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新闻:湛江上海民政部门门慈善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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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举办行政执法培训暨《慈善法》专题讲座
5月27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亚文应邀来我厅作了《慈善法若干问题研究》专题辅导,这是省民政厅开展行政执法证换证培训工作的首场培训。叶景丽副厅长主持并讲话。在家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以及省慈善总会、省社会组织总会等部分社会组织负责人约200余人聆听了讲座。
徐亚文教授长期从事法学教学工作和司法实务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两个小时的讲座中,徐教授紧扣《慈善法》的立法理念、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从《慈善法》的基本结构、慈善法律关系主体、慈善法律关系客体、慈善法律关系内容、慈善活动的管理以及慈善法责任等方面对《慈善法》进行了系统的解读和深刻的分析。
叶景丽副厅长在讲话中指出,徐教授的辅导报告内容丰富、论述精辟、深入浅出、旁征博引,融理论性、实用性、指导性于一体,使大家加深了对《慈善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了贯彻实施《慈善法》的自觉性;加深了对民政部门主管职责的认识,增强了贯彻实施《慈善法》的责任感;加深了对落实任务艰巨性的认识,增强了贯彻实施《慈善法》的紧迫感。
叶景丽副厅长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慈善法》112条中有33条、54处点到民政部门,共赋予民政部门25项职能,还有10项任务需要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完成。从民政部门内部来讲,也涉及民管处、福利慈善处、人事处、法规处、低保办、救灾处等多个处室。《慈善法》的出台,对民政部门来讲,既是重要机遇,又是重大挑战。现在距《慈善法》9月1日正式实施,只剩3个多月时间,我们要以倒计时的紧迫感,以紧急备战的状态,迅速行动起来,把贯彻实施《慈善法》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抓紧做好思想的准备、制度的准备、执法力量的准备、工作机制的准备,确保9月1日来临时,《慈善法》真正能够落地生根,推进湖北慈善事业在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健康快速发展!
为提高全厅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省民政厅按照省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制定了全厅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培训方案,将从5月5日到6月30日,采取全厅集中讲座、处室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从通用法律知识和民政领域法律法规两个方面,对全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徐燕华)
主办单位:湖北省民政厅 备案序号:鄂ICP备号-1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 邮政编码:430079 电话: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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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三个未成年孩子和一对需要长期吃药的古稀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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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制定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法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定义,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制度等重大问题,提出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确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及对群众生活带来的积极影响,记者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法律实施要靠大家努力
  搭建平台、规范行为、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关心和参与慈善
  这位负责人指出,慈善事业是社会力量奉献爱心的崇高事业,对弘扬社会文明、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搭建平台、规范行为、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关心和参与慈善;我们要明确目标和任务,把握慈善事业的本质特性,强调其公益性和自愿性,尊重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我们要积极推动释放慈善正能量,激励各种社会力量发挥所长;我们要保障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社会各阶层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这位负责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我们在积极推动制定中央层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之外,还要指导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慈善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出台促进当地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其他章节详细规定了民政部门在引导、促进和监管慈善事业方面的具体职责。如第二章明确了民政部门登记和认定慈善组织、接受慈善组织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职责;第三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对公开募捐资格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管理的职责;第九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的职责;第十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及对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相关措施等等。在民政系统内部,这些职责根据机构职能分工,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具体承担,我们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落实效果最大化。
  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所有
  捐赠人捐赠财产要合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要守法,对诈捐和骗捐要依法说“不”
  “有爱心是好的,但也要在法律的规定下做慈善”。这位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捐赠人的捐赠财产提出了要求。慈善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并且还要符合一些条件:首先,慈善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其次,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所有或合法具有处分权的财产,盗窃、抢劫,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不能作为捐赠财产。第三,捐赠财产为实物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并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这位负责人指出,从设立条件、申请程序、终止清算、治理准则,到财产保值增值、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等等,法律都作了规定,为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实现慈善目的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晰了慈善募捐的相关问题,适度放开了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范围,规定和授权规定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更符合慈善组织多样性的实际。
  “针对慈善领域的骗捐诈捐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特定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这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诺而不捐”“诈捐”等。为防止骗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保障和鼓励人人可慈善
  捐赠财产形式多样化,专章规定慈善信托,规范慈善服务,鼓励群众多渠道做慈善成为可能
  “慈善人人可为。简单地说,慈善就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这位负责人强调。为保障群众参与慈善多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不仅规定捐赠人可以捐赠财产,还设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和慈善服务,从法律上保障和鼓励人人可慈善。
  “这几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股权捐赠问题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也予以解决”,这位负责人说,股权捐赠作为一种新的捐赠模式,既能使慈善事业因持股企业的良好业绩获得分红而持续得到收益,也可促使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中国企业家早有捐赠股权的想法,但政策支持不足。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又进一步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说,慈善税收优惠体制将会更加完善。
  “设立专章规定‘慈善信托’,为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了新的途径。”这位负责人指出,针对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不明确、优惠政策不清楚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对慈善信托的管理机关、设立条件等内容予以明确,变许可制为慈善信托备案制,强调慈善信托受托人仅限定于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
  “作为与捐赠财产相并列的捐时间、捐服务的活动,志愿服务与慈善精神高度契合,是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章的8个条款,集中规定了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的制度框架。通过规范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服务的权利义务,保障了服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了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保护了人们从事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有助于全社会形成支持志愿服务和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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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举办《慈善法》专题讲座
来源:&&&作者:&&&
关键词: 慈善法;专题讲座;表彰激励机制;法定程序
  大众网青岛6月13日讯 近日,青岛市组织召开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专题讲座,全国人大内司委内务室于建伟主任以《&慈善法&的诞生与展望》为题作了授课讲座。青岛市慈善总会会长张旭升,副会长 展文良,市政府副秘书长孙继,市民政局局长曹勇等领导及市直机关、市直企业负责人,各区市分管区(市)长,民政局系统,慈善总会系统及部分慈善微基金团 队、慈善监督员参加了专题讲座。
  《慈善法》是一部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全面迈入了“行善有章可循、促善于法有据、治善有法可依”的法治化轨道。
  于建伟在讲座中对《慈善法》进行了详细讲解,包括慈善法的立法背景与经过、慈善法的立法思路、慈善法应用中的若干问题及慈善法的评估展望等。他指出, 《慈善法》首次提出大慈善的概念,明确慈善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扶贫、方式 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活动。
  青岛市民政局曹勇局长最后做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为我国慈善事业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和行为规范,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学 习贯彻《慈善法》,提高法治意识,完善法定程序,坚持依法行善。要深化慈善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监管,推动慈善组织健康发 展。要大力培育和弘扬慈善文化,做精做实慈善项目,形成更多具有影响力的慈善品牌。要通过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营造“人人慈善”社会氛 围,形成共同推进慈善法实施、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供稿:青岛市民政局)
初审编辑:高忠业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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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7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亚文应邀来我厅作了《慈善法若干问题研究》专题辅导,这是省民政厅开展行政执法证换证培训工作的首场培训。叶景丽副厅长主持并讲话。在家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以及省慈善总会、省社会组织总会等部分社会组织负责人约200余人聆听了讲座。  徐亚文教授长期从事法学教学工作和司法实务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两个小时的讲座中,徐教授紧扣《慈善法》的立法理念、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从《慈善法》的基本结构、慈善关系主体、慈善法律关系客体、慈善法律关系内容、慈善活动的管理以及慈善法责任等方面对《慈善法》进行了系统的解读和深刻的分析。  叶景丽副厅长在讲话中指出,徐教授的辅导报告内容丰富、论述精辟、深入浅出、旁征博引,融理论性、实用性、指导性于一体,使大家加深了对《慈善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了贯彻实施《慈善法》的自觉性;加深了对民政部门主管职责的认识,增强了贯彻实施《慈善法》的责任感;加深了对落实任务艰巨性的认识,增强了贯彻实施《慈善法》的紧迫感。  叶景丽副厅长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慈善法》112条中有33条、54处点到民政部门,共赋予民政部门25项职能,还有10项任务需要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完成。从民政部门内部来讲,也涉及民管处、福利慈善处、人事处、法规处、低保办、救灾处等多个处室。《慈善法》的出台,对民政部门来讲,既是重要机遇,又是重大挑战。现在距《慈善法》9月1日正式实施,只剩3个多月时间,我们要以倒计时的紧迫感,以紧急备战的状态,迅速行动起来,把贯彻实施《慈善法》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抓紧做好思想的准备、制度的准备、执法力量的准备、工作机制的准备,确保9月1日来临时,《慈善法》真正能够落地生根,推进湖北慈善事业在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健康快速发展!  为提高全厅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湖北省民政厅按照省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制定了全厅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培训方案,将从5月5日到6月30日,采取全厅集中讲座、处室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从通用法律知识和民政领域法律法规两个方面,对全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湖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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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今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法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8月10日,省民政厅、省慈善协会联合举行新闻媒体通气会,通报我省庆祝《慈善法》实施和迎接“中华慈善日”系列慈善活动安排,省民政厅副厅长戈养年通报陕西省庆祝《慈善法》实施和迎接“9?5”中华慈善日系列慈善活动情况。
各位慈善同仁、各位领导、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好!
首先,感谢各位记者和广大新闻媒体工作者长期以来对我省民政工作和慈善事业的关心支持。下面,我就慈善法宣传工作向大家作以介绍。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决定于日起施行。该法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也给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对于准确理解和把握该部法律的精神实质,普及慈善法律知识,依法指导和开展慈善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开创我省慈善事业新局面,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慈善事业正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大群众热切期盼。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慈善法,有利于为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推动力量;有利于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慈善法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中的法制保障功能,进一步拓展慈善工作领域,不断开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首先,我向大家通报前期慈善法宣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也是我省的一件大事。深入宣传贯彻慈善法,进一步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形成人人行善、依法行善的良好氛围,营造乐善好施的社会环境,在全省已达成共识。民政厅本着早计划、早安排的原则,于3月下旬研究制定了宣传贯彻方案,认真组织了系列宣传活动。
一是及时安排部署。日下发了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安排部署了全省的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工作,从办好学习培训班、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切实落实改革举措、加快完善监管体系、充分激发慈善主体活力、全面规范慈善主体行为等六个方面明确了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主要任务。
二是举办培训讲座。5月26日至27日,举办了我省慈善法报告会暨全省民政系统学习贯彻实施慈善法局长培训班,邀请清华大学王名教授授课,冯新柱副省长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市、县的民政部门主要领导,以及涉及慈善法相关事宜的部门领导近300人参加培训,在全国而言,为规格之高、人数之多、效果之好的培训活动,受到民政部领导高度肯定。各市也组织了相应的培训活动,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慈善协会开展了慈善法进社区,以及社会组织学习贯彻慈善法培训活动,都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是开展表彰活动。在前期充分准备下,于2016年5月联合人社厅下发通知,启动了第二届“三秦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重在宣传慈善法,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当前,拟表彰对象已评选结束,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将在陕西民政网、陕西传媒网和华商报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四是持续进行解读宣传。自日起,在陕西福彩网、《陕西福彩》周刊、华商报省福彩中心每周二的固定版面上,对慈善法进行系列解读宣传,目前已刊登了九期,取得了一定效果。
五是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慈善法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安排部署了全省慈善实施和首个“中华慈善日”专题宣传工作, 将于9月1日慈善法实施当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周的贯彻实施慈善法主题宣传活动。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下一步宣传慈善法的主要工作
(一)组织广场主题宣传活动。由省民政厅和西安市民政局主办,通过在西安市新城广场采取播放视频宣传片、印发宣传彩页、制作展板、现场咨询等形式,开展“慈爱三秦?善行天下”为主题的贯彻实施慈善法大型宣传活动。
(二)举办“‘中华慈善日’陕西慈善之夜晚会”。由省民政厅主办,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陕西广播电视台、省慈善协会承办。晚会拟于8月31日在陕西广电大剧院正式演出并录制,于9月5日首个“中华慈善日”晚间黄金时间在陕西广播电视台文艺频道(陕西五套)播出。晚会将展示陕西现代慈善二十年成果,表彰第二届“三秦慈善奖”获奖单位、个人和项目,举行大型捐款和捐赠活动,不断将慈善法宣传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三)全省上下联动、提升宣传效果。各地也将于9月1日至5日,结合本地实际,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和弘扬慈善理念;采取丰富多样的集中宣传活动,使慈善法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平台播报慈善先进典型,增强慈善法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扩大宣传影响,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
随着慈善法的正式实施,今后我们还将深入抓好宣传和贯彻实施,不断组织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慈善活动,并逐步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让广大爱心人士以及广大公民和组织在慈行善举中感受无限的快乐,使需要帮助的人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和人间真情,在全社会营造乐善好施、大爱无疆的良好氛围。
谢谢大家!
(来源:陕西慈善协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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