“配置详见合同附件”的字样。双方在作为合同附件的《MB32140水泥磨的订货要求》中约定:磨机的净长度按14.25m加工,筒体外形总长为148.3主减速机为南京高速齿轮箱厂的MBY-900;磨机产量为45-48t/h。 日,水泥公司至机械厂处,就原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加工制造、组装发运等事宜进行了协商,并再行订立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球磨机研磨体最大装载量为135吨,衬板材质中一仓为铬钼合金、二仓为中碳多元合金、三仓为铬合金;双方对加工制造进度、标的物部件的联接组装发运等事项同时进行了约定,并表明该协议也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履行中,机械厂交付了合同标的物,水泥公司亦给付280.8万元。2006年1月,机械厂以水泥公司尚欠其报酬31.2万元为由,以定作合同纠纷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 海安县法院立案后,向被告水泥公司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水泥公司收到有关诉讼材料后,在答辩期内向海安县法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认为:1、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并非机械厂所主张的承揽合同。因为双方所订合同名称为“工业品买卖合同”,且合同本身及附件上均注明了出卖人、买受人;同时,机械厂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买受人的原则对格式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即履行地在水泥公司处,机械设备调试地也在水泥公司处。因此,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机械厂作为原告提出诉讼时,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鹿泉市,因而本案应由鹿泉市法院管辖。 海安县法院通过进一步审理发现,水泥公司向机械厂所提产品标准与国家行业标准和机械厂自身标准均有一定差异。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关于水泥工业用磨机的标准中,对筒体的长度规定为应在20-200dm之间,且为5dm的整倍数。2、原告企业关于Φ3.2m×14m高细磨的标准中规定,该类磨机的主减速机为江苏金象减速机厂所生产,磨机产量为40-43t/h,研磨体装载量为130吨,衬板为高锰材质(ZGMn13-A)。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机械厂与被告水泥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买卖合同,但双方在合同中注明配置见合同附件、买受人对工艺负责;在作为合同附件的订货要求及日的补充协议中,对标的物的外型尺寸、生产能力、研磨体的最大装载量、衬板材质、主减速机的生产厂家等均作出了特别约定,所作约定与国家建材行业标准及原告企业自身的标准均不完全一致,据此应认定本案所涉合同实际上是原告按照被告对标的物的特定要求完成定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合同。定作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应按照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履行地在确定案件管辖中具有法律意义。承揽行为地(加工行为地)在程序法上应当视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机械设备的调试地点,均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该类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应当考虑的履行地点。本案承揽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机械厂,我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水泥公司住所地的鹿泉市法院虽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机械厂作为原告起诉时,依法享有选择权,其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告水泥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水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裁定后,被告水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水泥公司上诉称,无论本案的合同是什么性质,被上诉人机械厂最终完成义务的履行地明确约定在上诉人公司。因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北鹿泉,一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买卖合同,但加工承揽的内容明确,应认定为定作合同关系。本案合同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海安县,故海安县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案件管辖中的意义问题。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它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难看出,与合同纠纷有关的管辖问题属于特殊地域管辖问题。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与合同纠纷有关的管辖法院时应分两步考虑:1、协议管辖;2、法定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当事人没有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时,则根据上述民诉法第24条规定实行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对于被告住所地法院不难确定,关键在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确定,因为合同履行地往往因为合同性质不同而在程序法上作出不同的认定,并影响到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这个司法解释公布时,我国合同法尚未出台,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烙印,其中的购销合同就是后来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上,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以交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买卖合同不以货物生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不以是交货地为履行地。因而,两者在履行地的判断上有着显著区别。 联系到本案,下面所要探讨的自然是合同的性质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出台前,承揽合同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习惯称之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加工合同是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将原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原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因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区分。这也是本案认定合同性质的难点所在。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4点区别: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4、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告机械厂与被告水泥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在合同及所附附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水泥公司对所需高细磨机提出的要求既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也不符合机械厂自身的企业标准,机械厂实质上是按照水泥公司的特定要求为其生产标的物,同时水泥公司对机械厂生产中的工艺负责,这些都符合定作合同的基本特征,而与买卖合同的特征相距甚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被告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可以认定本案涉讼合同实为定作合同,其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即原告所在海安县,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水泥公司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是定作合同纠纷,被告水泥公司住所地的鹿泉市法院,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的海安县法院都有管辖权,机械厂以原告身份起诉时,其选择海安县法院并无不当。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中国共青团
中国共青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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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中青办联发[2003]2号
关于授予“青春在绿色工程中闪光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林业厅(局):
  以“学习、宣传、行动”为宗旨的“青春在绿色工程中闪光知识竞赛”已于2003年1月圆满结束。该活动历时两个多月,吸引了32万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与,大力宣传了林业基本知识和保护母亲河知识,充分激发了广大青少年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植被,珍爱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建功立业、奉献青春的热情,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竞赛过程中,各级共青团组织、林业部门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有力保证了竞赛的顺利进行。为此,共青团中央、国家林业局决定对在本次竞赛活动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团北京市委等107个集体授予“青春在绿色工程中闪光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奖。
  各级共青团组织、林业部门要以受表彰的单位为榜样,踏实工作,开拓进取,组织和引导更多的青少年参与到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中来。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再接再厉,为推进“青春在绿色工程中闪光”活动的深入开展,为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青春在绿色工程中闪光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奖名单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十日
“青春在绿色工程中闪光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奖名单(107个)
  共青团北京市委  共青团河北省委  共青团河北大学委员会  共青团山西省委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  共青团江苏省委  共青团江苏徐州市委  江苏省盐城市第一小学  共青团安徽省委  共青团福建省委  共青团江西省委  共青团赣州师范学院委员会物理系总支部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理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  共青团河南省委  湖北省太子山林业管理局  湖南省资兴市林业局森林分局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  共青团四川彭州市委  贵州铜仁地区林业教育培训中心  贵州余庆县龙家小学  云南省华宁县林业局  云南省通海县林业局  昆明信息工程大学电子技术学院  共青团陕西电子信息专修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陕西黄陵中学委员会  共青团甘肃省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直属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66459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2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军事体育运动大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477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8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93424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95801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381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院务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66240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203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后勤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66318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481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八一飞行表演大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366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军医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66077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112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220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1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281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66417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172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93792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748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4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6106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大连陆军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65667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5651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8部队警卫营  中国人民解放军93278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93283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第6旅  中国人民解放军73072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3106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3683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1762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蚌埠士官学校  中国人民解放军蚌埠汽车管理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73091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3146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2983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陆军指挥学院  山东烟台海军航空工程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91939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460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71117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1315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1834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1522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5240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5221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5222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92854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5475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5121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空军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75555部队  武警重庆市支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3820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7159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77226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  武警工程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96401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8350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8205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93918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疆军区文工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9250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步兵旅  中国人民解放军63750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5583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3部队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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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邦均镇交通地图
邦均镇资讯
简介:天津市蓟县邦均镇,位于蓟县西部盘山南麓(北纬39°59′,东经117°15′),西距北京76公里,南距天津90公里,东距唐山104公里,东北距县城13公里。京哈、宝平公路纵横穿越,邦喜公路以此为起点,与津蓟高速公路相邻,京秦铁路、大秦铁路横贯镇北,交通四通八达,十分便利。历史沿革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邦均镇焕发了新的生机与活力,邦均人民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使经济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民生活有了极大提高。二十年的改革和建设,邦均镇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了转轨变型,社会各业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了汽车改装、建筑建材、地产资源开发、交通运输、畜禽养殖、苗木花卉等优势产业。2003年,邦均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7.8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3.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871元。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社会服务也日趋完善,工商、税务、银行、邮电、电信、医院、饭店等应有尽有,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邦均镇休闲公园:邦均镇历史悠久,所辖区域内有汉墓群,商周遗址,关帝庙,清真寺等古迹。相传战国后期商鞅曾宿店于此,称商均店。唐朝李世民东征高丽途径此地,更名帮君店,后演变邦均店。清道光十一年(1831),称邦均镇。自古以来,邦均镇村落集中,人口密集,店铺林立,商业繁荣;逐渐成为商家云集之地,有“京东第一镇”之美称。直到今天,邦均镇已发展成为蓟县西部地区的经济贸易中心,并辐射三河、平谷、大厂、宝坻、遵化、玉田等县。自然资源:邦均镇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良好,物产丰富,经济发达。镇北部为丘陵,南部为平原。主要矿产有矿泉水、紫砂页岩等;主要农产品有小麦、玉米等;种植业(苗木花卉)和养殖业(蛋鸡、生猪)逐渐成为该镇的特色产业,也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2001年,邦均镇与李庄子乡合并,现辖43个行政村,镇域总面积34.73平方公里。截止2002年底,全镇总人口为32491人,镇域人口密度为935.53人/平方公里。全镇耕地总面积27237.1亩,人均0.908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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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天津市蓟县邦均镇大酒家,邦均大酒家天津市蓟县邦均镇西潘庄,转盘西北,黄金地段,欲转租。占地面积3亩现经营酒店营业面积500平米有停车场租赁者欲继续开酒店,...
法人名称:蓟县邦均镇第四完全小学 地址:天津蓟县天津市蓟县邦均镇双井村北 行政区号:120225 邮编:301901 电话:022- 营业范围:小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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