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职2014 豫建设标2015年68号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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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讲课答辩工作的原则。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立足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和岗位特点,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通过讲课答辩更加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讲课答辩工作管理。省职改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具体讲课答辩工作由评委会承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讲课答辩办法。讲课答辩采取讲课加答辩的方式进行,每人讲课答辩时间为15分钟左右,其中讲课时间10分钟左右、答辩时间5分钟左右。
讲课答辩分学科、城市学校、农村学校进行。
第五条 讲课答辩内容。讲课答辩人员按照工作岗位分为高中、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四个学段,讲课的内容根据所教学段、课程版本和学科随机抽取。答辩内容为中小学教师所应具备的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学科专业及相关知识。
第六条 讲课答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抽签:应试人员集中后分学科、城市学校、农村学校随机抽签确定讲课答辩顺序,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备课:应试人员在所教学段和学科课程内随机抽取确定讲课题目进行备课,备课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三)讲课答辩:应试人员按抽签确定的顺序和内容进行讲课答辩。
(四)公布成绩:讲课答辩结束并进行成绩汇总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公布讲课答辩成绩。
第七条 考场设置。根据讲课答辩工作需要设置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服务室等专用场所,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应相互隔离,避免相互影响。
第八条 评委。讲课答辩评委由省职改部门从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实行异地交流,每考场评委不少于3人,其中设主考评委1人。
第九条 工作人员。讲课答辩组织单位应为讲课答辩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得串岗,未经允许不得相互接触。
第十条 评分及成绩应用。每个应试人员讲课答辩结束后评委当场进行评分。讲课答辩总分100分(其中讲课70分,答辩30分)。所在考场各评委平均分为应试人员原始成绩。
如同类应试人员只设置一个考场的,原始成绩即为最终成绩;如同类应试人员设置多个考场的,可采用“二次平均法”对有关应试人员的原始成绩进行平衡,平衡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二次平均法”公式如下:
(一)根据在不同考场参加讲课答辩人员的原始成绩,计算出该考场的平均成绩(A1、A2、A3……An)。
(二)将各考场的平均成绩进行二次平均,计算出所有考场的总平均成绩(R)。公式:(A1+A2+A3……+An)÷N=R
(三)用总平均成绩(R)除以相关考场的平均成绩(An),得出该考场的加权系数(X)。即:R÷An=Xn
(四)应试人员原始成绩乘以本考场的加权系数得出最终成绩,即:最终成绩=原始成绩×Xn。
每考场讲课答辩结束后,《讲课答辩评分表》和《讲课答辩评分汇总表》应由主考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名后密封保存。
讲课答辩最终成绩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等次。
讲课答辩最终成绩按学科分城市学校、农村学校分别排序,根据最终成绩暂按同类人员总人数的10%左右进行末位淘汰,淘汰人数实行四舍五入。
如参加讲课答辩的同类人员较少,淘汰人数不足1人的,要根据各学科淘汰线进行综合平衡,最终成绩低于各学科平均淘汰线的人员予以淘汰。
讲课答辩最终成绩60分以下人员直接淘汰。
第十一条 回避。参与讲课答辩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试者有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监督。讲课答辩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应设置监督员。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讲课答辩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与应试者单独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向评委和工作人员施加影响。
考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讲课答辩结束后有关音频、视频资料应封存备查。
第十三条 违纪处理。应试者违反讲课答辩工作纪律的取消讲课答辩资格,有严重违纪行为者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讲课答辩评委及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讲课答辩工作组织单位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日印发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 豫人社职建许准字[2014]第1号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处 &&&&&&时间: 11:30:07&&&&&&浏览
&&&&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你单位于日提出的关于设立河南促进大学生就业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本机关已于当日受理。通过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准你单位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类学校。
学校名称:河南促进大学生就业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新校区(艺术系第1、3、4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人社民5;法人代表:于华龙;培训职业(工种):职业指导师(一、二级)、心理咨询师(二、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一、二、三级);培训时限:一年以内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层次:初、中、高级;办学规模:年培训500人次以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自2014年 5月20日至2016年5 月19日。
请你单位于日前持本决定,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及时到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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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公备: 49[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_豫人社职称[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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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4]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2年,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4年,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其中大学专科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1年以上,中专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现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1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 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导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经济管理工作。
  (三)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发现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能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判断、归纳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题调研报告。
  5、作为业务骨干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3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并在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
  本条中所有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编写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培训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正式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八条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在经济工作中成效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省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增长。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有2种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面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表彰。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2项区域或行业发展规划,得到采用,并正式印发实施。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
  (九)长期从事社会中介工作,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职(执)业资格,主持完成5个以上大型企事业管理咨询报告,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且业绩突出。
  (十)长期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名须在前5位。
  &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调查报告、发展规划、管理咨询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单位)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提供原件、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批复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 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旬刊、半月刊。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以笔名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及本人撰写的字数,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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