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到县直单位可以2016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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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 通告
&发布机构:
&金寨县财政局
&组配分类:
&财事〔2015〕59号
&公务接待 经费管理
&生成日期:
&信息格式:
&服务对象:
&生命周期: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直各单位:
近年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加强了公务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费明显下降。但在巡视、督查及审计中,发现仍存在超标准接待等问题。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精神(财行[号),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公务接待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接待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共金寨县委办公室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办[2014]23号)文件规定,严肃接待纪律,落实主体责任,对本乡镇、本部门公务接待费管理负总责。
二、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全口径的公务接待费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管理、总量控制,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或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三、强化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必须建立接待审批制度,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规定,审批内容应包括接待对象公函(含电话记录)、接待方案和经费预算等。
四、完善公务接待费内控制度。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加强过程管理。要跟踪管理本机关公务接待费支出,当支出增长出现异常情况时,进行风险预警,及时查明原因,提出防控措施。
五、严格界定公务接待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遵守规定的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严禁超标准接待;严格区分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与培训费等费用,应当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六、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的报销管理。及时结算公务接待费,接待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有关负责人审签。财务部门要加强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单据是否齐全、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开支范围是否合理等,对违反规定的,或超标准的,不予报销。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财政部制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严格遵守国库支付管理制度,强化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
七、加大公务接待费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如实列报公务接待费,并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并附详细说明。县直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本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财政局将根据县委督查工作要求和安排,会同县委督查室、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开展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监督检查。
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主办&&中共金寨县委宣传部承办&&Email:&&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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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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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乡镇公务接待 荤菜只能一个
&&&&&&发布时间:&&&&&&&&&&来源:古丈县纪委
为厉行勤俭节约,转变干部作风,古丈县今年下发文件规定,县直机关干部到乡镇进行公务活动,工作餐必须安排在乡镇食堂,每桌荤菜不得超过1个。
该县要求各乡镇、县直机关单位结合自身条件,建立解决机关干部就餐并承担公务活动接待的机关食堂。同时,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的通知》,规定除州以上公务活动之外,全县各级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在乡镇进行公务活动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在乡镇机关食堂安排,荤菜只能安排一个,一律不准上烟;年终对县直各单位的检查,被检查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宴请,一律不准上烟,检查组加班一律安排盒饭或机关食堂就餐。
为确保规定落实,该县将乡镇、县直机关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宴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被宴请主要领导,将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累计达2次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按组织程序严肃处理。
-----国家部委网站-----
发展改革委
国防科工委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信息产业部
人口计生委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展研究中心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全国省会城市网站-----
-----湖南省市州网站-----
-----湘西州县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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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中共桂东县委办公室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东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办发〔2014〕2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县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桂东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桂东县委办公室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
桂东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郴州市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郴办发〔20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各乡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六条严格审批控制。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外出须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向主要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并持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确定接待单位。
  中央、省、市等上级部门及兄弟县市区县级领导(含正副县处级)来我县,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县领导参加。
  中央、省、市领导来桂东的接待工作,由县委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一支笔&审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单位内设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由所在单位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部门或者负责同志批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省市领导下基层来我县,必须严格按省市要求,县直各部门安排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标准。
  县主要负责同志下基层,陪同的县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其他县领导下基层,陪同的县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乡镇只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县直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
  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车同行。
  第十五条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桂东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安全警卫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八条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
  中央、省、市和外县来桂东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不得超过 330元。
  县本级会议费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150元以内,伙食费100元以内,其他费用50元以内,合计总额控制在300元以内;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100元以内,伙食费100元以内,其他费用30元以内,合计总额控制在230元以内;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80元以内,伙食费90元以内,合计总额控制在170元以内。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一二类会议费在本级会议费专户中列支;三类(含)以下会议费在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特殊情况可申请财政适当补助。
  工作餐标准参照三类会议伙食费标准执行。县直单位不得用公款相互走访、宴请,乡镇不得用公款到县城请吃。
  第二十条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县直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并按县内实际情况,对各单位制定接待费限额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费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在10个工作日内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四条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要推进县内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参与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六章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六条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八条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章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纪检监察机关、县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接受社会监督。县纪检监察机关每年会同县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县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各单位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严格责任追究。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桂东县委办公室、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桂东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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