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拆迁,合同终止提前4个月怎样补偿劳务派遣终止协议模板员工

劳务派遣员工能要求赔偿不_百度知道因房屋拆迁提前终止合同能否得到赔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于日与房东签订了一份合同,当时中介介绍房子不在拆迁的范围内,合同不是与房主直接签订的,是与房主的委托人签订的,6月21日我打电话与房主联系,房主说房子在拆迁范围内,只是不知道具体拆迁时间。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中第二款中写明“甲方在租期内提前终止合同则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并承担两个月的租金及其他损失”;第十一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第二款写明“因房屋拆迁、大修、改造等无法继续使用的”。按照合同约定,是不是意味着未到租期,因拆迁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就不能执行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
1998年-2004年我一直承租该18平方米的门面房,当时传说该房要拆迁,2004年房东要求租房协议签订到拆迁为止,租金第一年二万元,房租每年随行就市,双方协商定租金,如遇政府拆迁合同终止,一切赔偿归房东所有,房客无条件搬出,租金现已逐年涨到二万伍仟元,安实用面积计算,租金在周边也算数一数二,现该房屋不拆迁,房东到法院要求解除租房合同,法院会支持该房东的无理要求吗?
同一地段、不同面积的房屋得到的赔偿是一样的,这符合国家规定吗?我可以采用什么方式得到公平比例的赔偿?
我于2012年6月份在人才市场面试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卓怡恒通电脑有限公司维修员一职.后来公司让我签订了却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的用工单位写的是深圳市卓怡恒通电脑有限公司.现在的问题来了.我现在的工作地方是卓怡的合作工厂.现在这个工厂需要搬迁至惠州.我们部门因业务关系需要跟着合作工厂走.请问我如果不想去惠州,我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呢,如果有,那么补偿金是什么样的比例计算呢.如果公司不愿意赔偿将我安排到深圳另外公司或者另外部门上班是否合法呢?7...
我和前夫协商离婚前,前夫的父母跟我签了份协议,给了一间20平方左右的屋给我居住照顾儿子,前夫的父母和姐姐盖了手印。现政府拆迁,我能否得到赔偿,我是重庆城镇户籍
我与单位签了1年的合同,由于公司转让而终止合同,我才工作了1个月 能获得违约金赔偿吗?
我租的是百年老街,政府要规划为仿古街。我的租的门面是拆迁,周围其它门面多数只是维修装修,其它商户可以装修后回来继续经营,我的门面是拆迁,无法回来的。我的合同是到号到期,房租是从号交到号,政府明确有搬迁费,装修损失费,营业损失费的赔偿,拆迁人赔偿给产权人,让我们找房东索要,但是我的合同有一条是:如遇到拆迁,退回剩余的房租和押金,请问我还能得到赔偿吗?我的茶叶店每月平均的营业额是4万左右,我每月都有交税记录,房东还找我...
家里的房子是农村自建,亲戚没有出一分钱,只是户口在我家而已,可是拆迁后怕有经济纠纷,我应该怎么办,是否需要签署一份协议,协议应该怎么写,协议应该有几份?求解!!!
租房签了一年合同,合同尚未到期,由于政府规划问题该房需要拆迁,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给予赔偿。合同上未注明违约相当适宜。
我跟房东签了3个月的房租合同,房租只交了2个月还有一个月的押金,房东告知这个月就要搬走,房子要拆迁。我是否可以要求房东赔偿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合同上有这样一条)。如果房东拒绝我有什么方法可以维护我的权益。
店面合同到期,面临拆迁问题,房东不出租了,店面的装修及货物能不能得到赔偿?如果可以,具体赔偿哪方面的费用?是装修?货物?搬迁?等等???,公司拆迁员工怎么补偿吗律师在线你好我的公司要拆迁怎么补偿员工?我上了五险。_百度知道如果公司搬迁,合同未到期,想拿到公司补偿金,需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吗?_百度知道您当前位置:
用工单位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导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此前,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被派遣劳动者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
  导读:《暂行规定》已于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此前,虽然《》第65条第2款规定了因被派遣劳动者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该条的目的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并没有专门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情形。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的混乱,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用工单位无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随意确定退回被派遣牙弓情形,这两种结果实际上都不利于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的发展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且还规定了在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分别对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被退回、不得被退回的情形以及被退回后的安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保证了被派遣劳动者不会随意被退回,而且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的生活有了明确的保障。
  一、劳务派遣员工退回的定义
  所谓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但因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
  二、劳务派遣员工能否随时被退回
  很多用工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好处是可以让用工单位灵活用工,有工作时使用,没工作时随时退回。那么,是不是可以随时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的中有被派单位和派遣期限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对派遣单位来讲,是变更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面变更的。因此,退回本身就是派遣单位的违约行为,是不被许可的。其次,如果被派遣员工可以随时被退回,再由派遣单位支付大部分人都无法长期接受的最低工资,则法律规定的解雇保护、经济补偿金制度将被变相架空,派遣将成为规避法律、变相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便利渠道。
  三、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来看,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即: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由上述规定可以获悉,用人单位退回派遣员工的法定理由比解除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还要少,难度还要高。因为解除正式员工劳动合同尚且有协商解除、过失性解除、无过失解除、裁员等四种,但在以上退回理由的规定中,不但没有协商解除和裁员,并且连无过失解除中的情势变更也排除了。就此而言,对用工单位非常不利,加大了用工单位合理退回派遣员工的难度。为此,在制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时,相关部门着重研究了合理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其他情形,并以法律条文形式体现出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一种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因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同时,本条规定了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被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依据该退回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且规定被派遣员工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四、不得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依据上述规定,如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工伤、怀孕、患病在医疗期内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五、违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目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已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情形,如用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退回派遣员工,均属违法退回。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联法规
  【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定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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