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政府不按文件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工作,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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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抓“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法的思考投诉主题:地方政府为什么不执行中央的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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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为什么比公务员低那麽多,醴陵市政府是不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难道中央政府从不知道地方政府搞假的事吗?像醴陵市政府、教育局他们这些领导又为醴陵人民做了多好事,教师工资不能到位反而比他们相差得远,他们的年薪难道胡锦涛的年薪还要高麽?他们建二、三百万的别墅,一个教师工作三十多年都不能建一栋十万元的房子。
网友评论&&&&共 21 条
公安部从16年5月1号起居住证可在居住地办港澳通行证,但是下面到现在还没有放开,为什么?广东珠海就没有执行。
评论者:gfd7299021 &
09:40 & 第21楼
内容:青山区信访局: 我们是2011年入伍2013退役士兵家属,我们反映退伍安置费没有补足的问题,当时征兵时宣传的政策是:“……一次性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65000元……”可是退伍回来后却只给了9000元,相差甚远无法接受,后来在我们家属多次上访和强烈要求下才同意补发20662元,并且强迫我们签定订一份不合理的承诺书,不许我们对没有补足补偿金的问题继续上访,我们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要求区政府按实发放补足我们的所有安置费:00元,新疆、西藏兵按照此标准的1,5倍补发。恳猜青山区政府能按当初的约定一次性补足未安置就业补助金。希望区政府领导能拥护习近平主席执政为民两袖清风以及落实这次两会精神 说话算话兑现承诺 青山区2011年入伍――2013年退伍士兵全体家属们 希望受理,给我们几百个家长和退役军人一个准确的回复。 谢谢。
评论者:名声 &
12:42 & 第20楼
中国法治新闻网:
投诉人:王双财(王双才),男,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大阳村白洋淀街63号。公民身份号码:111017。电话:3
投诉人:王士龙,男,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大阳村白洋淀街63号。公民身份号码:261031。电话:3
1、请求督促中国河北省保定市委员会责令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公安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民政府违法侵占投诉人承包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小阳村“旧窑址废弃地”240亩损失元。
2、请求督促中国河北省保定市委员会调查处理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民政府违法将投诉人承包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小阳村“旧窑址废弃地”240亩纳入县里经济开发区,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公安局违法扣押投诉人的公民身份证,投诉人王双财的母亲赵春楼在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民政府跪访导致农历日死亡的事件。
3、请求督促中国河北省保定市委员会调查追究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立丛、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党委书记李爱军欺压投诉人以莫须有的阻碍公安派出所及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咬伤镇政府工作人员为由对投诉人王双才拘留、罚款,骗取或贪污投诉人承包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小阳村“旧窑址废弃地”240亩复耕费240万元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投诉人承包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小阳村“旧窑址废弃地”240亩及经营情况
日,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大阳村白洋淀街63号投诉人王双财为承包乙方与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小阳村民委员会为发包乙方签订〖旧窑址废弃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一、乙方承包甲方原砖厂废弃地一块,该地四至为东至道,南至道,西至向村地界,北至道。二、承包期二十年,从二0O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承包费及纳办法。该承包地每年承包费5000元,二十年共计100000元。此款公证之日交清十二年的承包费60000元,二0一四年十二年三十一日前交四年的承包费20000元,二0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交清后四年承包费20000元。”签订合同的同日甲、乙双方将〖旧窑址废弃地承包合同〗在河北省安新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投诉人按约定交了十二年的承包费。
合同签订后,投诉人即开始向承包地投入,2007年秋收后投诉人育了3万多株“107”速生杨树苗,并按每亩66棵间作栽种240亩共计15840棵树。
至2008年1月,投诉人在240亩承包地累计共投入100多万元,安新县大王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李二成、沈金海、小马和另一人共四人通知投诉人说县政府和镇政府决定要把投诉人承包地240亩旧窑址废弃地收回。投诉人要求收回240亩承包地赔偿5年的资产投资100多万元和按种糯玉米年收入70多万元赔偿15年。安新县大王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回去研究后没有同意,便于日晚7点50分左右,组织人把投诉人一家居住在承包地的住房七间玻璃全部砸坏。被砸后投诉人立即报案,第二天大王镇派出所副所长姜汉民勘查现场后说:“这是拿着凶器来的,有杀人灭口动机。”
二、安新县党政有关领导及县公安局、县法院、安新县大王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目张胆非法强占投诉人承包的小阳村240亩旧窑址废弃地和毁坏承包地上的房屋及有关设施和树苗、抢走电力设施。
由于协商不成,陈立丛、李爱军先是派人威胁投诉人及其家人,后于日,又派人强行霸占投诉人承包的小阳村240亩旧窑址废弃地和毁坏3万多株“107”速生杨树苗 。霸占后,大王镇当时的党委书记王炜玲又派人来协商,但差距太大而未成。
在走投无路时,投诉人开始上访,但两次被当地派出所以自己家中阻碍依法执行职务、投诉人咬伤镇政府工作人员、“无理取闹”等为由连续拘留投诉人王双财20天。治安罚款500元还没交。更可气的是,日,大王镇派出所所长张永会还将投诉人父子的公民身份证扣押至今。
投诉人王双财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返还也不能执行兑现;因为该承包地被强占时一直被安新县大王镇党委书记李爱军、安新县大王镇小阳村主任贾建永、副主任赵军勇控制种植、转租,投诉人不敢行使承包权。
三、投诉人应得的承包小阳村240亩旧窑址废弃地的土地复耕费240万元不知怎么在李爱军那里去了
2006年投诉人向国家国土资源部申请,要求取得对自己承包的小阳村240亩旧窑址废弃地应得的土地复耕费240万元。2011年,李爱军在投诉人及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王双财的名义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领了这240万元的土地复耕费。这要么是李爱军贪污,要么是李爱军诈骗。
四、投诉人信访和上访的情况。
自2008年投诉人的承包地被霸占后投诉人一直上访,至今都没有结果。2009年,当投诉人上访到国家信访局时,河北省驻京办姓郭的一位局长说通知投诉人说“安新县给了1000万元了吗”当安新县的接访人员来对质时,安新县的接访人员都不说是已给了赔偿。实际至今一分钱没给。
五、承包地被霸占后投诉人所受的损失。
根据日投诉人与韩国驻保代理师占军签订的种植糯玉米的回收合同,每亩3300株,一年两季,每株0.8元,240亩每年收入1267200元,15年共计元。3万多棵树苗,按每棵3元,直接损失10万元 。复耕费240万元。破坏房屋、水电设施、抢走电力设施直接损失50万元。扣押王双财公民身份证从2008年至今损失(做生意损失)700多万元,扣押王士龙公民身份证 6年直接损失(打工损失)60万元。以上共计损失元。
投诉人:王双才
投诉人:王士龙
二Ο一五年一月五日
评论者:河北省第一大冤案 &
15:39 & 第19楼
湖北省计生办超生罚款明码标价不按政策征收,直接标价二胎生育价格,估计很多地方都有,政府部门没有明确统一的征收条款,只会给予下面的人更多贪污和权势欺人的机会。
评论者:爱国者 &
20:29 & 第18楼
浏阳澄潭江政府收了老百姓办建房证的费用,又6年多不给老姓办建房证,很多老百姓都交了钱没有建房证。
11:35 & 第17楼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多年,一年365天,每天都上班,没有节假日,加班费及其它一切福利待遇,更别说签订劳动合同了。并且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平均工资(岳阳最低平均工资1050元),从2013年的3月份开始维权到现在,由岳阳劳动局与单位跟我们协商后,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款,单位给个人打欠条,这是湖南岳阳劳动局与岳阳长炼长隆公司联合起来的“公平公正”不公开的执法。
老百姓有理寸步难行,岳阳长炼长隆公司的权硬比法大吗?
20:52 & 第16楼
四川省兴文县对中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执行而且偏袒老板老板依靠政府进行杀人威胁
评论者:忠实于党 &
18:51 & 第15楼
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小沙坝新农村在进行移民土地征收和房屋赔偿上不遵守国家国有土地证收规定进行并威胁百姓。。真是厉害镇府霸气
评论者:求救 &
18:40 & 第14楼
深圳市各区,例;龙华新区民治办对房屋拆迁补偿。深市政府有¨248‘’号文令!中央有‘’590‘’号文均不执行???而是不学习不培训,就胡乱行事…可恨!
评论者:阿二 &
13:12 & 第13楼
日,新田村第二生产队成员温茂泉温先灵,罗金凤之子持1953年土地房屋所有证向石马镇政府提出林权权属争议申请,镇政府成立调查组队新田村第二生产队山林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经过调查取证,查阅林业档案资料,新田村第二生产队的所有山林在80年代林业“三定”时,因各种特殊原因,农户没有进行分山,没有办理村民山林权证,各拿各的原有祖公山。 二、因80年代从来没有分过山办过证,因此新田村第二生产队部分山林由村民进行自主经营原有祖公山至现在。 兴宁市石马镇人民政府调查组 山林权属争议 , 关于解决山林承包权属争议的呼吁 申请人:温茂泉,广东省兴宁市石马镇新田村祠堂下 本人温茂泉(温先灵之子)有自留山地,位于金鸡石下,石子坑田尾山罗子塘等地,持有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1981年农村改革时期实行山林权属承包制。我所在生产队田心2队仍依1953年颁发的证据为据分发承包权。原新田2队队长卢德坤,村民陈伟娟,陈琼英,温裕新也出具证明,证实上述山林在1981年后2队从没有分过山林,仍旧属于温茂泉所有。我应为此山地的承包业主。1983年一月一日县政府颁发的NO:000877号《兴宁县国营集体山权林权证》,收“石子坑”(山地面积100亩,与2队各半)划归田心8(1)队为权属单位。但实际上,上述山地划归温金文占用为茶山。 对温金文(原为8队的生产队长)是1983年山权林权证的填写人。他利用权属私自独占应归我承包的山地,实属不分。 为明确上述山林权属事宜,我向村委,镇政府,县林业局,市林业局上访。今年2012年4月份到省林业厅,叫其下属单位处理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于2011年4月答复“不予受理”!不知对方温金文有何证据证明其是上述山林的承包人?也不知上述有关部门为何不承认当年划分山林的事实,为何不快速公正处理?省政府都不管有大人物保付伞。权大以法?1983年一月一日一年二个县长办证?土地是百姓生存的"根源",而信防部门轻率回复¨不予受理"四字·不跟"为人民服务"而产生矛盾吗?难道不是为百姓、而开设吗?本人有证有据且有地方报告"实事",就用"不予受理
评论者: &
00:05 & 第12楼
共21条记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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