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民占用耕地建房土地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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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农村村民非法占用本村土地建住宅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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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农村村民非法占用本村土地建住宅违法行为
近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莱城区某镇某村张某违法占地建住宅。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测,张某占用本村耕地200平方米建住宅,已基本建成。
执法人员: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就占地建设住宅属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查处。
张某:我在自己家的承包地内搞建设怎么还违法?
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据此,你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建住宅行为。
张某:我建的住宅下一步要怎么处理?
执法人员:我们将进行立案查处,完成调查取证等工作后,向你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那我要接受什么处罚?
执法人员: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村民占用本村土地建设住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村民建设住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村民建设住宅面积不得超过一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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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处罚
信息来源: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发稿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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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处罚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承办部门: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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