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基层政府近乎讨好的近义词式得对待少数民族

浅析基层政府主导农村法治发展的路径思考
  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治理,治理过程的民主化和治理方式的法治化是基本方向。这不仅意味着农村社会治理的一切活动都应当有法可依,而且法律的运行应该得到治理主体的普遍认同。作为制度和规范,法律所拥有的主要是手段和工具的意义,而非目的性意义,我们的关注点应当是其对于实现善治目的的价值。农村法治发展的重点是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和方式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作为国家政权在基层社会的代表,乡镇政府主导推进农村社会法治化治理责无旁贷。
  一、改革机构,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加快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关键。自&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国家政权从&大队&撤回到乡镇一级政府,乡镇成为国家权力的最基层。各个时期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和主要工作决定了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随着后税费时代来临,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提上日程,由从农村社会催缴&皇粮国税&到&城市支持农村&,政府的职能开始由管制向服务转型。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各地不断地撤乡并镇和精简机构,管制的成分减少,服务的内容增多。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乡镇机构改革的基本方向。我国的乡镇改革最需要解决问题是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乡镇政府究竟应该干什么事?这必须搞清楚。其他所有的问题,都从此延伸出来。乡镇政府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基层和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其重要性,也决定了其职能转变任务的艰巨性。县以上政府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更多的是一种自上而下顶层设计的推进或者纯粹的上行下效,除涉及政府冗余人员安置外,更多的是各种机制和办事规则的执行。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是国家与农村社会的中间环节,上接县,下连村,任何孤立或单项的乡政改革都很难取得实际性的成效。必须从国家或者政府引领整个农村社会治理的高度,进行至少市、县、乡(镇)三级联动的机构改革。乡镇政府的机构改革一定要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方针,其基本思路应该是: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理顺关系、扩大民主,使乡镇一级政府彻底完成由&搜刮&体制向&服务&体制的过渡。结合实际情况,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并针对改革的制约因素和出现的问题、难点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实践中,乡镇政府的机构改革应以实现乡镇政府职能由管制向服务转变为基本目标,合理设置乡镇内部各事业站所,明确站所职能和工作人员主要职责,完善运转机制。要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不搞千遍一律,要结合各地农村工作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同时着力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
  转变政府职能是乡镇机构改革的关键。戴维&奥斯本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指出:&(我们需要)一个能够治理和实行治理的政府。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这是一个治理的政府。&基层政府职能的确定,要遵循&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的原则,即凡市场能有效调节的,社会、企业、个人能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不必干预,而市场失灵,社会、企业、个人无法承担的事项,政府则应责无旁贷地承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免征农业税以后,乡镇政府工作的任务发生了新的变化,要&钱&、要&粮&、要&命&的历史己经终结,相反,各项惠农政策不断推出,政府服务提上日程,积极推进乡镇职能转变应积极关注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层政府的决策职能,乡镇政府应积极主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落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扎实推进国家农业农村政策在每一个村落的实施;二是基层政府的协调职能,农村基层是各种矛盾的集聚地,村落与国家、与社会、与市场的各种冲突以及村落内部的各种利益冲突都在农村社会的场域显现,基层政府应通过指导制定村落发展规划、优化经济发展目标、提高国家惠农资金利用效率等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三是基层政府的服务职能,政府的基本责任是营造&可预期的&公平正义的农村发展环境,政府的职能更多的是指导而非管制,更多的是服务而非控制,应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为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过上幸福生活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服务、市场服务,目前的乡镇政府,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仍然是基础中的基础;四是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基层政府代表国家政权所行使的一系列职能不可能没有管理,其要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无疑需要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比如市场监管,即需要政府由基本的法律手段和方式,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应给予严惩,比如社会治安,对诸如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惩处也需要法律的方式。总体而言,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并非放弃管理职能,而是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协调,靠服务来管理。
  目前转变基层政府职能的核心内容有两项。一方面,理顺县乡关系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前提。应依法界定县(包括各职能部门)与乡(镇)两级政府的职权职责,逐步改变乡镇工作的被动执行状况,减轻乡镇的工作负担,使乡镇工作有更多的自主空间,真正做到权责一致。凡属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承担的职能,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委托方式随意转移给基层政府,基层政府只应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能;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确需基层政府配合、协助的,应明确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合法的途径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严厉禁比领导干部口头委托和赋权。另一方面,改革上级政府及部门对乡镇工作的考核&习惯&的关键&官大一级&的传统观念使基层政府的工作时常而临否定性评价甚至被&一票否决&。对乡镇工作的绩效考核要改革&多头考核&的做法,原则上只能由一个部门组织综合实施,更不能把原本不属于乡镇职能范围,仅仅只是临时接受委托的事项纳入对乡镇的工作考核中。
  二、完善立法,确保农村治理有良法可依
  基层政府主导农村法治发展最基本的前提是要有良好的法律,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早己形成,但是针对基层政府职能及其依法行政的相关法律尚有制定和修改的空间,应启动立法和法律修改,以确保农村治理有良法可依。
  制定或修改法律,完善基层政府的职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基层政府职能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以兜底条款的形式为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推进设定了法律依据,但是缺乏可实施的细则,以致基层政府不得不忙于来自县以上各类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这些工作既有基于法律授权的委托,也有基于行政管理的工作任务,还有各级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正因为法律规定太过原则,操作性差,基层政府根本无力拒绝(哪怕是缺乏法律基础的)委托,给依法行政带来困扰,特别是而对不同部门的领导有意见相左的指示时,更是左右为难。应及早通过地方立法启动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1条适用的解释,将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细化,以改变交办事项过多、过杂、过于混乱的现状,给基层政府一种可预见的预期。亦可考虑制定单独的《基层政府组织法》,明确职权职责,使基层政府的权力边界明确化,义务法定化,在基层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减少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权力滥用甚至被迫滥用问题。
  制定或修改法律,明确乡镇与村的关系。农村法治化治理中乡镇与村之间关系的处理是基本问题,实践中,两者的关系介于法律规定的指导与传统形成的领导关系之间,在各种场合呈现不同的冲突。就农村治理实际而言,乡镇对村纯粹的指导解决不了乡镇职能的实现问题,片而地领导又掣肘了村民自治的推进,实际的需要应该是领导和指导的结合。应制定《村民自治法》或者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可以通过地方制定细则对应予指导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更倾向于制定新的《村民自治法》,将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和应该接受乡镇指导的事项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村民自治和基层政府职能的实现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项农村的协商治理。
  制定或修改法律,规范基层政府的执法行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实质是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实体权力得以合法行使的重要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执法模式并未在短期内快速消除,但在执法收到越来越多的监督的法治大背景下,基层政府的行政程序意识逐渐提高。与此相对应的是,当程序意识增强后,立法的不足显现出来。目前的乡镇行政中,由于基层事务过于繁杂,学习的实践和精力缺乏,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的行政程序规定更不便于执法者理解和把握,习惯性的执法方式仍然大量存在,严格依据程序而为的行政行为相对较少。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通过法的宣讲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更重要的是应通过农村普法,让群众树立&政府行政程序的违法也是一种违法&的理念,让政府执法更趋合法化。
  三、规范执法,让基层政府充当法治表率
  提高乡镇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基层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法律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有传统伦理文化的影响,更有执法者的基本素质的因素。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诠释法的精神和价值,让基层政府充当法治表率,是全而推进农村法治发展的重要一环。现代行政法治要求乡镇干部树立三个方面的理念。首先,乡镇干部要跳出权法之争,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度里,宪法法律的权威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本身是设定权力的一种载体,又是权力得以恰当运用的依据和保证,但是,当法之权威与领导者或者执法者不依法而为的行为想冲突时,要强调法大于权,任何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都不得突破法律允许的范围。其次,乡镇干部要树立行政必须依法的理念。在政策、文件满天飞的农村基层,农民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知,往往将政策与法律混为一谈,将文件的效力视同法律,个别乡镇领导为实现所谓的农村&治理&,滥发文件,愚弄群众,甚至曲解法律和上级文件,使政府威信扫地。要推进农村的法治化治理必须首先强调政府的依法,必须让所有的公共权力纳入法律的框架,无法则无权,执法必须依法。最后,乡镇干部要树立合理行政的理念。法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具有强制性的权威,更需要广大群众接受其公平、公正的基本理念。一些乡镇干部习惯于将亲情、熟人列为执法考虑的因素,相同事件不同处理,不同违法同等处罚,人为地以远近亲疏衡量处罚的严厉与宽松,尽管就单个案件而言可能没有超出法律授权的幅度和范围,但在多个执法行为的比较中,明显不合理。应通过严格执法程序和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现行政的合理性。加强学习和培训是提高乡镇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素质的重要途径,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干部特别是执法一线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
  在乡镇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突出&程序正当&的原则。控制裁量性权力的方式就是建立程序性机制烤。不仅仅是农村,在整个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对实体公正的过度关注和对程序公正的相对忽视都是根深蒂固的。在乡镇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首先应考虑程序}h}问题。比如行政决策,没有民意的调查和公众的参与不能称之为&治理&,没有集体决策和合法性审查不能称之为&合法&。比如行政执法,没有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履行相应的执法程序和告知义务,即使结果为民众所认可,亦不能称之为&合法&。应努力破除行政主体决策和执法过程中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赋予民众更多的程序性权力,让群众参与到依法行政中来。
  健全制度,强化对乡镇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的监督。在农村基层,干部是具备一定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地方精英,全而推进法治建设要从内部监督抓起。一方面,要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内部制度的建设,要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比如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案卷评查制度、内部考核评比制度、内部监督纠错机制等,以完善的制度约束和规范基层干部的行政行为,清除依人情执法、依关系执法的现象,让&依法&成为常态。另一方面,要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进行逐项分解,建立起完善的岗位责任体系,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具体指标,实现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将执法责任制由传统的事后监督并追究责任,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并追究责任。行政执法责任制关键是强化执法责任,以规范的执法程序和严格的裁量标准确保依法行政全而推进。具体而言,要将职责落实到各个乡镇站所的每个岗位和干部个人,做到权责清晰、责任到人,严格进行监督和考核,实现真正意义上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体系,通过内部监督的方式督促乡镇执法人员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四、营造法治氛围,优化农村治理的外部环境
  加强对乡镇政府公共权力的法律监督。卞军民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中提到,有一个镇长在被问及有关政府监督的问题时,他说的一番话耐人寻味:&我们的压力主要是来自上级的制约,虽然理论上我们还要受本级人大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但相比较而言,上级监督才是关键的,因为它决定我的&乌纱帽&,一句话,谁决定我的仕途我就听谁的&。这位镇长所谓的上级监督只是诸多监督形式中的一种,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方式很多,最重要的是要强化法律的监督。法律的惩处比上级领导的监督更为严厉,只不过更多的人将之视为可以规避的方式。应通过法律的严格实施和责任的追究,让监督实效化。
  推进乡镇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现代农村治理最重要的特征是治理主体的变化,原来由乡镇政府单向管理实现农村社会的有序化,今天的治理则强调包括基层政府、村级组织、农村公民社会和农民群众在内的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多元主体的参与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严格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涉及与各行政村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联系的事项,无论大小,都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只有高标准地推进基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才可能让农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和监督乡镇政府的行政活动,才能确保乡镇干部的公共权力能为民所权。只有高标准地推进基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才可能让农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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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毛时代如何应对少数民族武装骚乱?
少数民族地区不断酝酿的不满情绪全面爆发,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此发生了规模大小不等、程度不一的骚乱和叛乱。
&&1950年代黔西南&闹皇帝&事件的和平解决
【编者按】1955年夏,农业合作化运动掀起高潮。这场在民族地区开展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某些方面违背了中共过去推行的、对民族地区&慎重稳进&的社会改革方针,并以汉族生活的同化方式影响了少数民族自己的传统生活方式。最终,少数民族地区不断酝酿的不满情绪全面爆发,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此发生了规模大小不等、程度不一的骚乱和叛乱。1956年春季开始的贵州麻山地区的苗民武装骚乱就是其中一个突出例子。但是在麻山地区武装骚动事件的处理上,中共贵州省委采取了和平解决的方式。这是中共在八大前后尝试采取怀柔策略处理民族武装骚乱的重要实践,其经验教训直到现在还有启示意义。
一、&背景:望谟县及麻山地区的概况
望谟县麻山地区属苗岭山脉,方圆400多里,位于与广西接壤的三县交界处。境内峰峦叠嶂,沟堑纵横,崎岖难行,交通闭塞,贫瘠程度更甚于其他乡区。麻山的土著居民主要是苗族、布依族,当地属于汉化程度较低的两大&生苗&地区之一。在历史上,麻山长期是政府力量控制不到的地方。当地土著居民刀耕火种,广种薄收,生活十分艰难。
中共新政权建立初期,与当地少数民族的革命精英分子曾有过密切的合作。但中共在贵州建立的新政权,主要成分是冀鲁豫根据地的干部。外来的汉族干部对当地的民族生活风俗和宗教信仰大都不甚了解,往往对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新区同样要求,把老区的工作经验硬性地运用到当地,还把少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看做是愚昧和迷信。在少数民族地区中,麻山地区又是工作基础较差的地方。当时形成民族矛盾的情况复杂:有汉族与少数民族的文化隔膜,有外来干部与本地民情的不相适应,更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与民族传统风俗的巨大文化冲突。历史上的民族隔阂不但未能消弭,反而在激进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更加激化起来。
随着农业合作化和统购统销等政策的实行,当地民众的负担加重,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日益增长。在1955年下半年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过急的政策引爆了问题。1956年,麻山地区爆发了一场历时10个月的反抗政府的武装叛乱。反叛者的主要口号是反对统购统销和农业合作化,骚乱地域涉及贵州和广西近50个乡镇,参加者以苗族为主,还有布依族和汉族,共有5000多人,仅望谟县就有3300多人参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场武装骚乱的主要组织者和骨干成员,有大批乡干部、中共党员、青年团员、复员军人和民兵,许多人还是当年跟随熊亮臣武装反抗国民党政府征粮征税的骨干分子。
二、农业集体化运动冲击当地少数民族的生活
中共在贵州省的建政较晚,土改实行得较迟,农业合作化起步要比其他地方慢一拍,1953年底才由省委试点办了一个22户的初级社。但在中央加紧农业合作化的督促下,到了1956年冬,全专区所有农户都加入了高级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合作化,只能用强迫命令的方式:不顾少数民族的文化习惯和传统生活方式,把他们的祭祀田、养老田(牛)、麻园地、蓝靛土、姑娘私房土一股脑儿地入了社。而且生产资料入社折价普遍偏低,自留地偏少。
在统购统销工作中,望谟县也存在很多问题。在实行统购统销的&三定&时,县委在任务观点的支配下,不适当地加大了定产基数,扩大了统购面。超额完成统购任务实质是购了过头粮,增加了农村返销粮的数量。同时,对农业人口缺粮供应量逐年减少。而且粮食部门对少数民族的特殊用粮抠得很紧,限制他们酿酒、打粑粑,使种大米的吃不上大米。个别地方还征购到了群众的口粮。
在税收上,望谟等地的农民负担是相当重的。农村的主要税源是屠宰、土酒、原木等项。1953年以前,屠宰&三自&(自养、自宰、自用)免税,少数民族自酿自食的土酒免税,从1953年起这些免税的项目均开始征税。以猪税为例,1952年不纳税,1953年开始征税,1954年按8%交税,1955年加到12%,1956年加到15%。还有强迫命令瞎指挥的问题。一些干部自己不懂种植却指导群众改进技术。1956年,一位干部不顾麻山的地质、气候条件而推广双季玉米。本来应该温汤浸种,他却让群众用开水烫,然后将种子与桐油石灰混在一起再下种。本地种植习惯是3月初下种玉米,他要求农民在2月初就下种了。结果玉米只长出来一小半,后来也全死了,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这些林林总总的事情,让当地农民感到十分恼火。麻山少数民众本来就与历史上的汉族政府有血仇,这种对具体政策的抱怨很容易激化为民族恩怨的冲突。贵州省委事后总结时说:旧怨未解,新怨又结。群众对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征集兵员、修筑公路的不满情绪不断酝酿,最终形成了一场当地少数民族的武装骚乱。
三、麻山事件的发生和平息
(一)&皇母娘娘&的&出皇帝&谣言
出皇帝的事,是麻山乡柑棚寨的一位60多岁的疯婆子&跳大神&说的胡言乱语。老疯婆名叫熊狗奶,已疯了多年。日,她说:皇帝要登位了。皇帝就是我儿子,我就是皇母娘娘,毛主席、蒋介石是我的儿子。你们大家要给我宣传,如不宣传,以后皇母娘娘要治你们的罪。她还说:要打电话叫毛主席来,人民政府不要,兵役不要。熊狗奶的话,使海孟寨农民杨绍斌感到有机可乘。他立即转回家乡,大张旗鼓地开始了&闹皇帝&的宣传。
从3月7日到10日,杨绍斌披红挂绿,以神鬼附体的&跳大神&方式向群众宣传:&王母娘娘下凡降旨了,现在中国已经出了皇帝,六月六日登位,命我为&大将&,老毛为&飞虎&,特向你们晓谕。&&皇帝出世,农民不做活路有吃有穿,有万年米,一颗米能吃一万年,吃一次饱一辈子&,皇帝登位&就不要公粮,不用人民币&,&吃不了,用不尽,住的大瓦房,穿的是绸缎,河里的石头会变成米,圈子里面的青菜会变成肉&。杨的巫术宣传,蛊惑性很强,应者甚众,越传越神,很快波及麻山地区,受到&出皇帝&宣传蛊惑的近千人,其中不少是党团员、民兵等积极分子、乡社的干部。杨绍斌还伙同他人写出了《皇母娘娘告天下太平书》。他们张贴布告、立国号为&农民共和国&,定国都于海孟寨(杨绍斌的寨子),一时搞得当地人心惶惶。
3月9日,中共望谟县委接到在乐旺乡的公安厅工作组的报告后,立即派人逮捕了挑头闹事的杨绍斌等4人,并组织工作组到出事的6个乡,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合作化的优越性,消除群众的迷信思想,安抚民心,恢复生产。县委认为事情的发生是群众迷信所致。杨绍斌、张老毛二人出身历史都很好,是贫苦的苗族农民。杨有反抗国民党的历史,当过村干,靠搞迷信活动骗取钱财。张是老实农民、民兵。县委在对他们进行了一番教育之后,报请兴义地委批准,于5月将4人全部释放。为防止坏人捣乱破坏,在当地设立了隐蔽的情报点。
鉴于1956年春贵州各地出现的一系列民族冲突的群体性事件,中共贵州省委试图对因合作化而激化的民族矛盾进行调整。根据中央指示,贵州省委于5月25日制订了《关于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计划》,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少数民族地区发生骚乱的原因,民族地区的合作化运动中强迫命令的情况,少数民族干部的使用情况等等。望谟县委的处理方法,应是符合省委调整民族政策精神的。
(二)从发谣风到武装骚乱
杨绍斌等&闹皇帝&的宗教巫术宣传,与当年反抗国民党&三征&的鼓动方式如出一辙。一批当年参加麻山农民自卫团的骨干,与释放回家的杨绍斌积极联络。他们利用巫术方式动员群众进行反政府的闹事,使局面再度混乱起来,闹事很快蔓延到整个麻山地区。为首的有黄卜芝(苗族、贫农)、肖树国(汉族、曾任农会武装委员)等人。
与前一段迷信性质的骚乱相比,这次&闹皇帝&的活动发生了质的变化。闹事者公然采取了武装反抗政府的行动。5月18日,杨绍斌、黄卜芝(又作黄甫之)等人在交袍寨召集70多名骨干分子开会,商量用民国时期武装反抗政府的方式抵制农业合作化,抵制交粮交税。杨绍斌自封&大将&,封黄卜芝为&指事&,其他人被封为&飞虎&、&师爷&、&大代理&、&小代理&、片长、&神仙&(宣传员),还确定要收集叛乱的武器,抢夺民兵和乡干部的枪支,将动乱地区分为两大片,由黄卜芝、杨绍斌分别领导。散会前,杨绍斌抱来三支火药枪,边放边说:&第一枪打倒合作化&,&第二枪打倒公债&,&第三枪打倒统购统销&。会后,这些骚乱的骨干分子走乡串寨,进行反政府的宣传蛊惑。活动开始是在苗族圈子里,很快蔓延到汉族、布依族地区,各种巫言流言谣言四起。
关于&出皇帝&的反政府言论,荒诞无稽,杂乱无章,民族隔阂印记很深。但是在这些以巫觋乱语表达的虚幻愿景中,却有着真实的民众利益诉求。他们宣传&不上公粮、不卖余粮、不办农业合作社、不纳税、不修公路(出民工)&,迎合了各村寨农民对这些政策的不满情绪,符合他们民间信仰的迷信心理。许多人无心生产,等着皇帝登位。有的全家男女老少脱了衣服裤子在楼上跪着求皇帝赐给他们绫罗绸缎。有的说:&打倒魔王(指人民政府),皇帝才能登基,我们吃粮用钱才能得到自由。&这些流言谣言的传播越来越广,越来越离奇,并逐渐变成了集体恐慌的行动。
望谟县委会同地委派出工作组到重点闹事地区安抚民众,揭露谣言,恢复生产。但当地民众听不进工作组的宣传,拒绝参加开会。形势急剧恶化。杨绍斌、黄卜芝等人分头活动,游走各村寨,鼓动当地少数民族农民采取反政府的行动。他们扬言要建立&农民共和国&、&太平军&、&皇军&、&中国青年政工队&、&科学研究院&等,主要是拉拢民兵(35岁以下青年),要他们缴枪投降,叫老百姓不搞生产。杨绍斌还在海孟山寨开办&招弹术&学习班,弄一批女青年学习咒语巫术,把解放军的子弹招到毛巾中化掉。&闹皇帝&女大将陶某带领她们到各村寨跳大神,念念有词地说:&合作化,合作化,双季小麦双季苞谷都是假。合作化,合作化,天要塌,地要垮。只有皇帝来,万年米,大楼房,绫罗绸缎身上挂&。他们宣传&皇帝出世&和仇视干部的思想。
杨、黄等人的这些巫术宣传,对当地少数民族群众产生了重大影响,民众幻想&皇帝&会比共产党带来更多的好处,盲目地跟随他们跑。许多党团员、基层干部、民兵也都加入到&闹皇帝&的队伍中来了。望谟全县有200余人脱离民兵队伍参与叛乱。不久,麻山闹事地区的基层政权陷入瘫痪。工作组召集开会,当地青壮年农民都背着柴刀,态度生硬。骚乱者成群结伙,自发地向政府工作人员滋事寻仇。随着&闹皇帝&谣风向武装反叛的迅速升级,骚乱地域也形成了好几个片区。
(三)以&剿&为主的平息骚乱
麻山&闹皇帝&事件的发展,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高度警觉。虽然政府方面早就意识到&闹皇帝&事件与少数民族群众不满意统购统销与合作化的政策有着直接关系。但事件闹到武装反抗的程度,是有关方面始料未及的。有材料称:前线指挥部和望谟县委在7月18日开了一天会,研究事件性质问题。会上争论很激烈。一种意见认为:事件纯属民族问题,不宜用武力解决。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反革命事件,参加者应以反革命论处,以匪对待。第三种意见以苗民首领熊亮臣为代表。熊在进入麻山调查后,曾于6月上旬向省委汇报了麻山&闹皇帝&的情况。他认为:&闹皇帝&事件有民族问题,但不全是民族问题;有反革命分子、坏人操纵,但不是反革命事件。根本原因是我们的工作作风引起群众不满,群众用枪杆子给我们提意见,不能称参加者为匪,打击也不要过宽。
根据新近发生的情况,中共望谟县委再次研究认为:&从事件的发生和演变来看,绝不是单纯的民族问题,而是反革命分子有计划有组织通过民族形式来反抗党和政府。&据此决定采取&大力开展政治攻势,结合军事弹压来分化和瓦解敌人,充分发动群众搞好生产&为主要工作方针。省地委也有两派意见。&剿&派认为,骚乱事件是反革命分子和外来敌特搞起来的,主张进行军事清剿。&抚&派则认为,骚乱事件是合作化运动和工作中的错误造成的,主张采取政治解决方式,军事行动只是起威慑作用。此时,上级领导机关对麻山事件是以&阶级敌人利用&来定性的,在行动上基本是围绕军事剿匪的指导方针施行的。
平叛的军事行动从7月5日开始。在军事打击执行&坚决歼灭&方针的同时,政府还积极开展了两方面的政治攻势:一是检查政府在执行政策中的错误,揭露反革命坏分子的破坏阴谋,清查隐藏的反革命分子;二是搞&三定&、&试算分配&,以保证90%以上的社员群众增加收入。
经过7月的两次战斗,骚乱事态开始平息。受骚乱蛊惑的大批群众陆续回家生产,一部分骚乱人员向政府交枪或登记悔过。一些骚乱者的亲属向政府试探投降回家的政策。到29日,向政府交枪的有40多人。但杨绍斌、黄卜芝、狄顺国等为首分子,仍在武装抵抗,流血还在继续。同时,政府宣传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内容混乱,指向不明,不但难以服众,还被乱方利用。乱区民众对政府存在严重的对立情绪。
(四)以&抚&为主的平息骚乱
日,中共贵州省委发出《关于和平解决少数民族地区骚乱事件的紧急指示》,&以明确今后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方针,并对前电所提措施的未尽妥善之处提出修改意见&。
《紧急指示》认为:&目前发生的骚乱事件,基本上是个民族问题,它具有严重的破坏性,但毕竟不同于解放初期的土匪武装叛乱。&明确提出:平息和防范少数民族地区的骚乱事件,应坚决采取&和平解决&为上的方针。&尽量争取不要动武,争取不流血或少流血,而又圆满地解决民族问题。&《紧急指示》改变了过去的武装叛乱的定性,改称为武装骚乱,并特别指出:在平息骚乱中,部队应当成为和平解决骚乱事件的积极支持者,在执行任务中,坚决&不打第一枪&,要尽量避免流血。8月3日,望谟县委根据省地委的意见,提出落实省委《紧急指示》的措施:大张旗鼓地揭发&皇帝&谣言,以防止事件蔓延;贯彻不流血和少流血的方针,以军事行动来促成事件的和平解决;经济问题的处理,调整价格不合理,救济抚恤,恢复市场。今后不准乱戴&土匪&、&反革命&的帽子。贯彻和平解决方针后,部队的军事行动全部停止了。望谟县委派出工作队,分头深入骚乱地区,召开各种代表会议,宣传&既往不咎&的政策,检查合作化和民族工作中的错误。
由于省委平乱方针的突然变化,从&剿&到&抚&的弯子转得太急,带来了新问题。平叛人员有怨气,骚乱群众产生疑惧,骚乱头目得以喘息,卷土重来。骚乱形势再度紧张起来。8月下旬以后,一度减弱的骚乱局势再次抬头,来势更为凶猛。叛乱武装到处攻打基层政府,抢劫各地商店,杀害政府工作人员,打死打伤解放军巡逻战士多人。9月初,骚乱分子猖狂活动,串联群众,瓦解民兵队伍和民族干部,扩大反叛武装,进而攻占据点。乱方知道解放军有&不开第一枪&的战场纪律,行为肆无忌惮,聚众1000多人,形势愈见危急。最后,贵州省省长周林终于批准前线指挥部实施军事打击的请求。9月11日,指挥部重兵围剿骚乱武装聚集的伏开,实施歼灭性打击。骚乱分子死伤近百人,被俘百余人,此役为麻山事件的转折点。继伏开战斗后,平叛部队对骚乱武装又进行了数次打击,叛乱分子气焰不再,开始分崩离析,人数大减。参与骚乱的群众纷纷缴械悔过。杨绍斌、黄卜芝、狄顺国等头目带着少数人在山上东躲西藏,失去了在群众中的影响力。
为贯彻和平解决的方针,安抚骚乱地区的民众,省委组织了&贵州省民族访问团&。访问团由省、州、县各机关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组成,于10月3日到达望谟县,工作历时两个多月。其间,访问团对34个乡进行了10万人次的访问,召开各种座谈会10次。参会人数达800多人,放映电影83场,给群众治病3750余人次,在给当地群众宣传省委四项政策的同时,赠送了他们喜欢的花边、丝线、领袖像等物品,还以现金、粮食救济困难户。访问团搜集了当地民众对合作化、统购统销和税收、贸易等方面的大量意见,向省委写出了有关报告。随后,黄卜芝、狄国才和杨绍斌等骚乱首领相继投降或被击毙,长达10个月之久的麻山&闹皇帝&的骚乱终于在1957年1月结束了。
四、&结语与尾声
麻山事件是1956年普遍发生的农民反抗行动中的一件,也是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发生武装暴动事件之一。在骚乱中,军队、干部和群众伤亡近300人,经济损失巨大。事后,中共贵州省委认真总结了麻山事件发生、发展和解决过程,于日给中央写出了报告,认为&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是主要的&。省委对麻山事件的教训反省是极其深刻的,代表了当时全党所能达到的认识高度。他们总结了四个方面的教训。
一是必须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沿区的领导,把少数民族工作和边沿地区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上来。省地领导部门要抽调能力较强、懂政策的干部到这些地区工作,党委负责干部要定期到这些地区检查工作,要把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作为一件经常的重要的工作来进行。
二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必须坚决实行政治上的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民族政策。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培养少数民族中有共产主义觉悟又能代表本民族利益的干部,团结一切有代表性的人物,真正实现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在经济工作上,必须改变过去要的多、给的少的状况,尽可能地增加这些地区的财政援助,帮助他们发展生产、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三是对待少数民族骚乱,要力争和平解决,尽可能不要动武。那种迷信武力平天下的思想是很危险的,不但不能消除少数民族的不满,反而会增加敌对情绪,为反革命分子所利用,使事态蔓延扩大,难以收场。即便把骚乱事件暂时压下去了,也会贻害无穷,犯下历史性错误。事实证明,只有和平解决才能争取极大多数群众,孤立少数坏人,使自己处于有理有利的地位。即使被迫实行自卫,我们在政治上是主动的。
四是加强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教育。在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思想的同时,也必须耐心地教育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员克服狭隘民族主义的情绪。
上述这些教训,是用血的代价得来的。今日看来,仍有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和启示意义。在成都会议上,中央肯定了贵州省委的总结报告,并作为处理民族矛盾的范例和典型材料下发给各民族地区。和平解决麻山骚乱事件,是以政治妥协的方式来处理民族矛盾的一次有益的尝试,在中共执政史上具有开拓性的意义。这是中共在八大路线指导下,贯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一次重要实践活动,也为今日中国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提供了历史借鉴。
责任编辑:旺旺
中共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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